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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言二拍”中民众对诉讼活动的认识

    时间:2022-08-22 19:50:0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对于传统文学的法律探讨已经有不少论文著作了,对于“三言二拍”的法律研究也已经有很多学者写下诸多论文。但是遗憾的是这类论文大多是对于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而对于“三言二拍”中民众的诉讼意识、诉讼观念类的研究文章却比较少。文章基于对“三言二拍”的故事案例为研究对象,从故事的情节细节、人物对白等细微之处入手,研究其中的诉讼现象,反映当时人们的诉讼意识与观念,并且进一步对这种诉讼认识的现象形成原因进行合理的分析。
      关键词:“三言二拍”;诉讼认识;诉讼观念
      “三言二拍”是指五本书的合集,即《喻世明言》、《警世通言》、《醒世恒言》,《初刻拍案惊奇》、《二刻拍案惊奇》。前三本称为“三言”是由冯梦龙整理加入了宋元旧本,合并野史笔记而成。后两本称为“二拍”,是由凌濛初独立创作而成。“三言”、“二拍”均为短片市井小说,所反映的社会百态,价值标准,艺术水平大致相同,所以在文学史上将其合成为“三言二拍”。
      而冯梦龙与凌濛初都是生活在晚明时期,两人的生活经历大致相同,自幼饱读经书,家学渊源。虽然才华横溢,但仕途坎坷,多有不顺,从而浪迹市井,生活在青楼、酒馆、瓦肆等场所,接触到社会百态。长期与市民接触使得他们了解底层人民的生活状况、思想感情与生存规则。这种生活阅历使得他们在文学加工创作的过程中,将虚构的故事改编得更“真实”、更贴近市民生活原貌,市民对故事中的情节现象、人物形象、心理态度、价值观念更为认可,易被广大民众接受,并且流传广泛,影响力巨大,所以“三言二拍”依然是非常具有研究价值的。
      对诉讼活动不仅局限于司法活动,从民众的角度来看,对诉讼活动认识首先包含了其对法律的认识,因为对法律的认可与否直接影响到民众是否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其次是对诉讼价值的认识,究竟是诉讼还是“以和为贵”呢。最后是对司法认识,司法是怎样的一个环境样貌。本文将从这三个层面入手,逐渐展现“三言二拍”中民众对诉讼活动的认识,并且将这种现象回归于大的历史背景下分析其中的原因。

    一、对法律的认识


      对法律的信仰度如何,直接关系到百姓遇到问题有多大程度愿意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法律若在民众意识里是不公正的,背离人心则无人遵守,法律若是不严肃的,则无人敬畏。
      (一)法律是公正的
      在“三言二拍”中,普遍百姓对法律公正性的认同,例如《滕大尹鬼断家私》。老谋深算的倪太守便也把公正的希望寄托给了法律。他对于法律的是公正性是坚信的,但是想要现实自己合理的诉求,还必须要一个明贤的司官。又如《韩秀才乘乱聘娇妻,吴太守怜才主姻簿》中,当韩子文受到“欺骗”时,其朋友也是希望通过法律解决问题,他们相信法律的公正与正义,所以见官也不怕,而且希望通过法律惩罚金朝奉。在这个故事中,金朝奉也是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与韩子文解除婚约关系,倘若程朝奉果真与金朝奉订了儿女姻,则法律也会还程朝奉一个公道。
      明朝的建立到灭亡历时近300年之久,在此期间,明朝的统治者先后颁布了《大明律》、《明大诰》、《明会典》等法律制度,而朱元璋以强权的手段推行法律,下令天下百姓“悉习”《大明律》,而到了《明大诰》编制之后,京城中层以上的人家几乎是都有一本,流传广泛。民间的法律思想则是以俗语、歇后语等谚语的形式传播。到了明朝末年,这种公平正义的法律观念愈加深入人心,法律除了皇帝以外,其他人一律平等,“皇亲犯法,与庶民同罪”、“王子王孫犯法,与庶民同罪”即便是皇亲国戚,甚至太子,在民间的谚语中也不能享有法外特权。
      (二)法律是严肃的
      在 “三言二拍”中,大部分老百姓对官吏的称谓就是“大老爷”、“老父台”、“ 老太祖”,连官府的衙役皂隶也高人一等,被称为“大爷”。平民百姓则称为“草民”、“小人”。例如《乔太守乱点鸳鸯谱》一个简单的称谓能反映出当时社会的等级身份特征,市井百姓都有敬官、怕官、让官的心理,其原因也是对王法拥有畏惧之心。在百姓眼里,法官是法律的代表,他们的言行举止代表的是王法的旨意,具有绝对的权威。百姓所畏惧或敬重的并非是法官的个人,而是对法律的威严所征服。

    二、对诉讼价值的认识


      民众对诉讼的看法是复杂而矛盾的。传统儒家伦理教化则是以和为贵,忍让为好,至于“无讼”的状态,在“三言二拍”里也有所表现,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冲击,民众的观念又有了不同的转变,只要有利益便趋之若鹜,甚至将诉讼作为挣钱的一种手段。
      (一)以和为贵
      自西汉以来,中国历代统治者,都推崇儒家学说,追求百姓“无讼”的和谐社会。而“无讼”来源于儒家经典《论语》中孔子的名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在儒家思想中对于诉讼的态度是尽量规避的。如《桂员外途穷忏悔》与《韩秀才乘乱聘娇妻,吴太守怜才主姻簿》。书中描写严氏是“贤德有余,才干不足”,是站在儒家“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角度看问题的,而韩子文也是秀才,其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下都不愿意与他人发生争执,更不希望诉至公堂,希望能够和睦相处。
      (二)有利必讼
      明中期以前,民众虽然受到理学的影响,但总体上还是继承了儒家的“义以生利”,承认合理有限利欲。而到了明中期以后,社会思潮对民众追求财富的行为表示高度认可,肯定人的欲念与商业贸易存在的合理性。但也在此时,有的人为了利益铤而走险、玩弄法律,甚至将官司作为一种买卖。
      如《赵五虎合计挑家衅,莫大郎立地散神奸》却将这种“买卖”表现的淋漓尽致。因为私生子是拥有继承权,所以赵五虎等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将诉讼当做生意来做,本金、利息、酬金全都计算妥当,以合法的手段获取非法目的。从文章的描述看来,这也是一种见利忘义的行为,最后赵五虎等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当然此文也有警示那些只要有利益可图,就要想方设法诉讼到底之人不要轻易诉讼。又如《一文钱小隙造奇冤》中面对来历不明的女尸,朱常并不像众人那样怕得慌忙躲避,而竟然先想到的是用其做事,在与赵家争夺田地时,诬赖赵家将人打死,逼迫赵家让利与他,而当他向众人解释了他的“计谋”后,众人也非常高兴,既有银子,官司也能赢,称赞他的“计谋”高明,将这种“见利忘命”的形象刻画得入木三分。折射出社会追求财富已经突破了道德的底线,唯利是图,以致于有利必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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