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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钾缺失的原因是什么 [“职业操守缺失”的原因是什么]

    时间:2019-01-28 17:47:15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河南省高院曾对赵作海冤案作出了总结,承认法官“职业操守缺失”。那么,法官职业操守缺失的原因又是什么呢?这个原因不深究,“从源头上避免错案发生”就等于空谈。   所谓“职业操守”,“职业”二字最为关键。说到法官职业问题,不妨举个例子:某地政府机关发公函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要法院驳回原告的依法诉讼请求。而这纸公函的手笔竟是出自于中院的一名原法官、现在的管委会副主任。组织部门一纸调令,法官就可以调入政府机关做官员;而同样的机制下,政府官员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入法院当领导,成为“审判委员会”的一员,甚至可能是委员会的主角。体制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干部交流,但是专业化极强的法院、法官如果也可以在这种“干部交流”中流动,显然是司法审判的专业性与法官的专业素质问题没有得到认真对待。在这个例子中,权力的霸道被体现得淋漓尽致。当懂法的法官身份转变为管委会副主任后,说出来的话竟也变得像不懂法的人说的;要是原本就不懂法的,会说出什么样的话来,就更可想而知了。
      赵作海冤案的一大成因,是当地政法委的介入――政法委开会要求司法机关对赵作海进行公诉、定罪。而当年的政法委领导却说,“我是学机电的,我不懂法律”。尽管领导是学机电的,但是领导的意图,“下面”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干部”们却不敢不执行;政法委领导虽不是法官,也不懂法律,却能指挥司法和法官,那么政法委领导其实是比法官还“法官”。如此说来,司法体系中的“职业化”也就荡然无存了;而离开了职业化,“职业操守”又从何谈起呢?
      体制上的深层原因造成司法人员的“职业操守缺失”,那么只停留在司法体系内部寻找冤错案成因,注定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类似赵作海这样的冤案不是个案,也不只发生在一地,那么根除这种现象恐怕也不是一案一地的总结教训就能彻底解决的――当地司法机关固然要承担责任,但他们承担不了全部的责任,更承担不了源头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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