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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书过眼:借眼新书

    时间:2019-01-30 05:50:50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特约栏目主持:黄 湘      《弱者的武器》,[美]斯科特著,郑广怀、张敏、何江穗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1月版,29.50元   说到资本主义对传统乡村社会的破坏,马克思曾在《资本论》里做过如下论断:“新被解放的人只有在他们被剥夺了一切生产资料和旧封建制度给予他们的一切生存保障之后,才能成为他们自身的出卖者,而对他们的这种剥夺的历史是用血和火的文字载人人类编年史的。”可以说,本书和作者的另一部著作《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程立显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7月版),既是对上述论断前半句话的绝佳注脚,又包含了对后半句话的深刻修正。
      关于“旧封建制度给予的生存保障”,作者指出,传统乡村社会首要的生存伦理是:“在村民们所控制的资源允许的范围内,将保证所有的村民家庭都得到起码的生存条件。”(《农民的道义经济学》,第51页)“乡村的再分配是不均匀的,甚至在最好的情况下,也不会出现平均主义乌托邦。我们可以设想,村里希望尽量减少义务的富人和从公有社会保障中得益最大的穷人之间总会存在某种紧张关系。穷人方面得到一个‘地位’,而不是平等收入,同时一定会失去身份,这是他们的永久依赖性的后果。然而,这一模式确实体现了乡村相互关系的最低道德要求。它通过大多数村民的支持或默许而发挥作用,而且,在正常情况下首先确保‘最弱者的生存’。村庄所具有的作为一个村庄的道德稳固性,事实上最终基于其保护和养育村民的能力。只要村庄成员资格在紧急情况下是重要的,乡村规范和习惯的‘小传统’就博得广泛的接受。”(同上,第55页)
      然而,在农业资本主义或者说“绿色革命”兴起以后,传统乡村社会对穷人的生存保障便逐渐瓦解。“由绿色革命所创造的新增收入的大部分,显然被稀缺生产要素――土地和资本――的所有者拿去了……由此可以推知,在那些占有少量土地和租佃土地的阶级占农村大多数人口的地区,例如东南亚的大多数水稻区,绿色革命的社会后果将会带来很大的痛苦。”(同上,第269~270页)这是因为,“绿色革命”的“利润与其说依赖于剥削穷人,不如说是忽视或取代他们。”(《弱者的武器》,第296页)“由于村中的穷人在稻米生产中已经几乎是多余的,反过来,他们随之在社会上也变得多余了。”(同上,第166页)以马来西亚吉打州种植水稻的塞达卡村为例,在当地的“绿色革命”也就是水稻双耕以前,“人们或许可以认为穷人是塞达卡的贫民或者说是次等公民。现在,他们依然很穷,尽管已经从极度的营养不良和饥饿中挣脱出来,并且肯定是次等阶级,但是,我们越来越没有理由把他们称为公民了。”(同上,第221页)――这正是马克思断言的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的人“成为他们自身的出卖者”的前提条件。
      然而,在作者看来,至少在“绿色革命”中,穷人和富人的阶级斗争并不是用“血和火的文字”书写的。穷人在物质层面的反抗主要表现为零星的纵火、怠工、偷窃等“日常形式”,就这类反抗而言,“如果斗争是公开的,那就极少是集体性的,而如果斗争是集体性的,它们就极少可以公开。两者相遇几乎等同于‘意外事件’,结果通常是不了了之,并且作乱者会在黑暗或匿名的掩护之下逃离,消失在‘老百姓’的保护层中。”(同上,第294页)真正有效的反抗毋宁说集中在精神层面,正是传统乡村社会公认的生存伦理为穷人提供了得心应手的话语武器。与生存伦理相对立的是“一种有关狭隘的经济利益、利润最大化、积累以及财产权的直截了当的语言――简而言之,资本主义的语言。实际上,这种语言在村庄生活中没有任何道德地位。”(同上,第284页)“穷人竭力倡导的价值观甚至在富人的话语中也得到默认,它将名誉、地位和声望授予那些遵守这些价值观的人。反过来,这些价值观还使得那些故意违背它们的人成为人格诋毁的对象。实际上,许多富人不得不在自己的名誉和双季稻的全额利润之间作出选择……地方观念和习俗的约束仍旧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微弱但可以感知的影响力。受人尊重,或者至少不被轻视的愿望,是村里的一种实质性的压力。”(同上,第285页)“就富裕村民而言,他们同样利用所有规范话语的弹性来最有利地表达他们自身、他们的权利主张和他们的利益……他们坚称收入上的差距是微不足道的,宣称这里所有人都在大致相同的立足点上种植水稻,并且断言那些明显贫穷的人的行为在道德上不具备获得任何同情照顾的资格……事实上富人从不公开否认富人应该考虑穷人的需要这一原则――而是争论事实以及它们对特定情形的适用性――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意味着,他们自己不经意地‘促进了――完全正式的――规范的保存’。”(同上,第376页)无论如何,“延迟向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全面转型,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而且人道的成就。在受到包围的农民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它通常是唯一的成就。”(同上,第285~286页)
