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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分业经营必要性分析

    时间:2020-04-26 05:21:11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是银行经营的两种模式。银行业从产生至今,经历了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分离、融合、再分离和再融合的阶段。当今各国,根据各自金融发展实践和国际国内宏观金融环境,分别选择了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模式。两种模式各有利弊,本文将结合我国宏观环境和分业经营的优势,分析现阶段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必要性。

    [关键词]分业经营 混业经营 职能分工型银行 全能型银行

    一、银行经营模式概述

    (一)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含义

    分业经营是指由法律限定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互相分离,分别由不同的金融机构经营的模式。吸收存款的业务只能由商业银行从事,而证券承销、经纪、自营,企业并购服务等业务由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经营。在分业经营模式下的商业银行又称为职能分工型银行。混业经营是指法律允许商业银行经营一切银行业务,包括全面的证券业务以及基金管理、保险等,混业经营模式下的银行也称为全能型银行。

    (二)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发展历史

    从银行业产生至今,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融合和分离大概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早期银行业与证券业自然分离。在远距离跨区贸易的背景下,办理货币汇兑和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和发行证券和票据的商人银行相继诞生。虽然各国没有专门的分业经营的法律,但是商业银行和商人银行的业务是自然分离的。第二阶段是二十世纪初的融合阶段。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证券市场的日益繁荣,使得商业银行在利益的驱动下向投资银行业务渗透并不断扩展,形成混业经营的局面。第三个阶段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经济危机后的法律限定分离阶段。1930年前后,股市投机猖獗,最终导致了大崩盘。股市危机迅速传递到了大量参与证券业务的银行系统,使得大量银行丧失流动性、面对挤提而倒闭,银行为解决其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又急于抛出股票,结果导致股市更大幅度下跌,形成恶性循环。人们普遍认为,正是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证券业务,导致了这次大规模的金融和经济危机。因此,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严格规定商业银行除用自由资本有限进行证券买卖以外,不能经营证券投资等长期投资。之后,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也通过颁布法律明确规定了分业经营的模式。第四阶段是七十年代以来的再次融合阶段。随着金融国际化带来的竞争压力,资本市场迅速发展导致的金融脱媒,各种金融创新对金融管制的规避,银行风险管理意识的加强和机制的完善,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开始放松对银行业分业经营的限制。日本、英国、美国先后立法,逐步允许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全面融合。这一时期的融合在经营规模、技术支持、风险意识方面和早期的自然融合已有了质的区别,业务综合化、全球化,以高度的信息技术为基础,以全面的风险管理意识和各种风险管理手段为支撑。

    (三)当前各国银行经营模式实践

    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的《金融大改革案》、日本的《新银行法》和修改后的《证券交易法》、美国的《金融体制现代化》改革方案,标志着原来实行分业经营的主要发达国家纷纷走向混业经营。当前,实行混业经营的国家主要是日本和欧、美发达国家,但是具体的混业模式又有所不同。第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在这种模式下,控股公司拥有银行和证券等子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开展不同种类的金融业务,每一个子公司都有自己独立的资本金和管理队伍等,各部门存在着严格的法律隔离。第二种模式是以加拿大为代表的银行母公司模式,它是一种介于全能银行与控股公司之间的一种混业经营组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以银行为母公司成立附属公司,开展证券、保险等不同的金融业务,银行和非银行附属公司之间有着严格的法律界限。第三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金融机构可依法从事存款和贷款、承销证券和证券经纪和自营、投资管理、保险等广泛的金融服务,不一定要由在法律上相隔离的附属公司经营,各业务部门之间也没有“防火墙”。从第一种模式到第三种模式,其业务融合程度逐渐加深,而风险的传递概率也逐渐加大。

    我国在1993年以前没有法律对银行的分业或混业作出规定,五大国有银行都开办了证券、信托、租赁、投资等业务。1992年,房地产和证券投资趋热,在缺乏严格的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监管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这种混业经营的模式加剧了风险累积,扰乱了房地产市场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金融秩序的稳定。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宣告我国银行业分业经营时代的来临。1995年《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对分业经营作了更具体和全面的规定,我国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法律构架基本形成。

    二、我国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的因素分析

    (一)外在因素

    1.资本市场极不成熟,表现在上市公司信息不透明、大量投资者非理性、监管不着力等。上市公司信息不透明、信息披露不及时,内幕交易约束不力,违法行为频频发生。大量投资者不具备基本的投资知识,单纯追逐资本利得。股票交易平均换手率和同行业股票市盈率远高于发达国家。允许混业经营,巨额银行资金涌入资本市场,将加剧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助长股市泡沫,累积风险,危害银行体系健康发展。

