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读后感
  • 发言稿
  • 心得体会
  • 思想汇报
  • 述职报告
  • 作文大全
  • 教学设计
  • 不忘初心
  • 打黑除恶
  • 党课下载
  • 主题教育
  • 谈话记录
  • 申请书
  • 对照材料
  • 自查报告
  • 整改报告
  • 脱贫攻坚
  • 党建材料
  • 观后感
  • 评语
  • 口号
  • 规章制度
  • 事迹材料
  • 策划方案
  • 工作汇报
  • 讲话稿
  • 公文范文
  • 致辞稿
  • 调查报告
  • 学习强国
  • 疫情防控
  • 振兴乡镇
  • 工作要点
  • 治国理政
  • 十九届五中全会
  • 教育整顿
  • 党史学习
  • 建党100周
  • 当前位置: 蜗牛文摘网 > 实用文档 > 公文范文 > 2022年度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优秀范文】

    2022年度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优秀范文】

    时间:2022-09-24 11:20:05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优秀范文】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5篇

    第一篇: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发展是第一要务,维稳是第一责任。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矛盾冲突频发,各种利益纠纷不断。以随州为例,截止2016年底,全市1326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年调处各类案件12988件,涉及人数58042人,涉及金额7800多万元,调解成功9848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54人,防止民转刑案件201件465人,防止群体性上访129件2718人,防止群体性械斗65件401人,绝大多数村镇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人民调解调处的是矛盾,调顺的是民心,调出的是和谐,调稳的是根基,应当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基层人民调解维稳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上的误区。一是少数地方和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功能和地位理解不够。认为调解工作是“软手段”、“弱职能”,没有硬指标,可有可无;
    二是部分当事人认为基层调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调处的法律效力不强;
    三是由于外出务工、跨地区作业等导致矛盾纠纷跨村、跨镇、跨地区,一些领导和同志认为责任不在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尽量推。

    2、调解队伍的结构、素质制约了工作的开展。一是基层调解员缺乏专职型,往往由村(居委会)副主任、治保主任等兼任,对人民调解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把握不准;
    二是干部变动频繁,调解队伍不稳定;
    三是专业培训不够,一些调解员观念陈旧,处理问题简单粗暴,没有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
    四是缺乏有效的调解方法、技巧。

    3、行业和企业的调解组织十分薄弱。由于各行业的性质、特点不同,对建立调解组织的积极性不一样,如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道路交通等行业矛盾较多,对建立调解组织的要求十分迫切,而其他行业特别是企业、个体、私营经济“效益第一”,一旦出现纠纷,不是“斗狠”,就是逃避,最终把矛盾交给政府、交给社会,许多群体性上访都是因得不到及时调处而引发。

    4、调解协议的效力影响了调解成功率。虽然《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地位、作用都有明确规定,但调解协议需以当事人自动履行为基础,不具强制性。一旦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只有向法院起诉,大大降低了调解成功率。

    5、调解经费不足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主要在基层,要深入到田间地头、工矿企业、城镇乡村,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同时由于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村(居)委会调解组织也没有这项财政预算,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

    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维稳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人民调解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关乎基层政权的稳定,关乎社会和谐发展。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人民调解法》纳入“七五”普法重要内容,广泛宣传,家喻户晓;
    二是进一步健全组织保障,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部门总揽协调、信访部门牵头负责、司法部门业务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运作的矛盾纠纷调处体系;
    三是制定完善的考核措施,将村(社区)、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纳入平安乡镇、法治建设考核范畴,使人民调解“软指标”变成“硬任务”。

    2、整合职能、强化措施,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一要大力推广“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即:按照大综治、大防控、大调解的思路,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整合综治、维稳、信访、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等部门力量,建立起以人民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为辅助、司法调解为后盾的“三调联动”工作体系,通过多方参与、多元调处,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二要充分发挥“网格”平台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农村网格服务平台及时了解、摸排矛盾纠纷隐患,确保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纠纷;
    三要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原则,完善调解程序、强化调解登记、规范调解协议,使调解工作做到“合情合理更合法”,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要强化调解协议“效力”。依据《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司法机关应尽可能予以确认,以确保协议的执行和调解的效力。

