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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官法》关于法院院长任职资格规定之评析(2022年)

    时间:2022-10-13 09:25:05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法官法》关于法院院长任职资格规定之评析(2022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新《法官法》关于法院院长任职资格规定之评析(2022年)

    新《法官法》关于法院院长任职资格规定之评析3篇

    【篇一】新《法官法》关于法院院长任职资格规定之评析

    法院院长自我评价

    【篇一:法院院长年度考核述职】

    三类 号

    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 2011年度)

    【篇二:法院工作人员自我鉴定】

    自 我 鉴 定

    2009年10月,我考入xx市人民法院,成为xx法院的一名干警。一年来,在领导、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我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对工作精益求精,完成了自己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个人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为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统一思想,提高觉悟

    全院党组非常重视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建设,每周五都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在这样良好的氛围下,我在思想上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等精神,认真加强思想政治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思想认识和自身素质都有了新的提高。同时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在2009年10月,我便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二、工作踏实,认真负责

    刚踏上新的工作岗位时,对领导分配的工作缺乏实践经验,但是,在领导及同志们的传、帮、带下,在自己边做边学的实践中,我逐渐理清了工作思路,明晰了工作流程。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我积极主动地学习了各项业务知识,遵守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并协

    助其他同事做好工作。在分配到法庭工作期间,我主要负责法庭信息宣传工作,所写的信息多次被中国法院网等法院网站采用。其次,我还积极协助庭长进行案件调解工作,为当事人减轻诉累,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在今年的“三官两员下基层”和“六进”活动中,我跟随法庭的干警一起来到各个村镇,向村民宣传法律知识,了解村民的法律需求,看到了目前我国村镇人口的普法状况,既感到欣慰也感到责任。我渐渐明白作为一名法院干警,就是要敢于吃苦,甘于奉献,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任务。

    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

    在工作过程中,我深深感到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的紧迫性,因此,我积极向周围的同志学习,改进方法,广泛汲取各种“营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不但要发扬自己的优点,还要客观地面对自己的不足之处,逐渐改掉急躁、考虑事情不周全的缺点,注重锻炼自己的应变和协调能力,不断在工作中学习、进取、完善自己。

    四、生活充实,积极向上

    工作之余,我也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团结了同事,增强了集体荣誉感。今年的“五一”劳动节,我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争取,友谊第一,比赛第二,不断的提高自己。同时在今年“七一”,我参加了郴州市中级法院组织的建党知识竞赛,与同去的两名干警一起经过预

    赛、决赛的激烈角逐,最终获得了第二名的好成绩。

    五、思想廉洁,行为清正

    加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是培育崇廉尚廉司法环境的基本要求,在党和国家的教育下,在院领导的紧抓落实下,我积极参加各项廉政警示教育,认真剖析自己,时刻提醒自己作为一名法院干警的责任。在这一年的工作中,我紧守法院各项工作规定,将法院干警“六个严禁”牢记心中,以此作为工作生活的行为准则,一年中没有任何违法规定的行为。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弥补不足,加强政治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方面的学习,力争成为学习型、创新型、实干型兼备的公务员。以上是我工作一年来的自我鉴定,不妥之处,恳请组织批评指正,我将虚心接受组织对我的审查和考验!

    【篇三:法院公务员自我鉴定优秀范文】

    法院公务员自我鉴定优秀范文

    今年9月份进入法院工作以来,作为一名初任公务员。完成了从一名学生到一名公务员的转变。刚工作的时候,什么都不懂,不知道该做什么,该怎么做。后来在领导的关心和同事的指导下,逐渐适应了自己的岗位,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

    主要是熟悉我院的网络组成和软件结构,进入工作后的初始阶段。学习法律的流程和必经的手续,解法院综合信息系统的使用方法和简单问题的处理办法。

    由于我所负责的院网站方面的建设,本职工作方面。因此在和高院联网之前,就在外网上不断浏览著名的司法网站和高院网站,丰富了法律方面网站的知识,对未来我院网站的建设方向有了一个大体的认识。对于我院网站中存在问题争取通过自己掌握的知识解决。和上级法院联网之后,要做的事情多了很多,为了更好的为我院干警服务,提供及时的信息和方便的交流平台,参照其他比较成功的法院网站的版面,对我院网站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也没有放松对学习方面的要求。由于不是法律科班出生,对法律的认识仅仅是停留在平时了解的一些法律常识上。但由于在法院工作,领导指出要把工作和法律结合起来,必须要学习必要的法律知识。因此在工作之余,认真学习了刑法学》等法律书籍,向同事请教法律知识,开庭的时候认真旁听,解审判的程序,另外,由于工作的关系很多时候会和执行庭一起出去执行,现场留心执行的过程和必要的程序和手续。通过几方面的努力,法律知识已经逐渐丰富起来,工作时遇到法律问题时已不会再感觉到茫然和无从下手。工作期间,还接受了菏泽市初任公务员集中培训,对本身公务员这个角

