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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王夫之到蒯光典——清代学术思想抉隐》引言

    时间:2020-04-01 10:07:1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清世治汉学者,如钱大昕、惠栋诸人,多主宽容平恕。复有才子袁枚,提倡遂民之欲,国家不予干涉,直可视为儒家自由主义者。沿此更进一步,则有焦循之价值多元论,以为所谓“攻乎异端”者,实即“治异端”,“亦指相观而善”,否则即为“执一”而有害。前此之王船山,立身绝乎流俗,而论治则主“两行”,即因万物之自然,不以一已之所谓理加诸天下,其思想基于层次结构之气化形上学,由此而有“相天”之说,与元、明以降三教合一论声息相通。清代汉学虽重考证,然其终极关切处,毕竟仍在“道”。其内在矛盾即隐含于此。嘉、道以降,官方士习,每况愈下,兼汉宋、重经世之风于是兴起,沈壶、丁晏即为其例。朱一新则有“治经不如治史”之叹,以为经世当依于历史。然而其时中国之所遭遇者,为旷古未有之变局,神州往史实不周于用。于是有如蒯光典者,力主议员政府、普及教育,骎骎越出历来儒说之藩篱,吸纳民主观念矣。

    关键词:清代学术;宽容平恕;自由主义;多元论;气化形上学

    中图分类号:B24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7)06-0151-22

    作者简介:严寿澂,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国立教育学院教授

    梁任公论清代学术,以为“其卓然成一潮流,带有时代运动的色彩者,在前半期为‘考证学’,在后半期为‘今文学’,而今文学又实从考证学而来”。清代思潮虽分前后二期,然而所以能在中国学术史上自成一格,可与先秦学术、隋唐佛学、宋明理学等分庭抗礼,毕竟不在其今文学,而在其考证学②。在任公看来,考证学为清学的“正统派”,乃是“对于宋明理学的一大反动”,其动力则在“科学的研究精神”,“以复古为解放”,第一步是“复宋之古,对于王学而得解放”,最后走到“复先秦之古,对于一切传注而得解放”。学术倾向与任公殊异的刘申叔亦以为,清儒与明儒,为学精神正相反,一“以致用为宗”,一“以求是为宗”。而中国学术自先秦时代起,即以经世致用为心,如《史记·太史公自序·论六家要旨》所谓,“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清儒既不管致用,一以求是为职志,对于整个中国学术而言,那真是一大“解放”了。胡适之继梁任公之后,大力宣扬所谓干嘉考据学的科学精神,厥因正在于此。

    然而此所谓正统派的清儒,果真一如西方传统中的纯粹科学家,唯知求是,于所谓“为治”,毫发不留于心吗?《尚书·洪范》载,武王克商之后,访于箕子,箕子陈所谓“洪范九畴”,其二是“敬用五事”,五事中最末一项是“思”,根据汉儒马融、郑玄所定之本,“思曰睿”,“睿作圣”。通行的《十三经注疏》中孔颖达《尚书正义》本,文字即是如此。《春秋繁露·五事篇》则作“思曰容”,“容作圣”。钱竹汀(大昕)声称,当以“容”为是,在其著作中多次论列(《潜研堂文集·答问二》及《十驾斋养新录》、《廿二史考异》),坚持认为当作“思曰容”。虽举出了多项文献依据,但其最根本的理由,则在“圣人与天地参,以天下为一家,中国为一人,由其心之无不容也”。如此考证,岂非仍是以义理决定训诂,走了宋明儒的老路?其骨子里岂非还是“务为治”? “科学的研究精神”,固当如是乎?