    3、完善网络,优化队伍,努力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建立网络体系。在全市构建以乡镇调委会为主导,村、社区调委会为基础,企事业、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调委会为补充,纠纷信息员、网格管理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二是充实调解队伍,拓宽人民调解员选聘渠道。以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契机,将各级法律顾问纳入人民调解员队伍;
    将社区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老干部、老党员等选聘为社区人民调解员;
    将农村在职干部、退职老干部、老党员以及责任心强、群众威信高的村民等充实到村级人民调解队伍。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有针对性对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系统培训,通过现场观摩、民事审判旁听和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指导。

    4、加大投入,严格管理,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落到实处。人民调解是基础性工作,是维稳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不收任何费用,调解员完全凭事业心、责任心开展工作,如果必要的补贴不能落实,势必会影响调解工作质量和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各级政府应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等规定,将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经费、补助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随州市政协委员 李志翔)

    更多好文档就上:麦档网>

    第二篇: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人民调解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作出了突出的贡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当前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各种利益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使民间纠纷的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新的艰巨而繁重的任务。

    现结合我县实际,谈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在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对策: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1、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全县共有320个调解委员会,1个县人民调解委员会, 18个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9个社区(居委会)、294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林业、交通、劳动、国土、环保、工商等7个专业行业调解委员会。共有人民调解员1360人。各调解委员会有专职或兼职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2、人民调解工作基础设施。在全县32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配备有专门的办公室和调解室,8个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托司法所,设有有专门的办公室和调解室,剩余乡镇调解委员会都是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兼用办公室和调解室,村委(社区)一级基本没有专门办公室和调解室。

    3、经费保障情况。纳入财政预算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有三项共计42.2万元:一是县司法局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15万元/年,二是乡镇人民调解工作经费7.2万元,三是县卫生局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专项经费20万元/年。无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报酬预算。

    3、人民调解工作发挥的作用。人民调解作为处理民间纠纷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优势,2014年,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4865起,调解成功4715起,调解成功率97%,预防群体性上访24起382人次,预防各种民转刑案件40多起。

    二、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领导及干部群众对人民调解在处理矛盾纠纷上的重要作用认识不清,重视和支持不够。领导层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上存在 “重个案,轻全面;
    重补救,轻预防”的误区。往往都是矛盾纠纷升级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后,才加以重视,而不是通过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来全面预防重大矛盾纠纷的发生,通过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来尽早、尽小的化解矛盾纠纷。领导层认识的误区,也直接导致群众在处理矛盾纠纷时“信领导,不信法律;
    信领导,不信基层”,所以在矛盾纠纷发生后,涉事群众都是通过找本村(社区)、本乡镇、相关单位最高领导甚至是县领导主持解决。从而引发大量的群访、闹访、聚众闹事等。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下降,人民调解员的社会地位得不到肯定,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成绩难以得到认可,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

    2、人民调解员数量有余、素质不足,工作积极性不高。全县在册的1360名人民调解员全部是兼职,思想认识高低不平,年龄大小不一,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法律知识普遍较低,加上人民调解工作无报酬,直接影响到工作积极性。一是基层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支书或主任兼任,在有些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即使已经从村支两委工作中剥离一出来,而长期的传统习惯,群众出现矛盾纠纷后第一时间是想到由村支两委班子来解决,进而造成部分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存在于形式上,人民调解变成村支两委的行政调解。在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在业务上受到基层政府和司法局的双重领导,这就造成了司法所长既要做司法所的工作,还要抽出大部分精力兼顾基层政府的其他工作,没有做到专人专用,在参与矛盾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往往充当着一名行政工作角色而不是群众性组织角色。在各专业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矛盾的调处工作往往成为一个单位工作人员竟先回避的工作,因此造成专业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变动相对频繁,难以稳定。二是调解人员年龄结构配备不合理,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后备力量断层,人员不稳定。基层调解人员往往年龄偏大或偏小,中青年调解员占的份额过小,年龄偏大者虽然这些人在群众中的威望较高,但是他们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教育,文化水平也相对低,难以熟练使用相关法律进行调解,许多矛盾纠纷即使调解好了,很难做到依法依理调解,依旧停留在《人民调解法》实施前的状态,年龄偏小者又缺乏基层工作经验,导致调解水平不高,依法调解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到基层。村级人民调解组织随着村委的换届而出现人员的变动,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和更新,对调解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使得调解工作难以健康的发展。

