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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利维坦到宪政国家_利维坦星际争霸

    时间:2019-02-16 05:45:09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托马斯・霍布斯是西方思想史上争议不断的话题人物,加之于霍布斯身上的有若干个看似矛盾的头衔和称谓,有人说他是专制主义的鼓吹者,有人说他是自由主义的开创人,还有人说他是彻头彻尾的功利主义者和个人主义者。台湾学者钱永祥在一篇专论中系统总结道:霍布斯是第一批有意识地营造近代科学的机械论世界观的思想家之一,他发展出了最有代表性的理性自我主义伦理学体系,他是康德之前的康德主义者,是最早的资产阶级代言人,英语哲学的开创者,近代意志论政治思想传统的缔造者,是第一位从理论上说明新生的近代国家之特质的绝对主权论者,他是现代自然权利学说的发端人,还是法律实证主义思想的渊源所在。从这一长串角度各异的评价和定位就可以看出,霍布斯在西方思想史的长河中占据有怎样特殊的地位,而对其思想的分析和解读又有着怎样的困难和挑战。
      但是,无论在西方自家的语境,还是中国的西学语境中,霍布斯都是一个无法忽略和轻视的标杆与里程碑,特别是在政治法律思想史中,霍布斯和他的著作具有不朽的价值与意义。对于霍布斯著作与思想的研究,在西方学界已有汗牛充栋之成果,从近年来的汉译名著中即可见一斑,曾经在大陆学界风靡一时的列奥・施特劳斯和卡尔・施米特都有针对霍布斯的专门论著,他们对霍布斯思想的阐幽发微,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更好地呈现自己的思想脉络。由此可见,霍布斯的学说不仅有着思想史的意义,同样还可以成为贯通近代、当代与未来的津梁。不过,相对于西方霍布斯研究的丰硕厚重,我们汉语西学中的霍布斯研究可能正处于蹒跚起步阶段,对于某些似乎耳熟能详的名字,我们未必了解很多。而且,汉语学界对于霍布斯的研究更多的还是在于哲学和政治学领域,法学方面的深入研究可谓凤毛麟角。法学家们对霍布斯的态度似乎像是一位远房亲戚,虽然不能说面孔陌生,但总是比不上哈特、德沃金这些地道的法学家来得亲切。另有一层不好明说的原因或许在于,霍布斯之著作和思想颇为复杂吊诡,令人望而却步,所以当一般人谈起霍布斯的时候,大多是来自教科书的人云亦云,真正专门性深入地研究阐述,甚至很少有人尝试。
      不过,对于真正沉醉于思想探索的学者来说,大多数人视之为畏途和险境的地方,或许正是极富吸引力的胜景和圣地,在汪栋博士看来,霍布斯的政治法律思想犹如充满珍奇与诱惑的森林,吸引他乐此不疲、流连忘返,而这部即将付梓的《霍布斯公民科学的宪法原理》,正是他多年来辛勤采撷所得之丰硕成果。这是一部具有开拓意义的探索性研究,尽管此前已有英美学者做过这方面的理论探索(如Frank M. Coleman, Hobbes and Ameirican: Exploring the constitutional foundations),但是很少有人从思想史和宪法学两方面并行出发,挖掘霍布斯思想中的宪政意义,力图证明霍布斯的政治理论为宪政主义做出了根本性的哲学论证,从而将霍布斯的形象从一个颇具专制色彩的保守主义者,转化为一个现代宪政理论的先驱者。如作者书中所言,“霍布斯的公民科学理论究竟是否与宪政主义相符,却并非一目了然。从霍布斯学说中寻找宪法的原理,是我的研究主题”。这无疑是一项颇为艰巨的任务,要求研究者兼具胆识与功力,胡适之先生所说的“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或许正是该书作者孜孜以求的境界,也是最能吸引我们读者的地方。
      该书的开篇首先阐述了霍布斯的公民科学理论,继而探寻霍布斯公民科学与其自然哲学之关联,这是对霍布斯一般理论的细微发掘与呈现,以期为下一步的深入论证奠定基础。接下来进入其论述的核心部分――自然权利论和宪政论,最终达成其研究的结论,即霍布斯自然权利论与宪政理论的内在一致性。在该书看来,“自然权利的绝对性必然导致人们之间残酷的冲突,从而使得绝对主权的建立成为必要,绝对主权并不消灭或压制冲突,因而其绝对性仅仅指对冲突进行裁决的终极性。人民设置主权的目的在于裁决彼此之间的权利冲突,这就要求采取相应的制度措施:民主政体、权力制衡、新共和主义和法治”。