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者文摘
  • 美文摘抄
  • 短文摘抄
  • 日记大全
  • 散文精选
  • 感恩亲情
  • 人生感悟
  • 智慧人生
  • 感悟爱情
  • 心灵鸡汤
  • 实用文档
  • 名人名言
  • 伤感文章
  • 当前位置: 蜗牛文摘网 > 日记大全 > 创建和谐警犯关系,,提高教育改造质量_和谐警民关系

    创建和谐警犯关系,,提高教育改造质量_和谐警民关系

    时间:2019-01-29 05:49:17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警犯关系是监狱工作最基本最重要的人际关系,是教育改造中的核心问题。由于监狱的固有属性和教育改造的特殊性,警犯关系中存在着不和谐的现象。警犯关系涉及罪犯教育改造主体作用的发挥,影响到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为了实现以提高改造质量为核心的教育改造目标,必须创造和谐的警犯关系。监狱民警要尊重罪犯,充分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确保监狱行刑公正,提高监狱民警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做好角色的转换,增强监狱人民警察服务意识,真正和罪犯建立起人格平等、和谐的警犯关系。
       一、在教育改造中警犯关系存在着不和谐的现象
       警犯关系是教育改造中的核心问题。在教育改造中,由于教育改造的惩罚性和强制性,警犯矛盾不可避免的会发生,警犯关系也会时常出现一些不和谐的现象。
       (一)警犯关系紧张
       监狱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场所,惩罚是监狱的一项基本职能,是监狱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在教育改造工作中,惩罚性的法定前提必然使警犯之间存在着改造与反改造的矛盾斗争。管与被管,教与被教本身就是一对矛盾。罪犯投入改造后,一些监狱民警也常常视罪犯为管辖的对象,不尊重罪犯人格,不考虑罪犯的具体情况与需求,教育改造方法简单,手段粗放。
       (二)警犯关系扭曲
       监狱人民警察是一种神圣的特殊职业,但由于受不良的社会风气和市场经济负作用的影响,部分监狱人民警察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动摇,工作热情衰退,责任感淡化。表现在教育改造活动中对罪犯有亲疏,在奖励、分级处遇、减刑、安排亲情会见等具体行为中,常夹杂民警本人的利益因素,不能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个罪犯,结果使警犯关系染上了金钱色彩,严重影响了监狱人民警察的形象,降低了监狱人民警察的人格力量,扭曲了警犯关系,使警犯关系沾染了功利色彩。
       (三)警犯关系对立
       教育改造是在对罪犯执行刑罚过程中采用的一种强制性的基本改造手段,是为了实现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的刑罚目的而实施的一种特殊教育或说是特殊的行刑活动。尽管它与社会上的普通教育有某些相同的规律与特点,但它是以罪犯为教育对象的特殊性教育,是监狱在惩罚管制的条件下对罪犯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是刑罚执行的内容之一。接受教育改造,是罪犯在服刑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在教育改造活动中,一些民警执法的意识淡薄,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中不是以法律和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而是以“我”为中心,以听不听“我”的话为判断是非的标准,特权思想严重,教育改造中以“罚”代“惩”、 以“管”代“教”,民警与罪犯的关系就象“猫和老鼠”。教育改造的强制性易导致警犯关系的单方性,造成警犯关系对立,限制了罪犯参与改造的主观能动性。
       二、创建和谐警犯关系的重要意义
       (一)警犯关系的和谐涉及罪犯教育改造主体作用的发挥
       过去,人们习惯把监狱干警作为改造工作的主体,较多地把注意力放在监狱干警作为刑罚执行者、改造活动的组织者上,一切工作都紧紧围绕干警的工作意图和要求展开,而把罪犯看成是改造过程中被动、消极的接受矫正的客体,忽视罪犯在自身改造中的内在作用,罪犯也一直未被看作是改造活动的主体。在教育改造活动中,监狱民警与罪犯是一种互动关系,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没有他们的接受、互动和配合,不可能收到好的教育效果。警犯关系是教育改造的关键,而和谐的警犯关系更有利于激发罪犯参与教育改造的主动性、积极性。改善警犯关系,更好地发挥罪犯的主体作用,成为教育改造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警犯关系的和谐是影响教育改造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教育改造过程中的,罪犯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如何,对监狱干警管理教育活动能否接受与转化,改造的效果和质量如何,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警犯关系,直接影响着罪犯教育改造的质量。和谐的警犯关系是一种和谐的教育改造氛围,能化为强大的教育力量,激励罪犯自主改造,提高教育改造效果,实现教育改造目的。因此,建立和谐的警犯关系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关键。
