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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因没接丈夫电话便再遭毒打

    时间:2022-08-19 17:50:0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7日,慶阳市华池县法院接到华池县妇联的函称,本县柔远镇居民高某求助,她与丈夫李某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而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以前小吵小闹,对丈夫偶尔的暴打均忍气吞声,沉默应对,现在丈夫变本加厉,殴打已成家常便饭。2016年6月3日,仅因她没有接听丈夫的电话便又再次遭到毒打。事发后,她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妇联请求援助,因伤情较重,在华池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妇联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的劝说,为防止高某再次遭到伤害,建议华池县人民法院对高某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办案过程


      华池县人民法院接到县妇联的建议函后非常重视,当即指示由家事法庭派工作人员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同时由家事心理疏导师对高某进行心理疏导,依据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人身安全保护,家事法庭第一时间指派2名家事调查官,与妇联的同志到医院调查了解情况。
      据了解,高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已经有两个孩子,大儿子今年参加高考,为了不影响孩子的考试,遭受到殴打后,她一直在家休养,孩子考试结束后她才入院治疗。高某向家事调查官出示了手机照片,照片显示其脸部有明显的殴打痕迹,脚部有大块的青肿,她称自己全身不适,身心受到巨大的伤害。面对家事调查官,高某声泪俱下地控诉着这几年受到的委屈,李某不止一次动手,每次她都考虑孩子和维护家庭的和睦稳定,一个人默默地隐忍。谁料想这次李某变本加厉,只是未接听电话,就对她拳脚相加,共同生活中根本不拿她当人看,惧怕再一次遭受到家暴,便口头向家事调查官申请对她进行人身安全保护。家事审判庭聘请的心理疏导师对高某进行了情感疏导、心理干预,尽可能抚平高某受到的心理创伤。高某表示,她一直尽心尽力地过日子,内心其实并不想离婚,只是一次又一次的伤害让她很恐惧,现在希望法律能保护她免受伤害。
      当天下午,调查官将调查结果立即向家事审判合议庭进行汇报。合议庭评议认为,高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高某遭受到家暴,有该县妇联的便函、现场拍摄照片、医院诊断证明及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可以证明,一致认为高某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当即做出裁定,禁止李某对高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如被申请人李某违反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6月17日,华池县人民法院向李某发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华池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保护共同生活中的弱势群体一方免受无端伤害,督促构建和睦、无家暴、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李某收到裁定书后,家事审判庭主审法官对李某进行了耐心地劝说,希望他珍惜夫妻感情,拒绝家暴,当庭告知违反裁定书内容的法律后果。李某当即表示,原本以为夫妻之间的打闹无伤他人,现已触犯了法律,今后一定改正自己的错误,严格执行裁定书内容,不再实施家庭暴力。为让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地发挥作用,法官及时将民事裁定书分别送达申请人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及该县妇联,形成了多方联动的工作模式和保护机制,共同为申请人撑起一道法律的保护屏障,全方位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办案启示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利益是摆在司法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在家事审判改革中,面对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家暴案件举证难,一般起诉离婚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定。法院在作出人身保护令后,如何有效地保障保护令发挥真正的作用,均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尤其是公安机关和妇联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案件中由妇联将有关情况告知法院后,法院立即指派家事调查官对函告中的情况进行核实,通过走访街坊邻居,结合医院的诊断证明和伤情照片,家事调查官出具《家事调查意见书》。办案法官根据家事意见书的建议,与其他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后作出裁定。裁定作出后,当面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并告知裁定书禁止的行为,明确告知若违反裁定书内容的法律后果。与此同时,安排法院的特聘心理学辅导师对申请人进行适当的心理辅导,防止极端事件发生。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对裁定书内容进行联合执行。
      在该地区中,大男子主义盛行,家暴案件经常发生。在离婚诉讼中,多数夫妻感情破裂均源于家暴,但在审判实践中对家暴的认定过于苛刻,主要是语气难以固定,偶尔的暴力很难评定为家暴。该案件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庆阳市第一例人身保护令案件,对今后其他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利益,需要多部门联合行动,尤其是妇联、公安、检察院、法院形成合力,共同为妇女儿童撑起一片没有泪水的天空。
      现在华池县人民法院积极转变审判理念,一致认为,在家庭生活中,申请人身保护令不以解除婚姻为前提,只要共同生活认为自己的人身受到威胁,均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法院在作出保护令后,只是预防家暴的可能发生,并不能必然推定另一方有家庭暴力的行为。需要人身保护的一方,不再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将潜在的危险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解读违反“保护令”轻则拘留重追刑责


      《反家暴法》实施2年多以来,在甘肃等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妇女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什么、如何申请、谁来执行、有何作用等这些问题,不少妇女姐妹仍然迷茫,本期我们再次请相关专家予以权威解读。
      保护令是什么?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暴法》提出的一项新举措,是专门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人,提供的人身安全保护制度。
      新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如何申请?《反家暴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 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保护令申请成功后,最长有效期为6个月。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作用?专家解释,保护令下达后,主要是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换言之,如果老公打老婆,老婆申请到保护令,那么老公就不能跟踪、骚扰老婆及其家属。如果事态严重,还有权要求老公搬出去住。
      谁来执行?新法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反家暴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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