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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经济法概念及调整对象【精选推荐】

    时间:2022-09-20 10:05:05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简答经济法概念及调整对象【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简答经济法概念及调整对象【精选推荐】

    简答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3篇

    第一篇: 简答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如何理解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西方国家,经济法出现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对经济运行采取不干预的政策,经济生活完全由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来调节。到自由资本主义末期和垄断资本主义初期,垄断组织迅速扩大,使市场经济所固有的竞争机制和自发调节失去了应有的效应,自由竞争的环境被破坏殆尽,资本主义私有制固有的根本矛盾和社会矛盾集中激化和爆发出来,这些都严重地威胁着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因此,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放弃对经济生活不加干预的政策,实行全面干预,把“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协调起来,开始实行国家于预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政策。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行,西方国家的经济法由此而产生。
      在我国,经济法是随着新中国的诞生、成长而产生和发展的。中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性质,要求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对于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中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需要有一个从全局出发,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和总量平衡为基础,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的法律制度来调整,这种法律制度就是经济法。我国经济法的蓬勃发展,直接源于改革开放,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经济法将发挥更为重要的积极作用。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中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以及涉外经济关系。
      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经济组织、公民之间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协作关系,是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公民相互之间在经济往来中产生的、由国家调控的经济关系;
    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包括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协作关系。
      经济法主要由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组成。
      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被经济法调整之后即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企业和国家机关,特别是负有经济职能的国家机关,是最重要的经济法主体。前者是市场主体,后者则是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和管理主体。同时也应注意,行业协会等经济中介机构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并且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而更加重要。这里重点讲述企业法律制度。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功能就是将宏观经济调控纳入法制化轨道,以实现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都是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经济法的另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的任务,就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使各个要素市场健康发展。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维护各种要素市场的运行和监管的法律,都是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第二篇: 简答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知识点: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

      (1)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诉讼的行为;

      (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受,故法律要求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第三篇: 简答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经济法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有关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术观点主要有哪些?从理论演变过程中你发现了什么规律?请予以说明。

    现代经济法的概念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有些法规并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如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等。英、美国家也是经济法出现较早且较为发达的国家。但是,国外的经济法与我国的经济法有很大的不同,所以,这里主要列举国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术观点。我国经济法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有关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术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学说
    1.综合经济说
    王家福、王保树(早期)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经济劳动法分别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此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
    2.学科经济说
    佟柔认为“经济法”本身是一个极易引起误解的概念,许多人将经济法理解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以至于将凡是包括了经济内容的法律如宪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甚至刑法都成了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这种说法实际上是一个经济法律汇编,这不是科学体系,而是诸法合一。因此,经济法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3.经济民法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各种经济法规不过是民法的补充。
    二.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学说,这类学说的发展主要分为两个时期。

    (一)80年代到90年代初主要学说1.统一调整说
    1980年《法学词典》给经济法下的定义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认为经济法调整包括合同关系在内的经济关系。此学说存在许多不足,容易使经济法与民法概念混淆,因为民法也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
    2.纵横统一说
    此说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纵向经济关系,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横向经济关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内部经济关系。这种观点忽视了纵横经济关系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关系。
    3.横向经济说
    《民法通则》草案修订后,认为经济法调整社会组织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横向经济关系,此说取代了“纵横统一说”,在其后很长一段时间居于主流地位。
    4.双重因素说
    丁邦开曾认为经济法是指调整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下出现的管理协作关系这种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王榕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中发生地兼有商品(财产)性与行政(权力)性双重因素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90年代初到现在主要学说1.经济协调关系说
    此学说由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紫煊先生提出。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有: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2.国家干预说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昌麒先生认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包括四个部分: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其中又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关系及经济组织内部的调控关系;
    市场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社会分配关系。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有:计划、组织、管理、调节、监督。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文华先生指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其调整对象主要有四类: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市场运行关系;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

    4.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说
    此学说由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漆多俊先生提出。此学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多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他的一个重要特点有:主体的一方是国家或其代表,另一方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双方都是国家机关。
    5.宏观经济调控说
    此说认为:经济法的任务是“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是民法的任务,提出“我国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间调控的部门法”。
    6.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说
    此说认为:经济法是“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经济法调整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中而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7.新经济行政法论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管理的法律。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公法,就其内容而言,包括现两部分:(1)创造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2)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
    虽然,这些学说有很大差别,但他们之间还是有很多共同点的。从这些学说中,我主要得出了以下规律:

    1.从以前的普遍不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逐步转变成现在的普遍赞同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2.在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逐步明确,完善起来,以前,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常常与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混在一起,而现在,经济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他的调整对象已基本与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区别开来了。
    3.大部分的观点都承认了调整经济法律关系需要国家作为主体的参与或协调或干预等。
    4.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来看,多数学说都倾向于将经济法归属于公法。5.虽然各种学说的出发点和所要到达的目的不相同或者不完全相同,但几乎每一种学说都给经济法划定了特定的调整范围。由此可知,尽管这些调整范围可能不一样,但这还是表明多数人认可了经济法是有其特定的调整范围这一观点。
    6.基本赞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关系,而不是其他关系,如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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