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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科研行政合同的性质和类型研究:国家科研行政合同

    时间:2019-03-01 05:33:48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本文从科研与科研管理的需要出发,具体论述了科研行政合同的性质、定义、特征以及类型,表明科研行政合同作为推动我国科研技术发展的有效手段,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科研行政合同;性质;类型
      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在中国,上世纪80年代后,高校成为便在国家的科学研究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过程中同样占据重要地位。
      �在人文社科研究方面,高校的科研作用更加明显。根据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室的统计表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每年立项课题中约有65%的课题是高校科研人员获得的。在应用研究中,高校社会科学研究在进入社会实践,深入开展应用调查研究,为解答现实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作了重要贡献。
      �科研管理,指在现代社会的科研活动中,以管理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科学和经济的规律,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组织安排好各项科研活动,以期最合理、最经济、最有效地达到预期的科学技术研究目标的管理。”高校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大多来源于国家政府有关科研基金、政府的意向性拨款、企事业投入经费。在实践中,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对申报科研项目的热情越来越高,随着科研项目的增多,潜在的各类纠纷也在增长,如科研项目的延期处理、科研经费的混乱使用、科研招标评审的不透明、不公正等等。笔者认为,如要保证科研项目的正常实施和顺利完成,必须要通过订立科研行政合同来明确权利义务双方的关系。
      �一、科研行政合同的性质和定义
      �科研行政合同是行政因素和合同因素的有机结合,一方面在科研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保持其原有公权力身份而享用诸多行政特权,从而维护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它是行政主体和相对方通过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相对方能自主地参与行政,这样的活动方式能更好地使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因此,科研行政合同正被现代国家广泛采用,成为各国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制度的构建离不开理论的完善,尤其是在科研行政合同未被立法认可的中国。因此,加强科研行政合同基础理论研究尤其是对行政合同的类型化、概念和特征进行分析,对建立起中国的科研行政合同制度尤为重要,且需了解科研行政合同的发展现状,从而更好的完善科研行政合同。
      �对于科研行政合同的定义,国内法学界尚有争议。主要有三种说法。一是,科研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下属科研机构之间,为实现某种技术经济责任制并完成一定的技术开发项目而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合同。这类合同是行政合同在科技领域中的具体运用。”[1]�二是,科研行政合同是“国家科研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与法人、公民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签订的协议。”[2]�三是,科研行政合同是“国家科研行政主管部门与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就国家下达的重大科研项目签订的合同。国家对科研项目提供资助,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将科研成果提供给国家。”[3]�
      �可以看出,第一种观点的缺陷是对科研行政合同主体和标的的界定不全面,下属的狭义太窄,双方的关系有可能是上下级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第二种观点是不能够清楚表达科研行政合同的内容;第三种观点相对前两种观点较全面和清晰表达科研行政合同的内容,但缺乏行政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笔者把其定义为:国家等科研行政主管部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为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国家重大、重点和一般的科研项目,由科研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经费或者物质资助,科研机构或者科研人员提供研究的科研成果而达成的旨在产生、变更、消灭科研行政法律关系的协议。因此科研行政合同应该是国家为实现科教兴国的目标而对科研实行的一种管理,是国家在宏观调控和在科研领域中的具体表现。
      �二、科研行政合同的特征
      �第一,科研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一种方式,因此,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合同可以在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之间签订,也可以在行政主体与行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签订,但不能在相对人之间签订。”[4]�而科研行政合同是国家科研行政管理机关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间签订,是在行政主体实施科研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形成的,是行政合同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合同,因此这种合同对其主体的要求就是其中必有一方是代表国家科研管理部门的行政主体即国家或者省市政府、机关单位科研主管部门。
      �第二,科研行政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达成一致
      �任何合同都必须基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而且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所以科研行政合同的签订也不例外。虽然行政主体享有优益权,但是科研合同的签订依然要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这里有两层含义:其一,在科研行政合同订立的时候,双方都有选择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其二,双方必须就科研行政合同的具体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否则如果科研行政合同当事人双方目的不一,权利义务不对等,就不再称作为科研行政合同了,没有了合同应该有的构成条件也就成为了完全的行政行为。
      �第三,科研行政合同是以实现公共科研管理目标,实现国家科研行政目标为目的
      �科研行政的目的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科研目标,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科研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直接涉及国家事务和社会的公共事务,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国家重大、重点和一般的科研项目进行科研攻关,具有直接的行政目的性,它并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服务的,是为满足公共利益而服务的。只有以执行公务,实现国家科研行政目标为目的的合同才能称之为科研行政合同。
      �第四,科研行政合同是用合同的形式确定权利义务,履行合同时受合同内容的约束
