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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中法治建设层面的平衡策略研究

    时间:2020-04-07 05:16:47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包括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在构建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的过程中,区域内各地方在经济层面发展的不平衡将使法治层面受到一定阻碍,包括法律制度差异、执法司法行为差异、法治人才素质差异等。作为经济发展的保障,只有通过调和各地法制矛盾、构建保障组织、搭建信息与人才沟通渠道等方式完善法治层面建设,才能使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发挥真正实效。

    关键词:区域知识产权战略;法治平衡;法律制度

    一、引言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中逐渐丰满,而各地方也迎合国家前进步伐开始构建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区域知识产权战略是特定地域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为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力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包括经济层面与法治层面,前者主要指法人、企业等市场经济参与者为提升自身市场竞争力,在知识产权领域规划的发展路径;后者则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调节市场做出法治上的应对措施,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经济发展是物质基础,决定法治发展方向;法治发展则作为经济发展的保障,防止市场失灵,引导市场运用知识产权加速前进。当前各地区的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仍处于构建过程,在法治发展策略上呈现出些许共性问题正待解决。

    二、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发展的必要性

    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的必要性集中体现在其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承接关系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国家利益为先进行谋划,相对于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具有根本性、宏观性、长期性和全局性;相较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具有地域性、微观性、灵活性和适应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指导地区知识产权制定和实施,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从属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

    从地方角度出发,紧跟国家步伐也是使自身更好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生搬硬套到某一具体区域之内并不能直接适配,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则将国家发展方向本土化。区域知识产权自主创新应与本地区发展战略紧密贴合,服务于区域总体发展,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培育形成地方特色和优势中的作用,加快推进形成以支柱产业为支撑、优势产业为依托的区域特色经济体系。

    三、我国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发展呈现出涵盖面广、层级多的特点。涵盖面广主要指构建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的地区较多,包括东北、华北、华东、华南、西南地区;而层级多指上至跨省区域、下至市辖区,各行政区划层级均有构建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的实例。以层级作为视角从小到大划分,当前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主要可分为与行政区域一致的市辖区级、市级、省级知识产权战略和超出行政区划的跨省级知识产权战略。而从内容层面进行区分,在各层级内又包括企业群体间的经济发展战略与行政司法领域的法治引导、保障战略。在市辖区与市级方面,由于所涉范围小、层级低,对知识产权战略的构建较为具体,当前已有较多经施行案例。江苏省南通市在2015年印发《南通市专利助推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2015-2020年)》。该行动方案共罗列“开展专利导航创新发展的重点产业集群”“培育专利集群管理示范特色产业集群”等21项任务,将难点分解推动市内创新发展。嘉兴市早在2008年便开始重视知识产权发展,启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2013年9月,嘉兴市收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殊荣。而在省级方面,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也较为常见,已有对北京、上海、重庆、黑龙江、河北、山东和浙江等省份的战略研究。区别于市级区域知识产权战略有较为明确的方案,由于省级层级更高、涵盖面更广、管理更为宏观,当前多数省份还处于构建阶段,成型方案较少。

    除以上所提到的与我国行政区划一致的区域外,当前也有不少跨省级区域正在构建知识产权战略。其中,较为常见的有对长三角、泛珠三角地区的研究,除这两大经济带之外,老东北工业区、环渤海区域等工业地区的知识产权战略也均存在构想。跨省级战略往往对于经济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跳脱出原有行政区划的范围,意味更多地调动资源,打破单个行政区划中的固化局面,利用各省的优势领域,营造共同前进的经济发展环境。但跨省级战略研究除同样面临涵盖范围广的普遍性问题,还面临缺乏地方政府这样的行政核心等更为复杂的特性问题。

    四、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中法治不平衡问题

    区域知识产权战略是在区域范围内调动知识产权作为发展资源谋求的共同发展。在对资源进行整合时,必然会出现不均衡的现象。區域知识产权战略包含经济策略和法治策略两个层面,基于二者关联关系,不平衡现象在二者中也均有体现,但针对两个层面中不平衡现象应持有不同态度。对于经济层面而言,进行区域联合的目的在于利用经济发展的差异性,根据区域内部不同地方的优势共同发展、谋求共赢。但从法治层面而言,作为经济发展的保障,在区域内部应该有一体化的法治体系。若区域内部法治不能达到一定平衡,则无法联系各地经济发展。

    (一)经济发展不平衡具有普遍性

    从当前已有的研究中显示,无论是涵盖面广的区域知识产权战略,还是小区域的战略,均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东部发展水平较高,从东部向西部逐渐呈现弱化的趋势。考察2011年全国和地区间的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指数,东部地区高出全国平均值50%,高出中部地区85%,超出西部地区1.5倍。

