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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线上争议线上解决“互联网+”模式引入法院

    时间:2022-08-24 15:45:0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当前,电子商务蓬勃发展,整个社会的生产方式消费形式都在发生深刻的变化,随之也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产生了重大变革,各国在电子商务争端化的探索不仅仅是为了实现个案的公平,更重要的是推进了互联网法律的创新,促进了世界法律的创新和融合。
      “电子商务促进了经济全球化和多边贸易的发展,同时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挑战,电子商务领域的争议解决机制亟需建立和完善。”中国国际商会秘书长于健龙在近日举行的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研讨会上表示,中国国际商会作为中国工商界的代言人,将积极推动国际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的研究和确立,为完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方案。
      “一带一路”建设中电子商务纠纷引关注
      “中国发起的‘一带一路’倡议促进政府间紧密合作,也为企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一带一路’是跨越文明隔阂,推动各国实现工商共建共享的愿景,而电子商务将推进并深化‘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方式。”新加坡律政部副常任秘书韩国元称,电子商务将协助更多企业,包括中国二三线城市以及其他国家的中小型企业从“一带一路”建设当中获益,让“一带一路”建设更具包容性。
      韩国元指出,电子商务通过网络平台跨越国际,将各地的企业和消费者更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同时,电子商务还将大大增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商业交易量,使“一带一路”更具实质性。
      “同样,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要依靠‘一带一路’来带动。”韩国元分析,“一带一路”项目跨越相关的65个国家,涉及巨额款项和长期投资,商业纠纷在所难免,“一带一路”发展必须就如何解决合作纠纷达成共识。通过商业法律途径解决商业纠纷可以避免国与国之间不必要的政治问题,一套完善的争议解决机制可以加强互信,推动解决机制,这套机制也会重新定义未来跨国纠纷解决的实际体系。
      针对这一新体系,韩国元认为,中国将成为推动全球跨境商业纠纷的新里程。2016年,中国的涉外案件高达1100起,远超过其他国家。然而,中国的涉外仲裁量虽高,但同中国全年的近21万件相比仅仅占据0.7%。因此,中国大多仲裁机构目前仍然更为着重国内案件。“‘一带一路’将改变这一格局。随着更多中国企业向海外扩张,面对无法避免的商业纠纷,必将推动中国仲裁机构‘走出去’,到海外设立办事处或与国际机构携手,在海外为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帮助他们适应外国的政治、法律、文化和社会制度。”韩国元说。
      据了解,中国在新加坡的投资占所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1/3,新加坡投资占所有对华投资的85%,在新加坡驻资的中国企业超过7500家。2017年,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签署谅解备忘录,内容是合作建立解决“一带一路”跨境合作相关争议的机制。
      “新加坡支持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并且具有可信赖的法律体系,保证司法公正、公平、可靠中立,继印度企业后,中国、美国和印尼企业是使用新加坡仲裁服务的最大用户群体。”韩国元表示,非常欢迎中国仲裁机构来新加坡设立办事处,并与新加坡机构联手提供服务,让双方共享技术和人脉。
      “互联网+”法院在线解决争议
      自由与繁荣总是以秩序与公正为保障,电子商务领域亦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下称ODR,直译为“在线争议解决”)是电子商务的自然需求和信息化社会必然产物。当前,每年通过ODR机制解决的ebay交易纠纷数量达到美国司法系统每年受理诉讼案件的3倍。中国淘宝网平台5年来已有260万个争议通过“阿里大众评审”机制解决,其中2014年全年就有73.7万个。
      早在1993年,美国弗吉尼亚州的“威廉和玛丽学院”与“州法院全国中心”联合推出的“21世纪法庭”项目,旨在建立一个“世界上技术最先进的虚拟法庭”。2000年8月,新加坡初级法庭推出“多元电子纠纷中心”,提供免费法院在线调解服务,这在区域或全球司法系统中都是首创。2001年2月,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开通电子法庭,这是澳大利亚第一个能在网上作出法庭指令的法院。
      “欧洲和北美的法院ODR在快速拓展,很多线下诉讼业务转到线上进行,相关法律改革、政策设计、技术探索和软件平台建设正在不断推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辽敏称,无论在北美、欧洲或是中国,在线仲裁业务都正迅速发展,中国国际商会以及华东华南地区在线仲裁机制已初步建立。
      陈辽敏介绍,中国于2015年10月在浙江四家法院试点设立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受理网购合同、网购产品责任、网络小额借贷、网络著作权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案件。总结试点经验,2017年6月,中央正式批准在杭州设立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专门受理杭州地区基层法院有管辖权的涉网六类案件。
      “可见,从专业界评估、普通用户接受度以及政策管理层三个维度,ODR技术及新业务效果都已經被国内肯定并且被赋予更高期望。”陈辽敏表示,“互联网法院”是一个新概念,在试点基础上建立的互联网法院是一次重要创新,标志着中国开始建设ODR官方机制,意味着ODR正式纳入中国法律业务与公共管理的政治体系,是中国走向“智慧法治”的新起点。
      陈辽敏指出,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导致必须满足该领域的维权和解纷需求,但运用传统手段回应该类诉求存在极大困难。而当一项纠纷被提交互联网法院,其相关电子商务数据就被自动从网络加以提取和固定,链接到互联网诉讼平台的特定数据库,证据提取、固定和认证过程“一键形成”。因此,从解决纠纷成本和证据运用特殊性两个方面分析,ODR以及互联网法院是互联网业务时代的必然产物。
      “‘线上包容线下’作为法院内ODR机制建设的基本原则,是该机制集成特征的体现。”陈辽敏分析,在线司法与传统司法无矛盾,“线上”过程并不排斥“线下”。即使当事人需要面对面沟通或开庭,因为沟通记录电子化,并且开庭录像可以作为笔录整合到诉讼平台数据库中,整体诉讼过程仍然是“在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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