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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索林权抵押贷款,缓解“三农”融资困境

    时间:2020-03-27 05:12:55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本文指出缺乏担保抵押物是制约“三农”间接融资的主要因素。借助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推行林权抵押贷款的案例分析,笔者认为在有条件的省份探索推广林权抵押贷款是缓解“三农”融资困境的一个有效方法。但从目前的探索看,林权抵押也存在着“抵押物评估有待规范和完善”、“贷后管理方式落后”、“业务授权滞后”等问题,必须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评估体系和多元化的风险担保体系,才能大力促进林权抵押贷款发展。

    关键词:“三农”融资;林权抵押;融资创新

    一、引言

    “三农”融资问题一直是困扰农村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着力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的问题,力争3年内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目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都需要金融服务的支持。从我国国情来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难点和重点都在“三农”。加快农村金融发展,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要解决农业、农户和农村融资难的问题。只有解决“三农”融资难的问题,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调整金融资源在城乡的分配格局,才能有效增加对“三农”的金融供给,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剖析了广东省“三农”融资的现状与问题,针对由于担保抵押物缺乏而制约“三农”间接融资的现状,提出应积极利用国家政策豁口,探索林权抵押贷款模式,以缓解融资困境。借助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推行林权抵押贷款的案例分析,本文提出要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评估体系和多元化的风险担保体系,打破林权抵押贷款瓶颈,大力促进林权抵押贷款发展,有效“三农”融资难问题。

    二、广东“三农”融资的现状与问题

    (一)广东“三农”融资现状

    从广东省的情况来看,近年来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基本稳定。其中农业银行的网点数量不断上升,邮政储蓄银行的网点数有大幅度的减少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断发展,截至2009年末,中小金融机构达5826家。

    数据及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9-10

    综合广东省近年的数据来看,金融资本入城趋势明显,农村资金缺口较大。县及县以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贷款余额占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额均不足40%。据对新兴、翁源、从化农村金融机构调查,近年来,广东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差自2000年起呈逐年上升趋势,到2007年末更高达19779.4亿元,存贷比一直保持在65%左右且有逐年下降的趋势。截至2009年末,除农业发展银行和村镇银行两个存贷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外,广东省内其他面向农村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存贷比较相对较低,广东农村资金大量流出使投入农村信贷资金来源锐减,表现出农村信贷资源“过剩”。

    涉农保险发展缓慢。自1993年以来,广东省农业保险规模呈逐年萎缩趋势,保费收入从1993年的14529万元,下降到2006年的1347万元,2009年末这一数字回升至11223.39万元,仍未超过1993年水平。

    此外,从涉农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状况来看。农业类上市公司偏少,农业类上市公司筹资额度较低。而在已有的农业类上市公司中,非农扩张、背农弃农的现象较多。

    (二)“三农”融资的突出矛盾

    对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地区(如广东),其经济商品化程度高,大都形成了相应的农业产业,农户为了发展生产,有一定的借贷需求。这些农户融资需求受到抑制的主要原因是达不到银行的放贷要求,最突出的矛盾是缺乏借贷需要的抵押与担保。

    现行的借款保证方式主要是采取信用、抵押和担保,其中财产抵押占大比例而农户用于抵押的资产缺乏。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土地和宅基地是不能进行抵押的,根据现行《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2条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4条、第49 条的相关规定,除“四荒土地”外原则上禁止设立担保抵押。现行的制度中,农村可供抵押的物品十分有限 。

    三、广东探索林权抵押贷款,缓解“三农”融资难

    (一)广东林业产业链价值较高,多家银行探索林权抵押贷款

    广东省林业产业较为发展,截至2009年,林业总产值2200亿元,其中第一、二、三产业分别为344.89亿元、1816.81亿元、38.42亿元,分别占林业总产值的15.68%、82.57%、1.75%。

