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巨埋儿”民间故事类型的精神分析学解读
时间:2023-04-20 15:15:0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人
⊙汪梦媛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 青岛 266100]
关于“郭巨埋儿”民间故事类型的研究多集中于对其蕴含的孝文化的研究,对愚孝的批判,对故事背后传统儒家精神的研究等。但结合民间故事反映民众生活习俗、思想观念的特性,会发现借用精神分析学的相关理论解读“郭巨埋儿”民间故事类型背后的个人无意识、集体无意识等是有可行性和创新性的。
郭巨埋儿民间故事类型与西方俄狄浦斯王传说有近似之处,主要体现于其涉及的两组家庭成员关系:父-子关系,母-子关系。“郭巨埋儿”的民间故事主要涉及的是郭巨、其母、其子,行为表现为“父埋儿”和“子养母”;
俄狄浦斯王的传说主要涉及的是俄狄浦斯及其父母,行为表现为“子杀父”和“子娶母”。这便让人联想到弗洛伊德提出的“俄狄浦斯情结”。
弗洛伊德曾通过对儿童“性萌芽”的观察,发现“在女儿眼里,父亲是她的对象,而男孩童年最早的性愿望则是针对母亲”①,再结合对俄狄浦斯王传说的分析,归纳出在潜意识层面的“俄狄浦斯情结”,即“恋母情结”。荣格则进一步发展了将弗洛伊德的理论,认为弗洛伊德关于性本能的潜意识理论只是“个人无意识”层面的,它还“有赖于更深的一个层次……称为集体无意识”②。这便为解读“郭巨埋儿”民间故事类型中的情节要素以及情节中的人物行为表现等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可以透过故事中展现的家庭成员间不同的行为表现,从精神分析学的角度借助无意识理论能更好地揭示其行为缘由以及故事整体背后所涉及的民众个人心理与社会集体心态。
“郭巨埋儿”这一民间故事类型发展的时间线较长,根据祁连休《中国古代民间故事类型研究》中对“郭巨埋儿”故事的资料整理,可以发现目前“郭巨埋儿”故事最早的文字记载见于魏晋,其后便随着朝代更迭、封建伦理观念的强化以及对故事的“合理化”而发生情节上的细微变化。
下面将借助表格形式,结合祁连休对“郭巨埋儿”民间故事类型的资料整理,选择四个不同时期经典版本中的故事文本,通过对它们情节要素的划分及归纳,探究该故事类型流变中的情节要素演变并做对比分析(见表1):
表1 四个版本“郭巨埋儿”民间故事类型的情节要素对比
从上表中可以发现在“郭巨埋儿”民间故事类型的演变中有两个要素发生了较为明显的改变:其一是将郭巨的家庭背景由“家富”变为“家贫”;
其二是增加了“上奏、天子旌表”情节。家境由富到穷的变化是后世之人为使郭巨埋儿行为进一步“合理化”而做出的改写。当然,从现代的角度看这也是给他“反人性”的举动掩上一层“无可奈何”的遮羞布。“上奏、天子旌表”情节的增加则是表明政治层面对郭巨埋儿事母这一“孝”行的赞扬、褒奖。
此外,也会发现有三个主要的情节要素虽有细节不同但一直贯穿于该故事类型的发展中:其一“无父”,郭巨之父的角色在故事中一直是“缺失”的,要么是故事明确写出“丧父”“父没”,要么在故事中就没有这一角色的参与。其二“养母”,侍养母亲是郭巨贯穿始终的“孝行”,也是故事展开的主要推动力。其三“埋儿”,“儿妨事亲”“埋儿得金”这两个情节要素均可归入“埋儿”要素中——“儿妨事亲”是郭巨埋儿的主要原因,“埋儿得金”则体现郭巨埋儿以养母的孝行感动天地受到嘉奖。
相较于文人创作而言,民间故事源于民众口头创作,更多是反映底层民众的社会生活以及理想愿望,体现他们的社会心态、思想观念乃至集体性格。在民间故事的变化中能窥探到政治话语体系、意识形态体系在随着时代的变化中对民间故事的影响。而分析故事发展中恒定不变的要素则借助情节及其中人物的行为表现来更好地去探索那些根植于人精神深处的“无意识”的影响,从而对民间故事做新的层面的解读。
在《精神分析引论》中,弗洛伊德提出“人们正常的性生活是从儿童的性生活逐步演变而来的”③,而“从青春期开始,性本能就不断地寻求自己的亲属为发泄对象,表现出一种很强烈的俄狄浦斯情结”④。“俄狄浦斯情结”是弗洛伊德结合对“性本能”的理解,解析了《俄狄浦斯王》神话情节中父子、母子关系后自撰的术语,可以表示为“儿童对父母一方的依恋和对另一方的憎恨的情感”⑤。将“郭巨埋儿”的民间故事类型演变中“无父”“养母”“埋儿”的情节要素抽离出来,则会发现它与“俄狄浦斯情结”中的父子、母子关系可以关联讨论。
