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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组工干部体会

    时间:2022-10-26 18:30:0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组工干部体会,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组工干部体会

    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组工干部体会3篇

    【篇1】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组工干部体会

    强化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服务功能的思考

      摘要:基层组织的功能定位是基层党的建设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当前基层党建研究的诸多热点难点问题避不开组织功能问题。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强化基层组织的服务功能,明确并规范基层党组织在同级组织架构中的功能定位。是提高基层党建有效性的前提和基础,这是现阶段各领域基层党建需要探索的核心问题,是增强基层党建事业发展的切实需要。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增强基层党建有效性的重要意义,在建立服务型组织、注重基层党组织核心功能开发、提升服务主体的综合素质、提升党建服务效果和工作效能等方面做出扎实而有效的工作。

      关键词:基层组织;
    功能;
    服务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9)06―0047―04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历着巨大变革。社会的转型必然对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出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随着执政环境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党的传统的组织原则和机制受市场化、利益化的冲击,加上社会组织转型过程的复杂性、多变性的叠加效应,使基层党建的难度加大。有研究者指出:基层党组织角色转换呈现出了组织设置社区化、职能定位边缘化、党的活动业余化和党务干部兼职化的主要特征。现阶段执政党基层党的群众工作也出现了“四化”不良现象,即工作口号化、要求抽象化、活动程式化、地位边缘化。这也预示着,新时期党的基层组织与基层社会的关系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现阶段基层党建的成效不明显,和当前基层党组织经济政治及社会生态发生的结构性变化密切相关,和转型期制约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相关制度和体制安排密切相关,也和基层党组织自身建设的盲目性和形式化密切相关。因此,现阶段基层党建要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就必须树立系统思维和整体观念,必须从深层次寻找制约因素,必须通过对基层组织的功能定位进行积极的改革和创新。

      

      一、组织功能定位是基层党建有效性的重要影响因素

      

      党的建设要讲求“有效性”,注重提高效率、提升效果,不讲“有效性”的建设无助于党的自身发展,也有害于党所领导的事业,降低党的执政能力和削弱党的执政基础,最终危及党的执政地位。党的建设有效性本质上是党的建设活动结果与社会和个人需要是否相符及相符程度高低的判断。有效的党建活动是指政党组织实施的活动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取得尽可能多的党建效果,从而实现特定的党建目标。基层党建有效性可理解为在基层党建的动态过程中,基层党组织与基层组织、党员群体、基层民众以及基层社会所形成的良性交互影响的关系形态。

      基层党组织是一种组织性存在,其功能随着环境的刺激而发生变化,与外界环境是一种相互影响的互动关系。随着组织环境复杂性的提高和多变性的加剧,政党基层组织的功能面临着转型。当前基层党建研究的诸多热点、难点问题仍避不开组织的职能和作用的界限问题,关于政党功能特别是基层组织的功能问题仍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在政治科学和实际政治中具有日益重要的地位。众所周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为适应经济体制和社会经济生活方式的变化,政治体系的功能必然要发生变革。毫无疑问,执政党基层组织的功能也需要拓展、强化和变革,但组织究竟该具有什么样的功能?从哪个方向强化发展它的功能才能使其效率最大化?如何实现其所担负的全部功能,路径是什么?这在理论和实践上还存在较大的未知空间,还需要做深入研究和有效把握。