    3、人民调解经费没有得到真正保障,使得各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是不能收取费用的,但同时也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由于我县每年安排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有限,使得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中的人民调解员在参与人民调解过程中以义务工的形式存在,在村级人民调解组织中这种矛盾表现尤为突出,由于人民调解员不是村支两委定员干部而没有任何工资、误工费等报酬,致使许多村级人民调解员的存在徒有虚名,严重阻碍了人民调解的健康发展。

    4、部门联动难以顺利“动”起来。人民调解在基层的现状是:人民调解工作成为所有工作人员想方设法回避的工作,因此“联动”变成“被动”,每次矛盾纠纷出现后往往先由交办领导做出批示后大家再“调动”起来,因此人民调解就以难发挥“息诉息访”和将纠纷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的作用。在基层,群众对人民调解认识上的误解:认为人民调解组织是政府的一个组织,而不是群众性组织,在许多突发事件需要尽快解决以达到维护弱势一方的利益的处理当中,不管另一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不是申请调解而是采取极端的方式胁迫政府或有关部门采取违背《人民调解法》自愿、平等的原则强制另一方接受调解,很少出现依法走诉讼的冷静途径,因此人民调解在基层面临着相当尴尬的境界。

    三、当前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1、加大和保障调解经费的投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将基层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将村级人民调解员纳入到村定员干部编制或制定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以案定补”的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加强调解组织工作阵地建设,让人民群众出现纠纷或诉求后,投诉有门。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助经费,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

    2、加强基层调解专职人员的培训、明确考核机制。要抓好调解主任、调解委员及人民调解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广大调解人员了解到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工作程序与方法、工作制度与纪律、工作地位与作用。认识到做一名优秀的人民调解员,要为人公正,严于律已,且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要勇于探索开展调解工作;
    通过培训,提高调解人员对做好新时期调解工作的思想认识,调动他们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使之成为合力强的战斗集体。参照其他协会管理模式成立人民调解协会。如参照计生协会、老科协、老年笔会等协会管理的成功模式,在县级成立人民调解协会,吸收退职、退休的热心人民调解事业的法律工作者纳入人民调解协会中,积极发挥他们在这方面的优势,为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3、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完善的纠纷调解机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时期民间纠纷呈现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因此,加强多部门联合调解显得尤为必要。由司法所牵头,整合各方资源,组织各站所负责人员,针对涉及的纠纷,涉案单位或部门要主动介入,这样既可增加了调解委员会的专业性,又增加了调解委员会的权威性,有利于纠纷的及时化解,防止进一步升级,有力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要加强各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进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室的建设,让民间纠纷或刑事案的民事部分在诉前得到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升级、激化。

    4、加强宣传。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利用多种渠道和途径,宣传和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努力在社会上营造做人民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良好氛围。同时特别要加大典型案例的影响力宣传,加强对无理诉求的打击力度,做到“以案说法”,逐步扭转过去“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认识误区。

    第三篇: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尚留伟

    【期刊名称】《决策探索》

    【年(卷),期】2008(000)022

    【摘要】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因在工作范围、组织机构、工作机制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出现了一些弱化的趋势,制约了其指导民调工作职能作用的发挥,内黄县法院经过调研,发现当前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总页数】1页(47)

    【关键词】

    【作者】尚留伟

    【作者单位】内黄县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应予巩固完善--关于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J], 段思明

    2.指导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解读《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J], 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

    3.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服务平安中国建设——司法部负责人就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制定印发《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J],

    4.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工作模范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模范司法所的决定 [J],

    5.尽心指导民调建设和谐村镇——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三门坡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事迹 [J], 吉布敏

    以上内容为文献基本信息,获取文献全文请下载

    第四篇: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1、人民调解组织运行效率不高。目前,xx县共有人民调解组织xx个,其中xx个调解组织分布在乡(镇)、村(居)两级,受场地、人员、经费的制约,难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息纷止争、维护稳定的作用。

    2、人民调解员作用发挥不够。人民调解员(除专职调解员外)基本上都是乡(镇)、村(居)在职人员,身兼数职,且基层工作繁多,人民调解员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时间、精力难以保障。且由于缺乏经费保障,积极性受到影响。

    3、人民调解组织延伸建设滞后。在行业性、专业性、企事业单位等人民调解组织延伸建设方面,由于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单位)作用发挥滞后,延伸建设工作难以有效推进,且缺乏考核监督机制,延伸建设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到位。

