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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标管理论述

    时间:2020-04-07 05:15:30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使用招投标制度,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招投标方式,是市场经济的主要调节手段,它能够为招标商提供良好的供货商和承包单位,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富有竞争性的市场机制,但这种招投标管理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分析了招投标过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案。

    关键词:建筑工程 招投标 资源配置

    一般来说,当前建筑市场交易的基本方式是建筑工程招投标,这种方法是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建筑市场活动中处于重要地位。经过多年的建筑工程招投标方案的进行,此方案已相对成熟,对于建筑市场的一些不合理问题做出了很好的规避,它对于建立一个公正、合理、合法的市场起到了一个非常好的作用。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自实施以来,效果显示,这种方案是相对成熟和有利于承建双方利益的一种合理性方案。但是行政机制不健全,法律的不完善,这些情况导致招投标管理中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也引发了业内人士的一些深度思考。例如:招投标过程中的行贿、受贿、代理机构的违规操作、承建双方的利益纠葛、法律惩罚机制不够完善。基于以上种种问题,我国颁发了一系列法律措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招投标施工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去规避这些问题。但招投标过程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从政府运作和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列举一些我国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从国家相关法律等方面分析了这些问题并给出合理建议。

    1.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今年来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相关单位并没有按照规范操作。种种违规操作引发业内思考,以下主要从承建方,监管人,法律实施等方面说说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1串标行为

    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在投标之前相互约定投标价格,以此方法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以达到最终投标者的目的。个别招标单位在未进行招标之前就已经把工程内定给其中某个承包单位。还有一些投标方在未进行正式投标之前就已经进行了一次模拟招标,然后按照流程走一遍。诸如此类的方式严重损害了其他投标单位的利益。

    1.2“化整为零”招标方式

    有的企业或个人借助各种关系中标,承揽工程后再私自转包分包给其它企业,从中获利;有的企业挂靠有实力资质企业参与竞争或通过正常招投标程序承接工程后,不愿直接组织施工,将工程转包给资质不够或者没有施工经验不具备施工能力的企业或个人,从中收取管理费,导致转包现象的原因很多,但大部分都是利益所趋 无论是哪种转包情况,都是擅自更换合同主体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有可能引起偷工减料、工程质量差的现象,甚至导致豆腐渣工程。

    “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1.3评标规制不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招标投标法》,它主要用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也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文件。它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招投标市场的一些问题,但是对于一些招投标管理以及流程上出现的问题该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范。同时,一些招投标单位在进行招标过程中违规操作,招标单位在进行评判投标方的过程中出现了腐败现象。诸如此类的行为都制约了招投标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在现行的社会主义社会得到很好地实施。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部门和地方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单位或者个人知法犯法,以身试法, 一味追求所谓的经济增长,把依法行事和经济发展对立起来;有的承建单位甚至干预司法活动,破坏法定程序。更有一些行政单位在进行招标过程中,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1.4法制不够完善

    工程招投标是一种竞争性的工程交易方式,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普遍使用这一种方法进行工程招标。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了招投标管理机制,经过近几十年的努力,我国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发展速度非常之快,200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从法律的角度对招投标的一些违法行为做出了抵制和规避。但是由于我国招投标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步较晚,发展也并不是很健全,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不能规避它的一些问题。也有很多法律条例不能很好地解决相关问题。

    1.5惩罚机制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工程项目招投标规章制度并不完善。《招标投标法》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完善了建筑市场的管理制度,但是对一部分违法违规的情况缺少相应的处罚。

    2.对改进和完善现行招投标工作的建议

    针对以上在投标过程存在的很多问题,本文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方法,具体措施如下所示:

    2.1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

    在我们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关于建设项目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是一部维护施工双方利益的法律。该法律在相关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如下条例:“业主必须承担建设项目的全部责任和风险,对建设过程中的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生产经营各个环节进行统筹安排,井拥有充分自主权。与此同时,《建筑法》和地方有关法规也有明确法律条文如下:公有制投资工程必须进行招标发包,业主必须遵照执行。因此,招投标工作必须在相关部门和法律制度以及承建方自身良好的道德制约情况下进行,从而保护各方利益。为了建立良好的业主责任制和招投标管理体系的联系,应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利益,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让他们彼此在利益的共同责任下互相监督,互相合作。

    2.2提高监理效果,杜绝“化整为零”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化整为零”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现象。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化整为零”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监理人要严格审查,如果招投标的初始阶段不能控制好,就会使后续工作易陷入违规的行列。同时要强化强化三个监督:一是对招标过程的监督,二是对评标过程的监督,三是对分包工程的监督。在此基础上,监理人也要明确六个方面的责任: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表机构、评标专家的权利和责任以及省市县、招标办的工作职责予以明确。

    同时也可以借助法律手段解决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上述司法解释是关于建筑行业中的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规定。

    2.3建立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机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的组成人员中,作为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具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相同专业水平,为此,要完善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建立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机制。

    2.4发挥法律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招标投标法》,此法律主要用于规范招投标活动。它是一份纲领性文件,同时也是最高层面的法律文书。它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市场,但是未对其中一些违法处理措施很好地处理和应对。相关单位应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和管理,包括:从信息发布、资格预审、招标方式等方面进行事前监督;从评委抽定到开评定标等方面进行事中监督;从中标公示合同签订、工程实施至验收等方面进行事后监督。明确各阶段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形成“有始有终”的全过程监管。在这过程中,相关行政单位和招投标单位在这过程中出现违法乱纪现象,应该予以打击和惩罚。

    2.5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监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要给予严厉惩处,并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

    3.结语

    总之,在当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企业要更好地应对竞争,就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发展和完善招投标工作,提高中标率,为企业争取最大的利润。招投标实际上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招标人通过招标活动在投标人中选择标价合理方案优秀信誉良好的承包商来完成建设任务,这对于规范市场,保证施工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进一步地改善招投标市场的环境,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不断探索发现。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招投标市场将会逐步规范。

    参考文献:

    [1]汪孔朝.浅析建设领域工程招标投标存在问题及对策[J].企业经营与管理,2013,12(25):78.

    [2]王盼盼,李启明,邓小鹏.施工人员安全能力模型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9,19(8):40-45.

    [3]强茂山,方东平,肖红萍,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投入与绩效研究[J].土木工程学报, 2004,37(11):1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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