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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金融业综合统计的经验与启示

    时间:2020-04-25 05:16:59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日本是开展金融业综合统计较早的国家,数据涵盖范围非常广泛,并形成了一套系统、有效的数据质量提升框架,2012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统一、全面、共享”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为此研究和借鉴日本相关经验对推进我国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金融;统计;资金流量账户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9-0029-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9.06

    一、日本金融业综合统计的基础:资金流量账户

    (一)概况

    日本央行从1958年开始编制资金流量账户统计(the Flow of Funds Accounts Statistics,FFA),记录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及住户)间金融工具(也叫交易项目,如存款、贷款)引起的金融资产与负债的流动,涵盖范围远远超过美国和欧元区资金流量账户(见表1)。账户数据每季度公布一次,初步数据在报告期3个月后公布,最终数据在报告期6个月后公布,每年3月份对往期数据进行修订[1]。

    (二)主要内容

    1.统计框架

    日本资金流量账户是反映不同经济实体间金融交易以及相应的金融债权债务存量的矩阵。矩阵的“列”由各经济实体构成,矩阵的“行”由金融资产与负债构成。矩阵包含三张表,其中,“交易表(流量表)”记录某一时期的资金流动,反映每一经济实体在金融交易后资产与负债的增减变化;“资产负债表(存量表)”记录某一时期末经济实体持有的资产与负债。总的来说,存量数据是流量数据的积累。但是,当交易项目的价格发生变化时,期初和期末余额就会不一致,这时就需要“调和表”来调和存量和流量之间由于价格变化导致的差异。流量与存量的关系如下:

    (T-1)期的存量 + T期的金融交易流量 + T期的调和量(由于市场价值变化等)= T期的存量

    2.矩阵的“列”与“行”

    构成日本资金流量账户统计的“列”的经济实体分成六大部门,包括“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政府部门”、“住户部门”、“服务住户的私人非盈利机构”以及“海外部门”。构成日本资金流量账户统计的“行”的金融工具(交易项目)包括“货币和存款”、“贷款”、“除股票之外的证券”、“股票和其他股权”以及“保险和养老准备”等等,以及上述的细项。总共有45个分部门和51个交易项目。

    3.细化的补充信息

    “资金流动账户细化数据”以及“非金融部门融资渠道”作为资金流量账户统计三张矩阵表(“交易表”、“资产负债表”及“调和表”)的参考材料发布。“资金流动账户细化数据”总共有4张表,分别是资金部门间流动表——国内债务证券(存量数)、资金部门间流动表——国内债务证券(流量数)、资金部门间流动表——贷款(存量数)以及资金部门间流动表——贷款(往前追溯5年的存量变化数)。矩阵反映每一个部门的金融交易,但是并不反映谁是融出方、谁是融入方及其融资工具。“资金流动账户细化数据”则弥补了这一缺陷。“非金融部门融资渠道”反映了国内非金融部门及海外部门是如何融资的。该表提供融资的流量及存量数据,以及存量(年末余额)同比增长率。

    (三)编制方法

    1.垂直法与水平法

    资金流量账户的编制方法包括:一是垂直法,即通过使用各部门的财务报表来确定每一部门每一单元格的数据;二是水平法,即将每一个部门持有的资产/负债合计数分解到每一单元格。换言之,垂直法估算部门数据,水平法估算交易项目数据[2]。

    2.会计计量原则

    (1)按市价计值(Mark-to-Market)

    日本资金流量账户统计通过市场价值来同时评估资产和负债。例如,作为资产持有的股票以市值评估,同时,该股票作为其上市公司的资本也是以市值评估。即使是企业债券这种由经济实体按面值偿付的债务,资金流量账户也按市值进行估值。

    (2)权责发生制(accrual basis)

    日本资金流量账户统计原则上遵循权责发生制来记账,这也是1993年SNA和IMF手册采纳的原则[3]。权责发生制按借方/贷方关系发生的时点记录交易情况,而不是按照现金转移的时点。

    3.统计的准确性

    日本资金流量账户数据有时候也需要使用估计。例如,当只存在年度财务报表时,季度数据就必须估算得出;当数据延迟获得时,有时候也使用上期数据代替。因此不可避免存在估算误差。鉴此,当获得更准确的原始数据时,日本资金流量账户统计就回溯修订。日本央行指出,大约60%的资产估算的准确度为“高”,不到5%的资产的估算准确度为“低”[4]。

