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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教材著作权主体探析

    时间:2020-04-03 05:16:15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由于中小学教材公共产品的性质以及我国现行的中小学教材编写制度,在中小学教材著作权问题上产生了不少争议。中小学教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上所称作品,理应享有著作权。中小学教材作品不同于其他一般作品,不能将其与其他一般作品相提并论。借鉴亚洲一些国家对教科书著作权归属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教材著作权应该归属国家,由国家成立专门的管理委员会来行使中小学教材著作权。

    关键词:中小学教材;作品;著作权主体;国家

    中图分类号:G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4-0189-02

    一、中小学教材具有著作权是无可争辩的事实

    中小学教材由于具有使用量大、使用持续时间长、编写出版程序严格等特殊性,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也正因为中小学教材具有这些特殊性, 所以人们把其与一般图书相区别。但由于中小学教材的公共产品的性质以及我国现行的中小学教材编写制度,甚至于有人怀疑其是否享有著作权,能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 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教材要想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就必须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具有独创性。显而易见,中小学教材符合著作权构成要件,具有著作权。

    1.从教材本身的属性看,它涉及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诸多方面,有的中小学教材是原创作品,有的是汇编作品,有的是演绎作品;有的是文字作品,有的是艺术作品,还有的是图册。既然是明明白白的作品,理当具有著作权。

    2.从学教材的产生过程看,一般要经过教育部或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编写、审定、实验、试用等众多环节。一套教材从立项到试用,凝聚了大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无论是内容的确定,还是呈现方式的设计,均融入了编者的智慧。这不仅是一个智力劳动的艰苦过程,也是一个体力、精力、时间大量投入的漫长过程。更重要的是,教材编写是一个创新的过程,是一种体系结构的建构,是系统化的工程,投入了作者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具有独创性。而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定条件和法律保护作品表现形式的客观依据。

    3.《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了著作权法不适用的情形并未包括中小学教材。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还明确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由此可见,中小学教材具有著作权,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该受到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亚洲一些国家对教科书著作权归属的有关规定

    1.韩国教科书的版权归国家所有,具体落实在韩国教科书协会。该协会是教科书版权所有者,是教科书管理机构,也是教科书的审定机构,其会员包括在教科书出版中比较成功的教科书出版社社长,国家是通过出资的办法收回版权的。一旦某本教科书通过审定,可作为政府认可的教科书出版,这样该本教科书的出版权归出版社,但版权则属于国家。教科书作者不享有版权,且如果所编教科书没有通过审查,将得不到稿酬。

    2.在日本,教科书像其他书籍一样,其版权一般是归属于作者的,也有个别的属于出版社。有多个编写者的教科书,常常是推选其中一人代表大家作为著作权人。但有关版权方面的事宜,还是要通过出版社与作者来解决,这是在出版社与作者所签订的合同中来明确的。

    3.在印度,中小学教科书全部由政府投资组织编写,并由政府的出版社出版,版权直接归政府所有。

    三、我国的现行做法及其应该如何规制

    在教材编写实行“立项核准制”以前,教材著作权的归属不明确,我国法律也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当发生著作权纠纷时,法院也束手无策,不知如何判决。所以《北京晚报》2001年7月9日有篇文章的标题就是《教材整体著作权归属给法律出新题》。在教材编写实行“立项核准制”以后,我国法律仍然没有对教材著作权的归属做出明确规定,但事实上一般归属于中小学教材编写单位。我们可以从河北教育出版社诉上海好记星数码科技公司、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诉文曲星等案件中,法院判决教材著作权归原告所有,责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的法院判决中看出。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根据这一规定,通过教育部的核准立项获得中小学教材编写资质的单位编写出的教材,应该由该单位享有著作权。因为教材的编写是在该单位的组织下完成的,为了教材的编写,该单位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但中小学教材的编写真正体现的是该单位的意志吗?当教材内容出现错误时,我们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教材的编写出版单位更正错误或者负责更换,甚至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中小学生幼小心灵留下的伤害,在社会上造成的负面影响,教材编写出版单位真正能承担吗?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能适用于中小学教材著作权的归属吗?

    中小学教科书的编写要体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意志。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是政府即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依法制定的、体现政府意志并带有规范性的教学文件,是编写中小学教材的依据。比如,在中学语文教学大纲中,有“基础语文篇目”一项。所谓“基本语文篇目”,就是无论谁编写中学语文课本都要全部选用的作品。其中,初中部分的100篇中有79篇,高中部分的70篇中有44篇属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也就是说,中学课本使用的123篇受保护的已发表作品,是教材的创作者遵从政府意志的行为,是政府行为的结果。

    中小学教材的社会责任由国家承担。中小学教科书在编写完成后,必须经过一道程序,才能面向社会出版,这道程序便是国家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的审查和审定。这种审查和审定是全方位的。一方面要审查教材的政治性,一方面要审查教材的科学性,由国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来行使这项职能。这种审查和审定,对教材编写者来说,体现了国家对教材编写单位创作自由的一种限制。经审定后出版发行的教科书,教材编写单位基于其所享有的是一种受到限制的权利。同时,教材编写单位基于其所承担的,也是一种有限的责任。国家在限制编写人权利的同时,也相应地将教材编写单位创作教材的责任移到了自己身上。

    不管从财力、物力上,中小学教材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为推动义务教育课程教材改革,财政部拨款1亿元人民币,教育部多次派人专门考察美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的相关改革情况。中小学教材从编写到出版,与政府行为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可以说,离开了政府行为,教育事业就得不到健康、有序的发展。中小学教材作为教育这一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关乎国家的稳定发展,具有突出的公共产品的特性。我们不能将其等同于一般作品,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现行的规定来认定其著作权的归属。

    为了理顺我国现行中小学教材编写出版的关系,减少教材著作权纠纷,建议再次修改我国《著作权法》时,应明确规定中小学教材的著作权的归属。国家教育部可以将目前已经教育部审定通过的中小学教材的著作权,通过政府采购收归国家所有,国家根据教材编写的实际情况,向各原创教材编写单位支付合理的教材研发成本,取得中小学教材的著作权,并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来行使教材著作权。小学教材的各原创单位可以保留署名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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