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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时间:2022-10-28 22:30:03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调研报告6篇

    第1篇: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不含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

    第五条 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

    第六条 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 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企业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八条 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企业应当逐步简化补贴津贴的名目和减少种类,使薪酬结构简单、透明。

    第九条 效绩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奖金。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对于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员工,效绩工资(奖金)在薪酬构成中所占比重应当根据员工职务层级确定:高层管理人员的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额比重应当相对较大,普通管理人员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额比重应当相对较小。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的规定,根据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发放当期的效绩工资(奖金)。在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前提不成立时,不得发放当期的效绩工资(奖金),也不得在以后各期进行补发。

    第三章 薪酬方案的制定和审批

    第十条 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本规定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薪酬构成要求,制定企业薪酬方案,并由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企业薪酬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企业收入分配原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薪酬构成、各层级人员基本工资和补贴津贴的明细项目及标准、效绩工资(奖金)的考核和计提发放办法等内容。薪酬方案应当明确本企业员工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中各项目的名称。同时在编制说明中要明确各项目在员工薪酬总额中所占比重和其对应的会计科目,以及跨年度发放的效绩工资(奖金)全额预提、核定发放及帐务调整的时间和具体做法。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的薪酬方案进行核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市国资委的核准意见在企业内部执行该薪酬方案。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根据市国资委核准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在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对薪酬方案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薪酬方案一经核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如企业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应重新报请市国资委审核,审核程序同上。

    第四章 薪酬总额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员工年度薪酬总额实行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薪酬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润增长幅度,员工实际平均薪酬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和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根据市国资委核准的员工薪酬方案和本年度企业劳动人事计划,结合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编制科学、合理的员工年度薪酬总额预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薪酬总额预算包括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年度薪酬总额预算和企业本部管理人员年度薪酬预算明细两部分。

    第十七条 企业因业务需要在年度内大规模扩招员工,应当在预算编制说明中对扩招的原因、依据、人数、级别及对薪酬总额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员工薪酬中的效绩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都应当编制到预算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中。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薪酬总额预算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于预算年三月底以前上报市国资委审核。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建立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制度。企业应在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编制上半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
    在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编制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五章 薪酬的核算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员工基本工资和各种补贴津贴应当按月支付;
    效绩工资(奖金)的支付时间由企业自主决定。但效绩工资(奖金)中与企业完成市国资委计划指标情况相挂钩的奖金(如年终奖)部分,应当在市国资委对企业完成年度考核后,由企业根据考核结果,核定最终发放金额,已预发的应多退少补。  

    第二十二条 员工薪酬为税前收入。员工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企业不得为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四条 员工薪酬应当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并实行台帐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薪酬构成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年度效绩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应当在当年根据薪酬总额预算进行全额预提,同时按权责发生制在当年薪酬总额中进行核算;
    在次年核发时应按审计结果进行调整,超额提取的,应当冲减当期成本;
    未提取的,不得发放。

    第六章 年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员工薪酬的一种补充形式。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年金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经济效益和年度业绩考核成绩确定缴交年金的标准。亏损及未能完成上年度经营考核目标的企业,不得缴交员工年金。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应当逐年缴交,不得补交以前年度年金,也不得趸交以后年度年金。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薪酬总额预算和企业年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提和发放员工薪酬,不得超标发放或计提,不得以发放实物或公费旅游等形式变相提高薪酬待遇。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年终对本企业上一年度员工薪酬情况进行总结,对实际计提和发放薪酬与年初预算之间的偏差及原因作出说明,并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以专项报告形式,连同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时,企业薪酬审计应当作为年度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组织薪酬专项稽核检查,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企业的薪酬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员工薪酬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员工公费旅游的,超发部分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员工公费旅游的金额从员工次年薪酬的相应项目中扣除;
    对超额计提薪酬总额,以及不合理提留工资结余的,超提部分冲减企业当年成本。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和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市国资委依法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企业主要经营者当年经营业绩考核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三)对发生重大违纪事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企业负责人依法予以降职、撤职,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负责人及企业特殊人才的薪酬水平,可在执行本规定确定的薪酬管理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确定。