      事实上,乡村里的穷人和富人都无法主宰自己的命运,隐藏在日常的阶级斗争前台背后、主导农业资本主义进程的国家力量才是真正的庄家。对于富人来说,“绿色革命”以后,他们所支配的资源“很大程度上都是直接从国家那里‘借来’的。这些富人对村庄生活的社会控制正在减弱,这些资源可以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资金以加强这种社会控制;但是,因为同样的原因,富人们已经变得更加脆弱。现在这些富人的命运很大程度上并不掌握在他们自己的手里。”(同上,第166页)至于穷人,在作者考察的马来西亚穆达地区,“占农村人口三分之二的最为贫困的那部分人,现在已经基本上与生产或占有过程不相关了,无论对富裕农民还是国家而言都是如此。”(同上,第380页)“稻谷生产关系的转变侵蚀了贫穷家庭作为佃农和劳动力提供者的价值,同时,也使他们的意见变得无足轻重。越来越多的富人现在能够安全地不理睬穷人对他们的看法,他们正在逐步超出社会约束的范围,而这些社会约束不再被经济力量所强化。在这方面,‘名誉政治’作为穷人的武器失去了多半效力。”(同上,第344页)
      既然是国家而非富人充当了穷人的终极剥夺者,那种通过夺取政权让穷苦农民过上好日子的承诺也就很值得怀疑了:“由于夺取国家的激进精英很可能在内心有着和他们以往的农民支持者不同的目标。他们会期待集体化的农业,而农民阶级则执著于小土地所有;精英们可能想要一个中央集权的政治架构,而农民阶级却与地方自治相结合;精英们可能为发展工业化而在乡村收税,而且他们几乎肯定会期待一个相对于市民社会的强有力的国家。”(同上,第366页)更有甚者,“面对每个现代国家建立起来,的现代武装,即便是最正当的反叛也只能是绝望的冒险。”(《农民的道义经济学》,第289页)如果说穷人在反抗和他们一样生活在乡村里的富人时还能拾起诉诸传统伦理的话语武器,他们在精英阶层制造的国家意识形态面前却只能陷入更加无奈的失语状态。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穷人像葛兰西的“文化霸权”理论所设想的那样自发地认同主流的意识形态,相反,“在精英们创造的社会制度之下,遭受挫折或威胁的农民群体,特别是在文化层面上,可以培育自己顽强的与精英创造的社会秩序不同的道德观念。”(同 上,第307页)“行动领域――特别是在负载权力的情境下――正是被支配阶级最受制约之地。而恰恰是在信仰和解释层面――在这个层面他们可以安全地冒险――从属阶级才最少受到束缚。”(《弱者的武器》,第389页)作者呼吁:“即使我们不去赞美弱者的武器,也应该尊重它们。我们更加应该看到的是自我保存的韧性――用嘲笑、粗野、讽刺、不服从的小动作,用偷懒、装糊涂、反抗者的相互性、不相信精英的说教,用坚定强韧的努力对抗无法抗拒的不平等――从这一切当中看到一种防止最坏的和期待较好的结果的精神和实践。”(同上,第426页)――至于强势的国家力量给人类社会造成的巨大灾难,则是他的另一部著作《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王晓毅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的主题。
      《追寻一己之福:中国古代的信仰世界》,蒲慕州著,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3月版,28.00元
      本书借助古文献与出土文物的两重证据,研究迄至东汉灭亡为止的“早期中国”的民间信仰。正是这类民间信仰为后来的佛教、道教提供了土壤。作者指出:“不同于希腊罗马的宗教,在中国古代民间信仰中没有神秘(mystery)的因素,也没有如犹太一一基督教传统中的那种有关于人的命运的‘神秘启示’(revelation)。相反的,由于宇宙的运作是本于各种时间和方位的系统,而且这些系统又为人所知,人就可以经由选择一套有利的系统,或向神灵祈求,或逐除恶鬼,或预测神明的旨意,来设法改变自己的命运……人所不如神灵的,只是他所具有的力量不足以控制神灵而已。当他有了适当的条件、能力和自由,他可以选择运用他所能运用的力量去压制、征服或回避神灵的力量。他的不足不是道德或本性的问题,而是实际能力的问题。”(第237~238页)而且,“早期中国”的官方宗教系统与民间信仰“基本上分享相同的宇宙观,并没有根本的冲突,而只有应用上的差别。”(第114页)但官方宗教很少关心个人的内心世界,“正是因为官方宗教没有解决个人内心的问题,民间信仰才有其活动的空间。”(第115页)
      《法律规范理论之重述:司法阐释的角度》,李旭东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2月版,25.00元
      本书考察奥斯丁、凯尔森、哈特、拉兹、德沃金一脉的法理学理论和当代解释学哲学,在此基础上系统论述了“司法者中心模式的法律规范概念”。作者指出:“目前中国法理学学科中既有的法律规范概念,基本上是在立法者中心的立场上来认识的,可以称作是一种立法者中心的法律规范概念。这种概念接近大陆法系传统对待法律规范概念的认识,但对于普通法系的法律规范概念则缺少说明,尤其是这种立法性的法律规范概念无法说明判例法的规范作用,无法说明法官的司法实践对法律规范性的影响。”(第7页)而从司法阐释的角度看待法律规范概念,则将有助于推动中国社会“从立法主导的时代迈向司法时代,至少是立法与司法并重的时代。”(第20页)
      《现代社会转型中的天皇制和基督教》,[日]土肥昭夫等著,杨熙楠、[日]铃木正三主编,查常平译,华夏出版社2007年3月版。30.00元
      1889年颁布的《日本帝国宪法》一方面承认基督教的信仰自由,一方面又确立了将天皇视为具有神性的绝对统治者的近代天皇制,在作为“皇国”神的天皇和作为唯一神的上帝之间无疑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然而,直到这部宪法于1945年废除以前,日本基督教界基本上对天皇制采取恭敬顺从乃至俯首听命的态度,甚至自我规定“要通过遵从皇国之道来贯彻信仰”。本书收入十位当代日本著名基督教学者的文章,对那段基督信仰屈服于伪神崇拜的历史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反思,从侧面揭示了近代日本走上军国主义道路的精神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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