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者文摘
  • 美文摘抄
  • 短文摘抄
  • 日记大全
  • 散文精选
  • 感恩亲情
  • 人生感悟
  • 智慧人生
  • 感悟爱情
  • 心灵鸡汤
  • 实用文档
  • 名人名言
  • 伤感文章
  • 当前位置: 蜗牛文摘网 > 日记大全 > [最新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 2015

    [最新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 2015

    时间:2020-05-09 08:04:2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教师资格条例由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于1995年12月12日发布并施行。该实施办法是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的。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以下是《教师资格条例》全文: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相关热词搜索:劳动法规最新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2016教师资格条例属于

    • 名人名言
    • 伤感文章
    • 短文摘抄
    • 散文
    • 亲情
    • 感悟
    • 心灵鸡汤

    推荐访问

    在全市民政工作会议上讲话 春节期间文化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副县长主题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干部任前谈话会主持词 市人社局关于开展矛盾化解“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总结 善党组织方式 党课讲稿:坚持严密党组织体系完 镇党委书记在党员冬春训和党建业务知识培训会上讲话 在公司“道德讲堂”暨专题党课上致辞 在全市文化旅游发展座谈会上交流发言 纠正“四风”整改情况报告 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模板(共4篇) 办公室工作人员发言稿 主题教育实施方案(2篇) 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发展对象培训班学习心得体会汇报 集团党委上半年宣传工作总结 微党课:践行信仰信念,争做合格党员 乡镇“七一”党课讲稿 在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讲话 “四个坚持”扎实推动主题教育入脑入心走深走实 在全市组工干部业务培训会上讲话 "个人检视剖析报告 在乡镇校车安全会议上讲话稿 XX国企党课讲稿专题党课 廉洁党课讲稿:加强党性修养 县委统战部年人才工作述职报告 在全局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上讲话 纪委书记述职述廉报告 分管住建和征地副区长述职述廉报告 在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大会上讲话 区医保分局年度深化作风建设工作总结 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6个方面查摆问题 交流发言:在专题“读书班”上学习体会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