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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完整文档)

    时间:2023-02-07 21:45:05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完整文档)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6篇

    【篇1】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

    6月18日至20日,我有幸被派遣参加了由栖霞市教体局在庄园中学举办的首届栖霞市教育系统“书法名家进校园”首届骨干书法教师培训班。此次培训班旨在促进“书法进课堂”,来自全市中小学的老师,聆听了来自于烟台书法家协会、硬笔书法家协会、栖霞市书法家协会的诸位名师的讲座,他们就书法的历史、与写字、教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进行了精辟的讲解与指导。

    三天的培训时光,对于书法学习者来说犹如白驹过隙般短暂,但我却感触颇深,受益匪浅。在培训中,通过书法老师的言传身教,使我对书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开阔了眼界,增长了见识,提高了对书法艺术的认识。让我体会到了中国书法艺术的博大精深和源远流长。此次培训,时间虽短,感受颇深,受益匪浅。作为一名年轻的美术教师,此次培训不仅使我对书法专业知识有了较系统了解和新的认识,而且也认识到教育工作者对书法传承的重要性所在。

    在培训中,指导老师的耐心讲解,让我对书法艺术有了崭新的认识。过去一直认为,书法就是写字,字写得好,就是书法学得好。我对于书法的爱好,平时也就是凭兴趣写写画画,照猫画虎。而现在才知道那是狭隘的认识,是单一、片面的认识,是非常好错误的认识。

    鲁讯曾说:“我国文字具有三美:意美以感心,音美以感耳,形美以感目”。书法是门艺术,书法艺术的形式美是通过有规律的组合线条作用于纸上而形成的。不是简简单单地能写好字就是学好了书法,是需要用“心”去学,花时间去学的艺术。要想在书法上有些成绩,首先得会观察,观察将直接影响到写字的准确度,只有全身心的“进入”字帖才能进行细致的观察。观察做到了,要会读贴,读贴要读到字的笔法、字法、墨法、章法,要读出每一笔画的特点,读出笔画的律动和节奏。读贴读准了,就可以临帖了,当然,这里的临帖不是“依葫芦画瓢”,而是尽量准确地还原古人的用笔,临帖的时候要入贴、入骨,这样写出来的字才“筋”“骨”“肉”俱在,才不会和古人的字看似两张皮。观察、读贴、临帖之后进行仿作,仿到一定程度之后,便可进行加进自己的风格进行创作。

    书法不是一朝一夕就能练就的,需要长时间的坚持不懈,需要花费大量的心思和精力。这是参加此次培训的老师普遍所达成的共识。所以,作为教师,特别是语文教师,平时要坚持练字,掌握这一专业技能,不仅仅是一次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更重要的是传递着一种责任,那就是传承祖国书法传统文化的责任。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和源远流长。而书法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艺术,又是中国上下五千年来的优秀文化,它与中国文化相表里,与中华民族精神成一体,有着深厚的文化内涵,是世界艺术之林的奇葩。

    我觉得学习书法有很多益处,它可以培养我们的艺术修养,陶冶高尚的情操,提高文化素质;
    可以逐步养成细致耐心、自觉认真的良好习惯,同时还有益于意志的锻炼;
    可以学到文字、文学、历史等各种知识;
    可以受到民族精神、传统美德的潜移默化的熏陶。所以,作为中国人,我们有责任继承书法这一传统,我们有责任将它向全世界传播,让大家都了解这门优秀的艺术。

    通过学习我觉得学习书法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以临为先;
    会写字不等于掌握了书法艺术,只有熟练地掌握了书法的技法和知识,才能从一般实用写字提高到以观赏为主的书法艺术创作高度。在实践中体会到,学习书法首先是从临帖开始。既要临古人帖,拜古人为师,也要临现代人的帖。但是,为主的应临古帖、名帖。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纵向取古,横向取今”。在这方面先贤和当代大师们都论述得很清楚,我们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照着做就行了。例如,明代倪苏门在《书法论》中说:“必须取古之大家一人为宗主,门庭一定,脚跟牢把,朝夕沈酣其中,务使笔笔俏似,使人望之即知是此种嫡派。”启功大师在给书法爱好者的信中说:“„取法乎上,仅得乎中,取法乎中,斯为下矣。‟也不知道是谁的话,因为他有理,就得听他的。因为咱们如果共同学习一些古代高手,岂不更好。学现在人最容易象,但一象了,一辈子脱不掉,以后悔之晚矣。“写帖主要抓结构,结构对了,点划的姿态即使全都删除,人家也会说象某家、似某帖。”启功先生对临古、临今说得再清楚不过了。临帖还有个“入帖”和“出帖”的问题。《小仓山房诗文集》中说:“不学古人,法无一可;
    竞似古人,何处着我。”应该说,临帖只是学习书法的前提和方法,是过河的“桥”和“船”,一旦过了河,就得走自己的路,不能老停留在“桥”和“船”上。帖临的象了,即“入帖”了,怎样才能“出帖”呢?个人体会到,在“入帖”的基础上,多选几家名帖进行临习研究,取其长去其短,为我所用,通过不断地实践和探索,慢慢形成自己的特点和风格,这就是“出帖”了。

