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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有理]犯罪地管辖的法理

    时间:2019-02-06 05:34:17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曾经流行这样一个笑话:   一个女孩经过北京某过街天桥时,忽遭两个歹徒的抢劫,她戴的金项链被劫。几天后,她又经过该天桥时再次遭遇这两个歹徒。只见两个歹徒在认出她来的第一时间就上来给她两个耳光。抽完后,他们余愤未消地当着众人的面斥责女孩说:“你这个人也太缺德了。你以为我们抢你一次容易嘛!?我们要作多少准备?下多大的决心?冒多大的风险?克服多大的心理障碍?你知道吗?而你,居然戴一个假的金项链?你要戴就戴个真的嘛!下次注意啊!”众人大笑,女孩吓得浑身哆嗦,不敢言语,赶紧逃走。
      这个笑话一点也不好笑,反而让人感到彻骨凉意。我们知道人类历史上有很多人做过很多恶事,也有过正不压邪的黑暗时代。但作恶者毕竟不能理直气壮、堂而皇之地公开炫耀自己的作恶、斥责受害者,训斥被自己欺压蹂躏的弱小者妨碍自己作恶。这是一种多么令人发指的强盗逻辑!因为作恶者虽然在事实上可能处于优势,在道理上毕竟处于劣势。而这则笑话表明:受欺凌者不但在事实上、而且在话语上、道理上也处于劣势。这个笑话之所以让人觉得彻骨凉,是因为它告诉我们:被盗者不但在事实上无法保证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即使通过语言的方式也无法在道理上占据优势。不但强力在强盗一边,而且“真理”也在他一边。这和被盗者虽然事实上被劫但在道理上却占上风是完全不同的。
      曾经认为笑话只是笑话,是向壁虚构。但是有一个真实报道表明我错了。
      据2008年7月23日《郑州晚报》报道,郑州市的一个女小商人屡次遭到疯狂小偷偷窃,连拖把都不放过。在给公安局报案后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不得已写了张“小偷求你别偷了,我们也要生活!!!”的纸条贴在店门上。这个听起来和上面的笑话一样荒诞的事实,除了说明公安局的无能和失职之外,还有值得进一步阐释的内涵。它不但表明被窃者对于公安机关的绝望,而且也表明了自己在道义上的信心严重不足,只能低三下四地祈求作恶者的同情。据说在中国的某些城镇,当一个人在公众场合当场抓住偷窃自己钱包的小偷时,既不敢声张更不敢反抗,唯一的方法居然是请求小偷把自己的钱包悄悄还给自己。这表明什么?表明正义不在被窃者一边,而是在盗窃者一边,所以,我不能公然要求伸张正义,而只能祈求“正义”在握的盗窃者违心地做一次善事。
      这些惊心动魄的笑话或者事实到底说明了什么?首先,它表明人们对于这个地方的公安机构维持自己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能力已经有些失望,因此只好放弃求助于公安机构的“奢望”(而这本该是一个公民对国家的最起码要求,而不是奢望!);其次,它还表明人们对于社会公众、对自己的所谓同胞的道德感、正义感和勇气也已经绝望,知道自己博得公众同情和支持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如果一个人生活在一个国家权力机构和社会公众都不能保证和维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这个人可能会对社会产生什么样的感情呢?他还会觉得自己是这个社会的主人么?他会选择什么样的应对策略?我想,他的第一选择可能是移居他处,到一个能够保护自己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方去;他的第二个选择则是想方设法寻求成为强盗不敢惹或干脆无法接近的掌权者,也使自己成为“强势”。最后,那些既不能移居他处又不能升官当权的大众呢?大概只能终日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烧香拜佛求菩萨保佑了。■
      【明明荐自《天益》2009年3月/本文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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