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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马克思的农村公社理论及其社会历史意义

    时间:2020-03-19 05:20:12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马克思终其一生都在探索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旅途上不懈地跋涉着,晚年的马克思在探究人类社会发展形态的路途上,将目光的着眼点转向了东方社会,并在研究俄国农村社会形态的基础上,惊人地发现了存在于原始社会与奴隶社会之间的,具有承前启后意义的农村公社这一原始社会形态。

    关键词:马克思;农村公社;人类社会;历史规律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8-0010-02

    马克思对农村公社的研究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形成了丰富的理论内涵,也具有巨大的社会历史意义。下边将对此进行具体的探讨。

    一、马克思探究农村公社的理论动机

    马克思对农村公社的研究始于他在研究原始社会——这一人类历史的第一个经济形态的基础上。受认识水平和历史局限性的限制,在《共产党宣言》发表之前,马克思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探究停留在了奴隶社会之上,奴隶社会之前的社会形态和发展规律,几乎成为无人可以探知的未知境地。为了更加深入得剖析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规律,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本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确立了人类文明社会三大阶段的演化顺序后,决定去弥补唯物史观的这一历史缺陷,从而开启了马克思对农村公社几十年的研究历程。马克思对农村公社的探究历程,恩格斯在为1888年《共产党宣言》英文版的注解里曾经从侧面对马克思的这一探究历程进行了一定的表述。

    恩格斯认为,马克思对史前状态的社会基础的探究在1847年之前完全处于一种模糊状态,直到在哈根豪斯研究了俄国的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进而证明了以土地公有为特征的农村村社是从亚洲到欧洲最原始的社会形态。而马克思真正的弄明白这一原始的社会结构,则是基于摩尔根对氏族本质及氏族在不同地区、不同历史条件下所存在的原始部落中的地位的确定。而正是由于这种以土地公有为特征的原始公社,这一最原生的社会形态的解体,从而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为夺取私利而不断进行对抗的历史阶段,而从此刻起人类社会进入了阶级社会。

    19世纪70年代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的出现,对马克思探究原始社会起着关键性作用。在认真地研究了这一书之后,马克思真正地认识到,氏族公社才是原始社会的典型结构,而非农村公社。在这一研究的基础上,马克思才把“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作为农村公社的历史定位。这是马克思对农村公社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科学定位,也是我们未来研究农村公社的基础。恩格斯是在马克思对农村公社这一个过渡历史形态研究的基础上,重新对人类社会形态的发展顺序进行了划分。他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将人类社会发展形态的顺序确定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恩格斯这一对社会形态发展顺序的科学划分直到今天依旧被我们所认可。因此,从这一点上来说,马克思对农村公社所做的科学探究,奠定了未来的历史唯物主义研究的基础。

    二、马克思关于农村公社理论的基本思想

    首先,农村公社起源于“家庭和扩大氏族的家庭”,氏族是原始社会的本质形式,是原始社会赖以存在的最基本的社会单位。氏族制度是原始社会赖以组织和维系的手段。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的表述已经鲜明地证明了马克思的这一科学判断,马克思认为,从人出现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个人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形体而存在,而是依赖于由若干个个人所组成的集体之中,也就是所谓的家庭,而这种家庭形态的不断扩大和发展,从而组成了所谓的氏族组织。因此,这就使氏族成为原始社会赖以生存的组织基础。

    另外,马克思科学地探明了氏族与家庭的关系和氏族的起源问题。马克思认为,氏族产生于杂交集团,氏族产生的根本前提则是兄弟、姊妹等的血亲关系的分离,也就是说从熟人社会转向生人社会。血亲关系的分离是氏族制度产生的充分必要条件,没有血亲关系的分离,就没有氏族制度的产生。氏族一旦产生,就继续是社会制度的单位,而家庭则发生巨大的变化。

    其次,马克思在确定农村公社的历史定位时,对农村公社和原始公社进行了区分,认为农村公社是由原始公社演化而来。由于社会结构的不同形态,地理环境对人的不同影响,历史发展的差异,使原始公社的建立也呈现出了巨大的差异性。晚年的马克思,除了大量地阅读别人留下的珍贵资料之外,还对农村公社的生产方式、土地所有制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并留下了珍贵的“人类学笔记”。

    在对公社研究的早期,马克思认为欧洲各地的亚细亚的或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都是原始形式,起源于印度,但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马克思认为无论是蒙古的、俄国的、德国的,还是印度的公社形式,都是自发形成的,都是古代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晚年的马克思又继而在对农村公社的历史与现实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得出了一个这样的认识:由于不同地域、不同国家、不同文化间的差异,不应将所有的原始公社都按统一的标准来划分。“关于不同形态下原始社会解体的历史,还有待于撰述。”马克思在摩尔根对氏族的全面研究的基础上,指出氏族公社是建立在公社各个成员的血亲关系基础上的,而农村公社“割断了这种牢固而狭窄的联系”,“是最早的没有血统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从而马克思把农村公社与原始公社成功地区分开来。

