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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中国垃圾债券市场必要性(全文)

    时间:2022-10-27 10:55:05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构建中国垃圾债券市场必要性(全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构建中国垃圾债券市场必要性(全文)

    构建中国垃圾债券市场的必要性3篇

    构建中国垃圾债券市场的必要性篇1

    中国债券市场情况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债券一级市场随着发行规模的日益扩大,经历了一个由计划管理模式向市场调控模式转变的过程,其作为资源配置、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作用日益加强。从发行规模来看,作为准国债性质的央行票据居于主导地位,其次是政府债券,再次是金融债券。

      中国债券二级市场形成了“两个类型、四个场所”的结构体系。两个类型是指债券交易市场分为名义上的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场内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参与者既有机构也有个人,属于批发和零售混合型的场内市场。场外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商业银行国债柜台市场,前者的参与者限定为机构,属于场外债券批发市场;
    后者的参与者限定为个人,属于场外债券零售市场,是场内批发市场的延伸。

      上海证券交易所后台的登记托管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深圳证券交易所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银行间市场的登记托管结算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央国债),国债柜台市场实行二级托管制度,一级托管在中央结算公司,二级托管在商业银行。

      跨市场发行的国债和企业债可以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相互转托管。目前,跨市场转托管的速度为T+1。

    图1 我国债券市场框架简图

      我国债券发行主体包括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政府、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和非金融企业或公司等。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从债券形式来看,我国发行的国债可分为凭证式国债、无记名(实物)国债、储蓄国债和记账式国债四种。

      央行票据:中央银行票据,是中央银行为调节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而向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其实质是中央银行债券。之所以叫“中央银行票据”,是为了突出其短期性特点, 中央银行发行的央行票据是中央银行调节基础货币的一项货币政策工具,目的是减少商业银行可贷资金量。商业银行在支付认购央行票据的款项后,其直接结果就是可贷资金量的减少。

      地方政府债:指某一国家中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地方政府债券一般也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地方发债有两种模式,第一种为地方政府直接发债;
    第二种是中央发行国债,再转贷给地方,也就是中央发国债之后给地方用。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地方政府债券又被称为“市政债券”(Municipal Securities)。

      政策性金融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又称政策性银行债。是我国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筹集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用计划派购的方式,向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1998年进行了发行机制改革,从1999年开始全面实行市场化招标发行金融债券,使该券种成为我国债券市场中发行规模仅次于国债的券种。近几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品种的创新力度很大,为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

      特种金融债:特种金融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所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偿还不规范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金融机构普通债: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在相关交易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金融机构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商业银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次级债券可以计入附属资本。

      混合资本债:是针对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于混合(债务、股权)资本工具的要求而设计的一种债券形式,所募资金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与目前各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券具有较高的资本属性,当银行倒闭或清算时,其清偿顺序列于次级债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中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证券公司债: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债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督。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我国有关机构如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发行的借款凭证。该类债券虽然不是政府的直接债务,但通常也受到政府担保,因此债券信誉比较高,风险比较低。

      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债发行试点办法》规定的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中期票据:经监管当局一次注册批准后、在注册期限内连续发行的公募形式的债务证券,期限一般为5-10年。我国的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为7-270天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不受净资产40%的红线约束,比短期融资券更为灵活。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收益证券。换言之,资产支持证券就是由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定目的的信托收益权份额。信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指由一个机构作为牵头人,几家经营状况良好、成长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组合在一起,申请发行集合债券,是企业债的一种。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由人民银行主导、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共同参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推出的一种新的债务融资工具。这一融资工具一般由2-10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按照"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共同发行。

      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并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普通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和股权的特征,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

      分离型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公司债券加上认股权证的组合产品。

      国际机构债券:国际机构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在我国发行的,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标值的债券。

      我国债券交易场所主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银行间市场和银行柜台市场。按照交易场所划分,前二者都属于场内市场,后二者属于场外市场。目前场外市场的交易量占到我国债券市场的交易总额的95%以上,场内市场以上交所为主,占比达90%以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秉承“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上海证券交易所致力于创造透明、开放、安全、高效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其主要职能包括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基本相同。

      银行间市场:由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等等构成。银行间市场有调节货币流通和货币供应量,调节银行之间的货币余缺以及金融机构货币保值增值的作用。本网站所指的银行间市场为银行间债券市场。

      银行柜台市场:又称OTC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完全不同,OTC市场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规定的成员资格,没有严格可控的规则制度,没有规定的交易产品和限制,主要是交易对手通过私下协商进行的一对一的交易。OTC交易方式以交易双方的信用为基础,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信用风险,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清算安排也由交易双方自行安排资金清算。