    2.法律体系薄弱,对债权人、中小所有者保护力度不够。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起步阶段,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司法不严的现象比较严重,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企业破产对债权人和中小所有者的清偿或者立法缺失,或者受到行政干预,正常程序遭到破坏。一些企业通过转移资产、假破产的方式逃避债务,或直接违约,歧视中小股东。银行进入债券市场,有可能导致风险进一步累积,增加不良资产比率,影响银行稳健经营。

    3.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尚未形成,没有卖空买空机制。金融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品是对冲风险的重要管理工具,尤其是股指期货,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系统性风险。而银行缺乏衍生品交易市场对冲其投资风险,必然导致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相对不足。卖空买空等受到限制,也使得在混业经营下银行不能提供全面的经纪业务,难以发挥其资金优势。

    (二)内在因素

    1.现代银行治理结构尚未建立。虽然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一些股份制银行的现代企业制度已基本建立,中国、建设、工商等国有银行已改组上市,但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型银行仍未建立起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银行治理结构。股份制银行所有者难以形成对管理层的有效约束,银行决策受到政府行政干预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机制没有建立,盲目进入资本市场将使得银行偏向于投资风险高收益高的资产而不利于银行安全稳健经营的原则。

    2.国有或国有控股体制下风险和收益不对称。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基本还处于国有垄断形态。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银行所有制结构下,管理层和所有者利益冲突的委托代理问题难以解决,风险和收益存在不对称。管理层在满足自身效用最大化而缺乏相应激励和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其风险偏好将驱使决策者偏向于高风险的项目,给银行带来高风险和高损失的负担。

    3.银行风险管理意识薄弱,风险控制能力不足。长期以来国有银行坏账率高居不下,尽管经过财务重组,截至2006年底全国商业银行平均不良贷款率已下降到7.1%,但仍高于5%的上限。而混业经营将对银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银行管理层缺乏强烈的风险管理意识,风险管理工具有限,是否能够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值得怀疑。

    4.银行业创新能力不足,难以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我国银行业准入门槛高,集中程度高,特别是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取资源,创新能力和动力不足。混业经营是否能有效整合两种业务,为客户提供更加多样化和一站式服务尚不确定。

    三、分业经营是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的必要模式

    (一)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各自利弊

    分业经营最明显的优点在于为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创造了一个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内部协调困难,在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间建立起防火墙,保证商业银行的稳健和安全,防止风险的相互传递和累加,从而抑制大规模金融危机的产生。此外,在金融市场发展欠成熟时期和银行业改革初级阶段,分业经营有利于专业人员培养,提高不同业务的管理水平和专业化服务水平。但分业经营不可避免地会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缺乏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在国际竞争中,职能分工型银行很难占据有利地位。

    混业经营恰好弥补了分业经营的不足,可以实现优势互补。由于经营更加多样化,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风险。混业经营打破了银行业和证券业、保险业的分开经营的界限,有利于更加广泛的竞争,提高效率。但是在金融市场不成熟尤其是资本市场不成熟、金融监管不完善的情况下,容易造成风险在银行和资本市场之间的广泛扩散,产生更大的金融动荡。

    从美国等发达国家在银行经营模式上的实践上看,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并没有绝对优势或劣势,而是与其社会环境、银行业发展状况、资本市场成熟程度、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等因素密切相关的。因此,我国在银行业经营模式的法律选择上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全面权衡风险和收益。

    (二)选择分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内在和外在环境的客观要求

    根据以上分析,我国资本市场处于发展初期,各种制度、行为主体还不成熟;法律、道德等金融生态环境薄弱;银行业内部竞争不充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未建立,风险和收益不对称;风险管理工具缺乏,风险管理能力不足。当前我国又出现了股市波动较大,房地产市场过热的情况,加之美国次贷风波影响深远,外部金融环境不稳定,在选择银行业经营模式上,必须重视防范风险,防止风险在资本市场和银行业之间的相互交叉传递,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危机的全面爆发。然而在面临入世承诺期满来自外资银行的竞争时,选择分业经营的担忧在于我国银行业如何在竞争中夺取优势地位。竞争的实质是客户资源的争夺,在短期内,由于消费惯性、银客关系以及市场定位差别等原因,外资银行的进入不会对我国银行业产生大的冲击。我国银行业创新能力不足,服务理念相对落后,即使实行混业经营,也未必能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服务。综合各种因素,当前我国还不具备实行银行业完全混业的客观环境,分业经营是我国现阶段银行业必要的经营模式。分业经营将有效防范风险累积,促进银行业和证券业各自的竞争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实行混业经营,还有待于资本市场的充分发展、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银行业更深入的改革后,由市场需求的力量推动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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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廖祥,敏廖辉,关于我国银行业分业和混业经营体制的比较分析【J】,企业经济2006(9):14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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