    4、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滞后。

    5、专职调解员经费保障渠道不畅通,标准过低,经费保障不足,影响了行、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推进和作用的发挥。

    6、人民调解员队伍大多兼职过多,变换频繁,且无补助经费,难以发挥作用。由于受经费保障等多种原因影响,专职调解员到位率低,选聘后未到位或到位后又离职,造成部分行、专调解机构人员不足,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建议

    (一)加强领导

    加强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提升党政领导重视程度,是更加快速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前提。

    (二)切实规范人民调解组织

    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保证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水平,提升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加快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作延伸窗口建设,不断发展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打造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实现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的不断增长,尤其是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四)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

    加强人民调解员指导、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各乡镇全年组织培训不得少于XX次,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培训率要达到XX%,实现人民调解员全员培训。培训重点应是: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调解技能等方面。

    (五)落实经费保障

    落实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特别是行业性、专业性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实行全县统一标准、统一补贴,确保人员不流失,确保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第五篇: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精选公文范文--------------------------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建议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建议
    由于传统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存在不足,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医闹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医疗秩序,带来极大的社会安全隐患。早在2008年,我市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并于2012年升格为《**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为国内首部医疗纠纷处置地方性法规,首次将人民调解机制和保险理赔机制同时引入到医疗纠纷处置之中,因成效显著而被誉为医疗纠纷“**解法”。
    ----------------精选公文范文---------------- 1
    ---------------------------------精选公文范文--------------------------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作为我市一项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运行七年多来的情况如何?我们对其进行了回顾、分析和思考。
    一、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设有9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医调会”),其中**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市属和海曙、江东、江北3个区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其余8个县(市)、区分别设有医调会,负责辖区内的医疗纠纷化解工作。截止2014年底,全市9家医调会共有专职调解员32名,兼职调解员3名,共受理医疗纠纷4675起,调解成功4356起,成功率为%,无一例反悔。市医调会两次被评为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
    经过七年多的实践,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医调会中立“第三方”的地位得到社会认同,XX公正公平的调解得到公众认可,----------------精选公文范文---------------- 2
    ---------------------------------精选公文范文-------------------------- 自愿平等、灵活便捷、免费调解等独特优势已深受医患双方欢迎。
    二、目前面临的主要困难与问题 医疗纠纷“**解法”曾一路领跑全国,引入人民调解机制由中立“第三方”——医调会来化解医疗纠纷的做法,吸引各地纷纷学习与效仿。但在光鲜的背后,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不容忽视。
    (一)医调会中立“第三方”的身份地位被模糊和混淆。我市率先创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机制,在全国引起非同凡响,引来众多媒体的跟踪报道。但我们有的部门认识不到位、理解不准确、解释不恰当,导致一些媒体不能很好把握、准确理解医疗纠纷“**解法”的真谛,往往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相混淆,将理赔中心与医调会一并作为中立“第三方”进行宣传报道。同时,理赔中心有的工作人员利用不同场合宣称自己是中立“第三方”,甚至出现个别理赔工作人员假称医调会调----------------精选公文范文---------------- 3
    ---------------------------------精选公文范文-------------------------- 解员进行“调解”的现象。正是由于不当宣传与人为因素,误导和忽悠了老百姓,工作总结使医调会这个诉讼外化解医疗纠纷途径中真正中立“第三方”的身份地位不但不被凸显,反而日渐被混淆和淡化。
    (二)《条例》执行变调走样,医调会作用发挥受阻。《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有四条途径:医患双方自愿协商、向医调会申请人民调解、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和向人民法院诉讼。按理,作为诉讼外解决纠纷(唯一)中立的“第三方”,医调会应该更有广阔天地,更有作为,但事实上医调会作用发挥常常受阻,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少医疗机构错误理解《条例》规定,在接到患方投诉后,往往以索赔金额1万元为界线,1万元以下的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超过1万元的交由理赔中心处理。忽视了在纠纷发生后“应当告知患方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和程序”的义务,损害了患方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解决纠纷----------------精选公文范文---------------- 4