       三、创建和谐警犯关系,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为了实现以提高改造质量为核心的教育改造目标,必须创造一种良好的警犯关系,教育改造向取得罪犯的合作与信任的转变,是一条必由之路。构建和谐警犯关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确保监狱人民警察人格平等、行刑公正和罪犯在教育改造中的主体地位,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依法、严格、公正、文明管理的前提下,在注重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加强民警与罪犯的交流和沟通,争取罪犯的合作和信任,与罪犯之间呈一种良性双向互动,充分调动罪犯参与教育改造的积极主动性,激励罪犯自主改造,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实现“改造人”的目的。
       (一)以人为本,激励罪犯自主改造
       以人为本就是要把罪犯作为人来看待,作为关注的重心、关爱的对象,保障罪犯的人权和应有的生活条件,实施人道主义政策,给予人文关怀,坚持人性化的管理、教育和改造。不仅要尊重罪犯的人格、需求、隐私权等等,更要采用一切的方式肯定罪犯,赏识罪犯,使罪犯感受警犯的平等,找到做人的尊严和自信,有助于其良心发现,有效地促使罪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和教育。
       以人为本就是要做到:
       第一,“尊重人”。“尊重人”就是在监狱行刑工作中尊重罪犯的人格,维护罪犯的合法权利。第二,“依靠人”。“依靠人”就是监狱的行刑工作要不断从罪犯身上发现和捕捉人性的闪光点,激发其改过向善的强烈愿望和动机,充分发挥罪犯自我改造和主动改造的积极性,通过公正、文明执法、公平处遇和科学矫治,实现罪犯由法律的外在强制改造转为内在的自觉改造,从而健康走上“自新”的人生之路,在回归社会后,能顺利地融入社会生活。第三,“提高人”。所谓“提高人”,就是不断探索研究新的社会条件下罪犯思想、行为和心理规律,探索研究新形势下监狱行刑工作规律,不断创新改造、矫治手段和方法。以和平、开放的心态积极吸收古今中外行刑领域的优秀成果,提高改造工作的科学化水平,降低“重犯率”,提高“改好率”,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将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将破坏力量转化为建设力量。
       (二)确保监狱行刑公正
       行刑公正要求监狱行刑平等、公平,公开。要实现行刑公正就必须将平等原则贯彻到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各个环节中。监狱在行刑活动中平等的对待每一名罪犯,依法使用统一、文明、规范的制度管理罪犯,让他们平等地享有法定权利、享有合法权益保障,享有平等的改造机会,按照规章制度所设定的标准享有平等的分级处遇。行刑公平要求监狱改造工作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不断完善监狱法制。监狱在行刑工作中严格执法,大力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为罪犯的服刑改造建立具体、明确、规范的制度规定。同时,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避免和杜绝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和人治现象。要大力加强警察队伍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行刑公开,是对传统行刑观念的重大突破,是刑罚文明的必然要求。行刑公开要求监狱的行刑活动、行刑程序、行刑内容、行刑规范向罪犯、罪犯家属和社会公开。公开才能透明,公开才能彰显公平和公正。
       (三)提高监狱民警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
       在教育改造罪犯活动过程中,教育改造罪犯的主体―监狱人民警察在调节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处于一种特有的主导者地位上。因此,构建良好的警犯关系关键在于监狱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在改善和优化警犯关系上应起主动作用。作为监狱人民警察首先应该转变观念,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素养和教育改造能力,以高尚的品格和过硬的素质去感染罪犯、征服罪犯。在教育改造过程中,要提高监狱民警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科学界定民警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加强执法监督,将刑罚执行、日常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各方面事务纳入法治化轨道.保证一切监狱执法活动的公平正义和规范文明。