    二、将证券业信息纳入金融业综合统计

    近年来,一些国家中央银行开始建设证券数据库以存储证券持有人的准确信息。欧央行从2009年开始建设“中央证券数据库”,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2010年后一直致力于收集证券统计中持有方的信息[5]。金融稳定委员会在2009年强调掌握风险在不同部门实际潜伏情况的重要性。日本央行从2009年开始探索将证券业信息纳入金融业综合统计。

    (一)日本“中央证券存托”的主要特征

    1.非中央政府债券的唯一簿记转让平台。日本有两套债券簿记转让平台(book-entry transfer services),一是中央政府债券簿记转让平台,由日本央行维护;另一个就是非中央政府债券簿记转让平台,由日本证券存托中心(Japan Securities Depository Center, Inc, JASDEC)维护。该中心是根据日本债券股票转让法注册的私人证券公司,为包括企业债券、股票、商业票据及投资信托在内的证券提供簿记转让服务。簿记转让系统从2002年开始运作,目前商业票据转让对该系统的使用率几乎达到100%,其他证券交易对该系统的使用率也接近100%。日本债券股票转让法规定了该公司的簿记转让职能,但并不要求其向央行或统计部门提供统计信息[6]。

    2.链式账户。日本证券存托中心使用层叠式的账户结构(见图1)。投资者首先在直接(或间接)账户管理机构开户,当达成交易后,交易信息就从开户机构发送到交易对手的开户机构。如果图中的投资者(i)向投资者(G)卖出证券,交易信息就流经机构E、A以及日本证券存托中心,并最终到达C,这时售出的证券就被登记在客户G的账上。然而,如果投资者(i)向投资者(ii)出售证券,交易信息仅在机构E内部进行处理。

    账户管理机构(通常是银行或证券公司)也可以直接拥有自己的账户(自有或自营账户),在交易系统中与客户账户分离。截至2010年5月,系统中有直接账户管理机构89家,间接账户管理机构407家。

    3.最终所有权(直接体系 vs. 间接体系)

    日本证券存托中心与其他一些国家证券存托体系不同的地方是证券的最终所有权。在日本,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账户管理机构,都不会接收客户账户中交易证券的所有权。这种体系称为“直接体系”,意即账户管理机构仅仅保管投资者账户及提供簿记转让服务,证券的法定所有权归投资者。

    与“直接体系”相对应的是“间接体系”,在一些国家,一家账户管理机构从法律上持有资产,同时投资者在这些资产上保持权益,或是一项证券的权益从投资者转移给账户管理机构。在间接体系下,很难判断证券的最终持有者[7]。

    4.以单一证券为基础(security by security)

    在簿记转让系统中,所有数据都是以“单一证券”为基础的。每一证券的信息都包括:证券名称、证券发行方、面值、到期日等。对于那些向公众开放的企业债券数据,可以从日本中央证券存托中心的网站上,通过证券名称或是ISIN识别码轻易查到。这种以单一证券为基础的系统便于统计人员按照国民账户核算体系的要求对数据进行排序。

    (二)将中央证券存托数据应用于资金流量账户

    日本央行从2009年底开始陆续将中央证券存托数据纳入资金流量账户,目前的进展包括以下方面。

    1.资产支持商业票据。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是结构化融资工具,在修订前,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的数据通过估算得出。通过与日本证券存托中心的商讨,日本央行明确了中央证券存托系统中的数据与日本央行对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的定义是一致的,因此决定使用其作为新的数据来源。

    2.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无纸化是从2006年开始的,之前发行的债券的信息是从已经注册的债券信息进行推算,因此准确性大打折扣。无纸化开始后,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债券信息都进入了簿记转让系统,因此央行能够从系统中查找符合统计定义的债券信息。

    3.向私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日本央行目前还在审查其他结构化融资工具,如向私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因为需要通过抵押物的类别来对这些证券进行分类,以便将其归类到资金流量账户中不同的交易项目(证券化产品或其他类型的企业债券)。