    马克思在此基础上进而形成了一种关于社会历史发展形态的新论断。简单地说就是:人类社会形态可以划分为原生的——次生的——再生的三大类型。氏族公社是原生的社会形态。农村公社时期“是从公有制到私有制、从原生形态到次生形态的过渡时期”。

    最后,马克思具体阐述了农村公社的特征。在马克思早期研究农村公社时曾经初步表述过农村公社的特征。马克思曾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一文中,引用了1812年英国下院委员会的报告。这份报告提到了印度村社制度的特殊性质:在地域上,拥有一定的土地,并且有由历史所形成的固定的边界;在政治上,以自治为主要特征;经济上社会内部有了一定的劳动分工,等等。马克思继而认为,所谓的农村公社就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所谓村社制度”;以上所描述的公社的特征是实际上是建立在家庭手工业上的“特殊结合而自给自足”,“带着种姓划分和奴隶制度的标记”;在某些这样的村社中“全村的土地是共同耕种的”,“村社内部存在着奴隶制和种姓制”,“很难想象亚洲的专制制度和停滞状态有比这更坚实的基础”。这是马克思在分析印度农村社会的基础上,对农村公社制度所形成的初步的特征分析。晚年的马克思在分析了印度农村公社在土地、农业和手工业等方面显现出有计划的分工等之后,他认为,农村公社自给自足的经济特性,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这种社会基本经济因素的稳定性,使亚洲的农村社会很难受到政治风暴的剧烈冲击。

    三、农村公社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意义

    首先,农村公社是一种过渡性质的社会形态。马克思认为这种过渡性,最主要的体现在公有与私有因素的并存,进而体现为公有制社会形态向私有制社会形态的过渡。

    农村公社的产生与早期的产业分工有直接的关系,即与种植业从畜牧业中相脱离有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同土地的公有向私有的转化有直接的关系。恩格斯在摩尔根等人的研究基础之上,将原始社会划分为两大时期,即蒙昧时期和野蛮时期,又在此基础上将每个时期划分为低级、中级和高级三个不同的阶段。而恩格斯直接将农村公社的产生归结于野蛮时期的中级阶段。他认为,耕地仍然是部落的财产,最初是交给氏族使用,后来由氏族交给家庭公社使用,最后便交给个人使用;他们对耕地或许有一定的占有权,但是更多的权利是没有的。

    其次,农村公社的过渡,导致了阶级的产生,以剥削为特征的阶级社会形态得以确立。无论是东方社会的过渡还是西方社会的过渡,农村公社都占据着社会形态过渡的关键一环。

    从无阶级社会到阶级社会的过渡,有两条不同的道路,一条是政治学或管理学意义上的过渡道路,一条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过渡道路。

    政治学意义上的过渡道路,恩格斯从国家起源的角度,认为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生产力的发展,农村公社形态下的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也就是社会的公仆逐渐的变为社会的主人,而伴随着地位的转变,原来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手中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也演变为阶级社会中主人对社会的政治统治职能。经济学意义上的过渡道路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生产的劳动效率也不断提高,久而久之,在社会生产中就出现了剩余产品,于是私有制出现了。为了尽可能多地占有剩余产品,不同的族群间于是爆发了战争,而战争的结果是,战败的一方成为另一方的奴隶。于是以私有制为基础,以剥削为特征的奴隶社会得以逐渐确立,也就是说人类社会正式地进入了阶级社会。

    再次,农村公社的氏族习惯孕育着奴隶社会变革的血液。恩格斯认为,当奴隶社会走向发展的桎梏时,是由于他们的氏族制度、人的本性以及民主本能,从而使欧洲重新焕发了活力。同样,在中国深深地扎根于中国人心底的早期农村公社时期的淳朴思想,也影响着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时代变革。

    最后,在阶级社会里,农村公社的存在对社会发展是起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在不同的时期马克思有不同的看法。在对农村公社研究的早期他认为,农村公社在阶级社会里,在很大程度上,对社会发展所起的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这是因为,在自然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造就了农村地区独特的自给自足的封闭小农经济,较少受社会变革的冲击,对社会的影响也较小,因此,不利于社会的变革。

    但是,晚年的马克思在深入的研究了东方社会尤其是俄国的农村公社之后,马克思的思想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他认为,可以借助传统的农村公社所独有的特殊品质,来建立新型的农村公社。他认为,社会矛盾发展的最终结局都是一种本质的回归,而农村公社中所具有的公有制的因素,对于我们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继而建立共产主义社会,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总之,农村公社这一过渡社会形态所具有的独特作用,既推动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也在一定的程度上阻碍着社会历史的前进,而无论这一社会形态对社会的发展起着推动或阻碍的作用,它都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这一社会形态所具有的独特性质,对于未来社会历史的发展仍具有巨大的启发意义。

    参考文献:

    [1]徐鸿修.先秦史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55-76.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73-581.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75-180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460.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141.

    [6]卢卡奇.卢卡奇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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