    第一产业中,林木种植、林材采运、经济林产品种植与采集、花卉种植的产值分别为16.71亿元、47.04亿元、207.98亿元、59.59亿元,分别占第一产业产值的5%、14.08%、62.23%、17.83%。在经济林产品的种植与采集中,水果及干果、茶及其他饮料、林产中药材、森林食品分别为171.79亿元、17.15亿元、3.52亿元、10.54亿元,分别占经济林产品产值的82.6%、8.2%、1.7%、5.1%。第二产业中,木材加工、木质家具、木浆造纸的产值分别为229.21亿元、395.56亿元、375.37亿元,分别占林业第二产业产值的21.98%、37.93%、35.99%。第三产业中,林业旅游年产值为24.92亿元,占林业第三产业产值的91.90%。由此可见,在广东林业产业链价值较高,探索林区抵押贷款具有较好的基础。

    在广东省境内,目前已开展或准备开展与林权抵押贷款同类业务的银行有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工商银行等,邮政储蓄银行也正积极筹备开展有关工作。据省林业局统计,2009年全省(包括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已达到15.67亿元,惠及全省67个县(市、区)的82家林业企业和711户林农。

    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他们没有出台单项的信贷产品,且仅把林权抵押作为贷款的组合担保之一,从产品市场竞争力而言其竞争力并不突出。其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最长为8年;对速生丰产用材林、工业原料林、经济林和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项目贷款一般为5年,最长为10年,具体贷款期限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

    农村信用社也没有出台单项的信贷产品,贷款营销缺乏系统性,对林业产业的大客户覆盖不到,且利率较高,但其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机构数量从2008年的30多家至目前的50多家,农信社拓展该业务的决心较大。

    工商银行等其他国有大型银行,目前还没有类似产品推出,仅在维护林业产业高端客户时会配合运用林权抵押贷款。

    相对而言,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林权抵押业务发展较为迅猛。至2010年10月底,农行广东省分行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累计发放11.33亿元,贷款余额为9.83亿元,比年初增加4.85亿元,增幅为97.39%。贷款主要投放于营造林、林木加工等领域,其中法人贷款累放26户,金额7.41亿元;个人贷款累放188户,金额3.92亿元,无不良贷款,到期收回率达100%。

    农业银行开办的林权抵押贷款,对于种植桉树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业加工企业、营林企业以及中小林农,均可以凭合法有效的《林权证》向农业银行申请林权抵押贷款,借款的用途主要应用于林业生产融资需求,包括林木种植、抚育、林木加工和收购等方面的需要。目前农业银行要求用来抵押的桉树需要具备一定的面积和蓄积量,对用于抵押的桉树树龄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限以上,对申请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需按有关信贷操作规程规定办理,抵押物应符合法律规定,林木价值评估要由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评估,并取得由县或市林权登记管理机构核发的《林权证》,抵押率一般不超过林木评估价值的50%。农行在总结前期业务试点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及时调整林木抵押的有关信贷政策,一是将降低准入条件,放宽对桉树种植面积、生长年限、贷款期限和抵押率的限制;二是增加可抵押树种范围(如:松树、杉树和油茶树和茶叶等),进一步拓宽林木融资的范围;三是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利率,降低融资成本。如对公司加林户模式的桉树小额贷款可免保险、免评估和免抵押担保,实行基准贷款利率等。

    (二)制约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因素

    1.抵押物评估有待规范和完善

    一是林业专业评估人才缺乏,部分中介机构评估质量差且收费高。由于全国的林权评估专业人才建设缓慢,广东省符合银行中介准入条件的评估机构少。目前,经营行较多聘请外部中介进行评估,但由于准入的评估机构大多是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对林权抵押物的评估质量差且收费偏高,经营行反映部分中介机构甚至连林木蓄积量都不会计算。而真正具有较高评估水平的专业机构和人才往往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下属的林业规划院和专家,但他们又没有资产评估的经营范围,不符合银行的中介评估准入条件。目前,这种状况尚未得到很好的协调和解决。

    二是抵押期内林木因生长而价值重估的问题。林权在抵押期内,其价值除了受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外,另外林木的生长也将给抵押林木带来升值的必然性。在抵押期内,林权抵押随着抵押期限越长,抵押林权的价值将越高(剔除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因素的影响),抵押林权的抵押率也将逐步降低。部分客户认为,在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砍伐时,应可以在不归还贷款、不需补充更换抵押物或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以简单程序对抵押林权进行价值重估后,就可以砍伐增值部分的林木,目前还没进一步明确。

