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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季府厅州县改制

    时间:2020-03-31 05:23:06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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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府厅州县改制是清末官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尽管各地进展参差,且不乏敷衍塞责,但与新政前比较,仍有不容置疑的变化:不少地区增加了佐治官,在倡导学堂教育、推动实业发展、普及巡警与加强治安方面均有所作为。为数不少的州县相继成立了议事会、董事会,对宪政知识的传播普及起到积极作用,移风易俗方面亦有成绩可观。清季官治与自治并举,一定程度上使府厅州县的绅权得到扩张、民权初步启蒙,为清季民初的政治活跃创造了条件。

    [关键词]府厅州县改制 分科治事 议事会 官治与自治

    [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1)09-0092-12

    1906-1911年,清廷为挽救危亡、仿行宪政而推行的官制改革,开启了政体的全面变制,为清季民初政制转型的承上启下奠定了重要基础。府厅州县改制是清末官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其成效与局限的认识与把握,有助于加深对辛亥时期复杂政情的理解。

    学界历来对清季府厅州县层面的官制改革评价不高,如张德泽就认为,除三司两道改制外。“其余无大变动”。除魏光奇、马小泉近年研究有所深入外,整体研究状况还是过于简略。这与府厅州县改制多在宣统年间匆匆推行,且因后来战乱频繁导致各省清代档案、文献散佚,民国时期编纂的方志对此记载甚少不无关联。揆诸史实,相对于督抚司道层面,由于人才、经费欠缺以及改革进程各种因素的制约,府厅州县官制改革整体相对滞后,变化幅度较小,且呈现出各地发展的不平衡状态,但就官治与自治的关系而言,仍有重要的变化趋向:不少地区在学务、巡警与劝业等方面增加了佐治官,推动了当地教育、实业、治安的发展,并成为民初官制的基础;相当多的府厅州县先后成立了议事会、董事会。为近代中国地方自治的开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一、府厅州县官制与吏治积弊

    府厅州县是清代直省司道以下的政府层级。府与直隶州、直隶厅并列平级,散州、散厅与县同级。清代直省州县以下无官治设置,统治者往往将知府称作“牧民之官”,而州县官员被视为“亲民之官”。

    清季改制前,府厅州县官制与吏治存在诸多问题,抨击之声不绝于耳,被诟病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端。

    其一,外官制自督抚司道以至府厅州县,结构层叠,办理政务过于繁琐重复,不利于政令贯彻,行政效率低下。

    其二,府厅与州县作为直省两个主要层级,佐贰官设置过少,不断为时人所诟病。知府总领属县,其佐贰官有同知、通判,但并非各府都普遍设置。截至1899年,全国共设府185个,仅有同知110人、通判88人。知州为直隶州或散州的正印官,掌理一州政务与刑名钱谷,其佐贰官为州同、州判,两者并设的不多,有的州甚至完全不设。清代改制前,除台湾外,共有73个直隶州,145个属州,而直隶州州同仅20人,州判35人;属州州同32人,州判35人。知县的佐贰官为县丞与主簿,据《光绪会典》所载,全国1314个县,仅有县丞345人,主薄55人。一般散州或县的官员约5-7人不等,面积与人口较少的县,只有3名额缺。瞿同祖指出,不仅州县官员各式僚属数量过少,“佐贰即助理知事官数量之少更引人注目”。为了凸显这一情形,他根据统计制作了全国州县佐贰官分布情况一览表。在交通及通讯落后的条件下,辖区辽阔的府厅州县,佐贰官过少,处理政务的效率自然备受影响。

    其三,府厅州县衙署虽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却甚少僚属,只有为数不多的书吏衙役,于是私人聘请或雇用幕友、长随、家丁担任助理和帮手。这些“编外官吏”往往直接或间接地插手政务及诉讼,对吏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由于宋代以后职官实行避籍制,有研究者注意到,县官均系外籍人(非本地),“地位郑重而进退频繁”,而地位卑下、收入微薄、操守差的胥吏,则多为本地人。他们和长随、家丁,则想方设法利用靠近权力的机会,通过种种方式获取利益和心理满足,祸害百姓,贬损官常。

    其四,府厅州县官员集吏、户、礼、兵、刑、工六官之事于一身,随着社会生活的日趋繁复,政务不断因时损益,对所辖地区的户口治安、司法诉讼、行政人事、税收漕运、教育教化、邮驿交通、防汛工程、赈灾慈善等事均要兼顾,就个人的精力、才具、能力而论,很难完全胜任。加上科举正途出身的官员首要在于树立道德楷模,以便驾驭办事得力的能员干吏,防止他们因为过于能干而不愿谨守规矩,一旦政府形态转换,要求其由做人转而办事,难免力不从心。道咸以来,为应对变局,清廷不断颁布保举和捐纳的谕令,要因之一即在于拔举办事人才。而官员出身的正途与异途比例因而出现颠倒。

    其五,府厅州县没有自己的正式财政来源,各种办公经费只能通过悄悄截留部分税收及向下级衙署收取“陋规”来支出。因此,假公济私、借机勒索的情况屡不鲜见,吏治腐败难以遏制。

    其六,清代严格实行避籍制,官员原籍与任职地至少相距500里之遥,孤身上任,不谙风俗人情,很难对所辖地区产生乡情依恋,贫瘠之区更甚。清中叶以后,由于人、地不宜等因素,难有乡梓之情,官员调动频繁,州县不久任,成为吏治的一个严重问题。清季有人评论道:“中国官制,凡行政官吏咸越省授职,无官本省例,于地方之风俗习惯,沿积趋尚,一概茫然,此已非政之善者。然苟使久于其任,则地方利弊,积久可以周知,循渐可以推行,虽不克治臻美备,要亦必有可观者。乃有朝湖广而夕奉天,今岁川陕而明岁苏浙者,民情未知,新令方下,而迁转之诏至,调补之文催,奔波方少息,行旌又载道。至有循良吏,而地方民禀请留一任而不得者。”官员既怀“客居”之心,“天下岂有过客而能为主人善治其事者哉?且也前客既去,后客复来,人民则迎送不绝,胥吏则交代不休。官与民痛痒既不相关,民与官爱戴亦不甚切。……然则欲议去中国官场之弊者,必先自久任始。”硎尽管顺治以来的历朝清帝均对州县官选任监管十分重视,因制度架构依旧,弊端始终难以克服。

    二、改制设想与难题

    对于府厅州县官制与吏治相互影响的问题,咸同以来批评者日渐增多,冯桂芬、薛福成等人均有专门论述。丙午至丁未年间的外官改制讨论及方案选择,将解决州县官制痼疾之事提上政府的议事日程。1906年8月戴鸿慈等奏改官制方案,认为应当取法日本府县分曹治事,各设专官,简化官制层级。建议裁撤守道及知府、直辖州两级,以州县直辖于督抚,采用普、法等国的省一州县一乡市三级制,以省为第一级,按辖区面积和人口分州县为大、中、小三等,不相统属。官员任用,“凡道府州县各班,皆可为地择人,分途并用。”

    针对府州县的既有官制与吏治现状,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端方等建议改革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立法、司法、行政分立,实行地方自治,府州县设立议事会与参事会,作为官治与自治结合的权力机构。二是改革回避制度,各级官员“不必更问籍贯,皆可简补,则不至视官如传舍矣”。三是“自改定官制之后,一切政费地方官皆得有权支销,如此则权限厘然”。四是“内外衙署,宜皆以书记官代吏胥”。五是新增官职,仿日本官吏考试办法,所学所用与所试结合,均须通过相应的专业资格考试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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