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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私力复仇看传统礼法理念对现代法治的启示

    时间:2022-09-03 20:50:0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本文通过对近两年来的热点案件“张扣扣案”和“于欢案”进行梳理剖析,总结出其共性并挖掘出其中蕴含的中国传统礼法理念,即私力复仇。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分析,探索私力复仇的深刻根源及其与法律的关系和发展阶段,再从中进行总结反思,对现代法治建设提出一些可以改进的方向,以期更好地发挥法律定分止争的效用。
      关键词:私力复仇;传统礼法理念;复仇与法律;张扣扣案;于欢案
      一、案情简介及其共性
      2017年“于欢案”的热度还未散去,2018年“张扣扣案”又激起一波舆论热潮。非常明显,这两个案件无论在当事人主观犯意及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区别。但是也不难发现,这两起案件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共性,下面笔者再就两案做简单的介绍。
      山东聊城于欢一案①,系由吴某等人催逼高息借贷引发,苏某(系于欢母亲)多次报警后,吴某等人的不法逼债行为并未收敛,案发当日被害人杜某曾当着于欢之面公然以裸露下体的方式侮辱苏某,于欢与苏某当日被非法拘禁,民警到现场处理未果后,在被推搡、拍打、卡项部等威胁下,于欢用尖刀将阻碍其离开的四人刺伤,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判决,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二审法院在2017年6月23日作出判决,认定上诉人于欢构成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宣称“为母报仇”的张扣扣,在2018年大年三十的中午,于陕西汉中新集镇三门村持刀连杀三人,三人均为其同村邻居。根据张扣扣供述,其杀人动机源于22年前即1996年其母亲汪秀萍与王家发生矛盾争执而被王正军打死一案,南郑县初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王正军有期徒刑七年,服刑四年,三年减刑监外执行。因王家经济能力不足,仅以一次性偿付 9639.3元人民币的民事赔偿了事。2019年1月8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张扣扣一案,判决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决定执行死刑。②张扣扣当庭表示上诉,其辩护人邓某出具的追溯张扣扣复仇心理成因、复仇具备的人性与社会基础、主张法院应该吸收民间正义“刀下留人”的辩护词在网络引起热议。
      我们能够很明显地看到两案在细节方面的巨大差别,但是于差别之中窥见并总结其共性,分析出其中所蕴含的传统礼法理念,挖掘出其对于我们现代法治发展的意义,才是我们应当要做的。两案具有如下几点共同特征:第一,引发刑事案件的仇恨根源都来自基层民间矛盾(借贷纠纷、邻里纠纷);第二,都动用了私力去复仇以达到填平自己内心愤慨的救济手段;第三,两个案件均有涉及对公权力行使者的本职行为是否具备正当性的考量;第四,都造成了打击对象死亡后果的发生;第五,都掀起了社会广泛的舆论讨论和各方争执,且都潜在影响了案件审判(并不一定是审判结果,比如对审判员自由心证的形成造成影响等)。
      二、案件蕴含的传统礼法理念及其起源
      通过对两个案件共性的总结,联系古代礼法传统理念,我们很容易就想到作为礼制因素的“血亲复仇”的传统。作为一个典型的以血亲宗族为基础的封建体,一个个家庭都成为构筑起每个朝代的细胞,家族内的和谐稳定是封建体制统治的根基。
      作为礼制传统的“血亲复仇”,在中国也有深刻的根源。吕思勉先生说:“复仇之风,初皆起于部落之相报,虽非天下为公之义,犹有亲亲之道存焉。”《礼记·曲礼》中记载:“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儒家倡导的礼制对汉代复仇风气盛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后世因各朝代统治安定需要,都颁布过法律禁止私力复仇,但各个朝代对于个案的处理情况不一,统治者也没有制定明确的量刑标准,而是灵活处理,著名的“陈柳之辩”就是十分典型的示例。③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在封建统治中,由于统治者提倡忠孝治国,使得复仇案件变得很棘手,常常出现礼和法的冲突且通常无法调和。这也让我们能够理解为何以为亲人报仇为由而行凶的私力复仇行为一旦放在大众舆论讨论,总能赢得不少人的支持。
      对于中国法律中所包含的复仇因素,中国法学家霍存福教授曾在其著作中分析过其中的文化根源。他认为“中国人有很深的报施文化,有施必有报。复仇、追求同害相刑的报复刑以及融入宗教观念的报应说,构成了互相支持的稳定三角,共同框定了中国的法律文化。” 文化、政治与法律这三者之间都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血亲复仇这种传统的做法,其实就是施报对等的最佳体现。直到现今,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同样也贯穿着这样的思想,比如在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法官在判刑时一般都会以死刑为基准,在充分考虑依法从轻、减轻的事实证据后,才会在基准以下量刑,其实就是俗话说的“一命抵一命”。在存在死刑的中国,无故剥夺别人的生命是罪不可赦的,对于大部分丧失至亲的被害人家属而言,只有对杀人凶手处以相对等的刑罚,其内心才能真正地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安慰其失去亲人的痛苦。研究复仇与法律关系的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其著作《复仇与法律》中也写到,在法治时代之前,特别是原始氏族社会,人类个体和部落必然会对受到的侵害予以反抗,最明显可见的原因是为了发泄、排遣自身的愤怒,其实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反击对潜在的攻击者构成威慑。因此,复仇的本质是“对危害其自身存在的刺激进行反击”,是法治完备之前“对危害自身安全的致害者的唯一制裁”,是“生存競争中最重要的利器”。因此,复仇是早期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比如犹太人崇尚同态复仇,《出埃及记》中讲“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中国儒家也重视血亲复仇,在伦理上予以嘉许,春秋《公羊传》中的“不复仇,非子也”,都是例证。因此,从霍存福教授和穗积先生的考虑出发,张扣扣的一审辩护律师邓律师所谓的血亲复仇的民间正义性确实存在着深厚根源。
      三、复仇与法律的关系及其发展阶段
      在经济迅猛发展、科技日新月异、法治日益完善的现代社会,即使是类似“张扣扣”案这样的以人民朴素价值观为炒作点的个案,也收获了众多网民的同情与支持,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来源于传统的朴素的正义观确实有其深刻的渊源,以至礼与法还存在着被辩论的余地。那我们应如何正确地看待复仇与法律的关系?我们有必要对复仇与法律的关系进行梳理,以期从中获得对现代法治的启示,尽量让法律制度的安排更加符合人伦礼法,真正起到法律定分止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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