在全书的论述过程中,着力最多的部分还是关于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理论,列奥・施特劳斯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中的观点构成了该书的理论背景,霍布斯也正是因为他创立的主观自然权利说而成为现代政治哲学的开路人。从霍布斯开始,古典时代的自然法观念被自然权利理论所取代,具体正如施特劳斯所言,霍布斯显然不像传统学说那样,从自然“法则”出发,即从某种客观秩序出发,而是从自然“权利”出发,即从某种绝对无可非议的主观诉求出发。这种主观诉求完全不依赖于任何先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相反,它本身就是全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的起源。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中的个人之所以寻求建立国家,动机在于为了消除因为自然的需求或欲望得不到满足而带来的痛苦,其中最大的痛苦就是所谓的“暴死”,为了避免这种最大的痛苦,人们不但实际上会采取自保或自我防卫的行为,而且更拥有自保的“权利”,这是一种“自然权利”,国家则是为了保障这一最基本的自保权利而存在的,现代意义的“利维坦”因此应运而生。
      众所周知,“利维坦”为霍布斯赢得思想史上卓越声誉的同时,也成为其身后聚讼纷纭的话题,由于霍布斯过分强调利维坦的绝对性和主权者的至上性,往往有很多后世学者由此将霍布斯视为专制主义或至少是威权主义的代言人。当然,也有学者试图为霍布斯辩护,例如奥克肖特就主张:“霍布斯不是一个专制主义者,这恰恰因为他是一个权威论者。……事实上,霍布斯本人虽不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但他那里的自由主义哲学比多数自称为自由主义的捍卫者更多。”而该书则尝试从另一个角度为霍布斯申辩,强调并凸显霍布斯理论中与宪政理论的相通之处,这也是本书的核心论点所在。书中认为,利维坦是有限的合法政府,霍布斯的公民科学支持权力制衡、新共和主义以及法律规则之治。也就是说,利维坦隐含着通往宪政的未来之路。关于绝对主权和权力制衡之间的关系,书中是这样论证的:“人民主权的产生以社会共识和共同利益为前提,主权者作为人民的代表者,就其公共人格而言是绝对的,只存在自然法的限制。另一方面,就具体国家权力而言,通过彼此竞争对抗,以达致新的共识,这个共识依然是绝对的。因此,绝对主权与权力制衡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前者是就主权者的具体构成而言,不存在对它的实在法意义上的限制,后者则就主权者的具体构成而言,存在着彼此的限制。”这样一番逻辑清晰的论证在很大程度上解答了宪政理论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即主权的绝对性和对权力的限制之间的矛盾,这既可以视为霍布斯的贡献,也可以视为本书作者的贡献。
      但是,从理论的逻辑回到现实的经验,我们会发现从利维坦到宪政国家是如何艰巨的一番过程,或者说是如何惊险的一次飞越,近现代西方诸国的不同的演进轨迹,其中弥漫的硝烟战火动荡离乱,充分地印证了此过程的艰难复杂。利维坦所侧重保证的仍旧在秩序和权威一方,而对于权利和自由而言,仅仅有利维坦是远远不够的。本书作者在第一章的结尾曾经自问自答:“从霍布斯的自然权利论能否推论出宪政的四个内涵:民主政体、权力制衡、新共和主义以及自由主义法治?”尽管作者在书中做出了细密扎实的论证,但是通观全书,仍感到说服力不够,或许作者对于霍布斯有着一种思想上的情感偏爱,或许是因为作者轻视了其间理论逻辑上的断裂,抑或是低估了利维坦与宪政国家这两点之间迢迢万里的艰辛铺垫。一个秩序与权威无虞的现代利维坦,如何迈向一个自由法治的宪政国家?这样的过程注定要迂回辗转,还是有可能轻灵自然?思想的清晰坚定,行动的睿智果断,命运的巧合机缘,哪一个因素更重要?抑或缺一不可同等重要?掩卷沉思,这些是挥之不去的困惑。
      (《霍布斯公民科学的宪法原理》,汪栋著,知识产权出版社二○一○年版,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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