    ---------------------------------精选公文范文-------------------------- 途径的权利。二是有的地方存在将医院“医疗纠纷处置未进理赔中心”视为违规处置的现象,将理赔中心参与协商的程序变成了人民调解的前置程序。非但没有引导和鼓励医患双方选择人民调解这一中立、公正、便捷的纠纷化解途经,反而以设置前置条件等方式予以阻碍,导致个别医调会几乎面临无案可调的境地。三是出现患方同意选择而医疗机构不同意选择由医调会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的现象,XXTOP100范文排行导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途径被弃用。四是医调会调解过程中,理赔中心往往成为医疗机构的“代言人”或“全权代理人”,兼顾考虑自身商业利益,在责任有无、轻重程度等关键性问题上,存在不愿意采纳医调解会评估意见的现象,滥用其作为赔偿实际支付人的地位。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实质上变成了在理赔中心给出的额度内做好患方的说服、劝导工作,大大削弱了医调会应有的地位与作用。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保障----------------精选公文范文---------------- 5
    ---------------------------------精选公文范文-------------------------- 不到位,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够,虽然《条例》明确规定经费列入财政保障,但存在经费不足、保障不力等问题。尤其与理赔中心相比,经费保障明显不足。以2014年为例,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与理赔中心工作人员的数量均基本保持在35人左右,受理的纠纷案件684:784,但全市9个医调委的工作经费合计约为140万元,理赔中心的工作经费却高达600余万元,调解经费捉襟见肘。在经费不足情况下,医调会调解员的聘请受限于薪酬要求相对较低的退休人员,且仍存在人员难聘、人心难定、人才难留等困难。调解员队伍的老龄化、不稳定性,导致医调会工作活力欠缺,也制约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职能作用的更好发挥。
    (四)工作协调机制缺失,相关工作难以统筹开展。《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精选公文范文---------------- 6
    ---------------------------------精选公文范文-------------------------- 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但在市、县两级层面,目前均未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心得体会遇到问题主要由相关部门自行协调,且未形成常态化,致使各部门单打独斗,难以形成合力。尤其是在一些事关全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如何更好更健康发展问题上,往往因为各部门的立场、观点和利益不同,很难达成共识,更谈不上及时改进、不断完善。
    三、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必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难题,真正纳入法治轨道。医疗纠纷“**解法”起步较早,经过七年多的实践,我们认为有必要进行认真的回顾与总结,尤其是对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应及时探讨与研究,不断地予以改进与完善。为此,我们认为应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精选公文范文---------------- 7
    ---------------------------------精选公文范文-------------------------- (一)以法治的思维,确立人民调解在化解医疗纠纷中的主体地位。人民调解是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渠道,是建立完善利益表达机制、纠纷化解机制的具体举措,被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就我市而言,《**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以及于6月1日施行的《**市人民调解条例》已经从法治层面明确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地位。个人简历化解医疗纠纷,应运用法治思维,确立人民调解主体地位,充分发挥诉讼外唯一的中立“第三方”的独特作用,坚持依法化解,真正做到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真正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以法治的方式,建立健全投诉管理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规范医疗纠纷处置的程序,重点在医疗机构投诉部门建立完善纠纷处置途径的告知事项,让患方全面了解解决纠纷的途径与方式方法,把院内协商不成的医疗纠纷更多地引导选择中立“第三方”的医调会接受调解,而不是一味强调由有利益关----------------精选公文范文---------------- 8
    ---------------------------------精选公文范文-------------------------- 系的理赔中心主导协商和调解,真正把选择权还给患方。明确患方当事人单独申请调解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可以直接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并与患方当事人共同接受调解;
    涉及患者死亡及预计赔偿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不得通过协商途径解决,范文内容地图应移交医调会调解或引导寻求其它合法途径。
    (三)以上层的设计,建立完善化解医疗纠纷的指挥协调机制。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是一项需要多部门联动的社会综合治理,相关工作涉及卫生、公安、保险、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市级层面应建立由党委或政府主导的协调工作机制,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以统一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中的相关工作。
    (四)以有力的保障,努力解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后顾之忧。落实《条例》,依托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精选公文范文---------------- 9
    ---------------------------------精选公文范文-------------------------- 支持,切实加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力度,落实好医调会的补助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解决好工作场所、办公设备、调解员选聘、专家库使用等问题。专职调解员的聘用经费应参照社会同等工作薪金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社工平均待遇。落实“以奖代补”激励保障模式,调解员的补贴发放应考虑其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难易程度等。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精选公文范文---------------- 10

    相关热词搜索:存在问题对策现状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 名人名言
    • 伤感文章
    • 短文摘抄
    • 散文
    • 亲情
    • 感悟
    • 心灵鸡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