      目前我国债券产品的交易分割比较严重,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关主管发行的债券只能在银行间市场挂牌交易和进行信息披露;
    证监会核准发行债券只能在上海和深圳两家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进行信息披露;
    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和代理地方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可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其中部分国债还可在银行柜台挂牌买卖;
    发改委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在银行间和交易所挂牌交易;
    保监会核准发行的保险公司债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我国债券市场基本实现了债券登记、托管、清算和结算集中化的管理,相应的机构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清算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主管部门是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是公司的两个股东,各持50%的股份。中国结算承接了原来隶属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全部登记结算业务,标志着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的组织架构基本形成。中国结算的主要职能为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全国债券市场提供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国有独资金融机构,是财政部唯一授权主持建立、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一级托管人。

      上海清算所: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是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旗下专业清算机构,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等4家单位共同发起,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的主要业务,是为银行间市场提供以中央对手净额清算为主的直接和间接的本外币清算服务,包括清算、结算、交割、保证金管理、抵押品管理;
    信息服务、咨询业务;
    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目前我国债券产品的登记、托管、清算和结算的分割比较严重。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关主管发行的债券,其发行人均委托中债登和上清所(目前仅有超短期融资券)进行登记,其托管、清算和结算都由投资人委托中债登和上清所(目前仅有超短期融资券)进行;
    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债券,其发行人都委托中证登进行登记,其托管、清算和结算都由投资人委托中证登进行;
    发改委核准发行的企业债和财政部代理地方政府发行的地方债,其发行人可委托中债登和/或中证登进行登记,其托管、清算和结算都由投资人委托中债登和/或中证登进行。如果同时选择中债登和中证登,则投资人可通过转托管进行跨市交易;
    财政部发行的国债,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由中债登进行集中登记、集中托管和相应的清算、结算,中证登和柜台试点商业银行分别作为分托管人和二级托管人对交易所市场和柜台系统的投资人进行托管,并受托进行相应的清算和结算。

      我国所有投资者都可通过不同形式参与到债券市场,投资人包括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等特殊机构、商业银行、信用社、邮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基金(含社保基金)、非金融机构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与欧美等市场不同,目前我国债券市场不按投资者的资质进行区分B2B和B2C市场。银行间市场除个人投资者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只能参与银行柜台市场外,所有欧美国家定位为买方机构的投资者,与欧美国家定位的交易商、一级交易商都可以参与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

      然而由于债券产品的交易分割严重,我国投资人的市场分割也非常明显。目前上市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部分的非金融机构等都可参与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
    特殊机构、商业银行、信用社等我国债券交易的主体只能参与银行间市场;
    部分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只能参与交易所市场和银行柜台市场。

      我国债券市场监管机构主要包括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对债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可分为债券发行监管、挂牌交易和信息披露监管、清算结算和托管监管、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以及评级机构等相关服务机构的监管等。这里主要介绍前三类监管,即:

      一、债券发行监管。目前我国按照产品发行主体和发行品种两个不同维度对债券产品发行实行多头监管,比如公司发行中期票据要向人民银行主管下的交易商协会进行注册,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由发改委审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证监会审批;

      二、债券挂牌交易和信息披露监管。主要通过交易场所进行自律监管。交易场所主要包括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和银行柜台市场,其相应的主管机关分别是证监会、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三、债券清算、结算和托管监管。主要通过清算、结算和托管机构完成。债券清算、结算和托管机构主要有中证登、上清所和中债登,其相应的主管机构是证监会、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财政部。

    交易品种
      中国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有:现券交易、回购、远期交易、互换、远期利率协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其中,回购交易包括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分市场情况如下: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现券交易、质押式回购 、买断式回购 、远期交易、互换、远期利率协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现券交易、质押式回购;

