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政策研究
时间:2020-04-19 05:23:2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人
近两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行了具体部署。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构建与现代农业相匹配的新型农业生产体系,对推进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具有重要意义。
一、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概况
经过各级各部门历年的努力,天津市农民合作社呈现蓬勃发展态势。截至2013年底,全市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5100家,其中2013年新增约2100家,超过前三年合作社增加量总和,辐射带动35万农户。
(一)发展历程。一是萌发阶段(上世纪90年代)。当时的组织形式多以农民自发联合形成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主,主要从事技术交流和生产环节的服务活动,成员和组织之间基本不存在利益关系。二是起步阶段(2001年至2003年)。2001年,天津市制定《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的意见》,提出要着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合作社发展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各类合作组织由技术合作型向技术经济合作型升级。三是发展阶段(2004年至2007年6月底)。2005年以来,天津市相继出台了《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规定,各类章程、制度逐步规范,利益联结机制不断趋向紧密。四是快速发展阶段(2007年7月至今)。这一阶段的主要标志是2007年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各项配套政策逐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依法发展、规范发展的阶段。天津市《关于开展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活动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意见》等相继出台,全市合作社数量迅速增加,运行质量不断提高,服务带动能力日渐增强。
(二)发展模式。天津市合作社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能人牵头型。有3414个,占全市合作社总量的82%。二是村级组织引导型。有381个,占9.2%。三是涉农企业参与型。有191个,占4.6%。四是技术部门领办型。有140个,占3.4%。从行业分布看,种植业合作社2456家、畜牧业合作社681家、水产业合作社229家、林果业合作社466家、农机合作社253家、土地流转、植保等其他合作社65家。从合作区域看,合作社的生产基地、服务范围乃至成员已由本村、镇逐步向外部扩展,很大一部分合作社已经扩展到外省市。从服务方向看,从向成员提供单一生产服务逐步向高效益、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方向发展。全市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合作社1593家,占38%;仓储、运销、加工等较高层次服务为主的合作社1296家,占32%;生产服务为主的合作社1261家,只占30%。2013年以来,天津市通过不断探索,试点建立了12家整村建制土地股份合作社,累计入股土地面积47325亩,达到试点村土地面积的92%,6740户农民带地入社,达到了试点村农户数的93%。这种模式初步得到基层组织和农民认可,显现了争相发展的势头。
(三)发展效果。一是提高了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专业合作社通过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起到了较好的补充和完善作用。2012年,合作社为农户销售产品56亿元,为农户购入投入品21亿元。二是提升了农业生产规模化水平。合作社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优势产品组织农民从事专业化生产,带动了“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发展,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产业带、产业群,促进了农业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经营。全市合作社服务带动农户33万户,有3个合作社工商登记户数超过1000户。三是提高了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对内有效地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对外统一质量、价格,提高了应对市场和技术壁垒的能力,增强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全市378个合作社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其中通过绿色认证的22个;通过有机认证的47个。四是提升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全市有325个农业企业、基层技术推广单位、社会团体加入合作社,一半以上的合作社都与农产品流通和加工企业签订合同,建立供销关系。五是促进了农民增收。合作社通过盈余分配、股金分红直接增加农民收入;通过提高产品产量、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间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据调查,2012年,全市合作社共获取盈余6.2亿元,提留公积金0.9亿元,按交易量向成员返还盈余3.4亿元,参加合作社农户比不入社农户户均多收入1566元。六是培养了新型农民。合作社积极发挥内部教育、培训功能,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和民主意识,锻炼了农民在科技推广、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联系等多方面能力,逐步成为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新型农民的有效载体。2012年,全市合作社共培训农民17.8万人次。
二、天津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整体规模还不足。以2012年底数据为例,天津市农民合作社为3000家,同期北京5179家。天津耕地资源是北京两倍,按照天津市资源禀赋以及设定的“十二五”末合作社达到6000家目标看,天津市合作社规模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二)综合实力有待加强。天津市规范化程度高、综合作用突出的市级示范社和市级社只有24家和154家,分别占总量的0.9%和6.4%。全国省级示范合作社占总量比为10%;2012年6月底公布的600家全国示范合作社中天津市只有5家,仅领先于新疆建设兵团、西藏,且同期北京、上海分别为12家。从有关调研情况看①,天津市部分地区农民合作社注册入社农户5—10户的占到合作社总数的80%左右,超过100户的只有少数几个;注册资本百万元以上的不到40%。此外,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虽然近年来天津市金融支农力度不断加大、政策不断完善,但合作社贷款往往还需要区县、乡镇担保平台担保,利率也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合作社实际利用贷款规模有限,制约其扩大经营规模和提升发展质效。
(三)运营水平尚需进一步提升。受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制约,合作主要侧重于风险大、收益低的生产领域,而能够提供资金、信用、担保、高技术、先进设备、大型销售网络、全方位信息等高水平服务的合作社还比较少,以产业、服务为纽带的综合型合作社联社也有待进一步培育。农产品种植、禽畜养殖等同类型、同行业、同领域合作社创办较多,缺乏深加工、销售、精包装等配套产业支持,附加值较低。大部分合作社缺乏商标注册、保护、拓展、包装等相关知识,品牌宣传意识淡薄,获利能力不强。
(四)经营管理规范度亟待提高。一是缺乏具有专业特长的营销、管理等人才团队。合作社成员素质较低,主要依靠以理事长为核心的团队的理念、能力、威望和人脉关系,客观上存在合作、创新、发展意识不强等问题;二是部分合作社内部管理缺失。组织能力较弱,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客观存在成员利益不对等,部分大户为了自身利益组织生产经营、其他成员服从的状态,缺乏凝聚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合作社外部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在合作社认定、经营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清晰、不严格现象,对“空壳社”、“假合作社”以及企业挂合作社牌子等问题还缺乏有效管理和制约,一定程度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发展、轻规范等问题,导致了合作社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以及部分合作社为争取优惠政策和项目支持,拉拢亲戚或朋友入社,逐步演变成“准家庭式”组织等现象。
