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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国防专利成果转化的困境与出路

    时间:2023-02-03 11:05:07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军事技术产能过剩、市场经济缺乏活力、以民促军趋势显现都是我国国防专利转化的推动力量。然而现实情况中,国防专利转化却面临着可以转化,但涉及商业秘密;
    选择转化,但解密遥遥无期;
    已经解密,但缺乏共享平台三重困境。为此,本文在分析困境成因的基础上,寻找出国防专利转化的三条出路。第一条为明确产权归属、合理分配收益的积极鼓励转化之路;
    第二条为利用脱密代替解密、建立强制解密制度的科学推动解密之路;
    第三条为搭建共享平台、筛选发布内容、规范内容形式、健全体制机制的完善共享平台之路。

    关键词:军民互促;
    国防专利转化困境;
    国防专利转化出路

    新时期下,军民互促在国防事业发展、加快军队建设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虽然军民互促的开展如火如荼,但是国防专利的转化却面临三重困境,第一重是由权利人对“远途”“前途”“钱途”的追求而导致的可以转化,但选择商业秘密的困境;
    第二重是由定密从严和解密从延而导致的选择公开,但解密遥遥无期的困境;
    第三重是已经解密,但缺乏共享平台的困境。以上三重困境严重阻碍了国防专利的顺利转化和军民互促目标的实现,因此急需寻找转化出路,为国防专利的军转民保驾护航。

    一、国防专利转化的原因

    军民互促的发展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互促深度发展格局,离不开国防科技成果向民用市场的深度推广与转化。由此可见,军民互促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但明晰军民互促的背景为何,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又在军民互促的背景下扮演着怎样的角色是讨论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前提,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军事技术产能过剩

    冷战时期“军事竞赛后遗症”使军事技术产能过剩。美苏冷战时期,世界被人为的划分成资本主义阵营和社会主义阵营呈两极化趋势,武力冲突摩擦不断。而强大有力的国防技术就是确保一国安宁的有利武器,所以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在“军事竞赛”期间,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发展国防事业,加之竞赛的属性又导致了军事技术的产能过剩急需新环境予以消化。

    (二)市场经济缺乏活力

    军费的投入产出比呈现逆剪刀差。无论是冷战时期还是冷战后时期,美国在军事上一直都处于高投入状态,虽然资金投入的收益也较为客观,但一方面国防技术更新换代迅速,另一方面一部分国防产出无法创造实际经济价值,例如核武器可以确保一国安全但却无法直接转化为经济效益。所以为了充分利用国防领域的高新技术造福于民,使民用技术站在军用技术的“肩膀”上创新,盘活市场经济实现军用促进民用的发展目的,国防专利具备转化的内在动力。

    (三)以民促军趋势显现

    民用技术的高速发展已呈现出倒逼军事发展趋势。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而对效率和利益的追逐又是推动创新的重要动力。所以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民营企业在推动创新上具有天然优势,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在技术创新上的成果也确实耀眼,已逐渐呈现出可以“反哺”军用技术的良好态势。如此之下,便能实现军民互促的良性互动,真正实现军促民和民促军,整合军用和民用资源,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效益。

    二、国防专利转化的困境

    (一)可以转化,但选择商业秘密

    从逻辑关系分析,国防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下位概念,国防知识产权所包含的权利类型必然涵盖在知识产权之内。我国知识产权中较为特殊的便是商业秘密,因为被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防技术如果未经权利人同意永远无法向市场转化。出于国防安全和商业秘密的特殊性考虑部分国防技术确有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但是现实情况中却有不少可以造福于民且只需采用专利保护的技术却被采用商业秘密保护而无法转为民用。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如下。第一,权利人对“远途”的追求。如果专利权人将自己研发的技术全盘脱出,那么这一项技术成熟之时便是专利权人不在被需要之时,因此也就不难理解专利权人更倾向于授人以鱼而不是授人以渔的选择了。第二,权利人对“前途”的追求。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都需要耀眼的成绩以证明个人能力。而这种能力的量化就需要通过商业秘密申请量、保护等级等加以衡量。所以商业秘密成为了权利人保持一项无法被他人所突破的技术记录的最佳选择,然而却成了国防技术转化的壁垒。第三,权利人对“钱途”的追求。出于各方面的考虑,我国每年在军事国防的投入要远远超出人们对这一数字的想象,承担课题和项目时的经费投入更是“大手笔”,所以如果科研人员能够掌握某一经常性被利用的核心技术,就相当于掌握了“钱袋子”,这源源不断的经费就是金钱万恶的根源,当科研初心被拷以黄金锁链的时候,它是否还能坚定如初将是深入灵魂的拷问。