      商业银行柜台市场的交易品种:现券交易。

    交易机制
       中国债券交易市场几乎囊括了国际上主要的债券交易机制,包括订单驱动机制、报价驱动机制和询价机制等,交易手段主要有电话、MSN、屏幕和电子平台等。
       目前银行间市场实行意向和确定报价、询价、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凡成员确认的报价,由交易系统自动生成成交单,作为成交确认的有效凭证,并通过交易系统和结算系统生成结算合同,经双方确认后进入结算。交易方式主要以电话、MSN为主。近年来,通过银行间市场现有的四家货币经纪公司达成的交易比重不断提高。货币经纪公司集中了信息优势,本身不参与交易,只起到人工撮合成交的作用,交易达成后还是由交易双方按正常交易流程处理。
       交易所市场实行了订单驱动机制、报价驱动机制、电子询价和成交申报机制等多种机制。
      结算方式
       我国债券结算方式包括日末净额担保交收、日末全额非担保交收和实时全额非担保交收三种方式,结算周期分为T+0和T+1两种。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托管结算和资金清算分别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进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债券结算系统采用实时全额交收模式,实行“纯券过户”、“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和“券款对付”四种结算方式,结算周期为T+0或T+1。
       商业银行柜台市场 ,是二级托管市场,由银行作为二级托管人和投资者进行逐笔全额交易结算。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债券托管结算和资金清算都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两种清算结算方式:
       一、是日末净额担保交收方式,结算周期为T+1;

       二、是日末全额非担保交收方式,结算周期为T+1。

    构建中国垃圾债券市场的必要性篇2

    推进我国绿色债券发展的必要性分析

    作者:罗帆;李正明;吴茂华

    作者机构:上海理工大学,上海 200093;上海理工大学,上海 200093;上海理工大学,上海 200093

    来源:中国林业经济

    ISSN:1673-5919

    年:2016

    卷:000

    期:003

    页码:5-7

    页数:3

    中图分类:F202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绿色债券;绿色项目;绿色金融

    摘要:根据博弈论的相关理论论述了我国发展绿色债券的必要性,发现发行绿色债券能提高政府鼓励企业进行绿色生产和企业采用绿色发展模式的概率,得出发行绿色债券对绿色产业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的结论。并根据目前国内绿色债券市场存在着的一些不足,提出鼓励绿色债券创新、推进绿色债券独立评估机构建设以及倡导绿色投资理念等完善绿色债券市场的相关建议。

    构建中国垃圾债券市场的必要性篇3


    中国债券市场债券品种介绍

    一、国债
    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发行国债大致有以下几种目的:
    1、在战争时期为筹措军费而发行战争国债。在战争时期军费支出额巨大,在没有其他筹资办法的情况下,即通过发行战争国债筹集资金。发行战争国债是各国政府在战时通用的方式,也是国债的最先起源。
    2、为平衡国家财政收文、弥补财政赤字而发行赤字国债。一般来讲,平衡财政收支可以采用增加税收、增发通货或发行国债的办法。以上三种办法比较,增加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作法,固然是一种好办法但是增加税收有一定的限度,如果税赋过重,超过了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将不利于生产的发展,并会影响今后的税收。增发通货是最方便的作法,但是此种办法是最不可取的,因为用增发通货的办法弥补财政赤字,会导致严重的通货膨胀,其对经济的影响最为剧烈。在增税有困难,又不能增发通货的情况下,采用发行国债的办法弥补财政赤字,还是一项可行的措施。政府通过发行债券可以吸收单位和个人的闲置资金,帮助国家渡过财政困难时期。但是赤字国债的发行量一定要适度,否则也会造成严重的通货膨胀。

    3、国家为筹集建设资金而发行建设国债。国家要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此需要大量的中长期资金,通过发行中长期国债,可以将一部分短期资金转化为中长期资金,用于建设国家的大型项目,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4、为偿还到期国债而发行借换国债。在偿债的高峰期,为了解决偿债的资金来源问题,国家通过发行借换国债,用以偿还到期的旧债,“这样可以减轻和分散国家的还债负担。

    国家债券具有以下特点:
    安全性高。由于国债是中央政府发行的,而中央政府是一国权力的象征,所以发行者具有一国最高的信用地位,一般风险较小,投资者亦因此而放心。

    流动性强,变现容易。由于政府的高度信用地位,使得国债的发行额十分庞大,发行也十分容易,由此造就了一个十分发达的二级市场,发达的二级市场客观地为国债的自由买卖和转让带来了方便。使国债的流动性增强,变现较为容易。推荐精选


    可以享受许多免税待遇。大多数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投资者与购买其它收益证券相比,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
    能满足不同的团体、金融机构及个人等需要。典型的表现是国债广泛地被用于抵押和保证,在许多交易发生时,国债可以作为无现金交纳酌保证,此外还可以国债担保获取贷款等。

    还本付息由国家做保证,在所有债券中,信用度最高而投资风险最小,固其利率也较其它债券低。
    是平衡市场货币量的筹码。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进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可以有效地伸缩市场货币量进而实现对宏观需求的调节。
    国家债券的发行一般以公募为主。有的国家债券附有息票,持券人可按期领取利息,有的国债券没有息票,到期按票面金额一次还本付息。一般在国内以本币币种发行,称政府本币内债,有时也在国外以外币币种发行,称政府外币债券。政府在国外发行的外币债券与国外一般借款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国家的外债。

