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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活动结合? [论中国高校法律援助与美国诊所式教育的结合]

    时间:2019-02-04 05:43:15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 本文通过对中国高校法律援助与美国诊所式教育的目标、基础的比较,指出高校的课程改革和高校与法律服务机构的合作是让中国高校法律援助摆脱目前仅作为学生社会实践的一种方式而成为可以获得良好教学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条件,让中国高校法律援助可以具有与美国诊所式教育相近似的功能。
      [关键词] 法律援助 诊所式教育 结合
      
      基金项目:2008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学专业教学方法研究”(08SJB8200008)
      
      诊所式教学于20世纪60年代起源于美国,与传统的以哈佛大学法学院兰德尔教授为代表“图书馆式学习”的案例教学模式有着质的区别。它在本质上是对美国更早时期的“学徒式的律师职业教授方式的部分恢复。随着诊所式教学方式在美国本土法学院的引入与发展,美国的一些教育机构开始致力于向其他国家推广此种教学模式。推广潮流中,中国部分学者开始研究诊所式教学在中国法学教学中的可行性与利弊,同时一些法学院引入了诊所式教学方式,但更多的中国法学院是以学生法律援助的模式作为诊所式教学的一种形式。截止到2007年底,已有64所高校引进了诊所式法律教育并成立诊所式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态势上的混乱,让部分高校和教师产生了错觉,认为学生法律援助就是一种诊所式教学,更有甚者认为案例教学或模拟法庭也是诊所式教学形式,这着实存在着巨大的误解。诊所式教学不仅仅是教学的过程,而且是学生取得学分的方式,更是学生与社会进行法律实战交往的方式。绳愆纠谬,本文在指出两者区别的基础上寻找两者结合的条件以有助于中国的法学教育。
      一、中国高校法律援助与美国诊所式教育的目标比较
      中美两国在各自法律制度的要求下对法律教育的认知存在较大的差异,影响了对法学或法律教育的目标设定。
      中国一般认为对全日制本科生进行的法律教育,确切地应该称为是法学教育,是让学生了解、掌握法学学科的知识体系、基础知识、学术前沿、现行法律等内容,培养的中心是让学生对法学学科及我国的法治现状有全面的了解。随着法学本科四年级学生被允许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及法科学生就业压力的双重影响下,各个法学院逐渐关注对学生实际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法学院传统的教学方法需要改变以适应时代的要求。学生虽然毕业后进入法律职业领域可以继续学习,但是对法律精神的领悟确丧失了一个良好的时机。
      美国的法律教育是在学生完成至少一个学士学位以后展开的,主要完成对学生的法律职业性教育,让学生毕业后可以成为律师进行职业生活。因此,法学院培养学生法律运用技能做为最主要的目标。法律运用技能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第一,法律职业全面层面的概念性基础的两项分析技能:问题的解决和法律分析;第二,对于法律业务而言很重要的五项技能,法学研究、事实调查、交流、咨询、谈判;第三,其他需要具备的技能,着眼于采用或建议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方式选择技能,确定行政管理能力对有效组织和管理律师事务的必要性的技能,确认和解决道德困境的技能。
      二、中国高校法律援助运作与美国诊所式教育的基础比较
      (一)制度基础角度
      从法律制度方面来看,中美两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对法律援助和诊所式教学的衔接程度不同。中国高校的法律援助不能发挥有效的社会作用实则与中国的律师制度与诉讼制度密切相关。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必须是获得律师职业执照的律师或者政府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社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条件和经过法定程序参与诉讼,没有律师职业资格的在校生没有权利获得进行法律援助的资格。同时,取得职业资格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合格后,经过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许可,才能获得律师职业资格。因此,允许本科生在大四阶段参加司法考试,却因时间、实习与档案管理的原因无法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这样的结果使得学生参与的法律援助只能成为一种没有太多社会效果的法律咨询形式。然而,美国有与诊所式教学相对应的法律制度,让学生真正地参与案件的实际审理,甚至满足一定的条件后可以成为案件代理人。同时,美国诉讼费用并不是由败诉方一方承担,案件当事人不用担心委托学生会对其造成更多的损失。法律制度的支持使得美国的诊所式教学成为切实可行、具有实效的方法。