      

    第三十五条 除董事长和总经理以外的企业其他领导人员,没有特殊贡献的,其个人年度薪酬总额不得高于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年薪。当董事长和总经理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仅领取基本年薪时,企业其他领导人员的个人年度薪酬总额最多不得超过基本年薪的两倍。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上市公司的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对所属企业薪酬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只是收取少量整理收集费用,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第2篇: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中存在问题及解决路径
    作者:方明
    来源:《时代青年·视点》2017年第10期

            摘要: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石。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规划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抓手。现阶段完善健全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运行,对于完成国有企业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因此,本文分析了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过程中存在董事会组织内部结构不合理、行政色彩过浓、考核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针对问题进行展开分析和研讨,并提出解决的路径和措施。

            关键词:国有企业;
    董事会建设;
    存在问题;
    解决措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董事会的建设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与此同时,我国国有企业董事会在日常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可回避的问题,董事会形式大于实际、决策流于程序,没有发挥董事会成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这不仅需要引起国有企业高度的重视,更需要政府部门加快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改革,转变色彩浓重的行政职能,使董事会真正的发挥作用,使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因此,本文有必要对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的路径和方向,以期促进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健康发展。

            一、现阶段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董事会成员之间行政色彩过浓

            由于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的任命多数是按照企业党政干部准则确定的,缺少专业化、团队化、科学化的国有企业高层管理队伍,董事会成员看似履行董事会成员义务,按照股东大会确立的制度执行,然而实际却是在内部按照政府行政要求来管理企业,没有按照董事会要求管理企业,原有国有企业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官本位思想过浓,为了求稳一味的遵循原有规章制度,对新事物不敢接受、不愿意接受,在管理体制改革上收效甚微,造成组织内部管理运行不畅通,在快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限制住了企业的发展。

    第3篇: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上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市本级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企业的劳动用工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和所承担的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实施产权管理和资本运作等职责~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二,科学效能原则。按照精简、优化的要求~合理确定劳动用工的人员结构比例~有效使用劳动力资源~做到因岗设人~因岗招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精干高效~充分发挥每位员工

    1

    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动态管理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等的变化~适时调整各企业劳动用工计划~以适应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企业的劳动用工、“三定”方案、招聘计划等采用由企业、集团、管理部门三级申报、审核、决策的程序办理。企业员工施行分类管理~领导班子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中层干部和管理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企业全体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五,深化改革原则。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要与企业改革发展、做大做强~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与完善企业内部责任制、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循序渐进~不断改革~稳步推进。

    ,六,企业用工管理与工资总额管理相结合原则。

    劳动用工计划管理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实行定机构、定领导职数、定用工数量的“三定”编制化管理。“三定”工作由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研究确定。各企业,含下属公司,“三定”方案的编制、申报工作另行行文。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用工按其出资关系实行分类管理。

    2

    市国资委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直管企业和委托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国有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编制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编制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在“三定”核定的编制内要求新招员工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并向管理部门申报

    ,二,管理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申报的方案~在讨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公司在“三定”核定的编制内要求新招员工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由下属企业提出方案,

    ,二,市属集团公司,总公司,审核,

    ,三,管理部门研究审批。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公司~因企业发展~其机构、职数、人数确需增编扩编的~须报经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核定。增编扩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发展中产业链拉长而需新注册成立企业的,

    ,二,业务拓展、经营范围明显扩大,

    ,三,工作任务显著增加,

    ,四,其他确需增编扩编的因素。

    3

    企业经营范围缩小~工作任务减少~资产规模明显减少的~应相应缩减编制。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上级下达的军转干部安置指令性计划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凡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按时退休。确因工作需要并具备有关条件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先从内部调剂~无法调剂和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招收录用管理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公司招聘员工~必须遵循面向社会、公开公平、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禁止就业歧视。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招录员工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自觉履行国有企业员工的义务,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具有改革创新精神~能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卓有成效地做好工作,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文化专业知识和技能,

