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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行政法律关系理论的初步演变与学理价值

    时间:2023-02-03 11:45:08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李福林

    摘 要:行政法律关系理论作为行政法学另一重要的方法论,其致力于行政法学建立独立的学理体系和完善的学科构建。行政法律关系理论随着公共行政的发展和民主法治国家的确立也经历了初步演变的重要阶段,行政法律关系理论作为一种法学分析工具抑或一种法学的思考模式,为行政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系统的、体系化的学科贡献了独特的学理价值。

    关键词:行政法律关系理论;初步演变;学理价值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2.16.078

    奥托·迈耶的行政法理论与先前的行政法学不同,其不描写个别的行政管理分支(如税法、环境法、营业法、公路法等),而是从繁杂的、多元的凭经验知识和抽象思维(尤其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判例和实线)而归纳和总结出来的现象中分析法的一般论域、一般范畴。这样法学方法(diejuritische Methode)分析、评价和观察开始进入了行政法学。这一点尤其表现在概括和分析行政法一般原理和理论的总论之中。使用法学的方法观察和研究行政法,使得德国行政法学最终成为一门独立的、系统的、体系化的科学。

    1 行政法律关系理论作为一种行政法学方法论

    传统的行政法学以国家主义和社会本位作为其基本出发点和基本立场,行政主要以国家主义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论证问题的依据。因此,这样的学理引导和思维模式使得行政法凸显“管理法”的基因和特征,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偏好于服务和支持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职能的发挥和顺利行使,行政法学定位于“管理法”体系化,导致了以“控权法”为理论核心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发展举步维艰,“公民权利为本位”为价值取向的行政法学理中几乎在行政法学中没有得到任何的体现。在行政法是“管理法”的学理定位中,行政法制的建设还需要政治权威的认同,行政法学与政治相结合的政法法学就不会消亡。在民主宪制发展迅猛的当下,行政法学的理论的发展,应该遵循了“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好的政府”的基本逻辑,政府的触角只能够延伸至只有依靠政府力量才能解决的问题领域。在法治行政的学理指引下,行政法的建设与政治分离。以“无法律即无行政”为基本精神,来发展和完善行政法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来规范国家的行政权的行使。行政法律关系理论致力于行政法学建立独立的学理体系和完善的学科的构建,其在未来的行政法学的观察和研究中也是一种必须予以坚持的方法论。

    2 行政法律关系理论作为一种行政法学方法论的初步演变

    行政法律关系理论在德国和日本的形成之后,也经历了其在行政法学基本理论的演变的阶段。行政法律关系理论于20世纪60年代诞生于行政法理论最为发达的德国并得到迅猛的发展,并在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的行政学界造成一定的反响、继受和发展。行政法律关系理论认为,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形式理论和公私二元的法理基础构建的法体系化。行政行为成为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核心概念,形成了以行政行为形式理论的行政法教义学,然而,随着公共行政的发展和民主法治国家的确立,现代行政和社会利益冲突的多元化、复杂化与行政活动方式的多样化以及给付行政的涌现,必然导致“行政行为形式理论”在行政法现象和法律事实的认识与解释功能的萎缩与弱化,行政行为所能分析、统制和捕捉整体行政活动中的一个静态的、片段的以及单一的瞬间。行政法律关系理论主张通过具体的、多元的、互动的和双向的法关系的分析和观察来对与行政有关的法律活动和行政法现象进行描述、观察、分析和理解,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利益关系结构分析和研究,从而增加行政法理论对现实行政活动与现象的涵摄功能、规制功能和解释功能。

    行政法律关系理论在20世纪60年代在德国诞生以来,许多的行政法学者将行政法律关系理论的发展看作是对行政行为形式理论的受到强烈冲击和激烈的地震,将行政法律关系理论作为行政法学方法论上的变化和革新,形象地描述为行政法学发展的新趋势,更甚者认为,这样革新造成行政法学的学理危机。上述的描述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以行政行为为核心概念的行政法体系化与现代行政目标的实现之间明显存在鸿沟抑或说存在紧张关系,亦即行政行为形式理论无法因应和实现与现代相符的行政法法教义学的与时俱进的要求。为了现行行政法规制国家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的行政目的的实现,必须在行政法学方法论上进行革新和转变,然后来调整行政法学理与行政活动之间结构性差异和实际鸿沟,就应该考虑在行政行为形式理论之外重新寻找行政法学的方法论。在行政法学者在重新寻找行政法学核心概念过程中,行政法律关系理论凭借其对行政法现象的描述功能和解释功能,无疑是传统行政法学的行政行为形式理论最具实力的竞争者。就整体的观察而言,“法关系理论”作为一种法学解释和分析的工具和思维模式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甚至与行政行为形式理论同样久远。

    3 行政法律关系理论作为一种行政法学方法论的主要价值

    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形式理论作为行政法教义学的核心,且到目前为止,仍然占据德国行政法的主流学说抑或说占据核心位置。随着现代行政中民主行政和法治行政发展中,给付行政大量涌现的大背景下,行政的形式从规制行政向福利行政的转变,行政行为形式理论在行政法的统制功能显得十分乏力,行政行为形式理论在行政法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已大大降低。行政行为形式理论特质——静态的处理方式、单方的观察视角以及唯一固定的基本格局,在面对多元的利益主体以及大量未形式化行政行为在行政规制方式的比重不斷增加,仅仅依靠形式化的行政行为对现代行政活动的规制明显的统合功能不足,行政行为形式理论在现代行政法中描述功能和解释功能显得力不从心。行政行为在权衡多样化的利益、促进法律主体的沟通以及应付复杂的行政规制方式等方面的有限性与局限性。在实现行政目的和行政行为形式理论的法学方法论之间,明显呈现出了一种紧张的关系。

    行政法制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迁,行政法治的一个国家文化进步的产物。事实上,“法律关系理论”作为一种法学分析工具抑或一种法学的思考模式,行政法律关系理论对各个部门行政法的学理引导和其在行政法各论中的广泛应用,正是将行政法律关系理论不断地再实践中的检验和修正,行政法律关系理论的学理持续的积累,才能使得行政法律关系理论发展和完善,才能促进行政法学的革新和转型。

    4 结语

    行政法律关系理论作为行政法学上的另一种重要的方法论,虽然随着宪制理念的深化以及公共行政的发展行政法律关系理论在行政法学中重换生机,但是我们必须清晰的认识到:行政法律关系并非是新生的事物,也并不像某些行政法学者所断言的那样,自出现后立即就引发传统行政法学主轴的转折和变换,而是在经历漫长历史沉淀和学理发酵之后,因为行政方式法教义学在行政法现象统合的缺陷以及其对行政过程的描述功能不断下降的背景下,行政法律关系理论才被行政法学重新发现,并引发关注。

    参考文献

    [1][德]何意志.德国现代行政法学的奠基人奥托·迈耶与行政法学的发展(代中文版序),载[德]奥托·迈耶著:《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2.

    [2]何海波.中国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变迁——问题、方法与知识,载《“中国行政法二十年”博鳌论坛》,2005,15.

    [3][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242248.

    [4]赖恒盈.行政法律关系论之研究——行政法学方法论评析,元照出版公司,2003,98100.

    [5]参见鲁鹏宇.论行政法学的阿基米德支点——以德国行政法律关系论为核心的考察,载《当代法学》,2009,(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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