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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文化创新背景下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

    时间:2022-09-02 11:35:05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 我国文化产业已经跃入数字化和网络化的全新发展阶段,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不断扩张,而公众对作品的需求急剧增长,二者间存在利益冲突。化解利益冲突,应着重从扩充合理使用制度、推广知识产权共享协议层面入手,并寻求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共赢。
      关键词 网络文化创新 著作权 利益平衡
      作者简介:孙炜,重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127
      一、网络文化创新: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面临新挑战
      (一)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之内涵
      利益平衡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著作权法也不例外。现代著作权法更是利益平衡理念的高度反映,是对著作权人和使用作品的公众双方利益的一种制度性分配。
      实现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要考虑两方面内容:一是既要保障能够激励智力创造者进行创作,又要保障公众获得使用智力成果的利益;二是将赋予权利人的专有权控制在合理限度内,以此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这也是利益平衡在著作权法中发挥作用的主要体现,所有关于著作权利益平衡的研究,本质上都是要解决著作权人享有垄断性权利所追求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众使用作品的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
      (二)网络文化创新的特点
      国家大力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全面对接“互联网+”战略,网络文化创新取得巨大成就。与此同时,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改变了传统的复制、传播作品的方式,也使得从使用作品到再次创新的过程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第一,网络文化创新的主体更加广泛、普遍;第二,网络文化创新对已有作品的使用更为频繁;第三,网络文化创新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这些特点都与网络的开放性、即时性、共享性密切相关。每一个人都能便捷地获取、使用信息,又是新的信息的产出者,在越来越彰显个性的环境下,这对文化创新极其有利。网络给公众在接触、享受作品资源的同时也激发了公众的潜在创造力,搜索、截取、使用现有文字、音乐、影视剧等作品,再添加表达创意的内容,人人随时都可创作并发布新的作品。
      (三)著作权保护再次“失衡”的具体表现
      1.著作权人:传播失控的忧虑与权利扩张的诉求
      著作权最核心的权利即是复制权。但随着互联网的出现,权利人一方面希望通过网络扩大作品的影响和提高个人知名度,另一方面越来越难有效地控制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这个问题在后续网络文化创新中被无限放大。如果其他人使用了作者的作品造成侵权,当经过加工创新的作品同样在网络上迅速、广泛传播时,原作者几乎不可能再使自己的作品“销声匿迹”。
      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作者必然产生新的权利诉求,要求控制作品在网络环境中的传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八条首次赋予作者此类专有权,我国在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也相应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此举对作品在网络平台的保护发挥了极大作用,但是,在当前信息爆炸时代,作者权利扩张仍然抵挡不住对作品不受控制的利用不断增长。
      2.公众使用者:新媒體出现与文化创新需求的激增
      互联网成为新的传播中介,加速了信息的传播速度,也扩大了资源的传播途径,使得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达到最大化。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承载形式由数字代码取代了物质载体,这对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的自由获取影响重大。
      近几年,以微博、美拍为代表的新媒体平台的出现又使情况发生了变化:用户可以自己定义概念,赋予内容以含义,创作不再是文学家、艺术家的专长。原创的难度大大降低,发表作品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创新在网络文化领域中已经“平民化”,人人都可以成为“自媒体”,作者与使用者的身份不再泾渭分明,而这些新作品又将成为下一个创新的灵感源泉。
      3.网络文化创新中的利益冲突:划定著作权边界之难
      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专有权利,作者拥有权利后会期待使用者的回报,从而更有创作的动力;而大部分的使用者则试图用最少的钱获得最多的资源,希望著作权范围不要太广。著作权人的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诉求冲突历来如此,而在网络文化创新进程中,这种冲突被慢慢放大:不仅一般用户对精神享受的要求提高,对信息资源的需求激增,而且在网络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使用者在接触大量已有作品后灵感被激发,进行再创新的兴趣大增。
      以“同人作品”为例,这类作品带有原作的影子,但也具有独创性,在网络上广受追捧,从纯粹的兴趣慢慢发展为产业。社会现实表明公众对这类作品的需求不断增加,创作热情也明显提高,但原作作者的著作权仍是不可侵犯的,著作权人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此时,二者的冲突在网络文化创新背景下愈发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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