    (二)选择转化,但解密遥遥无期

    长期以来,国防专利“重定密、轻解密”的制度设计和“定密从严、解密从延”的现行做法造成了国防工业领域优质创新成果难以实现转化,加之国防知识产权只有在解密后才能在市场流通。所以初始定密的合理性和后期解密的科学性便成为影响国防专利能否顺利转化的两大因素。第一,定密从严。定密偏高和非密错定是制约国防专利向民用领域转移面临的主要阻碍。笔者认为这种“严谨”的态度主要来自于国防专利的涉密性和泄密惩罚的严厉性的综合效益。定密适当无激励措施,但是定密不当却有惩罚而无包容措施都从客观上推动定密人“定密从严”。第二,解密从延。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国家保密法》)第15条和第19条虽然对解密期限和解密条件进行了规定,但我国解密制度并未得到贯彻执行。现实情况中,定密机关很少能够在定密时就确定国防专利的确切保密期限,而是常常以“长期保密”等代替具体保密期限,如此一来能够依据保密期限而自行解密的国防专利便少之又少。

    (三)已经解密,但缺乏共享平台

    知识产权的高转化率离不开“军”和“民”两大主体的信息转化,军知民、民知军才能在两者知己知彼的过程中实现双方资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但在国防知识产权转化过程中,由于涉及的知识产权保密性、参与主体特殊性和应用领域专属性等特征存在,使得军工企业和地方企业在国防知识产权合作过程中出现信息交流意愿不高、信息沟通不畅、信息交流效率低等问题。对军工企业而言,国防知识产权由于受国家管制和保密的要求,往往较难做到及时向民用领域转化或开放;
    对地方企业而言,出于核心知识产权技术保护与市场竞争力的维持,其先进技术成果缺乏向国防领域转化的内在动力。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国家公共服务平台,装备发展部也建立了全军武器装备采购网,各地方部門也相继搭建了装备采购和知识产权转化的信息交流网上平台。但是,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的保障力量还比较薄弱,军工企业、民口企业、科研院所及行业协会等在国防知识产权转化信息共享中的参与度较低,参与渠道较少,现实情况可谓不容乐观。

    三、国防专利转化的出路

    (一)积极鼓励转化

    如果专利被公开之后依旧能保证权利人合理的专利使用费,依旧能保障权利人技术的先进性和满足权利人评优评先的需求,那么技术公开与否都不会影响权利人的实际利益,自然就能解决上述“选择不公开”的一系列问题。所以国防专利转化一是需要解决国家与研发组织之间的权利归属;
    二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研发单位内部的收益权分配,强化产权保护措施。

    第一,明确产权归属。我国应明确国防知识产权的个人发明制度,当发明人事先与单位有明确约定,并为发明中使用单位物质资源等条件支付等价报酬的情况下,可以将发明人作为专利的权利人。当然这其中那就必然会存在专利权人将涉密的国防知识产权处分权转给国外的情况。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美国将所有权和独占使用权相分离的方法,专利权人同样拥有所有权,但国家拥有独占使用权,这样既不会影响专利权人的各项收益,也能够很好解决国防使用授权和泄密问题。第二,合理分配收益。这一部分的论述需要从扩大收益基数和合理分配收益两个角度展开。首先,扩大收益基数。我国应该大力推进国防知识产权的有偿使用制度建设,推进将国防知识产权的合理有偿使用经费纳入国防科研和军品订购成本计价。其次,合理分配收益。当个人参与项目转化时,可以在合同中明确个人国防专利的收益比例,制定合理的项目总体的收益分配方案。

    (二)科学推动解密

    国防专利的涉密特性决定了未经解密的专利无法转入民用市场,而现实情况下解密的遥遥无期又决定了国防专利转化不利的局面。所以如果想解决转化问题就需要从解密期入手,笔者认为可以思考两个思路,第一个思路是选择以脱密代替解密,加快解密进程。第二个思路是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强制解密制度。