    4

    ,四,正确行使职责~依法依规办事~廉洁从业~诚实勤业~善于团结同志、和谐共处。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技术性岗位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条件。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招录高级或专业经济、技术管理职务、中层管理人员、下属企业负责人还应按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后勤服务岗位人员一般采取劳务派遣、零时用工制度。技能岗位员工招录应具备相应的技能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必须在核定的“三定”编制内~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等情况~提出招录计划,属下属公司的须经上级企业审核~报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 招录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核定的员工总数、实有人数、空缺数、当年度减员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录的岗位、条件与要求,

    ,三,招录方式、程序等。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招录员工~可视实际情况通过劳动力市场公开招收~也可由企业按有关程序自行组织公开招收。

    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自行组织公开招收员工应按以下

    5

    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时间应不少于7天。内容应包括:

    1、招聘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名称、人数和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

    2、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资料,

    3、招聘办法、程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需通过考试考核的~应明确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报名。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录单位接受应聘人员的报名~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三,笔试。由招录单位组织实施~并邀请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派员监督。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

    ,四,面试。企业招录员工应组织面试~面试应成立由5-7人组成的面试考核组和2-4名纪检监察人员组成的监督组~根据不同的招聘岗位要求和特点~组织面试工作。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一定比例计算总成绩~并根据招录计划~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

    ,五,体检。体检由招录单位统一组织。因体检不合格而产生的空缺名额~可按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六,考察。主要考察拟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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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

    ,七,聘用。确定聘用人选后~招录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等手续~并填写《市属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审核表》。

    第二十七条 新聘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下列人员可采用考核考察等其他方式直接聘用:

    ,一,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紧缺专业人才,

    ,二,符合企业发展所需专业的研究生,

    ,三,因工作需要~在本市国有企业之间交流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聘用外籍人员~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招录计划应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同时上报。

    第三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聘用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

    7

    财务审计和纪检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员工招录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招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于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日常用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要全面、具体、适用性强~便于双方履行。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劳动管理~建立择优上岗、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和职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企业经营班子实行经营考核~中层干部实行任期、竞争上岗、轮岗交流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实行全员绩效管理~实现员工的自主管理~激励员工持续改进工作绩效~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三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加强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施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

    8

    育~培养职工的职业道德意识、职业自豪感和良好的技术业务素质。

    第三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规范企业自身的劳动管理行为和员工行为~逐步将企业内部劳动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舟山市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舟国资发[2011]71号,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每年编报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汇总~委托管理企业经委托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四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工资总额专项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形成工资总额清算报告~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化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企业负责对下属企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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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委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申报机构、劳动用工计划、增员计划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擅自设立内设机构的,

    ,三,擅自超员超编或未按规定公开招录人员的,

    ,四,擅自调整劳动用工计划或下属企业机构、用工计划的,

    ,五,擅自超职数配备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一般工作人员和下属企业管理人员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严格招录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体检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10

    ,五,招聘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实施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五条 应聘人员违反招录规定~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应当予以清退~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当年起3年内在国有企业的应聘资格。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舟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11

    第4篇: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XX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对外融资行为,实现融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降低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代融资及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权益性资本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增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发行股票等;
    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非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第三条 融资原则:

    (一)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二)充分利用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如无偿、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三)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四)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融资方式与公司融资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2章 融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融资行为的决策机构,统筹审定公司的融资计划和融资方案。

    第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公司融资行为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履行报备程序;
    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履行报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外融资工作。主要负责:

    (一)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公司的融资工作,对子公司的融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根据公司发展规划、项目建设需要制定融资计划;

    (三)提出具体融资方案,并负责落实;

    (四)负责对公司所有筹集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融资计划编制及审批

    第一节 年度融资计划

    第八条 每年12月公司战略投资部应当根据公司发展规划、投资计划、财务预算等,组织编制次年度融资计划。

    第九条 年度融资计划应包括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资金用途及还款来源等内容。

    第十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根据次年投资项目、经营发展等编制资金需求及次年度融资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战略投资部。

    第十一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汇总公司与子公司年度资金需求并制定年度融资计划,经公司财务部会审后按审批流程报融资领导小组、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经董事会审定的年度融资计划按程序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备案。期间需调整融资计划的,应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审批。