    二、以勤为径;
    学习书法有“苦”、有“乐”,是苦中求乐。清人“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的诗句,比较形象深刻地说出了勤学苦练的道理。传统宝库里的外财最丰富,这个宝库对谁都是敞开大门的,就看你去不去拿,是拿一件还是许多件,是拿一次还是经常拿。人,不从别人那里拿来宝物是富不了的!由此看来,只有把人的天赋和好学、善学的刻苦钻研精神结合起来,做到有才华而不浅尝辄止以全身心的投入,废寝忘食的苦练,“退笔成山”的毅力,博学深思的悟性,才能在书法艺术方面才思敏捷,得心应手,刚柔相济,创作出气势恢弘,潇洒神飞,具有自己特点和风格的好作品来。

    三、以情为基;
    对书法艺术的喜欢和爱好,是学好书法的前提和基础。对于一种好的书法碑帖、一幅好的书法作品,常常是百看不厌,百练不厌,爱不释手,看一次有一次的收获,练一次有一次的提高。这就是感情所系,这就是艺术的魅力。没有这种爱好和感情,是无法学好书法艺术的。我从开始练字一直看的是褚遂良贴觉得喜欢他的字所以百写不厌,只有自己喜欢才有耐心,心静坐下来仔细写,由于我学的时间短字体不太好,以后我多加练习希望更进一步。

    而目前随着电脑、手机的日益普及,传统的书写方式面临着电子商品的空前挑战,汉字书写水平的群体化下降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新技术的冲击并非导致人们书写水平下降的根本原因。在崇尚快节奏和新鲜感的现代文化中,人们开始越来越忽略古老汉字所蕴藏的丰富艺术价值,也逐渐钝化了对汉字独特美感的审视能力,对传统汉字文化缺少一种心底的珍视和敬畏。

    针对“汉字危机”,教育部发布通知,要求小学一至三年级着重培养学生硬笔书写能力,三年级开始,过渡到硬笔软笔兼学。三至六年级的语文课程中,每周安排一课时的书法课,普通高中设置书法选修课程。根据颁布的课程标准中对“识字写字”部分做了一些调整,明确要求加强写字教学,第一学段规定“能按笔顺规则用硬笔写字,注意间架结构,初步感受汉字的形体美”;
    第二学段要求“能使用硬笔熟练的书写正楷字,做到规范、端正、整洁。用毛笔临摹正楷字贴”;
    第三学段“能用毛笔书写楷书,在书写中体会汉字的优美。”

    对中小学生而言,书法课可以陶冶情操、提升文化修养,对于国家而言,书法课不仅提升国民素质的要求,更有着将传统文化发扬光大、滋养子孙的现实意义。所以,大家一致认为书法教育从娃娃抓起。学生的书法教育是和老师分不开的,要想“书法进课堂”顺利开展,在学校里开设书法班,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师资不足,市教育局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联合青海省书法协会开办了西宁市首届书法教师培训班。我想这也许就是开办此次教师书法培训班的根源所在。

    总之,此次书法培训学习不仅提高了我们年轻教师的书法水平,也对传承民族的文化艺术,修练人的涵养素质,对今后在学校进一步开展书法教育活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书法作为一门艺术,不是一朝一夕练就的,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心血。在今后一段时间中,要尽量挤出时间,静下心来认真思考,积极行动,尽快地消化和吸收培训的知识,尽快达到培训的目标和要求。努力为书法的传承做出应有的贡献。

    【篇2】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

    有组织犯罪作为当今犯罪领域中的最高级组织形式,它的出现已构成对各国国家的安全和法治秩序的极大威胁。有组织犯罪不仅引发腐败、破坏经济发展,同时也威胁国家的安全,而且危害公民的生命安全。因此,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上有组织犯罪被宣称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成为全球预防犯罪中特别关注的重大问题。

      2000年4月15日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的高级别会议通过了提交联合国千年大会审议的“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21世纪挑战的维也纳宣言。该宣言强调为迎接新世纪的挑战,联合国各成员国应加强刑事司法方面的国际合作。中国司法部部长高昌礼在2000年4月14日在维也纳犯罪与罪犯处遇大会上重申:为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作出贡献,中国政府愿意与有关国际组织加强合作。

      一、有组织犯罪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中国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由沿海地区和边境地区向内地逐渐蔓延发展,其组织程度日渐严密、犯罪手段日益狡猾、犯罪能量不断提高,向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领域渗透,跨国跨境犯罪增多。依据我国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自80年代中期起,我国就出现犯罪集团这一犯罪形式。特别是在以后的犯罪活动中犯罪集团有增无减,而且又出现了一种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这种犯罪集团犯罪活动区域非常广阔,一般以现代化武器装备,并与境外犯罪集团勾结在一起,以犯罪为“职业”。