结合前文对“郭巨埋儿”民间故事类别的演变中情节要素的梳理,会发现无论这个故事如何发展,郭巨之父从一开始便处于一个“缺席”“缺位”的状态——或是已经去世,或是没有在故事中被提及。这也就是说,对郭巨而言,父亲之于他的“威胁”从故事的伊始便被抹去,潜藏于郭巨内心、由性本能而生发出的对父亲的嫉妒、仇视与“杀意”在一开始便得到了“满足”。
“养母”这一情节要素是“郭巨埋儿”故事中的重要线索,是后续故事发生的推手和导火索。“养母”被认为是儿行孝道的表现,但若从潜意识的角度借助弗洛伊德关于“母子关系”的精神分析来试着解释郭巨对母亲的孝顺与赡养,或可认为这是郭巨潜意识下恋母的性本能在封建伦理的压抑和约束下转化而成的“孝”的意识表现。这一点从他的儿子出生后,他因儿“分母饮食”便嫌“儿妨事亲”,从而生出“埋儿养母”的心理中再次得到证实。这一心理也形成了故事中另一个反映“孝行”的重要情节要素——“埋儿”。
“俄狄浦斯情结”中父子关系的主体一般认为是“子”,可是在“埋儿”情节要素下的主体是“父”,二者看似并不完全契合。但“俄狄浦斯情结”可能并不只体现于性本能的无意识支配下家庭关系中儿子对父亲的敌视、对母亲的爱欲,它也可以扩大到家庭关系中同性别成员间的相互警惕、排斥和异性别成员间的相互吸引、依恋。从这个角度分析故事中的“埋儿”情节要素,则会发现它也可被解读为郭巨在性本能的潜意识下,认为其子取代了“缺失的父亲”这一同性成员身份,成为那个分走母亲关爱的“威胁”。而其母给其子分食的行为,也可能在郭巨的潜意识里演化为一种“出轨”的象征。加之当时封建社会礼教下对“孝”的要求和郭巨所面临的“儿妨事亲”的客观条件,于是“扼制”这种“威胁”和“出轨”便有了出路——“埋儿”以“养母”。
因此,“埋儿”或可解释为郭巨恋母情结的外化表现。社会礼教与道德规范制约了人的行为,但人与生俱来的自然的性本能不会随着约束消失,而是会在理性制约下以更符合礼教性质的方式展现,并在这种规范约束下放大形成一种合乎伦理礼法的社会文化。因而对于“埋儿养母”背后所展现的“子孝母”的“孝文化”可以有这样的猜测:“子孝母”或许可以理解为家庭关系中“子”在性本能指引下的“恋母情结”经礼教制约而形成的行为表现,而其所展现的“孝文化”或许也可理解为一种性本能下的个人无意识受到社会伦理道德约束后转化并放大出来的社会文化结果。
荣格是弗洛伊德的得意门生,对弗洛伊德的潜意识理论进行了改进和发展。荣格认为无意识(即潜意识)可以被划分为个人无意识和集体无意识两个层面。弗洛伊德提出的“俄狄浦斯情结”便属于表层的个人无意识层面,其有赖于更深一层的、“并非是个人的,而是普世性的”⑥的集体无意识。这是一种由遗传式“原型”构成的、深埋于意识深层且具有普遍性的无意识,这种“深层结构的集体无意识,是精神中最重要和最有影响的一部分”⑦。
在“郭巨埋儿”民间故事类型中,“埋儿”这一情节要素下实际上有两个人物的两种行为:其一是作为情节主导的郭巨的“埋儿”行为,其二是作为其妻对郭巨埋儿“未阻拦”的反应。如前文分析,前者尚可较好地借助“俄狄浦斯情结”做出解读,但对于后者却较难以此解释。
在干宝《搜神记》及《法苑珠林》版本中,会发现“郭巨之妻”是故事中的“工具人”,除了引出“生男”情节外,在后续情节中是“隐身”的,这种“隐身”便隐含了她“未阻拦”埋儿的行为反应。到后世版本的故事里其妻的形象渐趋丰满,故事中增加了她对于埋儿决定“不敢违”但心中又“不忍”的情节,尽管她不忍下死手“煞子”,却也依旧“未阻拦”郭巨掘地埋儿的行为。这除了表明其妻的软弱,也说明性本能下的对异性家庭成员的依恋并不能完全主导人的行为,个人无意识的影响是有局限性的,或许处在意识深层的、作为民众“共同心理基础”⑧的集体无意识会对人的行为表现产生更大的内在影响。郭巨的“埋儿”行为及其妻最终“未阻拦”行为背后是有着植根于中国古代社会文化、观念的民众集体无意识的。
结合中国古代父权制社会形态以及对纲常伦理的要求,可以从作为女性的郭巨之妻和作为儿童的郭巨之子切入探讨。在父权制社会“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伦理要求下,中国古代女子受到父权压迫,无论是在社会还是家庭中都少有话语权、决定权,她们大多仅处在一个依附地位,难以反抗男性的权威。此外,女子长期所受的教育中,“尊崇男性”甚至“依附男性”的观念也深入骨髓。因而,在“郭巨埋儿”的故事中,面对丈夫“埋儿”的决定,郭巨之妻“不敢违”,哪怕“不忍即害”“不忍下手”,但就行为整体而言还是属于“未阻拦”,这或许正是因为她处在一个相对“失语”的地位并且不具备违背丈夫权威的反抗性。