       (四)监狱人民警察要做好角色的转换
       监狱人民警察不仅是刑罚的执行者,严格的管理者,更是思想的开导者,心理的调节者,困难的帮助者。在教育改造中,监狱人民警察的任务是激发罪犯主动参与教育改造的积极性,而不是罪犯教育改造的监督者,在教育改造中要切实做到四个转变:
       1、变“单向型”为“互动型”。所谓“单向型”就是指在教育改造过程中,片面强调监狱人民警察的作用,民警代表国家对罪犯执行刑罚、依法实施教育改造,强制罪犯被动接受教育改造,而忽视了罪犯的具体情况与需求。
       2、变“功利型”为“和谐型”。由于受不良的社会风气和市场经济负作用的影响,部分监狱民警在教育改造罪犯的活动中,常夹杂着个人利益因素,扭曲了警犯关系,使警犯关系沾染了功利色彩。监狱不仅仅是单纯的监禁罪犯的场所,更是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学校。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注重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坚持行刑公平、公开、公正,在监狱民警工作与罪犯改造之间构建和谐的警犯关系,创造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
       3、变 “对立型”为“合作型”。“对立型”是警犯关系的功利性所产生的必然结果,监狱人民警察自身有不可推诿的责任。由于与罪犯缺乏沟通与交流,忽视罪犯的思想、人格、权利与需求,造成民警与罪犯的对立。监狱民警要以换位思考问题的办法,站在罪犯的角度,采取罪犯易于接受,渗透性、激励性很强的改造措施,争取罪犯的合作和信任,使罪犯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接受,提高教育改造的效果,最终达到自我教育和自我矫正。监狱民警只有尊重、关心罪犯,才能获得罪犯的信任和尊重,才能融洽警犯关系,为警犯合作打下基础。
       4、强势地位转换为引导者。在以往的教育改造活动中,较多的是以“警察本位”为主,罪犯是改造对象,一切都要服从警察的安排。在教育改造活动过程中,民警处于强势地位,罪犯在改造活动过程中多是处在被动接受中,否认了罪犯的主体性,忽视了罪犯的主观能动性,致使教育改造的实效不甚理想。在教育改造过程中,监狱民警要了解罪犯的需求,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引导罪犯主动参与教育改造,顺利回归社会。
       (五)增强监狱人民警察服务意识
       监狱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罪犯的管理、教育、劳动而展开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监狱人民警察是为罪犯服务的,为罪犯教育事业服务的,核心就是服务。“亲其师,才能信其道”。监狱民警只有增强服务意识,才能真正做到与罪犯、罪犯家属心相通,情相连,意相融,才能建立和谐的警犯关系,罪犯才能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工作可听、可信、易接受,教育改造工作才能真正取得实效。
       监狱人民警察的服务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为改造人、挽救人服务。在教育改造活动中,通过规范化管理、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培训、心理矫治等等,对罪犯的思想和行为进行矫正。第二,为罪犯的生活服务。监狱应在不违反有关法规的前提下为罪犯提供电视广播、报刊和图书资料,满足他们对时事政治的了解,对知识的渴望;提供各种文体活动设施,组织各类文体活动,达到愉悦身心的目的;经常组织体检和生理卫生知识咨询,提供医疗卫生保障;不断改善居住、生活条件和环境,缓解因封闭式改造所带来的心理压力,及时帮助罪犯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第三,为罪犯及家属提供亲情服务。在教育改造中,通过为罪犯及家属提供会见、家庭聚餐、夫妻同居等服务,既能使其增强家庭、社会责任观念和正常的伦理道德观念,达到唤醒良知的目的,又能使其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有利于促进转化。在提供亲情服务过程中,监狱人民警察应改变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漠视态度,做到热情、耐心、诚恳,真心实意地满足罪犯及家属的合理亲情需求,把真情和温暖送到罪犯及其家属心坎上。
      
       (作者简介:陈 胜(1971-),男,教育学硕士,中央司法警察学院讲师。)

    相关热词搜索:改造创建和谐提高

    • 名人名言
    • 伤感文章
    • 短文摘抄
    • 散文
    • 亲情
    • 感悟
    • 心灵鸡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