    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发行的国债是在1898年发行的“昭信股票”。北洋军阀时期,从1912年到1936年共发行国债27种。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从1927年到1936年共发行国债45亿元。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共发行国债90亿元。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为了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各根据地人民政府发行过几十种国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发行国债分为两个时期:
    50年代为一个时期,80年代以后为一个时期。50年代由国家统一发行的国债共有六次。第一次是1950年发行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发行的目的是为了平衡财政收支,制止通货膨胀,稳定市场物价。从1954年起,为了筹集国民经济建设资金,连续5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68年本息还清后,一直到1981年国家没有发行国内公债。

    1981年以后,我国每年发行国债。其中国库券发行13次共计发行3130亿元。财政债券从1987年起发行5次,期限均为5年,共发行333亿元。

    1987年和1988年发行重点企业债券2次,期限均为5年,共发行80亿元。

    1988年发行一次国家建设债券,期限为2年,计划发行80亿元。

    1988年发行一次基本建设债券,期限为5年,发行80亿元。

    1989年发行一次特种国债,期限为5年,发行50亿元。1989年发行一次保值公债,期限为3年,共发行130亿元。

    1988年我国分两批开展国债流通转让业务试点,从而出现了国债的二级市场。

    1991年在全国400个城市全面开放国债的二级市场。

    1991年国债发行采取承购包销的方式。

    1993年国债发行采取一级自营商制度,实行每年付息和净价交易方式。1994年财政部第一次发行半年期、一年期和二年期国债,实现了国债期限品种的多样化。短期国债的出现促进了货币市场的发展,同时也为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奠定了基础。推荐精选


    (一)凭证式国债:从1994年开始发行,以填具“国债收款凭证”(凭证上记载购买人姓名、发行利率、购买金额等内容)的形式记录债权。凭证式国债通过各银行储蓄网点和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面向社会发行,从投资者购买之日起开始计息,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但不能上市流通。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后如需变现,可以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除偿还本金外,还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对于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经办网点还可以二次卖出。凭证式国债类似国外的储蓄债券,是针对个人投资者中带有储蓄性质的这分部资金的特点设计的一种国债,安全性较好,具有购买、保管、兑现方便等特点。

    (二)记帐式国债:是从1994年开始发行的一个上市券种。记帐式国债不需印制券面及凭证,而是利用帐户通过电脑系统完成国债发行、交易及兑付的全过程。记帐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安全性较好,且发行成本低,发行时间短,发行效率较高,交易手续简便,正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接受。由于记帐式国债的发行、交易特点,它主要是针对金融意识较强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有现金管理需求的机构投资者进行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而设计的国债品种,国债固有的市场功能得到比较好的发挥,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债券市场的主要形式。
    (三)无记名(实物)国债:以实物券面(券面上印有发行年度、券面金额等内容)的形式记录债权,是我国发行历史最长的一种国债。发行时通过各银行储蓄网点、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以及国债经营机构的营业网点面向社会公开销售,投资者也可以利用证券帐户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场内购买。无记名国债从发行之日起开始计息,不记名、不挂失,可以上市流通。发行期结束后如需进行交易,可以直接到国债经营机构按其柜台挂牌价格买卖,也可以利用证券帐户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买卖。
    (四)定向债券:为筹集国家建设资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采取主要向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简称:“两金”)及其它社会保险基金定向募集的债券,称为“特种定向债券”,简称“定向债券”。
    二、政策性银行债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又称政策性银行债)是我国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筹集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用计划派购的方式,向邮政储汇局、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1998年进行了发行机制改革,从1999年开始全面实行市场化招标发行金融债券,截止到2002年6月底政策性银行累计发行金融债券13000多亿元,存量债券8800亿元,使该券种成为我国债券市场中发行规模仅次于国债的券种。近三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品种的创新力度很大,为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
    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分二个阶段,派购发行阶段和市场化发行阶段。推荐精选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派购发行,1994年4月由国家开发银行第一次发行,从此拉开了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发行序幕。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派购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上述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下,每年都完成了发行任务。
    政策性金融债券为无纸化记帐式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托管登记,各认购人均在中央国债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开设托管帐户,中央国债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政策性银行的委托办理还本付息业务。政策性金融债券基本上每个月发行一次,每月20日为当月的基准发行日(节假日顺延)。
    政策性金融债券派购发行的券种有三年期、五年期、八年期三个品种,在付息方式上,在1994年度发行过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单利债券,从1995年起,开始发行按年付息的附息债券。所发行的三年期的金融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五年朔、八年期的金融债券为规避利率风险,从1995年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一年一定的准浮动利率。派购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尚未正式流通,但中国人民银行己批准在货币市场上做抵押回购业务,同时可以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工具。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市场化发行,仍然是国家开发银行于1998年9月2日率先推出,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9年开始尝试市场化发行业务。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的发行主体,按照国际标准结合我国国情设计出多种规范的、便于流通的、发挥市场参照基准的债券创新品种,大大提高市场的流动性,有效地推动了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受到了广大银行间市场成员机构的好评,并受到国内外专业媒体和国外金融机构地关注。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市场化发行,推出的券种按期限分有三个月、六个月、一年期、二年期、三年期、五年期、七年期、十年期、二十期、三十年期。按性质分有浮动利率债券、固定利率债券、投资人选择权债券、发行人选择权债券以及增发债券等。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主要发行主体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发行量占整个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量的90%以上。政策性金融债券是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90%以上的贷款以债券资金发放,政策性金融债券有力的支持了国家大中型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发展,为调整产业和区域经济结构,支持西部经济大开发,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特种金融债
    特种金融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所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偿还不规范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1995年整顿国债回购业务以前,我国国债回购业务主要集中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联办STAQ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精选