    2.贷后管理方式有待创新

    一是实地检查难度大。由于抵押林地面积较大、分布区域广,且多处在偏僻山区,现场检查难度大,在贷后管理及时了解抵押物的变化情况及采取相应措施等方面工作显得较被动。

    二是抵押物重估欠规范。由于很多银行尚未培养出自己的林权评估专业人才,对林权价值的重估缺乏专业技能和科学的测算方法,对抵押物林产的蕴藏量、价值测算具体方法不成熟,难以做到精细、准确,从而影响对抵押物价值的判断。此外,部分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证》的登记方式不统一,对银行开展业务形成一定制约。例如:对于通过租赁并分期付款获得林权的,部分林业主管部门认为抵押人后期租金支付情况无法掌握,林地使用权属于待定状况,在办理林权抵押登记的时候,对林地使用权留空白,不利于业务的开展。

    3.业务授权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

    林权抵押贷款是近几年新研发的产品,且林业产业的小企业客户占比较大,而省行对二级分行的小企业年度转授权往往没有单列林权抵押贷款,影响了业务办理效率,制约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以韶关分行为例,该行2010年的转授权书规定,韶关分行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为2000万元,前提是“落实足额房地产抵押”,非房地产抵押的小企业贷款需全部上报省行审批。因此,韶关分行办理小企业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时,应无论金额大小都需上报省行审批,影响了营销积极性和业务办理速度。

    四、优化林权抵押评估担保体系,大力促进林区抵押贷款发展

    (一)建立林权抵押评估体系

    目前国家林权评估体系仍不完善,社会上具有林权资质的社会评估中介机构仍较小,而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专家往往不在社会评估中介机构,为控制业务实质性风险,应建立林权的价值评估体系。评估方式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在当地林权抵押登记机关认可的情况下,鼓励采用内部评估。内部评估人员可根据需要,聘请或咨询专家进行协助评估,但不改变内部评估人员所承担的评估责任。外部评估中介机构的准入和管理按照省行关于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林权抵押的初期,可以建立区域内林权抵押价值评估参考库。根据整个区域现有的林权评估现状,在县域内建立林权抵押价值评估参考库,供各行在进行内部评估或内部确认时参考。条件成熟后,建立整个区域的林权抵押价值库。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林权价值的评估主要需要考虑坐落位置、树种、树龄、面积、蓄积量。

    从长期来看,政府部门应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制定出详细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把林地的使用价值作为森林资产列入评估内容,体现森林资源的真正价值;组建专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规范、有序、科学地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确保借贷双方的利益,进一步降低评估登记费用,减轻林农贷款成本,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正常开展。同时,还要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准入和退出制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从业准入制度以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定期考核制度等,以确保评估的质量。

    (二)建立多元化的风险担保体系

    一是积极引导各类担保机构介入林业融资担保业务,积极创办专门林业担保基金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林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逐步将林权抵押贷款担保业务推向市场,实现市场化运作。二是积极开展林业保险试点。林业保险作为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机制,不仅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林业稳定发展,而且通过保险可减少林业投资的风险,有利于改善林业投融资环境,促进林业持续经营。同时,通过开拓林业保险市场,有利于保险业拓宽服务领域,优化区域结构和业务结构,有利于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做大做强保险业。但是目前开展林业保险还存在很多问题,林业保险覆盖面积有限,特别是广大林农参与保险的积极性不高。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和沟通,研究制定林业保险试点方案,尽快开展林业保险试点工作。政府应实行保费补贴政策,减轻参保林农的负担。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林业保险知识和参保意义,提高林农投保的积极性,为开展林业保险营造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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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何德旭, 常戈. 农业产业化发展中正规商业金融的供给与需求分析[J]. 金融评论, 2010, 2:12-28

    (4)姜丽明.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发展[J]. 中国金融, 2010, 22: 61-62

    (5)张劲松, 赵耀. 农村金融困境的解析:信贷合约的角度[J]. 管理世界, 2010, 2: 177-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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