    某一区域在构建知识产权战略中,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普遍存在。市级以温州为例,“温州模式”中的产业集群集中分布在传统产业领域,极少属于创新型的产业集群。温州企业大多缺乏自主创新能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营销创新(包含品牌创新)不够,产品质量档次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特别是传统产业领域,投资不多、技术简单、产品易于模仿,跟风投资和盲目生产现象严重。省级以山东为例,从专利的申请数量以及专利权的拥有数量看,大部分集中在那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半岛城市群八市①所申请专利数量与拥有的专利权数量占全省总量的70%以上,其他九市不足30%。环渤海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作为跨省级区域战略,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更为明显。如北京地区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专利授权总量以及发明专利授权量远远高于其他四省市;山东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表现突出;辽宁由于科研力量比较雄厚,其科研单位专利授权情况表现良好;而天津市近年来知识产权的增长势头明显,趋势看好;河北省虽然在专利总量和增速上表现并不突出,但近年来始终保持在全国第十的排位,发展稳定。由上可见,无论区域内部如何划分,不同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总会有所差异。而正是强弱有别,才凸显出不同地区间进行合作的必要性。

    (二)经济发展差异带来的法治不平衡

    以上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在知识产权上主要体现为结构差异。无论是温州的创新产业与传统产业差异、山东各市间申请专利数差距,亦或是环渤海各省专利研发群体的差异,最终所造成的都是该区域內知识产权结构差异。经济层面作为知识产权法治发展的物质基础,原有的不平衡造成了各地区间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差异。

    1.地区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异

    由于地区跨度不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差异程度有所区别。区域范围越小,法律制度差异越小。因为在小范围区域内有较为具体的上位法、下位法或对应政策可变动的范围较少。且在同一区划内的法律制度若出现差异,可由地方政府进行沟通调和,所以因法律制度差异所产生的矛盾更多出现在跨省级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中。

    而跨省级战略则在法律制度上面临巨大差异。以环渤海区域为例,该区域对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细化就有明显差别。该区域内各省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行政条例,其中,以商业诋毁行为的范畴划定进行对比:《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相比其他各地都最为具体,共细化罗列5种具体商业诋毁行为②;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1997年修正)》仅规定不得对比宣传范围③;北京则是对《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诋毁的条文原样照搬④;其余地方没有对应细化规定。

    在泛珠三角地区,法制差异问题这更为严重。泛珠三角区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和云南9个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简称“9+2”。泛珠三角区域内存在“一国两制”下的两种政治制度和4种不同类型的行政区域,即一般的行政区域、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民族区域自治区。不同的政治制度和行政区域在法律、政策、行政管理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将会影响各省区知识产权战略上的合作。

    2.执法、司法差异化

    在法律制度有所差异的情况下,法治层面的不平衡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进一步被放大。在战略区域内,各地方执法、司法多以经过地方细化后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作为依据,加之发展上各具个性,在超脱出法律之外,实践习惯等因素也影响着该地的执法、司法行为,进一步加剧各地之间的差异。

    3.法治人才差异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执法员人员和司法人员思想长期受本地方法制内容与法治行为模式固化,造成战略区域中各地区法治人才差异。受限于公务员管理机制,当前执法者和司法者流通机制较少,省级以下行政区域的知识产权战略在人才交流渠道上较为容易实现,但对跨省级区域知识产权战略而言,人才沟通交流的渠道更加困难,与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的沟通性相违背。在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下,对于其他地区的优势领域较难达到同水平的法治情况。

    五、解决法治不平衡问题的措施

    (一)法律制度调和

    目前,构建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主要分为两种途径:省级以下区域以地方政府发文为主,如《南通市专利助推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15-2020年》;而对于跨省级区域战略则主要通过各省之间协商,达成共同发展协议,如《环渤海信息产业合作框架协议》等。若以区域化的目光看待世界,当前各国之间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可以列属于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但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中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程度远超一国内各地区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异。一国之内,各地区具有相同的法律基础,差异更容易通过“由上至下”的法律设计过程实现一体化。

    若法律制度差异问题存在于省级以下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之中,则可通过上级政府指导、下级政府协商,达到法律制度的一体化。较为困难的是缺乏行政核心的跨省级区域间法律制度调和问题,但该问题仍存在较大的前进空间。对比各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存在大量完全相同或表述虽具差异,但内涵差异并不大的情形。从各地颁布条例的时间来看,对同一内容表述相同或近似便体现出各地区间的相互学习。吸收其他地区的优势经验,将其用于完善本地区法律制度,这本就是各地发展自身法制的方法,而这一现象也暗示着跨省级法律制度矛盾调和的可能性。

    但在法律制度一体化的过程中,仍需注意本土特色保留问题。针对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的法律制度一体化建设,仅实施战略得以实现,并非抹杀法律制度上的所有差异。正如开篇所述,地方经济发展必然存在差异,这也是社会分工的根本现象,法律制度仅服务于经济发展,保障经济前进,在物质经济基础不可能绝对一致,地方间的法律制度也可存有合理差异。