    第二节 项目融资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交《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战略投资部。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部收到《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报告》后,制定相应融资计划,并与项目责任单位管理人员再次进行研究与讨论,比较选择不同的融资方案,综合评估后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程序报融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融资计划与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进行融资项目的最终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报告》主要包括:

    (一)融资款项的用途及用款项目背景情况;

    (二)融资金额及期限;

    (三)用款时间与还款计划;

    (四)用款项目经济性与还款能力分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融资直接为项目服务的,则此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必须大于该项目的融资成本。

    第3章 融资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采取发行股票或债券方式融资。由公司战略投资部提出融资方案,经融资工作小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国资委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接银行、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洽谈,并及时办理各类融资手续;
    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配合完善贷款资料、项目资料等。

    第二十条 战略投资部与财务部共同监管借款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应按借款计划使用该项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如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由战略投资部申请报董事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互相拆借资金。

    第二十二条 属于代融资范围的,应按相关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

    第4章 融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公司财务部派专人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记录相应借款期限,定期与银行核对借款、还款明细帐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银行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发生。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情况,预计不能到期归还贷款,应会同战略投资部及时上报分管副总,并制定应急预案提交书面报告,战略投资部负责做好与债权人的沟通协调,防止债务逾期。 

    第二十六条 战略投资部应加强融资全过程管理,防范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等融资风险。重大融资风险应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日后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拟定及修改由公司战略投资部提出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5篇: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深化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几点思考2013-01-21第10版:观察思考作者:李耀强来源:学习时报字数:221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承载着多种职能,一方面,从企业属性来说,国有企业要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另一方面,从国有属性来说,国有企业要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安全,在关键产业和重点领域发挥主导作用,还要弥补市场失灵,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同时,国有企业还要积极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使政府的调控意图得以实现。鉴于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巨大作用,国有企业必须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国有企业走上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路。在当前条件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就是推进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自2004年国资委开始推行中央企业董事会建设试点工作以来,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试点企业开始由过去的“一把手负责制”转变为董事会决策、经理层执行、监事会监督的公司法人治理模式,不少试点企业董事会设立了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制度基本健全,外部董事的作用得到发挥,董事会的运作更加规范、决策更加科学,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水平不断提高。
    虽然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我国

    的国企董事会建设毕竟刚刚起步,相对于规范的公司治理的要求还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董事会制度建设薄弱。董事会的有效运作需要完善的制度体系作保障,目前不少国企都围绕公司经营管理过程建立了许多制度,但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特别是许多制度缺少实施细则,使制度的有效性受到影响。二是董事队伍建设有待加强。董事会的有效运作需要以合格、高水平的董事队伍为基础,由于历史的原因,相对于经理队伍和企业政工队伍,董事人才不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难以满足需要。三是董事会的职能没有完全到位。目前董事会的若干核心功能,比如选人、用人权尚未完全落实,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的作用不免会弱化,难以充分发挥制度设计时所赋予的重要功能。
    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存在的这些问题,一方面使国有企业董事会的功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制约了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国企董事会建设的艰巨性。国企董事会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方面的利益调整,涉及各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应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借鉴成功经验,吸取失败教训,创新思路,勇于探索,深入推进我国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
    第一,要明确董事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这需要理顺董事会与各有关机构的关系。与国资委的关系,国资委的职能应限于股东会,目前所代管的考核、选聘经理层等职能应逐

