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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时间:2022-10-05 23:10:03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供大家参考。

    2022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以惩治腐败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供大家参考。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范文(一)

    关于葛岗镇领导干部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

    为有效推动基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师,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领导干部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报告的对象和范围

    市局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报告的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以及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或受聘于外国驻华,或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下列事项必须事先向局党组报告:

    (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和买卖私房;

    (二)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

    (三)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

    其他报告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五条 报告的受理

    (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纪检组受理。纪检组在受理报告后10天内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二)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纪检组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条 报告的督察和要求

    (一)如有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纪检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受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内容,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葛岗镇委员会 20xx年8月29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范文(二)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精神。为加强公司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适用于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以下,公司中层以上干部。

    第三条:建立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廉政档案登记表》,报告人应登记以下事项:

    1、住房情况及说明;

    2、本人收入情况说明;

    3、本人受表彰奖励及惩处情况;

    4、上交礼品礼金情况;

    5、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6、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7、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成员经商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以内口头或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第五条:各部门正职受理副职的报告;公司副总经理受

    理分管业务部门正职的报告;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副书记受党支部书记、公司工会主席的报告。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对不涉及政策问题的一般情况,可向报告人作出明确答复,对涉及有关政策性问题,具体情况较复杂、重大的,可提交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党群部门等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该按组织答复意见办。

    第七条: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本制度所适应范围的`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部门或组织应视情节轻重,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及处理。

    第九条:公司党委、党群工作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公司各级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如实填报《廉政档案登记表》,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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