不可否认,中国古代“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儒家礼制思想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封建等级思想既展现了古代社会的权力体系与层级,也从侧面反映了古代社会儿童的地位。相较于女性,儿童更是被压抑在父系权威之下,处在社会权力的底层,没有话语权。而像郭巨之子这样的至多两三岁的幼童更是处于“无声地位”:他们不仅可能因尚未学会开口说话而无法自我表达,更因没有权利而无法在社会话语体系中真正“发声”。儿童更像是能被父母“制造”的“产品”,不被认为拥有主体性、具备自我意识或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人。他们只是“父亲的孩子”“家族的后代”,不过是父亲和家族的所有物,像“物品”一样无法主宰自己的生命。儿童在中国古代社会是“被物化”的,缺失“人权”的。
因此,为何郭巨对“埋儿”行为毫无顾忌?其一,因为郭巨“无父”,在家中最具有权威的便是作为成年男性的郭巨自己,他有着家庭中最高的决定权。其二,在当时社会的普遍认知下,孩子是郭巨的可以“再造”的“所有物”而非真正有人权的人,“埋儿”行为并未违背当时的人伦要求,是可以被接受的。为何郭巨之妻对埋儿之事虽“不忍”却“未阻拦”?除了因为在社会和家庭中女性地位较低、缺少话语权、难以反抗丈夫的权威,也因为在郭巨之妻心怀不忍的爱子心理中潜藏着“物化”儿童的社会集体无意识,她对儿子的爱在“尊崇丈夫”与“物化儿童”的集体无意识中被抑制,“被物化”且无法“发声”的儿童最终还是因缺少人权而易在抉择中被放弃,她也因此成为郭巨“埋儿”的半个帮凶。
民间故事不仅反映民众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生活习惯,还反映了民众精神文化层面的理想愿望、心理意识、文化习俗等等。因而,从精神分析学角度切入民间故事,有利于更加深入地解读其背后的民间创作心态、民众意识观念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如上文所述,借助弗洛伊德和荣格的精神分析学理论,可以窥探出“郭巨埋儿”民间故事类型背后潜藏的双重无意识:其一是源自人的自然本性与性本能需求的“俄狄浦斯情结”——一种个人无意识;
其二则是长久以来受社会制度与文化的影响、源自中国古代民众“共同心理基础”的集体无意识。采用文本细读法解析其中的双重“无意识”,能够以一种新的视角解读“郭巨埋儿”民间故事类型,诠释故事背后“孝文化”的新内涵——“俄狄浦斯情结”在礼教约束下的转化与放大,发掘故事中人物行为的深层缘由——中国古代父权制社会下男性富有权威、女性儿童缺失话语权以及儿童“被物化”的集体无意识。
①〔奥〕西格蒙德·弗洛伊德:《梦的解析》,邢雷雷,高申春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4页。
②⑥⑧〔瑞士〕卡尔·古斯塔夫·荣格:《荣格文集·第5卷·原型与集体无意识》,徐德林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11年版,第5页,第5页,第5页。
③④⑤〔奥〕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引论》,张堂会编译,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第112页,第114页,第114页。
⑦ 伍良胜,胡晓琼:《三峡故事的本质:集体无意识和原型》,《三峡论坛(三峡文学理论版)》2010年第2期,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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