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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 警惕另类“教不严\师之惰”

    时间:2019-01-28 17:42:58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前些天,我所在城市发生了一起悲剧性事件,一名初二学生纵身一跃,从12楼的家中跳下,诀别了这个世界。事情原委是:该生在学校期间与他人发生争执,动起了刀子,班主任得知情况后,随即进行了批评教育,因觉事态严重,便让其母亲到校共同教育,同时为避免纠纷再次发生,让其母亲带回家继续教育,不料两个小时后悲剧就发生了。第二天,花圈摆满了学校门口,数千名学生被拦在校门口无法上课。班主任受到威胁,家被砸,一直借住在朋友那儿不敢回。类似的事情总让人痛心不已,除了感慨时下孩童心理如此脆弱、世事如此无常外,事关教育管理的问题同样值得深思。
      在社会更多关注上学贵、舆论更多热衷于报道教育乱收费、教师体罚学生的新闻时,学校的管理职权、家校的责任承担等等问题却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轻视了。我一向以为,教育的理想方式是宽严有度,过于宽容无异于放纵溺爱,一味严明则可能禁锢自由。因此,教育既要讲求在宽容中彰显慈爱,又要讲求在严明中体现纪律。但老师管理学生如何才算严中有度,能以何种方式或不能以何种方式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不仅《教育法》、《教师法》没有规定这些方面的内容,就连教育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也付之阙如。2009年,教育部制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由于规定了“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一度引起媒体的热议。但细读起来便知,这一规定纯属原则性的,没有任何可操作性,加上缺乏其他相关配套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的保障,几乎形同一纸空文。
      教育的方式方法、学校的管理职权、家校的责任承担这些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没有相关可操作性较强的法律法规可以依循,不良影响将十分明显。一方面,容易让教育管理者无所适从,不知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哪些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哪些行为可以免责。譬如,前述学生跳楼的事例,如果班主任纯属正常教育,却遭如此对待,难免就会让其他老师心灰意冷,在日后管与不管裹足不前、徘徊不已;另一方面,容易造成学校责任负荷过重。实践中,一旦发生学生的意外伤亡事件,不论在校内校外,不论学校管理是否妥当,一概由学校甚至老师兜底买单,花钱买平安的事情已是屡见不鲜。长此以往,就会滋生老师不敢管理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破坏校规校纪的反常现象。“教不严、师之惰”,已异化为别的含义:怕惹事,老师不敢严管,也失之于惰了。这种“师之惰”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不是好事。
      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无可厚非,但也绝不能无视教育管理的正当需要。诚然,作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社会可以要求老师有相对其他职业更高的素养,但也绝不能让教师失去必要的权威和尊严,让懈怠管理成为心寒之后一种无奈的选择。诚然,现今教育改革成效确有诸多不遂人愿之处,但也绝不能因此让学校承受太多不应由其承受的责任。厘清教育管理中的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学校的归学校、教师的归教师、家长的归家长、学生的归学生,的确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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