      明确并规范基层党组织在同级组织架构中的功能定位,是提高基层党建有效性的前提和基础。基层党建发展的实践表明,基层党组织要有所作为,不解决自身在基层社会体系中的功能问题是不可能的。任何组织作用的发挥,都是以其在制度设计中的功能为前提。目前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是,由于经济体制的转轨和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造成了基层党组织在制度设计上和法律规定上的职能和作用的模糊,使之缺乏开展工作必要的权限和资源。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的是,功能和结构是不可分割的,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的党组织具有不同的功能。不同领域内部的基层党组织未必都具有履行政党全部功能的现实可能性,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的党组织在承担政党基本功能时往往也是根据时代要求有所侧重,有所强化,发挥作用的着力点有所不同,其履行功能的范围、内容和方法也应有较大的不同。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这为新时期党的基层组织的功能转变提供了宏观的方向和衡量标准。这与我们多年来形成的过于依赖权力运作来体现党的领导作用有重大不同。也就是说,在坚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管理党员等传统的具体任务的同时,基层党组织面临着功能转换的任务。从战略高度充分把握基层党组织的功能定位,是增强基层党建有效性的重要前提。明确并规范基层党组织在同级组织架构中的地位,是提高基层党建有效性的基础。历史和现实表明,基层党组织要有所作为,不解决自身在基层社会体系中的功能问题是不可能的。任何组织作用的发挥,都是以其在制度设计中的功能为前提。就目前现状而言,基层组织的功能远没有调整到位。组织功能的选择不是随心所欲的,既受自身基质的决定,又受所处环境的制约。目前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是,由于经济体制的转轨和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造成了基层党组织制度设计上和法律规定上的职能和作用的模糊,使之缺乏开展工作必要的权限和资源。理想化的组织功能安排,实际上只能淡化了党组织的基本目标,导致党组织功能的“越位”和“不到位”。如何分别对各种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和权限进行规定,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更能充分发挥的自己的职能作用,这是现阶段各领域基层党建需要探索的核心问题。

      

      二、强化服务功能是基层党的建设发展的切实需要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强化基层组织的服务功能,加强党的服务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和促进和谐的作用,已经成为加强基层组织党建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本质属性的要求,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在基层党建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优良传统。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的集中体现,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重提服务是对党的优良传统的回归,又是经济社会发展、改革的现实提出来的要求。针对社会阶层结构日益异质化、党员和群众需求日益多样化的情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变,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不能丢。在社会转型时期,要把基层组织中的各类人才聚集起来,要协调解决基层社会中间的很多问题和矛盾,都需要在基层党建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

    基层组织发展应该享受到党组织的服务和关怀,基层组织中的广大党员和群众也需要得到党组织的服务,党组织首先要凝聚党员,然后才能依靠党员去团结、凝聚、影响群众。当前优化服务功能是一种适应性调整,不是削弱党的领导,相反,确定这样的功能内涵可以激活基层党组织,使其在变化的社会中更具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二)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是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保证。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结构变迁、区域人口流动和生产就业方式变动,给基层组织广大党员在社会中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带来了显著影响,出现了“三多四化”现象:组织关系挂靠的多,支部活动分散的多,党员职业变动的多;
    同时,党员身份隐性化、政治地位边缘化、组织认同淡漠化、先锋模范作用弱化,党员在社会生活和工作单位中的荣誉感、自豪感有所下降,这些都给新时期党员队伍先进性建设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在利益格局大调整中少数基层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良倾向和现象,重视对上服从轻视对下服务,重工作任务轻人性化关怀,对党员要求尽义务多但忽视保障党员权利的现象。在部分基层组织中,党员从组织中获取资源和信息的渠道明显减少,党员参与组织活动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不高,党员主体地位受到严重影响。在社会与经济结构调整中,还出现了许多的困难党员、下岗党员等。这表明基层党组织需要建立新的党内关爱和服务机制。事实证明,建立与和谐社会建设相适应的党内关爱和服务机制,充分激发党员先进性发挥,鼓励广大党员积极参与组织活动,已经成为加强党员队伍先进性建设、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迫切需要。

      (三)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是基层党组织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是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的重要前提。党的群众工作需要以服务来凝聚群众、协调利益、整合社会。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事实已然证明以行政命令和思想灌输为主的传统模式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有效开展群众工作的需要,客观情况要求我们党必须顺应社会生活方式、思想观念和利益实现方式的变化,以服务群众为重点,倡导主流价值,协调群众利益,融合群体差异,这是有效开展群众工作、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增进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选择,也是凝聚群众、凝聚社会的必然要求。执政党要巩固和扩大群众基础,就必须把基层党组织的工作重心,转到服务功能上来,融入为各类群众提供物质和精神文化的需求之中,实现基层党建融入社会、凝聚社会、整合社会的战略目标转移。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结构、社会管理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方向,近年来我国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那么,基层党组织怎样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如何有效履行职能和发挥作用,这成为基层党建遇到的思想困惑和实践难题,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也就成为重要的战略选择。

      

      三、强化基层党组织服务功能的对策思考

      

