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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

    时间:2020-03-20 05:22:1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由于受经济利益趋使,许多不法分子非法捕猎残杀野生动物,严重威胁着野生动物的生存,许多野生动物物种濒临灭绝。为保护野生动物,我国1988年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为维持生态平衡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二十多年过去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无法适应日新月异的形势,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深入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成为了当务之急。

    关键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4)-01-49-2

    1野生动物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人类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有很重要的意义。野生动物与矿物质、林木、风力、水力等一样,同样是自然资源的关键组成部分,野生动物有十分重大的经济、科学研究价值。我们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好生态、保护好人类自己,我们要使保护野生动物法制化,要着力逐步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使《野生动物保护法》能够与时俱进,成为大家自觉的行为准则。

    2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面临的严峻形势

    2.1人类对野生动物不当食用及药用泛滥

    我国在药用野生动物上也存在过多过滥的现象。由于虎、豹、麝、熊等许多传统药源都已进入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名录,因此我国近年来通过各种途径从国外进口了大量野生动物及其器官,还建设了数以百计的以龟蛇类加工、活熊取胆、活麝取香等为经营内容的药用养殖场,配方中含有野生动物成分的保健品日愈增多。

    2.2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主旨偏离重心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条规定了其立法目的为: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由此条规定我们得知,发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保护野生动物只是手段,利用野生动物才是目的。有学者指出:“该法过度强调野生动物作为资源的一面,这种‘资源性’实际上以社会经济价值为重点的论调,是‘传统的以人类为中心’的理念的体现。”应该说,正是这种立法宗旨上的偏差导致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出现较多问题。

    2.3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缺乏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规定

    2005年以来,入侵我国的外来物种已达到400多种,其中,有50多种是国际自然保护联盟所公布的世界最具有威胁的外来生物。但是我国没有专门对外来物种入侵进行限制和规范的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也没有有关限制和规范外来动物物种入侵的内容,这给物种多样的保护带来了困难。

    2.4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狩猎的规定不完善,缺乏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

    在我国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物种数量日益增多,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原因是过度开发利用,特别是捕食过度,难以遏制。在我国,关于破获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案件的新闻经常见诸报端。正是人类无节制的口欲,推动了贩卖野生动物的暴利,才导致了这一屡禁不止的现象。

    2.5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生境保护制度不完善

    所谓的“生境”,是指生物体或生物种群自然分布的地方或地点,就是生物体或生物种群的生存环境。野生动物的生境就是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栖息地。我国近年来大力发展经济,而环境保护制度不够完善,执法力度欠缺,于是出现了大量的滥垦、滥伐和围湖造田等不良行为,使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日益遭到破坏。

    2.6商业渠道利用野生动物的政策漏洞多

    除了食用及药用野生动物,在野生动物的其他经营方式上门槛也较低且监管不严。近年来,各地大肆兴建各种野生动物园和海洋馆,不仅为盗猎野生动物尤其是国家级保护动物打开了一个新的出货渠道,通过野生动物园的名义进行大宗保护动物交易等已成为新的违法动向,甚至一些自然保护区在“经济自养”的压力下也参与其中。

    2.7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力度欠缺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限制、制止虐待野生动物等不良行为,欠缺明确规定。在我国,几乎所有动物园里的野生动物只是被当成旅游资源或观赏物而关在笼子里,备受虐待,有关虐待野生动物的报道并不少见。消费野生动物行为在我国也是非常普遍,食用、药用野生动物已然是一种习惯,严重地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但是,对于这些不良行为我国却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

    3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深入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若干建议

    3.1坚持“保护第一”,遵循四项原则

    在拟定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修订原则时应将野生动物保护用公益事业的标准来对待,法规的出发点应该有利于杜绝少数消费者和某些行业滥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养成与时俱进的健康的饮食文化。综合以上几点,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时应坚持“保护第一”的理念,并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态保护,即保护野生动物主要是考虑生态效益、考虑生态平衡的需要;二是有利健康共处,即有利于人类和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的和谐、健康共处;三是有利于科技进步,即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应该集中于对其生物多样性效益的科研开发上;四是有利于移风易俗,即应该强调养成科学、健康的野生动物利用观念。

    3.2完善保护内容,增加外来物种入侵条款

    我国对于外来物种入侵没有进行立法限制和完善,而不少外来物种的强势生命力一直在威胁着我过土生土长的野生动物的生存,这对我国野生动物物种多样性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我们必须要立法应对,可以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增加规定:对于非本地产动物的野生动物,如果它有可能危害到本地野生动物的生存,或者有可能破坏本地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应由有关机关实施严格限制,对于违反规定的不法行为要严厉给予处罚。

    3.3严格规范利用行为,杜绝狩猎和食用

    由于我国滥捕、滥杀、滥用野生动物现象非常严重,须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关于狩猎和食用药用野生动物的规定进行更加细致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修改和完善。经过笔者调查研究,整理提炼出如下建议:一是明文禁止消费野生动物,明确规定消费、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负法律责任;二是规范狩猎制度,明确规定除了用于研究或教育目的外,严禁猎捕濒危珍稀野生动物,而且进行猎捕也必须对猎捕的种类、猎捕地点、范围、数量、方式与时间进行严格限制;对于一般的野生动物,也不提倡猎捕,若要猎捕,也必须在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种群数量稳定的情况下才行;三是严禁虐待野生动物,不得以爆炸物、毒药、电、麻痹、架设网具、陷阱、兽夹等方式猎捕。

    3.4加强生境保护力度

    野生动物生存地保护问题可分为自然保护区、一般野外生存地区、非自然生活区三种类型生存地的保护问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要规范化、科学化、无害化,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建设和开发利用行为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科学评估,做到事前评估、事后改正。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进行项目建设和开发利用行为时应先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有关部门评估后认为不会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生存的,方允许动工;对于已经存在的项目,如果对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由有关部门限期提出改善办法。

    3.5填补控制监管漏洞,强化违法行为惩戒力度

    造成我国不当使用野生动物的情况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违法野生动物产品的消费者缺少法律制裁。《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对不当使用野生动物这条产业链的所有参与者都应明确法律责任,对野生动物产品的消费者也应明确为违法行为并给予必要的惩罚措施,对其它违法行为应加大惩戒力度。

    填补野生动物保护控制和监管漏洞,全面提高商业渠道利用野生动物的政策门槛,严格限制动物的人工驯养,限制野生动物园建设。对这类项目要严格审查,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增加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评估。

    参考文献

    [1]张泽钧,段彪,胡锦矗.生物多样性浅谈.四川动物[J]. 2001,(3).

    [2]梁从诫.关于应尽早修订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政协提案.人民政协报,2003.

    [3]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4]伊藤平八郎.环境问题的思想背景.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3).

    [5]李彩虹,刘少峰.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02).

    [6]刘文燕.论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生态价值理念基础[J].野生动物,2003(06).

    作者简介:农安,壮族,广西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与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研究方向:野生动植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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