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读后感
  • 发言稿
  • 心得体会
  • 思想汇报
  • 述职报告
  • 作文大全
  • 教学设计
  • 不忘初心
  • 打黑除恶
  • 党课下载
  • 主题教育
  • 谈话记录
  • 申请书
  • 对照材料
  • 自查报告
  • 整改报告
  • 脱贫攻坚
  • 党建材料
  • 观后感
  • 评语
  • 口号
  • 规章制度
  • 事迹材料
  • 策划方案
  • 工作汇报
  • 讲话稿
  • 公文范文
  • 致辞稿
  • 调查报告
  • 学习强国
  • 疫情防控
  • 振兴乡镇
  • 工作要点
  • 治国理政
  • 十九届五中全会
  • 教育整顿
  • 党史学习
  • 建党100周
  • 当前位置: 蜗牛文摘网 > 实用文档 > 公文范文 > 浅谈国家财产执行豁免的基本问题

    浅谈国家财产执行豁免的基本问题

    时间:2022-09-02 12:10:0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 贪腐问题一直束缚着印度尼西亚(简称“印尼”)的发展,牵制着印尼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为有效控制印尼贪腐问题,提升反贪腐工作效率,印尼政府通过出台多部法律法规并设立相关反贪腐机构对贪腐问题进行规制。《关于国家行政人员清正廉洁,反对腐败、勾结及裙带关系法》《根除贪污犯罪法》及其修正案和《根除贪污犯罪委员会法》是目前印尼所颁布的最主要的三部反腐败法律。为落实反贪腐工作,印尼还出台了其他法律法规,加入了相关国际条约。然而,目前印尼现行法律仍然存在诸如内容覆盖不全、惩罚力度不够、执行力度较弱等问题。
      关键词 印度尼西亚 反贪腐 国际竞争力
      作者简介:邹泽宇, 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73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172
      印尼贪腐问题一直以来被世人诟病。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于2001发布的年度“全球清廉指数”排名显示,印尼在被统计的91个国家中排名第88位,《2012 年 3 月第 5 号通知》,排名垫底。尽管通过几届政府的努力,印尼在2017年度“全球清廉指数”排名被统计的180个国家中排名97位, 处于中间位置,其贪腐现状呈现向好趋势,但该问题仍然存在、尚未解决、依然严峻。
      为解决贪腐问题,印尼政府在法律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基于1945年《宪法》及《刑法》,印尼先后颁布了多部单行法,如《关于国家行政人员清正廉洁,反对腐败、勾结及裙带关系法》《根除贪污犯罪法》及其修正案和《根除贪污犯罪委员会法》。此外,印尼还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简称“《公约》”),并正在根据该公约的要求起草新的反贪腐法律。 本文将对印尼现行主要发贪腐法律进行梳理并做出简要评析。
      一、印尼现行反贪腐法律
      (一)印尼《宪法》及《刑法》
      印尼现行《宪法》(<THE 1945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于1945年颁布。该《宪法》未对贪腐问题未做出直接、明确之规定。但作为一国法律的根本法,该法要求设立财政检查机构,并赋予其審查、审计、结算所有属于国家财政方面的账目的权力,以此保障国家财政的稳定、正常,同时也是从财政监督的层面对贪腐问题进行检测。
      印尼《刑法》(<INDONESIAN PENAL CODE>)对行贿、受贿等多种贪腐行为进行了规定。如该法第209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人行贿的罪刑,第419条第1款规定了公务员受贿的罪刑。1999年,印尼颁布《根除贪污犯罪法》,将《刑法》中有关贪腐的罪行进行了归纳,并升级了对这些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依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于《刑法》中规定的贪腐行为的裁判与量刑适用《根除贪污犯罪法》中的相关条款。
      《宪法》及《刑法》是印尼反贪腐法律体系的基石。基于这两部法律,印尼出台了多部单行法、法规及政策,以保证反贪腐工作的开展。其中,最重要的有三部,分别是《关于国家行政人员清正廉洁,反对腐败、勾结及裙带关系法》《根除贪污犯罪法》及其修正案和《根除贪污犯罪委员会法》。下文将着重对这三部法律进行梳理。
      (二)《关于国家行政人员清正廉洁,反对腐败、勾结及裙带关系法》
      《关于国家行政人员清正廉洁,反对腐败、勾结及裙带关系法》(<STATE ADMINISTRATORS CLEAN AND FREE OF CORRUPTION, COLLUSION AND NEPOTISM>)于1999年颁布,共十章24条,分别是总则、国家管理者、国家治理的一般原则、国家行政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国家行政人员之间的关系、公众参与、调查委员会、制裁、过渡性条款及关闭条款。它响应了1945年《宪法》的要求,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国家行政人员的清正廉洁,防止贪腐、勾结、裙带关系现象在国家治理过程及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出现。
      该法首先对部分概念进行了定义,认为腐败属于刑事犯罪;勾结是对人民、社会及国家造成伤害的国家管理者与其他主体非法的联合;裙带关系是以非法方式使国家管理者亲友获利损害社会及国家利益的行为。同时,该法明确国家管理者包括:国家最高机关的政府官员、国家高级机关的政府官员、部长、地方长官、法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官员、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国家治理有战略联系的其他官员。
      该法不仅赋予国家管理者获得酬劳,对上级的训斥、威胁及公开批评做出回应,在权限范围内负责任的表达观点等权利,还为这些管理者设置了相应义务,如接受资产调查,提交资产报告,不得实施腐败、勾结、裙带关系行为,工作中平等对待不同种族、不同宗教信仰的人,不得做出有失德行的举止,不得向民众索要酬劳和好处,附有作证义务等。
    相关热词搜索:豁免浅谈财产执行国家

    • 名人名言
    • 伤感文章
    • 短文摘抄
    • 散文
    • 亲情
    • 感悟
    • 心灵鸡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