      增强基层党建有效性是现阶段基层党建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切实需要。我们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增强基层党建有效性的重要意义,将“增强有效性”提上基层党建的重点议事日程,力戒形式主义,注重实际效果,在建立服务型组织、强化组织服务功能、完善活动载体与工作方法等方面做出扎实而有效的工作。

      (一)注重基层党组织核心功能的开发,把促进基层的利益表达、有效服务党员与群众作为基层党组织的主要任务,通过服务的纽带来凝聚群众与社会。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或总体功能,党章已有明确规定。但这只是最基本的原则,而从现实情况看,并不是每个基层党组织都能完整地承担所有任务。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尤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客观现实的变化,分门别类地确定目前各类基层党组织的具体功能。科学地确定基层党组织的功能,不能仅考虑它应该发挥什么作用,还应根据客观条件考虑它实际能够发挥什么作用,从而把必要性和可行性统一起来,把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统一起来。作为政治组织,基层党组织的行为区分为维持组织生态和实现价值两部分,它的功能区分为核心职能和一般职能,核心职能包括教育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员、团结和凝聚群众、传输和反馈社情民意信息等。现阶段我们一定要注重基层党组织核心职能的开发,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一定要集中精力抓主要工作、重点工作和必要工作。

      (二)尊重“社会生活逻辑”,完善纵向和横向的沟通和协调,促进基层组织中不同群体的利益表达与整合。基层党组织既要执行上级的决策,又要面对广大群众,这种特殊的地位使其在政策过程中处于既“输入”又“输出”还要贯彻执行的衔接点上,这一“点”是构建上下沟通机制不可缺少的环节。基层党组织在这一环节中可以促进上下沟通,在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于人民群众而言,散落的、自发的利益表达能否如实地反映到有关部门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而得到组织支持的利益表达尽管也受到社会环境或制度的制约,但毕竟更易于引起社会和有关部门的关注。党组织通过相应的载体或活动促进党员与群众、组织与上级部门、组织与外部社会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意愿表达,实现党组织与群众的经常性沟通,协调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增强自身的凝聚力。

      (三)以需求为导向,提升服务主体的综合素质,提高基层党组织的直接和间接服务能力。在资源由市场配置、社会事务逐步回归社会管理、企业形成市场化运作机制后,基层党组织必须以服务为重心拓展功能。社会的转型也日益要求党的基层组织成为集政治功能、服务功能为一体的组织,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服务功能会逐渐强化,即使是政治功能,也要体现在服务功能上。坚持把服务贯穿于党的自身建设,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以需求为导向,提高党组织的直接和间接服务能力。党组织应首先提高党内的服务能力,如组织关系转接、政策咨询、党员权益维护、教育培训、生活服务等方面,要在党的自身建设中要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把增强党的内聚力作为提高党的社会凝聚力的前提和保证,切实改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中重管理轻服务的倾向。其次,要正视基层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不同需求,坚持以服务对象的全覆盖和服务内容的全方位为目标追求,依托不同的组织体系和服务载体开展分层分类服务,大力构建用理想凝聚和利益凝聚的服务体系,努力把基层党建落实在让党员感受到组织的真切关怀、使群众得到看得见的实惠上。

      (四)创新基层组织的活动载体和工作方法,提升基层组织党的建设的服务效果和工作效能。建立健全党员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基层党建长效机制,提高管理体制和制度的有效性。在管理模式上,构建“块强条弱”的新格局,保持基层党组织与基层社会的良性互动。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提高党建的规范性和系统性,注重制度的实效性和建立长效机制。在实践中,创新基层党建的活动载体和工作方法,提倡灵活务实原则,借助教育平台与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效能。基层党组织要紧密结合群众关心的利益问题开展活动,大力提倡“业余、小型、灵活、务实”的工作方式和开展“开放式、社会化、多样化”的组织活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与信息网络平台,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基层党的建设。

      

      责任编辑:王慧

    【篇2】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组工干部体会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 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篇3】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组工干部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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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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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暂行条例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
    猪訣锥顧。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立.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謀荞抟箧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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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第八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第十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
    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茕桢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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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第十二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
    第十四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
    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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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贓熱俣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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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列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坛摶乡囂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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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蜡變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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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出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買鲷鴯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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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第二十三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
    第二十五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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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
    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第二十九条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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