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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市场上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浅析

    时间:2020-04-26 05:14:55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中国科学院 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财务部,辽宁 沈阳 110171)

    [摘 要]本文立足于证券市场上会计信息披露问题,通过三个层次来阐述观点。首先是“是什么”,即对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给出了一个简单的描述,并对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划分为三类,分别阐释;其次是“为什么”,即驱动如此之多的上市公司以身犯险的原因有哪些;最后是“怎么办”,即针对上面所提及的现象和原因给出了一些较为浅显的措施。通过这三个方面的分析与银广夏案例的剖析相结合,旨在阐述会计披露方面仍存在的缺陷,并争取更多对证券市场体制方面的关注。

    [关键词]证券市场;会计信息;银广夏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41-0070-02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占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逐渐发展成国家经济的晴雨表、指示器。从功能上看,证券市场通过证券信用的方式融通资金,通过证券的买卖活动引导资金流动,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推动经济增长,提高经济效率。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其信息披露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运行成败。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就必须要求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做保证。然而尽管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会计信息披露体制已经实现从无到有的转变,但我们还应看到这些年信息披露上出现过的违规违法事件。据资料显示,我国上市企业违规信息披露可以分为三大类,其中绝大部分属于信息未披露,占70%(这包括各类未及时报告,公告重大信息和故意隐瞒信息造成多处遗漏,或者存在多处重大遗漏);虚假信息披露13%;其余属未经批准擅自披露。纵观全局,中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方面是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如财务报表中的数据明显失真。另外,对信息的相关预测明显缺乏根据等,也属此类。“包装上市”,虚报利润,误导投资者,这样的现象近年来屡见不鲜。其中的“琼民源”“红光股份”“亿安科技”等恶性造假事件更是影响恶劣。东方锅炉为争取上市资格,在1992—1994年虚增利润1500万元;银广厦仅在1999—2000年就虚构了745亿元利润。这些事件给证券业带来一次又一次的重大冲击,也使百姓的投资信心备受打击。第二方面会计披露上的问题主要体现为披露信息不及时。这样的行为一方面给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提供了条件,使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同时也降低了信息的使用价值。第三方面问题体现为披露信息不充分,或是夸大,或是隐瞒,采取避重就轻的手段来误导投资者。这三方面的问题并存,使得证券业的良好发展变得步履维艰。“银广夏”一案所带来的冲击就是很典型的一个案例。

    银广夏公司全称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证券简称为ST广夏(000557)。1994年6月上市的银广夏公司,曾因其骄人的业绩和诱人的前景而被称为“中国第一蓝筹股”。然而这些令人叹服的业绩背后却有着重重疑点。在被相关杂志(《财经》)曝光其经营存在着众多“不可能现象”并由相关部门对其实施全面调查后,终于中国证监会对其做出了众多处罚。2002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自1998—2001年期间累计虚增利润77156. 70万元,其中:1998年虚增 1776. 10万元,由于主要控股子公司天津广夏1998年及之前年度的财务资料丢失,利润真实性无法确定;1999年虚增 17781. 86万元,实际亏损 5003. 20万元;2000年虚增56704. 74万元,实际亏损 14940. 10万元;2001年 1~6月虚增 894万元,实际亏损2557. 10万元。从原料购进到生产、销售、出口等环节,公司伪造了全部单据,包括销售合同和发票、银行票据、海关出口报关单和所得稅免税文件。银广夏案在中国股市发展史上是一件影响深远的大案。在这起案件中,会计师、证券分析师的严重失职起到了为虎作伥的恶劣作用,事后,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被注销执业资格,吹捧银广夏的一些股评家也在市场上销声匿迹。银广夏董事局副主席、总裁李有强,董事局秘书、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丁功民等人被宁夏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后被判刑。2002年5月,中国证监会又正式作出对银广夏的行政处罚,对公司罚款60万元。此次事件给证券业敲响了一次警钟,也使我国证券业会计信息披露体制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和质疑。

    那么,这样严重的违规行为主要原因又是什么呢?首先,根本原因必然是其中可以获得的巨大利润。在这样一个特殊的经济转型期,各个方面都有很强烈的利润需求。国有企业急于通过改组实现股份制并能够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就在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上作假;某些政府为了取得业绩,加快地方经济发展也对这样的做法置之不理,甚至是顺水推舟。对于那些已经上市的公司,为了吸收更多的资本,他们报喜不报忧,使利润虚增,从而实现再融资。近些年来,有不少公司业绩年波动很大。需要配股或集资时,利润被推的很高,非常有吸引力;但当完成配股或增发后,利润又迅速下滑。这样的现象都属于不正常的波动,其背后也大多都有一些不可示人的原因。

    另外,由于近年来上市公司数量越来越多,披露的会计信息数量很大。许多公司就会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被证监会查处的可能性很小,甚至想着钻证券法的空子以谋求暴利。由此造成了违规违法操作的成本较低,违纪披露会计信息从而达到小群体利益最大化的诱惑力就很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5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尽管这一通知一定程度上对一些问题做出了明确解释和规范,但是对于老百姓因受到此类金融诈骗的索赔等问题,仍没有给出一个十分明晰并且强有力的保障。譬如该通知的第四条“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独立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这就是说,受害者对投资进行索赔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或是委托代理人直接提起诉讼,而不应采用集团诉讼的方式。但往往个别普通投资者的力量与大型上市公司的力量相去甚远,这也是在许多国家出现金融欺诈时,多数采用集团诉讼的方式联合进行索赔的原因。而该通知做出的规定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受害人索赔的能力,很难说利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完全保障。

    除去上述因素外,外部的监管不力,如部分会计师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有所缺失以及公司结构上的设置缺陷等也都是直接或间接造成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不合规合法的原因。针对这些问题,对信息披露就可以提出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的要求。

    从公司的运营上看,首先应当增强内部控制力。建立健全内部标准体系,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定位,限制董事会和总经理班子的交叉度,尽量避免控制权、监督权、执行权集于一身,同时监事会应该更好地发挥效用。从会计制度和方法的角度上看,应该通过完善相关法规政策以给出一个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披露会计信息时,避免前松后紧,误导投资者从而造成证券市场不良波动。同时,对同一会计事项由于往往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进行披露,这就对企业会计操纵打开了方便之门。部分上市公司通过配股来扭亏,“保壳”;通过高估资产、延长递延资产摊销期、潜亏挂账变更等处理方法来虚增利润。因此在做出相关的规定方面还有很大的发展完善空间。

    总的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可谓刚刚起步,这个发展的过程不可能一帆风顺。近些年来的一些金融诈骗案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教训也有很多的启示。这些上市公司之所以能够肆无忌惮最终危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从很大程度上说,是依赖于其在披露会计信息时做了手脚。只有我们通过在政策上加强监管,在公司内部加强控制,在外部监管体系上进一步健全,才有可能建立一个运行良好,发展平衡的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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