    色有了更深更新的认识,这次培训也让我真正实现了工作后的心态转换。学习到前辈的许多宝贵经验,知道了自己怎么走好公务员这条路,怎么去争做一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参加工作后的这段时间里,另外。也发现了自己处理工作方面问题的一些不足。单位不同于学校,工作更不能等同于学习,需要更严格的要求自己,并且要实现思想观念的转变,单位要想在领导前面,走在领导后面,不能什么事情都要等领导布置后才去做,要注意充分发挥主管能动性。另外还需要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学会更好的与同事相处,融洽同事关系。

    领导的鼓励和同事们帮助下,过去的这近半年中。工作和思想上都取得了一些进步,这和领导、同事们关心和爱护是分不开的今后,领导的带领下,将进一步提高自己,不仅要注意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业务上有所创新,还要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更好的把掌握的知识和法院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为我院更好的服务。此外还要深入学习党的指导思想理论,用先进的思想来指导当前和今后的工作,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融洽同事关系,彻底把自己锻炼成一名人民满意的法院工作者。

    【篇二】新《法官法》关于法院院长任职资格规定之评析

    个 人 述 职 报 告

    吴川市人民法院院长、 党组书记 彭绍全

    2010年,我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任吴川市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一年来,在市委的领导下,市人大的监督和政府政协的支持下,我依法尽职尽责履行职责,兢兢业业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吴川法院审判、执行及其他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成绩,全年受理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案件2061件,审结2170件(含旧存),结案率98%;
    新收执行案件463件,执结471(含旧存),执结标的5347.06万元。现报告我任职以来履行职责和廉政自律方面的主要情况和体会,请予评议。

    一、增强自身素质,提高领导水平

    作为一名法院院长,必须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为此,任职以来,无论工作多忙,时间多紧,我都想办法抽时间学习政治理论,提高政治敏锐性和坚定性,确保自己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我先后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报告,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等系列充满时代光辉的经典华章,并相继结合自己的实际写下了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从而进一步夯实自己政治理论功底。通过学习,使我进一步认识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以大局为重。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归宿和出发点,人民法院要为大众服务,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人民法院要坚持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全面发展。人民法院要为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由于工作目标、服务宗旨明确,激发了我的工作热情。

    担任院长以来,我恪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努力提高集体决策水平。凡院里重大问题都必须提交院党组讨论,不搞独断专行和一言堂;
    坚持集体领导,但我作为一把手敢于负责,大胆管理;
    定期开展谈心活动,党组成员互相交谈,及时纠正不正确思想和做法,消除误解与顾虑,增强团结与沟通。

    二、履行职责、创造业绩

    任职以来,我做到兢兢业业,勤于做事,高标准要求自己,各项工作在创新中发展。

    (一)依法审理、执行各类案件,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依法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全年受理刑事案件209件267人,审结195件,结案率94%。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
    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9人;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36人;
    判处缓刑46人;
    免予刑事处罚16人。审限内结案率达到100%。非监禁刑适用率在湛江市位居第一,上诉维持率大幅提高,达到80%。全年办结附带民事和解撤诉案件7宗,调撤率29%。

    全面落实司法为民要求,高度重视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做到案结事了。全年受理民商事案件1350 件,审结1464件(含旧存),结案率为99.7%,调撤案件数占民商事收案总数的76%。广州亚运期间,积极开展“百案调解”活动,紧抓案件调解工作。成功调解了36名来自四川、河南、湖南、广西等全国多省份农民工诉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案,为农民工解决178多万元被拖欠工资,营造良好“亚运”环境。

    按照中央政法委的要求,深入开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积极争取基层党委、政府和政法组织支持法院调解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会参与“百案调解”活动,成功调解了多宗疑难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坚持维护与监督并举,支持与制约并重,依法审理行政案件。

    2010年,受理各类行政案件39件,审结40件(含旧存),结案率95%。引入协调机制,促进行政纠纷和解,今年协调撤诉案件18件。成功审结湛江中院指定受理的异地行政案件6件,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加大执行力度,缓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全年新收执行案件463件,执结471件(含旧存),结案标的5347.06万元,其中执行终结51件,和解执行345件,强制执行12件,司法拘留10人。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执行和解,成功执结涉及弱势群体民生案件101件,解决标的120万元。贵州民工因工伤被截肢而引发的赔偿案圆满执结,受群众好评和媒体表扬。

    全面落实司法为民措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努力提高审查立案效率,方便群众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全年为困难群众缓交案件受理费36570元。

    服务地方党委、政府工作有新成绩。为政府执行到计划生育扶养费300多万元;
    办理破产案件有新成效;
    为吴川市供销社股民股金会收回股金1780多万元,占总股份50%;
    积极开展扶贫工作,筹集扶贫资金6万多元,完成市委、市府下达的扶贫任务。