      (二)财务制度角度
      中国高校的法律援助机构资金一般来源于学校,此外还来源于基金会。有的是学校或学院直接拨款,专款专用;有的仅仅是从学生实践活动经费中拨出一点,资金来源不稳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援助依法为公益性质,不收取费用,同时,指导教师和学生对被援助的当事人不承担经济方面的法律后果。机构的指导教师和学生最后还可以定期获得象征性的报酬。美国诊所式教育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公益,是为了训练学生成为出色的律师,其财务运作是围绕这样的目的设置的。一般情况下,其独立与学院运作,财务独立,资金来源于基金会的捐助、学校的资助、向案件当事人收取的费用,资金来源形式较为稳定。
      (三)人员基础角度
      中国高校的法律援助指导教师一般是法学院具有律师资格并有律师实务经验的青年教师兼职担任,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定。这样的安排很难规制指导教师的指导活动。法学本科学生是经过高考进入法学院学习的,在这之前没有获得过任何学位,不具有其他领域的专业知识,不具有足够的阅历与人生经验,并且也不一定就具有希望成为律师的想法,这些因素对他们实际操作法律的技能的形成产生了负面影响。美国诊所式教育的指导教师是专职的指导教师,并且必须由具有丰富的律师从业经历和良好品格的人员经过基金会或学院任命,这使得指导教师具备了足够的资历、经验、能力和时间投入指导。学生必须具有其他专业领域的知识、有过一定的人生经历之后才能成为法科学生,并且都抱有成为律师的希望。这让学生具有更大及持续的热情、动力与信念去学习和培养运用法律的技能。
      三、中国高校法律援助与美国诊所式教育结合的条件
      第一,高校对法律援助重新定位。高校需要改革现有的学分制度,将法律援助作为一门选修课程纳入到学位课程中。一方面,通过常规化课程的确立,法律援助可以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不再是应景性的短期产物。另一方面,增强可操作性,使法律援助对教师学生的作用可预见与规范。法律援助作为课程,指导教师人员稳定,对其可以依章考核。学生通过参加法律援助,也能获得学分。这样可以激励学生以更多的专注与精力来对待法律援助活动。教与学双方面共同努力,可以获得更好的教学效果,有利于培养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的法律人才。
      第二,高校与法律服务部门合作。在目前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高校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部门合作主要以协商的方式达成。那么,在协商合作时,双方应该约定指导教师的责任,这样可督促指导教师用心指导。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可以让学生参与到真正的司法活动中,体悟我国司法现状。虽然这些观察暗示了一个法学院和职业律师界应联合起来参与律师的职业培养的连续统一体,但法学教育者和职业律师要承认他们在向新律师传授这些技能和标准方面有着不同的能力和机会,这一点是很重要的。所以,法律援助必须与地方的法律服务资源结合起来,更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法律素养。
      四、结语
      中国高校的法律援助不应该仅仅被视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一种方式,而应该视为学生课程学习的一个组成部分。有针对性的“学术思想指导”,启发学生通过深入学习与研究自己悟出“法的理念”和“法的精神”来,这才是大学教师应该起到的最重要的作用。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让教师、学生与社会的共同参与到法学教育中,这更利于培养适合我国法治发展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参 考 文 献
      1.黄龙.法律诊所教育及其局限性.[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转引自李芳.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中国的实践[J].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第26卷(2).
      2.《指标内涵说明》,Http://202.205.68.134.
      3.杨欣欣主编.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A].法律出版社,2002(7).
      4.梁西 宋连斌著.法学教育方法论――同读者讨论“国际法研究”、“论文写作”和“课堂教学”等问题[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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