    国债回购业务开展后,少数金融机构和交易场所在实际运行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买空卖空国债,利率过高,期限过长,资金用途也不合理,扰乱了货币市场秩序。使大量已经到期的国债回购合同不能按期履约还款,出现了严重的资金拖欠,拖欠金额达数百亿元。对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予以高度重视,为此,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于1995年8月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还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的请示》,根据《请示》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成立了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指导、协调各地区。
    各部门的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清欠措施。作为清偿的一项措施,国务院在国发[1996]20号文《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于将回购资金用于长期投资,短期内无法收回,还债确有困难的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发行一定数量的金融债券,用于偿还债务。”中国人民银行在银发[1996]244号《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的通知》中对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机构、期限、利率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在设计特种金融债券时,中央银行采取了一系列防范风险的措施,规定:
    1、发债机构仅限于将回购资金用于长期投资,短期内无法收回的金融机构;

    2、发行对象仅限于机构,不得向个人发售;

    3、发债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优先用于清偿场内证券回购债务;

    4、要求采用记帐式发行方式,以防超冒发行和假券风险;

    5、发行完毕后,发债机构和持券人必须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托管手续,且发债机构必须以自有资产或担保人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以担保债券本息的兑付,发债机构必须将资产抵(质)押手续都办妥后,才能进行债券的交易,中央结算公司可以根据抵(质)押资产的价值及状况变化要求发债机构对其抵(质)押资产进行调节;

    6、特种金融债券用于回购时,回购融资额不得超过回购债券面值总额;

    7、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只能在事先已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了结算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银行只能卖出债券或只能从事正回购交易,非金融机构只能委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指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交易,个人不得参与债券交易;

    8、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原则上采取“钱券对付”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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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发债机构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选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偿债基金专户,按距债券到期日的远近交纳不同比例的偿债基金;

    10、发债机构必须定期公布其财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向投资人充分披露信息。以上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防范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及兑付风险。与以前不规范的证券回购相比,主管机关在特种金融债券的发行及交易方面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都要严厉得多。这些措施的采取,不仅适用于特种金融债券,而且对于其他券种及其衍生金融工具的发行与交易,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四、企业债
    企业债是指从事生产、贸易、运输等经济活动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在西方国家,由于只有股份公司才能发行企业债券,所以在西方国家,企业债券即公司债券。在中国,企业债券泛指各种所有制企业发行的债券。中国发行企业债券始于1983年,目前主要有地方企业债券、重点企业债券、附息票企业债券、利随本清的存单式企业债券、产品配额企业债券和企业短期融资券等。地方企业债券,是由中国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发行的债券;
    重点企业债券,是由电力、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部门国家重点企业向企业、事业单位发行的债券;
    附息票企业债券,是附有息票,期限为5年左右的中期债券;
    利随本清的存单式企业债券,是平价发行,期限为1~5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各地企业发行的大多为这种债券;
    产品配额企业债券,是由发行企业以本企业产品等价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的债券;
    企业短期融资券,是期限为3~9个月的短期债券,面向社会发行,以缓和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情况。企业债券发行后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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