    所谓正统派的清儒,对于明人的学术,好像是不屑一顾,然而其内心深处,与晚明诸儒颇有相通之处。钱宾四《前期清儒思想之新天地》一文,揭示了清儒思想中不甚为人注意的一面:他们不时发出“平民化的呼声”,主张宽容平恕,同情弱者,乾嘉学术的重镇戴东原、钱竹汀都是如此。《易·涣卦》六四云:“涣其群,元吉。”竹汀以为,此处“涣”字,当如《吕氏春秋》所说,“涣者,贤也;……‘涣其群元吉’者,其佐多贤也”;并申述说,解散朋党之类议论,“皆起于叔季之世”,“圣人处涣散之世,以收拾人心为本”,若旨在“先散其群”,岂非重蹈商纣王的覆辙?《周易程氏传》(卷4)以“君臣同功,所以济涣”释此卦,云:“天下涣散,而能使之群聚,可谓大善之吉也。”治经雅不喜宋儒之说的竹汀,对伊川此释却颇表欣赏,以为与《吕氏春秋》“义亦相近”。乾嘉学者中,竹汀似乎是甚为纯粹的朴学之儒,然而说经到了节骨眼上,不由得置汉学训诂于不问,以义理为首要考虑了。吴派经师惠天牧(士奇)则以《京氏易传》为依据,认为“涣”又可训为“合”。虽列举多证,然而所谓“君子群而不党”,“朋党非盛世所宜有”,“且朋党散,谓之无咎可矣,安得元吉乎?”云云,岂非仍是出于义理上的考虑?正如钱宾四先生所指出,戴、钱诸人“虽若消极逃避人事,其真源则确近晚明诸儒,还是认真人事,还有一种倔强反抗的意味”。

    清儒一方面反对明儒的“空疏”,主张经史实学,另一方面又继承了明儒的平民化倾向,以平恕为尚,反对在道德上苛求他人。戴东原切齿腐心于“以理杀人”,正是这一思想脉络中应有之义。在东原看来,宋儒“以理为‘如有物焉,得于天而具于心”,其实是以自己的“意见”为“理”。而理应当是“情之不爽失者也”;情若“得其平”,即是“好恶之节”,即是“依乎天理”。然而“今之治人者”,非但对于“古圣贤体民之情,遂民之欲”的种种细节,丝毫不挂于心,而且以其所谓理责于在下之人,长者、贵者以“理”责于卑者、贱者,“虽失,谓之顺”;而卑者、贱者若是“以理争”,“虽得,谓之逆”。“天下之同情,天下所同欲”,因此便不能“达之于上”。统治者取得了道德的垄断权之后,以严苛的标准要求于被统治者,而对于被治者的种种实际需要与感受,却全然不顾;于是“在下之罪,人人不胜指数”。此即董仲舒《春秋繁露·仁义法》所指责的“以仁自裕,而以义设人”,与孔子所提倡“躬自厚而薄责于人”(此乃《仁义法》所谓“以仁安人,以义正我”),恰好相反。如此的结果,便是“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东原对此,不禁发出了“平民化的呼声”。

    普通平民所希冀的,不外乎饱食暖衣,安居乐业,乃至《史记·货殖列传》所谓“耳目欲极声色之好,口欲穷刍豢之味,身安逸乐,而心夸矜执能之荣使”。一言以蔽之,“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正是“天下之同情,天下之所同欲”。太史公以为,秉国钧者对此人情之所同欲,只能顺应,切不可与之争:“故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如此议论,与西方经济自由主义(laissez faire)的见解,可说如出一辙;而经济自由主义的必要条件,正是政治哲学家伯林(Isaiah Berlin)所说的消极自由。依照伯林暮年对两种自由观的简明解释,所谓消极自由,指的是“免于……”的自由,亦即人作行动抉择之时,可以不受外在的人为的阻碍(重点在“人为”二字,伯林以为,若是像古代斯多噶学派那样消灭欲望,无所希冀,不能算是获得了消极的自由。)因此,消极自由可以解释为经济上的自由放任主张。(至于积极自由,那是指“做……”的自由,亦即做自己的主宰,又可定义为自主。这主宰的自我,或为理性,或为“更高的人性”,或为“真实的”、“理想的”、“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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