    第一,利用脱密代替解密。解密的条件更为严格,而脱密的流程更为简便,换言之,解密和脱密技术一个是注重公开的质量,一个是注重公开的数量,而绝大部分情况下脱密技术所显现的公开质量已然可以较好满足民用市场的创新需求,加之其无可比拟的便捷性和公开数量,都使得脱密技术成为代替解密的最佳选择。第二,建立强制解密制度。因为我国目前军民互促的思路与美国已然实践多年的“军民互促”思路不谋而合,所以在这一制度的设计上可以参照美国,美国目前规定了对保密资料进行强制性解密审查和一般性解密审查的程序。并逐渐形成以自动解密为常态,以系统解密审查为例外,以强制解密审查为补充的解密机制。因此我国应加快建立规范化的国防专利解密制度,尽快完成国防专利制度化解密试点工作,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以《国防专利条例》和《国家保密法》为依据,拟制定出台《国防专利解密办法》以及具体实施的工作规程,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国防专利的常态化解密工作机制。

    (三)完善共享平台

    解决信息共享问题或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依次递进,以期尽可能完善的解决信息共享问题。第一阶段是要先建立起信息共享平台,搭建信息流通池。第二阶段是要筛选发布内容,提高平台运行质量。第三阶段是要规范发布内容形式,便于军民专利信息的准确检索。第四阶段是要健全信息交流平台的体制机制,为共享平台的长足发展奠定基础。

    第一,搭建共享平台,建立信息流通池。虽然我国已建立部分平台,但实际运行效果并不佳,主要有以下3点原因。一是民用企业不知道该平台的存在以及平台的运行模式。二是民用企业不知道该平台功能之强大,所以即便知晓平台的存在也会选择忽视。三是民用企业没有运用该平台的动力。这也是平台能否有效利用,甚至是军民能否有效融合的关键所在。所以平台需要通过渠道宣传,提高平台利用率。

    第二,筛选发布内容,提高平台运行质量。信息交流平台的发布内容决定了平台的质量,为了提高平台运行效率,该平台发布的内容应该具备以下三点特性。第一点特性是军民通用性强。纯军用或者纯民用与军民互促而言作用不大,所以公开军民两用性技术才是军民互促的目的所在。第二点特性是技术辐射带动强。在国际环境日益复杂,军民互促起步的初级阶段,大力开发辐射待定性强的技术,激发军民互促活力尤为重要。第三点特性是二次开发成本低。本文所谓的军民两用技术也可以理解为经过二次加工和开发的军转民及民转军,如果二次开发成本依旧居高不下,则无法凸显军民转化与直接研发的区别和优势。

    第三,规范内容形式。如果想实现信息交流平台的有效利用就必须加强发布信息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实现便利信息检索的目的。可以效仿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管理模式,将各类专利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一边收集民用知识产权,一边收集军用知识产权,再运用大数据检索技术实现军民技术的快速匹配。争取实现日本“军民互促”模式,一家民用企业可以带着一个设想目标,依托一个信息交流平台,寻找一个可以应用的技术。

    第四,健全体制机制。通过健全平台效益评价体系和建立用户反馈渠道,实现共享平台的高效管理。但考虑到民营企业目前使用平台积极性欠佳的现状,寄希望于民营企业主动反馈问题或者并不可行,所以信息交流平台就可以设立专门反馈渠道、发放问卷、定期走访等方式主动出击推广其平台产品,并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加以完善,使平台的使用高效、舒适。如此一来,才能真正发挥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目的,为军民互促做坚实后盾。

    四、结语

    军民互促的目的是为了将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有效整合,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而这美好愿景的前提就是要打破国防专利转化的三重困境,打通民知军和军知民的信息交流平台。为此,本文在分析困境成因和借鉴美国国防专利转化的基础上,寻找到三条转化出路。第一条是通过明确产权归属和合理分配收益的方式积极鼓励转化,从源头解决信息封闭问题;
    第二条是通过脱密技术代替解密技术和建立强制解密制度科学推动解密,为国防专利的顺利转化奠定前提;
    第三条是通过搭建共享平台→筛选发布内容→规范发布形式→健全体制机制的方式完善信息交流平台,为国防专利的准确检索、二次开发、转化利用提供可能。军民互促尚在初步阶段,一系列顶层设计和现实问题有待解决,但正如“摸着石头过河”一般,随着实践的丰富,军民互促的前景必将光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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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张旭,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在读,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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