三、促进天津市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思路对策
(一)支持农民开展股份、资金互助、农业服务等多类型合作。科学借鉴台湾农业产销班、黑龙江“仁发模式”(农机+土地合作社)、江苏“盐城模式”(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成功经验,鼓励农民以土地、资金、劳动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建立“农户+股份制合作社+市场”的组织模式,让农民与合作社间建立起关系更加牢固、结构更加合理、要素更加丰富的联结方式,强化合作社内部凝聚力,为农民各类生产要素的升值转化提供更多渠道,增强合作社发展后劲。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试点开展资金互助,互助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成员改善农业生产设施装备和开展二、三产业创业的资金需求。大力支持农民创建农资购买、农机服务、技术支持、流通配送等服务型合作社。
(二)支持发展合作社联合社。鼓励合作社以生产、销售、加工、服务等为纽带,建立跨村、跨乡镇、整区县,甚至跨区县的合作社联合社,把“小散弱”的合作社组织起来,实现同类型、同专业合作社的做大做强,推进不同类型、不同专业合作社的优势互补、互促发展。重点发展一批区域性销售联合社,实现区县范围内的产销统筹协调,切实满足农产品直供直销对产品类型及供给持续性的要求,提高农产品深加工比重和水平。
(三)增强合作社生产经营能力。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设施条件,鼓励合作社改良农田、引进新技术、“新特优”品种、自动化生产设备、仓储设施、信息化装备和运输车辆,切实提高合作社现代化生产能力。加快提升合作社市场营销能力,通过推介会、展销会等为合作社搭建营销宣传平台,宣传塑造合作社品牌,尽快建立稳定广泛畅通的市场销售渠道,提高合作社市场竞争力。大力加强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总结推广静海县农民合作社发展服务中心做法经验,培养一批懂生产、会经营、善营销的农民合作社带头人,支持科研人员、农技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人才领办、合办和加入合作社,多渠道培育和引进一批合作社发展急需的实用人才和职业经理人,打造一批合作社指导员队伍。
(四)提高合作社生产标准化水平。鼓励合作社建设“放心农产品”基地,把住生产环境关,治地治水,开展产地环境整治。引导合作社依据有关质量安全要求,严格实施控药、控肥、控添加剂。支持合作社强化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标识制度和质量自控体系,并以合作社为试点探索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支持合作社参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食品认证。
(五)健全合作社管理规范机制。推进合作社地方立法进程,加快出台《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完善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引导合作社加强自身建设,促进科学管理、规范运作。加大对合作社经营管理的监督,强化监事会(监事)在合作社治理中的作用,健全合作社风险共担和利益分配机制。加大合作社财务监管力度,建立完整的成员个人账务。试点建立合作社外部审计制度,对合作社经营管理进行外部审计,允许一定数量规模的合作社成员或债权人提出外部审计申请。建立合作社注销机制,对不合法、不规范、不诚信、不经营的合作社进行清理整顿,提高合作社整体质量和社会信誉,让现有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更多地倾斜于发展规范、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大的合作社。
(六)完善用地扶持政策。支持合作社扩大经营规模、延伸产业链,研究对其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工厂化作物栽培用地,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农机停放场(库、棚)等按照农业用地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农产品加工、仓储、办公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优先安排用地计划。
(七)优化金融服务环境。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为合作社提供便利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面向合作社开展订单农业、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抵押贷款业务。政策性担保机构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提供担保服务,支持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在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和农业机械作业等环节为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研究将优势有特色农产品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范围,增强合作社抵御风险的能力。
(八)健全财政资金引导机制。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适时将合作社纳入相关农业补贴支持范围,新增农业补贴适当向合作社倾斜。深入落实《天津市〈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继续增加扶持资金规模,创新扶持方式,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营销体系建设、冷链物流建设、加工储运设施设备建设以及培训工作,全面提升合作社的综合能力。市财政要结合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实施市级合作社发展资金整合工作,将中央财政、市财政、市农委专项资金以及农机合作社资金进行整合,积极推进项目审批权下放,建立规范的预算和项目管理平台,将市级合作社发展资金统筹用于全市合作社发展建设,切实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区县政府要设立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引导农民组建合作社,或配套市财政扶持一些前景好、带动力强的合作社发展壮大。
(九)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效益。税务部门要强化政策执行和执法督查力度,全面落实国家对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等优惠政策;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丰富门户网站、税收宣传月、纳税服务岛、12366热线、送政策下乡等多种有效渠道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及时整理发布宣讲上述政策,让广大合作社社员了解政策、用好政策。进一步完善对合作社的税收管理举措,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财务规范等环节,为合作社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辅导和涉税咨询。
(十)加大财政涉农项目支持。切实突出合作社在财政资金项目方面的主体地位,着重将在田间地头以及需要有组织、规模化、成片推进的项目,优先让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参与申报实施。逐步将相关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交由合作社承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一事一议”等项目明确允许合作社申报实施。逐步扩大现代农业、区县重点项目、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积极推动支农项目资产移交合作社,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支农项目资产运营和管护机制。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支持合作社提供病虫害防治、保护性耕作、环境治理、抢险救灾等专业化服务。
(作者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责任编辑:宗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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