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者文摘
  • 美文摘抄
  • 短文摘抄
  • 日记大全
  • 散文精选
  • 感恩亲情
  • 人生感悟
  • 智慧人生
  • 感悟爱情
  • 心灵鸡汤
  • 实用文档
  • 名人名言
  • 伤感文章
  • 当前位置: 蜗牛文摘网 > 日记大全 > 对新《证券法》有关资产评估规定的解读(下)

    对新《证券法》有关资产评估规定的解读(下)

    时间:2020-04-27 05:21:23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秘书长杨松堂

    六、关于对发现禁止交易行为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为了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法》规定了一系列禁止交易的行为,具体包括: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欺诈客户、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以及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等。对于法律禁止的交易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以后都有检举揭发的权利。但由于这些禁止的交易行为可能在证券交易的各个环节发生,在社会上,很多单位或者个人是不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很难发现其中发生的法律禁止的交易行为,而且,由于证券交易活动比较复杂,有些违规交易者往往采取隐蔽手法,即使参与证券交易的一般单位和个人,也很难发现或者准确判断是否存在违规交易。所以法律没有规定一般单位和个人有报告发现禁止的交易行为的义务。而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从事证券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介入证券交易活动的各个环节,履行监督、鉴证、服务等重要职能,他们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遵循规范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在提供专业服务、出具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时,也收取了费用。因此,他们有能力发现是否存在法律禁止的交易行为,并有义务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便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早采取措施,给予这些违法行为有效的制裁。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越来越多,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越来越多,交易品种越来越多,证券交易活动日趋多样和复杂,其中违法行为的手法也不断花样翻新、层出不穷,在这种情况下,充分发挥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的作用,构筑起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专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七、关于中介机构人员担任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性规定

    1、《证券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但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这是关于对证券交易所负责人任职资格的限制条件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有诸多限制条件,这里只介绍中介机构人员担任证券交易所负责人的限制情形。

    关于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的范围,《证券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应当包括证券交易所的理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公司法》对公司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作了具体规定,《证券法》也适用该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如果有以上情形的,亦不能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这是对中介机构解除职务的人员的限制。这一规定有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限制的对象。限制的对象为被中介机构撤消资格的专业人员,包括被撤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这些专业人员必须是在中介机构执业并具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是一般的从业人员。

    第二,限制的事由。限制的事由是这些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而被撤消资格。这里所说的撤消资格,实际上包括撤消注册和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后出现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停止执业连续满12个月、被撤消会员资格、被发现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情形的,要撤消注册,收回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第三,限制的时间。限制是有时间要求的,并不是永久限制。限制的时间为五年,自被撤消资格之日起计算。如果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因为违法或者违纪行为被撤消或者吊销执业资格证书,自受到处罚之日起超过五年的,仍可以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2、《证券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这是关于对招聘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的限制条件的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限制的对象。限制的对象有五类人员,即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中,被开除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包括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二,限制的事由。限制的事由是这些人员因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而受到被开除的处分。之所以不允许这些人被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场所,其从业人员必须诚实正直,品行良好,遵守法纪,否则,难以取信于人,影响证券交易所的形象;(2)对于这些违法违纪的人员只给予开除的处分还不够,以后也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这属于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之外的处罚,让这些人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3)对其他从业人员是一个警醒,使其在工作中遵纪守法。

    第三,限制的时间。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限制,就是说,这些人只要受到被开除的处分,就永远不能担任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3、《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这是关于中介机构人员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性规定。其结构、含义与《证券法》第一百零八条基本一样。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是关于中介机构人员担任证券交易所负责人的限制性规定。

    4、《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这是关于对招聘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限制条件的规定。其中的“证券服务机构”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组织。本条的结构、含义与《证券法》第一百零九条基本一样。第一百零九条是关于对招聘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的限制性规定。

    八、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受托对证券公司进行评估的规定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这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的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委托机构。委托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因为审计或者评估的对象是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主要从事证券承销、经纪、自营、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的特殊金融机构,是连接筹资企业和投资者的桥梁,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是确保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运转的基础。证券公司的监管部门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于证券公司数量较多,业务复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缺乏足够的专业人员来应对,必要时,需要借助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力量。