      �科研行政合同的订立要求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科研行政合同是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科研行政管理机关发出要约,行政相对人作出承诺,科研行政合同才成立。科研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在职权范围内订立科研行政合同,行政相对人也要求有相应的履行能力。科研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科研经费或者物质资助,科研人员提供研究的科研成果。合同成立以后,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受到合同内容的约束。要是一方存在违约的情况,就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在科研行政合同中,虽然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但是均要受到科研行政合同的平等约束。
      �三、科研行政合同的类型
      �现代社会的经济在不断发展,科研在不断更新,所以要求科研行政合同的形式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要求科研合同的类型多样化,这样才能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笔者对科研行政合同按性质和类别进行了四种分类:
      �第一种,科研行政合同按照研究的类型可以划分为基础研究科研行政合同和应用研究科研行政合同两大类
      �基础研究是探索自然规律,追求新发现、新发明,创立新学说,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基础理论和方法的研究。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2000年联合召开的全国基础研究工作会议上指出,我国基础研究工作包括三个方面:以认识自然现象、揭示客观规律为主要目的的探索性研究工作;以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学自身发展提出的重大科学问题为目的的定向性研究工作;对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系统地考察、采集、鉴定,并进行评价和综合分析,以探索基本规律的基础性工作。[5]�因此,笔者认为基础研究科研行政合同其特点是以认识现象、发现和开拓新的知识领域为目的,解释现象的本质,揭示物质运动的规律,或者提出和验证各种设想、理论或定律。没有任何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在进行研究时对其成果看不出、说不清有什么用处,或虽肯定会有用途但并不确知达到应用目的的技术途径和方法。研究结果通常具有一般的或普遍的正确性,成果常表现为一般的原则、理论或规律并以论文的形式在科学研究期刊上发表或学术会议上交流。
      �应用研究则主要是“为了达到某一具体的实用目的或目标而获取新知识所进行的独创性研究。”[6]�
      是为了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的研究,它主要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目的或目标。因此,应用研究科研行政合同其特点笔者认为其具有特定的实际目的或应用目标,是在围绕特定目的或目标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获取新的知识,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科学依据。其研究结果一般只影响科学技术的有限范围,并具有专门的性质,针对具体的领域、问题或情况,其成果形式以科学论文、专著、原理性模型或发明专利为主。一般可以这样说,所谓应用研究,就是将理论发展成为实际运用的形式。
      �一般社会实践中,基础研究科研行政合同占比较大,应用研究科研行政合同相对占比稍少。“美国大学的R&D活动中有60―70%为基础研究,日本大学的R&D活动有60%左右为基础研究,其余是应用研究,并且这种比例长期保持稳定。”[7]�
      �第二种,科研行政合同按照研究内容的重要性可以划分为重大研究科研行政合同、重点研究科研行政合同、一般研究科研行政合同。
      �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科研行政合同为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研究意义最为庞大,为国家工作大局服务,资助研究经费最多,经费可以达到每项80万元,研究时效最长,可以达3年或以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意义次之,主要阐释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和工作部署,资助研究经费每项15-20万元,研究时效一般为2-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主要研究国内外学科一般理论观点,资助研究经费每项10万元,研究时效一般为2年。
      �第三种,科研行政合同按照科研课题研究有无经费可以划分为资助项目科研行政合同、立项不资助项目科研行政合同。
      �资助项目科研行政合同即所研究的科研项目有国家科研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费资助;立项不资助项目科研行政合同其所研究的项目获得了国家科研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是不拨给经费,需要研究者自行筹集经费完成科研课题。这主要是由于研究课题的申请者众多,难以取舍,但科研主管部门的经费不足以支持全部申请的课题研究,造成研究课题获得批准,但没有研究经费的支持,需要研究者自筹,但是其也是属于科研行政合同的范畴,权利义务同样存在。一般说来,课题研究总是应该申请获得经费资助的,但是因现在国内各高校都在积极争取承担各级各类的科研项目,众多科研人员不论是申报职称还是进行各类形式的评比活动都需要各级项目的支持,评比的要求也是看项目层次的高低、数量的多寡,因此造成研究人员对有的项目申报有没有获得经费的资助并不关注,只要是有项目获得立项就行了,有个名头就够了。笔者认为这是在客观的历史条件之下的一种变通,是在其他特殊待遇条件下产生出来的立项不资助项目科研行政合同,迎合了某个阶段的某种需要,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立项不资助项目科研行政合同将会逐渐地消亡。
      �第四种,科研行政合同按照课题选题方向可以划分为招标项目科研行政合同、自选项目科研行政合同。
      �招标项目科研行政合同就是所研究科研课题是国家科研行政主管部门给定研究方向和课题名称,研究人员根据此方向和名称拟订研究内容填写申请书进行课题申报,如申报成功的合同就是招标项目科研行政合同;自选项目科研行政合同就是所研究科研课题是根据自己研究的领域和方向制订,自主选择研究课题,与国家科研行政主管部门给定研究方向和课题名称等无关联,研究人员根据自己拟订的名称拟订研究内容填写申请书进行课题申报,如被国家科研行政主管部门采纳获得批准则该合同就是招标项目科研行政合同。一般说来,招标项目科研行政合同应用比较广泛,适用于国家科研发展战略的需要,属于学术前沿、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对科学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推进作用。自选项目科研行政合同相对研究范围狭小,往往是在某种求知欲的驱动下根据自己的好奇心选择课题和研究领域,是对招标项目科研行政合同的一个补充。但是决不是说,自选项目科研行政合同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新生事物都是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进行生长的,自选项目往往可以向着人类未知的领域探索,并且出自于自己的爱好会全身心地投身进去,发挥巨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的经济的快速发展,科研行政合同作为管理国家事务,推动我国科研技术发展的有效手段,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将科研行政合同纳入到法律制度当中,实现法律对科研行政合同的有效调治,使其更规范、更有效率地发挥作用,这是我国法律制度层面面临的一个十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只要能充分地保证科研行政合同的正确实施与履行,才能确保我国的科研创新得以平稳、健康、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二版,2006,272.
      �[1]罗豪才,梁书文,姜明安.中国行政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298.
      �[1]张树义.行政合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72.
      �[1]沈荣华.现代行政法学》,天津大学出版社.2006,234.
      �[1]参见中国科学院网站http://www.省略/10000/10002/10005/2002/40618.htm
      �[1]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技术统计手册》的解释.
      �[1]顾淑林,郝致京.《发展基础研究和科学事业的几个政策问题》,载《科学学研究》19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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