    (三)目前面临的挑战

    1.账户信息的层次太多。投资者信息只掌握在其账户管理机构手中,中央证券存托系统并不直接掌握。例如,中央证券存托系统和直接账户管理机构都处在链式结构的上游,无法知道一笔发生在间接账户管理机构内部的交易的情况,因此其他大多数国家通过其他辅助信息源来克服上述困难。美国在统计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债券和股票时,同时使用中央证券信托系统的数据和私人数据供应商的数据进行相互验证[8]。英国中央证券存托系统的数据并不直接用于统计,只是用作数据质量验证。英国证券统计信息的数据源是伦敦的发行和支付机构。西班牙从中央证券存托系统中获得本国居民发行并被非居民持有的债券信息,但该信息仅涵盖债券第一次交易的对手方信息,如果债券多次交易,系统无法提供最终持有者信息,因此西班牙央行也向本国证券托管机构采集信息。在德国,中央证券存托机构仅是约2000家向央行报数的机构之一[9]。在日本,中央证券存托中心可以直接提供的信息仅限于那些直接在该中心开户的客户,如图1中的A、B和C[10]。

    2.客户账户的保密性。在账户管理机构与客户签订的协议中,客户通常要求账户信息保密。为了克服这一困难,中央银行需要与证券存托机构签订协议,只要求提供汇总数据。例如,美联储与中央证券存托机构签订的协议中有一条保密条款,禁止获取单个公司层面的数据。

    3.数据采集的合法性。美国、澳大利亚和智利都与其中央证券存托机构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德国和西班牙则制定了专门的中央银行条例,对数据采集工作提出了强制要求。但是在日本,中央银行仅是与证券从业机构达成某种共识。

    三、中国金融业综合统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现状

    2012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统一、全面、共享”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经过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目前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是开展社会融资规模统计,从2014年2月开始正式向社会公布地区社会融资规模数据;二是积极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化工作,2013年初步完成了“总量与结构、数量与价格、存量与流量兼备”的存贷款统计体系目标;三是初步制定了由700余个资产负债和损益类指标组成的金融业核心采集指标体系,并按工具、产品和交易对手进行复合分类。

    (二)存在的问题

    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2013年提出了四个需要完善的方面:一是在价格的统计上有待完善;二是在满足金融稳定需求方面有待完善;三是对证券、保险和一些新兴金融机构的统计有待完善;四是对新兴的金融创新产品的统计有待完善。

    从资金流量账户在中国的发展来看,目前主要问题包括:一是在非经济普查年份,数据来源缺口很大,很多项目都通过替代指标进行估算;二是由于数据来源及编制方法的不同,一些机构部门的净金融投资在实物交易表和金融交易表之间存在巨大差异;三是一些机构部门账户只有总量指标,缺乏明细指标。

    四、政策建议

    (一)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编制金融概览方案

    加强国际交流,梳理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在统计立法、监测框架、指标设置、数据共享等方面的经验,重点研究将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金融部门整体统计框架,扩大核心指标采集范围,加大对创新金融工具和产品研究力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概览编制方案。

    (二)加快推进标准化建设,夯实金融统计基础

    标准化的优点是保证金融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性,为监测跨机构、跨市场、跨境金融交易提供“搜索引擎”,同时保证金融统计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从根本上减轻微观金融机构的报数成本和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可以考虑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基于数据仓库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信息平台,实现统一、高效、方便、快捷的部门合作和信息共享,同时应进一步深化与国际组织统计标准的趋同性,增强国际信息共享。

    (三)完善金融统计法规、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应在研究国内外相关统计法规和国内上位法的基础上,由人民银行牵头对“一行三会”的统计管理规定进行梳理,尽快起草“金融统计管理条例”,在机构上覆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各行业交叉环节;在业务上覆盖金融机构全部表内、表外业务。■

    (责任编辑:于明)

    参考文献:

    [1]Bank of Japan. Guide to Japan’s Flow of Funds

    Accounts[R]. August 2006.

    [2]Bank of Japan.Compilation Method of Japan’s Flow of Funds Accounts[M].August 2006.

    [3]Eurostat.IMF, OECD.UN and World Bank, 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1993 [M]. 1993.

    [4]Bank of Japan.Japan’s Flow of Funds Accounts: Main Characteristics and Measures for Enhancement[R].December 2012.

    [5]ECB. The centralized securities database in brief[R]. February,2010.

    [6]Kanda,Hideki.The Legal Environment for Holding and Transfer of Intermediated Securities: UNIDROIT Draft Convention[R]. 2012.

    [7]ECB.Manual on Investment Fund Statistics[M]. May

    2009.

    [8]Eurostat.IMF, OECD, UN and World Bank, “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 2008”[R].2008.

    [9]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Strengthening Oversight and Regulation[R]. 27 October 2011.

    [10]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Shadow Banking: Strengthening Oversight and Regulation[R] .October 2011.

    [11]Venture Enterprise Center. Survey Results on Trends in 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R]. December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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