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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房继承风波

    时间:2022-09-06 23:20:03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由长辈留给子女或孙辈的遗产房,该如何继承?这里面涉及那些法律问题,不少人可能不是很清楚,甚至有人压根儿就没听说过。本人就亲历过一套父母遗产房的继承风波,现在回想起来,真可谓感慨良多……

    父母给我留下遗产房


      10年前,我的父母相继辞世,留下一套房产。这套两室一厅的房产有63平方米,地处上海大虹桥开发区商业中心。
      尽管我有两个弟弟和一个妹妹,但父母生前还是愿意将房产留给我。原因除了我是长子,16岁就到黑龙江上山下乡,不但吃的苦最多,而且有工资收入后,所得薪金无私补贴家中,对家庭贡献最大。还因为父母此前已设法分给两个弟弟每人一套房。至于妹妹,本就家境富裕,拥有大面积复式房,而且她并无争利之心。
      母亲生前想得周全,趁上海房改时征求弟媳们的意见。两个弟媳回答干脆:本该留给大哥的,我们没意见。为从长远考虑,也为省却今后遗产税之麻烦,父母办理房产证时,干脆在“权利人”一栏中,填了我儿子一人名字,而父母只在下面的“同住人”栏署名。为了预防万一,父母在同事的作证下,还签署一份遗嘱,明确把房产留给我儿子。事情至此,似乎办得很圆满。确实,也平静了十几年。
      近几年,上海的房价轮番上涨。房价的上涨,也促使了人心膨胀。此时的小弟媳已淡忘了初心,她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把那套房的全部信息调了出来,有针对性地从法律角度去作了对照和咨询,其目的自然不言而喻。
      那么,从父母办理的遗产房手续,是否能找出漏洞呢?其遗嘱是否有效呢?

    房产证和遗嘱给继承带来了麻烦


      我把房产证拿到房屋交易中心咨询。原来,现在出售的商品房,只有“权利人”一栏,权利人就是房产所有人。而当年的房改房有所不同,既有“权利人”栏,又有“同住人”栏,当年解释“同住人”无处置权,如今一问,这两栏中的人都具有同等效力,可视作共有人。我顿时惊出一身冷汗,原来,父母这套房仍有三分之二可作遗产供法定继承。
      说到法定继承,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三个层面。父母相继百年,“配偶”继承自然不存在,但需到当地派出所开具证明来证实。
      我的爷爷、奶奶和姥爷、姥姥,他们虽然先于父母过世,但也要到当地派出所开具证明。他们的住地分别在江苏省溧阳市和丹阳市,老人都已过世了半个世纪,当地的派出所是否还有存档,这都是个未知数。
      我还有一张牌,那就是父母留下的遗嘱。可它能否成为父母真实意愿的反映,具有法律效力呢?我把遗嘱拿到公证处,公证员直言不讳地告诉我,这不能作为法定继承遗产的依据。因为在法定继承人中,不含孙辈,所以给孙辈的财产不能称“遗产继承”,只能叫“赠予”,是事实上的“遗赠”。而遗赠是有明确规定的,《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作放弃受遗赠。”时间从遗赠人宣布死亡开始。
      那么,怎样才算接受遗赠的表示呢?公证员讲,最好是拿着书面材料,在法定时间内到公证处或法院作个证明。这个法律知识,大多数受遗赠人是缺乏的。如今你们也不例外,早过了接受遗赠的法定时间。所以从遗赠角度,这份“遗嘱”已失效。我听后,十分沮丧地走出了公证处。

