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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时间:2022-08-25 13:45:0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物权法上所谓的区分原则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把发生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相区别的原则。这一原则来源于德国民法,但德国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与我国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有所不同,德国所采取的是物权变动模式下的分离原则,而我国采用的却是以债权变动模式为背景的区分原则。若想真正的探究区分原则,那么把两者相比较来探究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关键词: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46-01
      作者简介:胡德珍(1990-),女,汉族,云南昭通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物权变动中区分原则的概述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物权变动它作为一种权利的动态现象,从物权本身的角度说,是物权的发生、变更、消灭;从物权主体的角度来说是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的规定表述为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据引发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其中,基于双方法律行为(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具有现实意义,是物权法规制和理论研究的重点。
      (二)区分原则的含义
      物权法上所谓的区分原则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的变动的结果两个法律事实的原则。这一原则来源于德国民法,即德国法中的“Trennungsprinzip”,或称分离原则。无论物权变动的原因是什么,原因的成立与物权的变动都不是一个法律事实,而是两个法律事实。在原因行为中,当事人享受债权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债权法上的义务;而在结果行为中,当事人完成物权的变动,使得物权能够发生排他性的后果。区分原则是根据物权与债权的基本性质的差异建立起来的。我国的区分原则与德国法上的区分原则有所不同,德国采取的物权变动模式下的区分原则,而我国却是在以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为背景的区分原则。
      二、不同模式下的区分原则
      (一)债权形式主义下的区分原则
      债权形式主义变动的模式下的区分原则,主要强调的是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条件是债权合意+不动产物权登记,而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条件是债权合意+动产交付。在这样的法律要件的构建下,若要想通过一个法律行为同时发生债权和物权变动的两种法律效果,那就必须要求债权行为在产生债法关系的同时,还需要另外有独立的物权行为,只有两者都同时具备,那么才会发生我们所期待的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二)物权形式主义下的区分原则
      德国的形式主义下立法模式中区分原则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他们把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做出了明确而又完全的区分,他们把物权变动区分成了独立的行为:即债权上的原因法律行为和物权上的变动法律行为;在他们两个的这种区分中我们不难看出,物权变动中的原因行为是作为债法上的债权行为而存在的,它只会产生债法上的法律效果,而物权变动又会是作为另外一个独立的物权行为而存在,它所产生的是物权上的结果。因而我们就不难看出,在这种立法模式下,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的效果行为他们两者在这个体制下又是完全分离的。如此看来,这个模式下的区分原则就会理所当然的演变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即不论债权行为的效力怎么样,它都不会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物权变动会因为自身合法有效的物权契约而一直有效。
      三、对我国构建区分原则的建议
      在立法中,对于物权行为是否要采用无因性这一观点来看,它其实也是存在着一种价值判断和利益权衡问题的,但是无论是对这个观点持肯定的一方还是持否定态度的一方,他们都可能是有自己充足理由的。因此,若是能够直接在立法上确定区分原则的价值目标和引导利益选择的倾向,那么在具体实施上就不会存在类似问题。
      衡量一个法律制度的好坏,他的基本标准就是要求它在具有调整利益和解决冲突的功能的同时,还具有减少社会交易成本和提高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的功能。立法者在决定适用或者设立一项法律制度是否应该被采用时,是应该要权衡其中的利弊的,最好的状态就是以最少的社会成本换取最大的社会效益。然而我们刚才探究的债权形式主义下的立法模式中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就恰好能达到上面的这些标准;债权形式主义下的立法模式中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具有下面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它可以弥补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下区分原则本身的僵硬和不足,另一方面它又能避免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而造成过高社会成本的劣势,它无论是在立法价值选择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层面都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 参 考 文 献 ]
      [1]王利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2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梁慧星.中国物权法建议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孙宪忠.我国物权法中物权变动规则的法理评述[J].法学研究,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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