    (二)法治平衡需要组织保障

    造成执法、司法差异的另一大问题在于缺失统一的上层组织,这对跨省级区域知识产权战略而言是一个必然面临的问题。上层组织缺失使各省在执法、司法上无法获得对应指导与监督,即使在调和法律制度差异的情况下,本身存在的执法、司法中的失调问题依旧无法解决。目前,各跨省级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中,构建管理组织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议会制度。例如,在环渤海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中,通过联合三省二市的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海关、法院等部门,建立“环渤海区域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该种组织方式优势在于节省人力资源,其实际并非建立一个完全独立的组织,而是让各省通过会议交流的形式实现行政管理协同。但其劣势也较为明显,由于其并非一个长期稳固存在的组织,其能起到的监督协调作用必然也是有限的。第二种则是长期运转的管理组织。针对东北老工业区的区域知识产权战略,有研究提出应当设置三省一区的省级常设机构,例如,东北地区知识产权联席办公会议,由四地的政府部门出面组织,联合各自的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和技监局、海关、法院等部门组成,作为东北地区知识产权区域性常设协调机构,其中,知识产权局为主导机构,负责协调各机构的日常工作。虽然当前提出的方案各有优劣,但针对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而言,统一的管理组织是有必要的,当前需要进一步优化组织保障,力求做到在节省人力物力、不干扰原各地区工作的情况下,构建可以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

    (三)构建信息、人才交流机制

    执法、司法上的差异最终将归结于执法者与司法者,而构建统一的管理机构同样需要法治人才。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在人才培养方面遭遇更多的是视野局限问题,所需人才要打破因受限于地域范围视野而产生的固化思想,对其他战略参与地域的知识产权发展情况有一定掌控能力。所以搭建有效的交流机制,拓宽战略执行人的视野,是人才培养问题的解决途径。

    知识产权客体可归纳为信息,而知识产权战略中人才沟通的第一步是信息沟通。目前,多数信息库均以国家或省级为范围,但构建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则需要搭建以战略区域为基准的信息沟通渠道,该渠道需要各地信息内容在完整程度上尽量保持一致性。对于一项具体知识产权而言,全国性信息系统由于内容容量庞大,所以信息储存存在一定局限性;而在缩小范围后,省级的信息系统对于单项知识产权的信息将更加丰满,但这也意味着各省在信息择取上存在偏差。所以构建区域化信息沟通渠道首先需要构建统一的信息记录模式,针对该战略目标,筛选对应需求的信息,做到在需求之内信息内容完整。

    信息内容上的沟通为相关人员的交流搭建基础。除客观层面的信息交流外,执法、司法中还存在主观层面问题。例如,对于某一项专利技术特征进行划分,不同地区的技术人员或许会有不同的看法。在这样的情况下,某一地区若在技术领域存在发展优势,其相关人员则可协助该战略区域内其他地区解决在该技术领域遇到的执法、司法问题。局限于公务员职位变动限制,人事交流确实存在一定局限,但人才沟通机制并非要完全交换,也并非让每一个人都完全掌握战略中所有可能产生的问题。正如客观信息层面的沟通,主观层面可以构建咨询机制进行交流。各地区可沟通彼此优势领域,在优势领域可提供相关执法、司法层面技术问题的咨询,或者也可以通过各地沟通的信息内容,察觉其他地区在某一领域的差异,进行共同探讨,从而在该领域达成一定共识,达成该领域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法治平衡。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并非一蹴而就的,往往需要长期的谋篇布局。只有搭建信息沟通桥梁、创建咨询机制,以此培养更多可用人才,才能支撑一个战略长期稳固发展。

    注释:

    ①山东半岛城市群并非行政区划概念,也不是自然地理概念,而是政府与学者通力打造的一个术语。该城市群包括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日照、东营、潍坊以及淄博8个城市。

    ②《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方式就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交易条件、服务质量、企业形象和企业经营状况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一)刊登或者发布声明性广告;(二)出版文学作品、影视作品或者文艺演出;(三)以客户、消费者名义或者指使他人以客户、消费者名义,向国家机关、大众传播媒介、行业组织和消费者组织进行投诉;(四)散发传单或者其他宣传品;(五)其他不正当手段和方式。”

    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1997年修正)》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就自己经营的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交易条件等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同类商品作对比宣传,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④《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该法条当前已被修订,但现行《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是依据1993年版制定。)

    参考文献:

    [1]徐疆.论国家与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的关系[J].特区经济,2012(8).

    [2]任桂芬.区域知识产权自主创新能力与潜力研究——以河北省为例[J].中国行政管理,2008(8).

    [3]韩旭.嘉兴市开展知识产权区域布局工作可行性研究——以专利为研究视角[J].知识经济,2017(9).

    [4]罗旭.中国知识产权指数的区域差异及与区域经济绩效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13(21).

    [5]诸敏刚.知识产权与区域经济——从“温州模式”到“新温州模式”[J].知识产权,2012(4).

    [6]姜海洋.區域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以齐鲁知识产权文化为研究对象[J].法制与经济,2015(2).

    [7]赵莉晓,马虎兆.关于构建环渤海区域知识产权协作体系的设想与建议[J].中国科技论坛,2006(6).

    [8]韦铁,何明.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合作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1(11).

    [9]李昱,刘筱君.东北地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区域法治协调机制研究[J].前沿,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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