    第二,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以及工作内容。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证券法的很多条文中,都提到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除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外,还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只有在本条只提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这是因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需要中介机构帮助了解、核实的重点内容是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和资产价值,这些内容掌握清楚了,就能对证券公司实行有效监管。而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需要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才能弄清楚,资产价值则需要通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才能得出结论。当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如果能够从证券公司提交的有关文件和信息资料中了解其所需要的监管信息,或者通过自己的手段能够掌握证券公司的情况,就无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只有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第三,有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或者评估证券公司的具体办法的制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审计或者评估,涉及证券公司的权益,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权益,涉及证券市场的运转。因此,在什么情况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如何委托,需要有具体的办法予以规范。证券法规定,具体办法应当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是财政部,所以,实际上具体办法应当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制定。

    九、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审批管理的规定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这是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管理的规定。与原来相比,本条内容作了较大改动。有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范围。证券服务机构的范围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五类。其中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是这次证券法修订时新增加到证券监管范围中的,以往虽然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也从事证券业务,并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准入,但法律没有规定。这次修订证券法,将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财务顾问机构纳入到证券服务机构的范围,并实行资格管理,有利于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对中介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提高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质量。

    第二,证券业务资格审批机关。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这些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这五类中介机构中,只有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有明确的政府主管部门,即财政部,其他三类机构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的主管部门。在实践中,这些中介机构很少专门从事证券业务,大多数情况下是兼营证券业务,因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再审批这些机构的设立,而是与有关部门一起对这些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进行监管。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规定上述中介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这个“和”字,意味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监管,不存在以谁为主的问题。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412号令,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券法的规定由此而来。

    第三,从事证券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的制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有很多具体的要求,法律难以对这些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所以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具体的审批管理办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制定具体的审批管理办法时,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考虑中介机构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应当由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财政部和作为证券监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共同制定。

    十、关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涉及中介机构的规定

    1、《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这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涉及中介机构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务院负责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具有管理证券市场的重要职能,本条列举了八个方面的职能,其中第(三)、(四)项涉及中介机构。

    第(三)项中的证券服务机构指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这些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就只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一家,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业务活动,作为主管部门的财政部和相关行业协会也有权进行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如何协作,需要在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共同制定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中予以具体规定。

    第(四)项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实际上指的是,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证券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其业务规则和行为准则应由作为主管部门的财政部制定。

    2、《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这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执法权限的规定。由于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大多具有资金转移快、关联性强、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为保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证券市场监管职责,有必要赋予其采取有关措施的权利。本条列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七项措施。其中,第(一)项涉及中介机构,这里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这些机构从事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所谓现场检查,是指检查人员亲临有关公司、机构所在的场地,通过听取汇报、查验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现场检查是本次证券法修订增加的内容。需要说明的是,现场检查某个单位,并不意味着这个单位一定存在违法行为,由于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关联性强,有时为了查清其他单位的违法行为,需要到某个单位现场检查,以获取进一步的证据。现场检查也不等于处罚,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法律责任的规定

    1、《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这是中介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义务和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中介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应履行的义务。一是勤勉义务。勤勉义务又称注意义务,是指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应表现出来的谨慎、勤勉和专业技能,认真地履行其职责。勤勉义务属积极义务,是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二是核查和验证义务。中介机构在提供证券服务时,应当建立核查和验证制度,对其制作、出具文件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防止和避免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中介机构制作、出具有瑕疵文件的民事责任。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证券业务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中介机构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受害人可以向中介机构提出请求赔偿损失的要求,也可以直接向发行人、上市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也可以同时向二者提出赔偿请求。如果中介机构制作、出具了有虚假记载、误导性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让中介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是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这是这次修改证券法的一大突破,这样规定,实际上加大了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介机构以后要更加谨慎执业。

    2、《证券法》第二百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是证券业务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交易记录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处罚对象。鉴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使其有可能通过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交易记录来达到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目的,所以,上述人员构成欺诈投资者的主体,成为本条要予以处罚的对象。

    第二,处罚事由。处罚事由为上述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上述人员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有故意提供虚假资料,诈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企图,客观上实施了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交易记录的行为。这里所谓虚假资料,是指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虚假信息和材料。所谓隐匿,是指将真实的交易记录加以隐藏,并用虚假资料予以代替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冒用他人名义,非法制作与证券交易有关记录的行为。所谓篡改,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手段,对真实的证券交易记录进行改动,变更其内容的行为。所谓损毁,是指把真实的证券交易记录加以损坏、毁灭的行为。