    (二)强化管理,促进法院形象公信力新的提高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班子驾驭全局的能力。班子成员间彼此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谅解,着力提高班子战斗力。通过加强班子建设,促进领导班子坚持讲党性、顾大局、议大事、努力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业务上的内行人,党风廉政建设上的带头人。领导班子的威信和形象不断提高,凝聚力向心力得到加强。狠抓队伍建设,及时严肃处理反映强烈的存在问题,改变工作作风。重视干警思想教育工作。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不折不扣地抓好各项专项教育活动强化干警思想教育的提高。抓廉政促队伍。积极利用反面教材,教育干警从中吸取教训。严肃处理违纪违法事件,突出“严”字。今年9月20日,省法院郑鄂院长在视察我院工作的座谈会上,也肯定了我院“严”抓队伍工作的思路的正确性和效果。加强队伍建设,我院队伍作风和形象有新的转变和提高。强化司法工作管理,加强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落实。以提高案件质量为目标,以纠防结合、标本兼治为手段,以查错、纠错、评错、罚错四位一体为内容,切实落实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创新和完善岗位考核,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我院全年收案2061件,比去年同期的1868件增加10%,呈良好发展态势。特别是第三季度收案爆发性增长。收案增加的原因主要有:岗位责任制刺激干警的积极性,形成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的工作制度。

    铁手腕打好刑事审判工作翻身仗。过去两年,我院刑事审判工作连续被湛江中院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我对上级法院的批评虚心接受,实事求是面对,不回避,不遮掩,要求刑庭审判人员正视问题,深刻反醒。努力实现我院刑事案件质量在全市法院排位前6名,年度发改率为18%以下、零超审限等总体目标。用铁手腕整改刑事审判工作。

    三、率先垂范、廉洁自律

    我时时从公正执法、廉洁自律、遵章守纪方面,从“从我做起,向我看齐、以我为镜”为原则。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为我院队伍建设和审判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带头公正执法。我逢会必讲,任何一个院领导都不准给办案人员乱打招呼、定调子、划框框。要求其他领导做到的我首先坚持带头做到。同时还要求领导为办案人员排除干扰,以公正执法开绿灯。带头廉洁自律。“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院领导起表率作用,抓廉洁才有说服力,我在廉政建设上始终不放松。注重培养自己廉洁执法意识。年初议廉、平时督廉、年终评廉。自觉抵御金钱和物质的引诱,确保做到金钱面前不伸手,物质引诱不动心,生活方面不特殊,纪律面前严要求。带头遵守规章制度。工作中,我能遵法守纪,自觉接受各种纪律的约束。我院执行的一套严密规章制度,我能带头遵守,严格要求自己。带头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到吴川法院担任院长以来,我时时告诫自己,党和人民予我职权,是党和人民对我的信任,我只有为党和人民工作的权力,而绝没有为自己谋私利的权利。在民主决策方面,我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讲团结、讲大局,班子成员做到通气不赌气,补台不拆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认真执行党组议事规则,确保民主决策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在廉政问题上,我能够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市委提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始终树立拒腐防变的牢固防线,不贪、不占、不拿、不接受任何礼贿,严格执行院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始终保持廉洁自律,以身作则,为全院干警做好表率。我感到,正气是一个单位的精神栋梁,邪气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正邪不相容,此消必彼长。一个好的法院,一定有其引以为荣的法院文化和良好院风,这是一笔精神财富,必将感染、激励、鼓舞着法院一代代法官。

    总结2010年以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成绩的取得主要是市委、上级法院正确领导、指导的结果,是全体干警辛苦努力的结晶,我只是尽了一名领导干部应尽的职责,做了我应该做的工作。但离人民群众的希望、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深入审判一线调查研究,了解工作还不够;
    有的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抓好落实,努力抓到位;
    与干警谈心交流的面还不广。就全院工作而言,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对于这些问题,我将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加以克服和解决。

    在今后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加强学习,克服不足,发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求真务实,努力工作,力争为吴川法院的新发展作出更大的新贡献,以此回报党和人民的信任。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篇三】新《法官法》关于法院院长任职资格规定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法官的条件

      第五章 任免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七章 法官的等级

      第八章 考核

      第九章 培训

      第十章 奖励

      第十一章 惩戒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法官考评委员会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八条 法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第四章 法官的条件

      第九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五章 任免

      第十一条 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第十三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法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
      第十五条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十六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七章 法官的等级

      第十八条 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第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二十条 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八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第九章 培训

      第二十六条 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 法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章 奖励

      第二十九条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对法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条 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三)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四)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五)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六)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

      (七)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八)有其他功绩的。
      第三十一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惩戒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第三十五条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三十六条 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
    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
      第三十八条 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三十九条 法官要求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四十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四十一条 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四十二条 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四十四条 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
      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法官依法审判案件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六条 法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法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章 法官考评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设法官考评委员会。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
      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的管理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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