    步放权于董事会,董事会对国资委负责,国资委通过管理董事会达到“管人、管事、管资产”的目的。与经理层的关系,董事会与经理层应明确划定职责边界,董事会是决策组织,而经理层是执行组织,董事会有权组建、考核经理层。与监事会的关系,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并存的情况下,应该通过法规严格界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应着眼于决策的科学性,监事会则应着眼于决策的合法性,以确保董事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党委会的关系,党委会应把握指导企业决策的政治方向,主要看企业决策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广大群众的利益。
    第二,完善董事会组织结构。逐步设立战略委员会、决策咨询委员会、风险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相应的专门委员会,确保董事会实现集体决策、科学决策。逐步提高外部董事的比例,丰富董事会的专业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时的科学性、客观性和独立性,以更好地发挥董事会的作用,维护股东和企业利益。
    第三,加强董事会制度体系建设。完善的制度体系是董事会有效运作的保障和依据,制度体系建设包括多方面的内容,比如沟通协调制度,用于指导董事会与国资委之间的沟通互动,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董事之间也需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议事决策制度,建立董事会会议的民主表决机制,形成董事会民主的议事决策规则,实现董事会的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科学决策;
    考核和

    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董事会、董事、经理层等的责任,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及责任追究制度;
    外部董事制度,外部董事的进入和退出机制、考核和激励机制等。通过完善制度体系,尤其是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细则,确保董事会在制度约束下规范运作,消除行政干预。
    第四,培育良好的外部环境。董事会的规范既需要董事会自身加强建设,也需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推进董事会建设。一是国资委要审慎放权,逐步回归股东会的角色,为董事会发挥作用留下空间。二要不断完善有关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及时出台细则,使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尤其是董事会建设有法可依。三要培育有关董事会建设的各类市场,比如董事市场、经理人市场、资本市场等,使市场机制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中发挥更多的作用。
    第五,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董事会是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核心,董事会扮演着三种角色:股东利益代表、公司决策者、经理层的组建者。在时机成熟条件下,应积极稳妥地探索将国资委履行的部分重要功能,如对经理层的组建、考核等转由董事会行使,尽量避免功能设计层面的因素制约董事会作用的发挥。总之,董事会建设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和核心,国企董事会建设是一项重大的改革,是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制度保证,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任重道远,需要我们创新思路,不断探索,以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企业实现又

    好又快发展。
    (作者系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

    第6篇: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加强授权经营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健全市政府授权经营国有企业(下称: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提出加强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董(监会建设的措施与建议。

    一、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董(监事会的现状

    2001年以来,在市属国有企业“两项制度”改革基本完成后,采取了市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方式,先后授权了6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6家企业集团(除事业单位授权的广电、杭报、地铁、运河集团外,并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其中包括委派外部兼职董、监事(注:指相对于企业内部产生的董、监事和财务总监等。这些年来,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运行良好,国有净资产年收益率均在8%以上,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1、法人治理结构基本到位。市委、市政府在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批复上,按照《公司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明确要求必须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规定了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主要职权和职数。12家市授权经营国有


    企业按要求相应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

    2、“双向进入、交叉兼职”作用明显。实行了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理班子、监事会“双向进入、交叉兼职”的体制。据初步统计,授权市国资委监管的15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领导人员交叉兼职面达到了91.25%,理顺了企业内部领导关系,促进了内部制衡机制的形成。

    3、监管机制不断推进。委派了部分市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市管领导干部,兼任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委派国资监管部门部分中层干部,兼任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出台《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财务总监,向所有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加强对企业财务的即时监管。

    4、工作制度比较健全。自1999年以来,先后制定出台了《杭州市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试行办法》、《杭州市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办法》、《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等规定与制度,以及一系列有关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的会议纪要,逐步规范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




    2004年以来,根据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中组发[2004]2号文件精神,市委对全市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兼职问题进行了清理,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兼职监事会主席和董、监事也作了彻底清理。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企业董(监事会运行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1、董、监事缺员严重。目前,市国资委监管的15家企业,董事缺员39名,占总数的31.7%;监事缺员42名,占总数的50%;12家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主席全部空缺。这影响了法人治理结构的完整性,带来了国有资产安全营运新课题。

    企业名称董事会人员监事会人员

    应有现有缺额应有现有缺额

    青春宝集团761541

    信息科技541541

    华东医药770541

    交通资产752505




    商业资产945505

    工业资产752523

    西湖电子945963

    杭氧集团770523

    汽轮集团972918

    投资控股707532

    城建资产972505

    商业银行19118770

    旅游集团734505

    工商信托550330

    百大集团990550




    合计1238439834142

    2、外派兼职董、监事作用不够。在目前情况下,外派兼职董、监事由于受工作精力、专业知识、对企业情况熟悉程度、实际工作经验等影响,加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在履行参与重大决策和监管职责方面,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作用发挥不够明显。