    第三,处罚种类。(1)行政处罚。有两种,一是撤消证券从业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注册会计师没有专门的证券业务资格,那么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后,不能再在证券业务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上签字。二是罚款,罚款数额为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这两种处罚,前者是市场禁入,后者属经济罚,要一同实施。(2)行政处分。上述人员如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除要受到行政处罚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3、《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这是关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以下含义:

    第一,处罚对象。处罚对象是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

    第二,处罚事由。处罚事由为上述人员违反证券法第45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第45条的规定内容前面有介绍。

    第三,处罚种类。(1)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这三种处罚同时实施,这样,使违法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仅得不到任何好处,还要付出惨重的代价。使其他人员也不敢轻易违法买卖股票。

    4、《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是关于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第一,处罚对象。处罚对象是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处罚事由。处罚事由是上述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所谓虚假记载,是指上述机构在制作、出具文件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所谓误导性陈述,是指上述机构在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所谓重大遗漏,是指上述机构在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第三,处罚种类。(1)对机构的处罚。首先是责令改正,同时还要受到以下行政处罚:一是没收业务收入。二是暂停执业。三是撤消证券业务许可证,由于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业务许可证是由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共同授予的,因此,撤消许可证的处罚,也需两个部门共同作出。四是罚款,罚款数额为业务收入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2)对上述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一是警告。二是撤消证券从业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注册会计师没有专门的证券从业资格,这方面的处罚就是不能再在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上签字。三是罚款,罚款数额为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前两种处罚,无论给予哪一种处罚,都要同时给予罚款的处罚。

    5、《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是关于证券活动有关机构未按有关规定保存文件和资料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第一,处罚对象。处罚对象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其中,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处罚事由。(1)未按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2)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有关证券交易的文件和资料十分重要,既是政府监管的依据,是投资者决策的参考依据,也是上述机构证明自己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因此,有关机构必须妥善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证券业务机构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提出了明确要求。如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上市公司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有关的原始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对于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文件和资料保存的规定,有关机构也要遵守。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以及工作底稿,也要按规定保存。关于什么是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前面已有解释。

    第三,处罚种类。(1)对于未按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首先责令改正,然后给予以下处罚:一是警告,二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要与其他处罚一同实施。(2)对于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以下处罚: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是关于擅自从事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处罚对象。处罚对象是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这些均为证券市场提供专门服务的重要专业机构。

    第二,处罚事由。处罚事由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监管任务十分繁重,除了政府监管、社会公众监管外,中介机构的专业监管发挥的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中介行业的发育也不成熟,中介机构数量众多,水平参差不齐,为了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专业服务和专业监管的作用,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稳定,证券法对专业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实行资格准入制度。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证券业务,要受到法律处罚。

    第三,处罚的种类。首先是责令改正,然后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证券法还有一些条款,没有直接提到资产评估,但有些内容是有关联的,本文不一一作解。

    相关热词搜索:资产评估证券法解读

    • 名人名言
    • 伤感文章
    • 短文摘抄
    • 散文
    • 亲情
    • 感悟
    • 心灵鸡汤

    推荐访问

    在全市民政工作会议上讲话 春节期间文化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副县长主题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干部任前谈话会主持词 市人社局关于开展矛盾化解“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总结 善党组织方式 党课讲稿:坚持严密党组织体系完 镇党委书记在党员冬春训和党建业务知识培训会上讲话 在公司“道德讲堂”暨专题党课上致辞 在全市文化旅游发展座谈会上交流发言 纠正“四风”整改情况报告 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模板(共4篇) 办公室工作人员发言稿 主题教育实施方案(2篇) 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发展对象培训班学习心得体会汇报 集团党委上半年宣传工作总结 微党课:践行信仰信念,争做合格党员 乡镇“七一”党课讲稿 在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讲话 “四个坚持”扎实推动主题教育入脑入心走深走实 在全市组工干部业务培训会上讲话 "个人检视剖析报告 在乡镇校车安全会议上讲话稿 XX国企党课讲稿专题党课 廉洁党课讲稿:加强党性修养 县委统战部年人才工作述职报告 在全局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上讲话 纪委书记述职述廉报告 分管住建和征地副区长述职述廉报告 在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大会上讲话 区医保分局年度深化作风建设工作总结 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6个方面查摆问题 交流发言:在专题“读书班”上学习体会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