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省司法厅行政法治科研项目策划方案
时间:2022-11-11 10:10:07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人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省司法厅行政法治科研项目策划方案,供大家参考。
一、重点项目
1.行政程序立法研究
课题的必要性:行政程序立法是行政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从世界范围来看,法典模式是行政程序立法的高级形式。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更能反映我国行政法治现代化的要求:首先,行政法治现代化必然要求法制的统一。其次,行政法治现代化是一个系统的现代化进程,行政程序法典化可以避免分别制定单行法带来的残缺、漏洞。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可以以其系统、完整的程序制度,丰富、独立的程序理念使公民受到较全面、深入的现代行政法治教育,这是个别的单行法所难以比拟的。
研究范围及要求:阐释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重大意义;
探讨推进行政法法典化的不同路径,如制定行政程序法、制定行政法通则(行政基本法)、制定完整的行政法典以及制定行政法总则等不同主张;
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不同路径的利弊和优化路径选择。
2.环保执法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
课题的必要性:20xx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xx〕42号),进一步指导和督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也相继制定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专门规定。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特别是环境保护法修订以来,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相继修订或制定出台,生态环境执法手段更加丰富,环境行政处罚种类增多,罚款处罚数额大幅提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之扩大。在此背景下,为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范执法风险、提高执法效能,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必要对生态环境执法自由裁量权问题进行研究。
研究范围及要求:一是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原则、主体、程序和基本方法;
二是适用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和配套制度;
三是对裁量权运行的监督和考评;
四是典型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及计算方法。
3.新时代构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机制研究
课题的必要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xx-2025年)》也强调“完善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江苏省委“十四五”规划建议指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增强全链条系统保护能力”。当前,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但是,目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体系混乱、条块分割、力度不大等问题。因此,在新时代发展背景下,有必要对构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机制开展研究。
研究范围及要求:分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面临的困境等问题,对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路径提出对策建议。
二、一般项目
4.数字平台反垄断法治保障研究
课题的必要性: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经济作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在为市场带来更多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20xx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平台经济的垄断问题成为学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当前,数字平台的治理难题已然成为中国乃至世界互联网治理的共同挑战。为促进互联网行业规范化、法治化发展,顺应当前及十四五时期进一步深化互联网平台规制改革的要求,对数字平台反垄断法治保障进行研究,进一步优化数字经济营商环境,维护互联网行业公平竞争。
研究范围及要求:分析数字平台企业竞争优势的来源及垄断的表征形式,对完善数字平台反垄断法治保障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5.基于分类分级视域下的社区矫正教育管理研究
课题的必要性:社区矫正是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是维护国家安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xx-2025年)》强调要“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于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为贯彻施行该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加强基于分类分级视域下的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研究,实现依法矫正、精细管理、精准矫治、精心帮扶。
研究范围及要求:一是明确社区矫正分类分级教育管理的概念、内容和原则;
二是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司法所、矫正小组在开展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中的地位、职责;
三是明确分类分级管理在实现社区矫正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的路径和方法;
四是明确分类分级管理在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实务工作中的具体实施。
6.治理视域下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现代化研究
课题的必要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繁荣公共法律服务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xx-2025年)》指出,要紧紧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加快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因此,需要在治理视域下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现代化开展研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完善进程。
研究范围及要求: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现代化的本质、内涵和外延、举措、评价等方面开展研究。
7.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课题的必要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全面部署,提出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目前,全国人大正在推进《法律援助法》立法,《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也已纳入省人大常委会20xx-2022年立法规划正式项目。在此背景下,开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研究,对我省法律援助发展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为《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的修订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同时也为国家法律援助立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素材。
研究范围及要求: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为目标,提出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服务提供能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推动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措施、方法、实现路径,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8.安全生产非现场监管执法立法保障研究
课题的必要性:运用科技手段实现安全生产非现场监管执法,是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践中突出问题的重要方式。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采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进行监管执法作出明确要求。但是,目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尚未明确非现场监管执法的法律定位。因此,加强安全生产非现场监管执法立法保障研究,有助于提高执法的效率和精准性,有效解决应急管理部门“人少事多”的矛盾,将大量的执法检查工作由传统的执法人员直接进入企业现场检查转型为通过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进行网上巡查,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影响,有助于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研究范围及要求:分析当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可以采用非现场监管执法的违法行为,明确非现场监管执法内容,规范非现场监管执法程序。
9.长三角市场监管领域统一的行政执法免罚规定研究
课题的必要性:长三角区域是中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大局和全方位开放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近年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加快发展,执法协作日益增多。开展长三角市场监管领域统一的行政执法免罚规定研究,探索沪苏浙皖市场监管领域一体化模式下包容审慎监管与严格监管并重、体现过罚相当与宽严相济法治精神的制度体系和路径模式,提升长三角区域市场监管整体综合效能,落实国家长三角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研究范围及要求:立足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背景,针对目前已经实施的市场监管免罚规定开展评价,制定长三角市场监管领域统一的行政执法免罚规定。
10.行政处罚权下放机制研究——以江苏基层行政处罚实践为样本
课题的必要性:行政处罚权重心下移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本条设定了基层行政机关行使有关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的法律路径。然而,行政处罚权重心下移,目前仍然存在制度供给不足的困境。因此,加强行政处罚权下放机制研究有其重要意义,有利于完善基层行政执法体制,解决多头执法、执法扰民、执法力量分散等问题,推动行政处罚权下放制度进一步规范,实现行政处罚权重心下移良性运作。
研究范围及要求:着重研究行政处罚权下放的规范化路径,在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背景下,构建和完善行政处罚权下放制度,强化基层执法能力。
11.县域综合行政执法权下放改革研究
课题的必要性:破解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执法扰民和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是中央要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初心。20xx年,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选择13个县(市、区)进行县域改革试点,梳理出台县级、乡镇(街道)执法权责清单、网格监管责任清单。20xx年,江苏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铺开,但权力下放不能“一放了之”,权力下放中出现的镇街执法人员素质不足、法治水平不高,无法有效承接等问题不容忽视,需要开展相应研究,以规范权力在基层的运行,提升基层治理能力。
研究范围及要求:一是综合行政执法权下放中,人员、配套制度、规范化运行和工作责任等问题;
二是上下级之间的执法指导和执法监督问题;
三是镇街基层执法人员的装备配备和制度建设问题;
五是优化权力配置机制和模式,提高执法权下放后的运行效能问题。
12.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绩效考核研究
课题的必要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助推器”,当前,行政机关已经普遍建立了此项制度。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要推动法律顾问服务绩效考评机制的建设,从而有效破解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聘而不用、顾而不问”的现象,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参谋助手”作用,提高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
研究范围及要求:分析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绩效考核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对构建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绩效考核的量化提出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