    3、管理制度更新滞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董、监事管理上曾出台了一些办法与意见,但与尔后国务院颁发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新修改的《公司法》对照,有些方面已显相对滞后。特别在董、监事的资格条件、产生方式、职责权力、考核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尚无规范的规定与办法。

    二、兄弟城市董(监事会建设的基本做法

    1、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基本做法。一是人员来源,授权经营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基本上以企业内部董事为主。国务院国资委去年在宝钢等6家大型国有企业进行了委派外部兼职董事试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也选择了1-2家大型国有企业试点外派兼职董事,目前仍处探索之中,尚无很成熟的经验,因此,对外派兼职董事都十分慎重。二是委派方式,大多数城市按照资产关系,市政府授权经营国


    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由市委研究决定后,市政府委派,并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也有少数城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委研究,市政府委派;董事由国资委委派。三是管理办法,授权经营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基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董事会日常运行相关制度大多尚在探索之中。

    2、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基本做法。一是委派外部专职监事。许多城市参照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的做法,根据国有企业的数量设若干个专职监事组织(称呼:监事会、监事会办事处等,每个监事组织由1名专职监事会主席、1-2名专职监事组成,担任2-3家国有企业的专职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北京市在国资委设立了监事管理中心(为行政机构,中心下设9个监事会办事处,每个办事处由专职监事会主席(正局级、办事处主任(副局级各1人,专职监事(处级3名,共5人组成,负责监管4家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上海的监事会主席兼任党建工作督查员,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情况进行有效督查,位列企业董事长之后、总经理之前。二是外部专职监事的来源。监事会主席人选主要来自党政机关,一般从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经验比较丰富的局级领导干部或原国有企业负责人中选调或聘用。每届任期3年,任职期满到龄的按公务员身份办理退休手续;专职监事从机关选拔的(级别从副处到副局不等保留其公务员身份,任职期满原则上回原单位;从企业选拔的(副总以上保留其级别;也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三是专职监事的管理。专职监事会主席由组织


    部门统一选拔、调配,年龄在60岁以下,由市委管理;处级以上或从其他机关调任的专职监事由市委组织部统一选拔、调配和管理;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由市委组织部进行业务指导,市国资委组织实施并负责管理。四是专职监事的报酬。大部分城市的专职监事会主席、监事任职期间在原单位领取与级别、职务相符的工资,每月另补贴1500-2500元,由市国资委统一发放,与所监管的企业没有任何经济上的联系。上海监事会主席实行年薪制,收入水平为全市董事长平均收入的70-80%,其中60%按月发放,40%考核后发放。同时,各地在监事会运行方面,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精神,制定了有关办法与规定。

    三、加强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董(监事会建设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配齐授权经营国有企业董、监事,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运行,是加强国资监管的重要内容。而配齐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董、监事是加强企业董(监事会建设的首要问题,为此,需要探索和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解决董事缺员问题




    国有独资企业往往存在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过长,容易导致“出资人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因此,规范国有企业董事会运作,是确保决策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借鉴兄弟城市的做法,解决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董事会缺员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委派外部董事。从兄弟城市委派外部兼职董事试点情况看,效果不明显。主要因为外部兼职董事难有足够的精力投入受聘企业,在企业决策中发挥作用不大,而且,由于董事会决议必需每位董事签字,他们的精力不到位影响了决策效率。应该说,委派外部董事对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水平是非常必要的,但由于目前尚未形成专职董事队伍与市场,委派外部专职董事的效果难以充分体现。因此,可以选择1-2家企业进行这一试点。二是聘请独立董事。国家证监会曾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都要有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旨在增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防止大股东恶意控制、损害小股东利益。但对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来说,不存在小股东利益问题,再加上聘请独立董事存在与外部兼职董事同样的问题,因此目前也只能作为试点。三是增补企业内部董事。现有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均由市政府委派,是国有产权的代表,且大多是市管领导干部,综合素质比较高;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理班子、监事会实行“双向进入、交叉兼职”,企业运作总体上规范、有效;内部董事对企业情况、行业发展趋势、实际经营状况比较熟悉,决策效率比较高;企业重大投资、重组等决策,要经层层论证与审批,安全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控性;目前企业董事会的决策内容,主要涉及到经营计划、投资方案、人事安排、薪酬分配等,可通过其他手段来