    咨询法官后多方取证


      我越想越觉得不甘心,这份遗嘱明明是父母真实意愿的反映,怎么还会有失效之说?我来到人民法院 “诉调中心” 咨询,找到了当班的叶法官。叶法官态度和蔼,认真听完我的诉说后,对我讲,这份遗嘱的有效性,取决于4个亲人间的认可。如果大家都信服,那么,不必走遺赠这条路,可以按遗产继承来办。遗产继承没有期限规定。就本案来说,法定继承人主要是4子女,如果大家对遗嘱无异议,其他子女可以放弃继承,另三分之二房产由长子继承。这样,整套房就可以保留在我和我儿子名下了。但是,按照相关规定,我必须提供父母和爷爷、奶奶,及姥爷、姥姥的过世证明。
      叶法官最后提示,法定继承由所涉及的4个子女前来签署《民事调解书》,配偶不必加入。我顿开茅塞,用了近一个月时间,去上海当地派出所开具父母死亡证明,又到父母原工作单位去取证。不料,当年父母所在的国营企业均已破产。历经一番周折,终于到档案集中管理中心,找到我母亲的《职工登记表》和《党员登记表》,从中证实了我姥爷和姥姥先于我母亲过世的事实。但是,从我父亲的老厂退休办查找的《职工登记表》等档案中,却没有相关爷爷奶奶早于我父亲过世的信息。不得已,我只好奔赴江苏省溧阳市取证。爷爷奶奶原先居住的街道,早已今非昔比,派出所也不复存在了,我只好去市公安局的档案管理中心查找。结果,爷爷死亡消户的档案找到了,可是奶奶的却找不到。公安民警认为,可能至今未消户,所以不愿贸然开出死亡证明。还好,我事先作了取证,及时提供爷爷奶奶合葬的碑文及其它证明。公安民警总算点了头,让我获取到公安局开出的爷爷奶奶死亡证明。
      取证完成后,下一步就该说服弟弟妹妹,同意按照父母遗嘱,放弃房产继承权。

    经法院调解达成遗产继承协议


      怎样才能让弟弟妹妹,心甘情愿放弃房产继承权呢?我事先拟好一份弟弟妹妹放弃该房屋继承权,同意由大哥独自继承房产的协议。然后第一个找到妹妹,因为妹妹心灵纯洁,敢说真话。我给她看了遗嘱和协议,说明了情况,很快获得她的支持。接着,妹妹帮助我打电话让小弟独自前来,她还主动协助我说服小弟。小弟认真看了遗嘱,确认是父母亲的亲笔签字后,也在协议上签了字。最后,我打电话找来大弟,他也顺利签了字。
      我从心底里感谢弟弟妹妹的亲情,自然不忘适当补偿。
      正当我高高兴兴约定日期,准备去法院签署调解书时,却传来小弟不愿去的消息。原来,小弟回家后,把情况告诉了弟媳,引发弟媳强烈不满。小弟媳名义上“挑理”说,没通知她与小弟同来商量、签字,是对她的不尊重。实际上,她的想法,我心知肚明。否则,又调房产信息,又对照法律,这不是很能说明问题吗?只是,她没料到小弟竟擅自签了字,让她暗中盘算许久的努力,眼看就要竹篮打水一场空。所以她以离婚相要挟,阻止小弟到法院去参加诉前调解。
      原本,我们四兄妹并无间隙,往来也较密切。对小弟媳的表现,我作了冷静思考,这是矛盾初显,如果升级发展,对谁都不利。那么,怎样及时抹平裂痕、把事情办圆满呢?
      我分析,对于小弟媳而言,既然小弟已把协议签了,基本上木已成舟,她再恼再闹,也无碍大局,反倒在众亲人面前显得难堪,她必将为一时冲动懊悔。她不是挑理没找她商量吗,我索性第二天主动上门,做些解释,告诉她, “配偶不必加入” 是法院提出来的。更何况,其他3个配偶均未参加,因为继承遗产涉及的是4个子女,不存在“尊重不尊重”问题。这就给了她一个台阶下,加上我主动表示将作些资金补偿,让她内心有个平衡。果不其然,小弟媳顺势表示不再有异议,风波很快平息了。
      数日后,我和儿子及弟弟妹妹5人,相约来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共同参加了诉前调解,签署了相关文件,对那套房屋的三分之二房产由我独自继承进行了确认。
      一个月后的2016年1月11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出具一份《民事调解书》,通知我去上海市嘉定区房屋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转户。如今,我已依法完成了那套房的继承转户手续。
      这里,还有一个知识需要普及。继承遗产,目前是不需要支付费用的,而办理遗赠需要支付一定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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