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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知识考核考试试卷(含答案)

    时间:2022-10-06 16:45:06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知识考核考试试卷(含答案),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知识考核考试试卷(含答案)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知识考核考试试卷(含答案)3篇

    第一篇: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知识考核考试试卷(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
    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

    第二篇: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知识考核考试试卷(含答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案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通过学习,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懂得未成年人的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等环节,增强未成年学生的保护意识。

    能力目标:通过案例分析、情景讨论、调查交流等方法,初步学习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分析有关社会现象,掌握一定的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情感和价值观目标:通过学习,努力增强对自己的保护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己。

    教学重点和难点

    重点:《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的内容理解。

    难点:分析各种案例,学会怎样做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教具、课件

    多媒体课件PPT。

    教学过程:

    情景导入,体会温暖

    【多媒体显示】图片:大树下的幼苗,风雨中的小草……

    教师:我们青少年学生正如这幼苗和小草,还很稚嫩,需要有特别的呵护,才能让我们的生命健康成长。国家考虑到我们未成年学生年纪小、阅历少,思想单纯,是非判断能力差,缺少自我保护的能力,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所以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予以特别的法律保护,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亲切关怀,也反映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

    【多媒体显示】图片:孩子小时候和父母在一起的快乐情景的照片

    教师:我们每个人在充满爱的家庭中诞生,在家庭的呵护中一天天长大。可是家像港湾,有风平浪静的时候,也会有潮起潮落的时候,在家庭里不光有欢笑,还会有委屈、伤心、甚至是伤害的泪水。

    【多媒体显示】课题: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撑起家庭的保护伞

    案例:四川新闻网报道:成都洞子口乡一位家长因无法管教孩子,竟将他用铁链锁在家中,而记者在采访家长时,家长竟然说孩子是自己的,想怎样管教就怎样管教,没有任何不对。你认为这位家长的做法对吗

    案例分析: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我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还有个别家长为了自己的快乐,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在我国,小孩子同成年人一样,享有人身自由,父母对子女,不管是亲生的,还是抱养的,都不得虐待。

    【多媒体显示】法律依据:《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调查与交流】

    我们知道现在有很多的留守儿童,同学们你们怎么看

    (二)教育和引导是学校不可忽视的责任——撑起学校的保护伞

    案例:从2011年开始,长垣一中实施包括不准携带手机入校的“六条禁令”、“七个不准”等校规校纪,违反者一被发现,就被开除、劝退。“我孩子在长垣一中读高中,晚自习后在宿舍玩了一会儿手机,被学校工作人员抓住后,就被劝退,要想返校上学,得给学校交6000元。”河南省长垣一中学生家长展墨近日向记者反映这一情况。

    案例分析:学生有受教育的权利,这是教育法所赋予公民的权力,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学校都没有劝退学生的权利。

    【多媒体显示】法律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
    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调查与交流】

    【多媒体显示】对开除学生你怎么看

    (三)创造良好的成长空间——撑起社会的保护伞

    案例:2014年6月19日,山东聊城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忠林在市城区学校周边环境集中整治动员会议上强调,要认真扎实开展好集中整治活动,切实做到学校及周边的路灯要亮、道路要畅、校园要美、师生要安、秩序要好,为孩子们创造一个优美的教育教学环境。整治学校周边环境,是教育优先战略的需要、是培养未来的需要、是建设文明美丽水城的需要,努力把环境整治做好,为孩子们学习、接受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中国经济网转)

    案例分析:为了保证学生受教育的权利,社会各界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开展一些活动抵制社会不良风气。

    【多媒体显示】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调查与交流】实施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你知道还有哪些举措吗

    授课人:免费开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校外辅导员;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制品;
    校园周边环境的集中整治;
    开发、推广“绿坝”上网软件……的确,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们整个国家和社会都在努力,这些举措,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爱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时难免要遭到侵犯,这时,我们该怎么保护自己学生的合法权益呢

    【多媒体显示】提示学生的自我保护小贴士

    求助于老师;

    致信给青少年保护委员会

    求助于共青团、少先队和学生会组织;

    反映至学校领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信息:无棣县车王镇小学 文桂华

    第三篇: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知识考核考试试卷(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未成年人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12年10月26日颁布,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19年全面修订,预计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自1991年颁布并实施该法律以来,已对该法律进行了两次修订,这项大修的规定将增加一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沉德勇长期以来一直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表示关注。

    在最高人民法院任职期间,他长期负责少年法庭。他说,保护未成年人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和民族复兴。在接受《北京青年报》独家专访时,沉德勇建议加强特殊学校和少年拘留所的建设。代替“一句话”或“一个释放”,有必要改进拘留和教育等安全措施,而不是惩罚。

    修订背景

    当前的法律不能满足当前的需求

    北青日报:是否有必要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

    沉德勇:未成年人的保护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复兴。这是涉及数千个家庭的重大事件,也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去年,我们完成了两项相关的任务:首先,我们每两周举办一次关于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咨询论坛,重点是就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是搭建“创新社会治理”的对口咨询平台,举办“依法化解“校风”,加强对学校师生权益的保护”对口咨询论坛。从而为安全校园建设供需双方之间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与沟通提供了机会,并对相关工作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

    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迫切需要重新修订《保护未成年人法》和《防止少年犯罪法》,这有利于更好地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原则和政策。党和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回应社会关注并更好地满足实际需要。

    北青日报:这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三次修订。与前两次相比,时代背景发生了什么变化?

    沉德勇: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制定实施,2006年和2012年两次修订。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发生了很大变化。立足于立法所依据的社会条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近年来,连续发生了一系列轻伤的恶性案件,暴露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本身及其实施中的许多突出问题。可以说,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不能完全满足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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