    实现监控。当然,内部董事在视野、信息量等方面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综上所述,借鉴兄弟城市做法,我们认为以增补企业内部董事为主配齐董事会,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按《公司法》规定产生。这样可以既配够授权经营国有企业董事会人员,发挥董事会的应有作用,又不影响企业的决策效率,增加决策成本。同时,可在委派外部兼职董事、聘任独立董事方面做些试点与探索。

    (二解决监事缺员问题

    国有企业监事会承担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的重要职责。针对现状,需要解决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监事会缺员问题,同时搞好有效的制度安排,以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配齐监事一般有两条途径:一是委派外部兼职监事或增补内部职工监事。内部职工监事由于其个人切身利益与企业利益直接挂钩,且所担任的行政职务与董事会、经理班子成员为上下级关系,发挥监管作用有限;外部兼职监事受工作精力、专业特长、信息不对称等所限,也难以真正履行监管职责。因此,目前企业监事会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作用发挥总体上不够理想。二是委派外部专职监事。外部专职监事与企业没有切身利益关系,且工作精力有保障,便于发挥作用。专职监事通过列席企业董事会、查阅与研究企业各类报表,掌握企业的运营状况,又不影响企业决策效率,企业也容易接受。同时,外部专职监事可以兼


    任2-3家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的监事,有利于监事会作用的发挥。

    综上所述,借鉴兄弟城市做法,我们认为增补外部专职监事的方法比较可行,既能解决目前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监事缺员较多的问题,又能确保企业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强对国有资产营运的监管。

    (三解决专职监事来源与政策规定问题

    委派外部专职监事,还需要解决好人选来源、政策规定和管理等问题。一是在来源上,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工作对象是董事会、经理班子主要成员,是市管领导干部,监事会主席应该具有相应的资历和素质、能力。但从目前人才储备情况看,除市管领导干部这一群体外,很难在短期内选拔或培养一批既具有相应资历与能力,又能专职从事这项工作的人选。二是在有关政策规定上,委派专职监事既要符合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的规定,又要符合派出人员要求保留公务员身份的实际。

    综上所述,借鉴兄弟城市经验,我们认为:专职监事会主席人选可从“退二线”的市管领导干部中为主物色,免去其领导职务后,保留职级,但不再转任为非领导职务,退休时回原单位(这与党政领导干部不准在企业兼职的政策规定不相矛盾。专职监事人选可以从市级


    机关有关部门和财务总监中物色,借鉴挂职和专项工作组做法,从机关干部中选拔的,视作一种挂职(保留公务员身份;从财务总监中选拔的,实行聘任制(均为公开招聘的人员。有关待遇问题,从机关选拔的专职监事(包括监事会主席,任期内行政与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享受原级别工资待遇与原单位福利,任期届满回原单位工作(退休;财务总监中选拔的专职监事,按原规定享受年薪制,由国资委统一发放。专职监事不在企业领取任何报酬,不享受企业任何福利。有关工作经费问题,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财政拨付”。建议专职监事开展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国资委统一开支。

    (四解决好有关管理问题。专职监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选拔、任免和管理。市国资委负责制定专职监事工作守则,明确工作职权、工作要求和工作制度,加强专职监事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条件成熟时由市委组织部与市国资委共同研究制定《杭州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专职董、监事管理办法》,明确专职董、监事的任职资格、选拔方法、任免程序、日常管理和考核激励等规定;制订出台《杭州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杭州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董事会暂行法》,规范企业董(监事会的运行。同时,逐步探索董、监事职业化和配置市场化,优化我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专职董、监事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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