      根据现有的统计资料,我国当前主要是一些帮会进行有组织犯罪。

      帮会组织在全国众多地区,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存在。据有关资料显示:1990年我国有500多个帮会组织。1992年我国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帮会和联会1800多个。同时在水域船民帮会组织也大量存在。

      例如,1992年被围歼的云南省平远街以林洪恩、马惠春为首的武装贩毒集团以及被歼灭的海南、东方、昌江等地以刘进荣为首的“东方集团”都属于这类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目前中国有组织犯罪总体形势具有下述特点:

      (一)、犯罪活动地域广,团伙组织种类繁多

      中国有组织犯罪已经遍布全国各地,但大部分是区域性犯罪组织。

      例如北京、上海、广东、福建、辽宁、黑龙江、山东等各省市。这类犯罪团伙活动猖狙,无恶不作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目前在我国犯罪活动的主要类型有:

      (1)、地域型,它是指在某个固定地域内进行犯罪活动的黑社会势力。这种黑社会势力中数量较多一种,也是中国当代黑社会势力特点的表现。这类犯罪集团活动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其势力范围外影响不大。

      (2)、流窜性,是指离开本土本乡,以流窜为目的的犯罪组织、该类犯罪组织长期处于流动状态,没有固定的活动据点。它们以码头、车站、铁路列车为作案目标。

      (3)、职业型,指专门从事贩毒、偷渡、聚赌、贩卖人口等职业犯罪组织。

      (4)、亲缘型,指以家族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成员为核心,同时也吸收家族以外不法分子的一种犯罪组织。

      (5)、跨境型,指与境外黑社会势力内外勾结组成的犯罪组织。

      以上几种类型的犯罪组织主要以地域为活动范围,其势力还不能与国外黑社会犯罪集团相比,但是这类犯罪组织正处于发展的演变之中,对其决不能掉以轻信。

      (二)、有组织犯罪的成员反社会心理强

      有组织犯罪的成员中以受过处理的“两劳”释放人员为主,即多数是有前科的累犯和惯犯。由于他们具有共同的反社会凝聚力,所以这类犯罪组织内部结构严密,成员之间有职业分工和相关的规范约束。

      (三)、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和装备越来越现代化

      目前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技能和手段趋向现代化,持枪作案和使用现代化的交通和通讯工具已较为普遍。犯罪活动多数采用暴力手段。

      为了寻求司法保护,他们以钱权做交易,采用贿赂腐化的手段拉拢干部以达到其犯罪目的。

      (四)、有组织犯罪种类繁多

      有组织犯罪种类呈多样化,犯罪动机和侵害的客体也趋向多样化。

      有组织犯罪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活动范围很广。目前犯罪多为盗窃、抢劫、绑架人质、走私、贩毒、拐卖人口等带有暴力性质的犯罪。涉足金融、大公司等经济领域进行洗钱或所谓的“合法”经营犯罪活动也逐步增多。

      (五)、有组织犯罪国际化

      随着社会改革经济发展,中国有组织犯罪正在朝着跨境、跨国的方向发展。国内犯罪团伙的不断壮大和境外黑社会不断渗透影响,我国的有组织犯罪也逐步向更高的组织化程度发展。因此,针对这种变化和演进的发展规律,必须进行研究及时地采取有效的防范对策。

      二、有组织犯罪产生的原因

      中国当代有组织犯罪产生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综合的结果。但最主要的还是集中在经济和社会方面。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点:

      (1)、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繁荣以及社会财富的增加,使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好。但是大量财富外露,也使一些人恶性扩胀,产生奇形消费的欲望,是诱发犯罪增多的原因之一;

      (2)、经济发展不平蘅和分配方式的多元化,使得贫富差距拉大,一部分人社会心理失衡;

      (3)、国营企业管理不善、经营不好使部分职工下岗失业,生活质量下降。农村经济发展滞后,闲散劳力增多,经济结构还处于调整时期,社会职业和劳动力的构成还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社会不同的阶层的收入相差太大,刺激部分人的自私心理的恶性膨胀,引起向钱看局面。腐败现象严重发展诱发新的犯罪;

      (4)、社会控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导致社会反犯罪机制的弱化。行政执法不严,刑事司法的腐败,为有组织犯罪提供了实施犯罪的条件。

      三、对付有组织犯罪的防范措施

      为了有效地防范、打击和控制有组织犯罪,我们要针对有组织犯罪产生、发展及其演变的规律来确定我国的打击、预防和控制有组织犯罪的战略目标。首先要从根本上预防与惩治有组织犯罪,重视实证调查,分析研究有组织犯罪的活动规律,以防为主,标本兼治。其次坚决打击和惩治腐败的行为。为了有效的遏制有组织犯罪集团对国家公职人员贿赂,铲除有组织犯罪的政治保护伞。我们要进一步深化政府和司法部门制度的改革,加强公、检、法、司和各级政府部门队伍的建设,为打击有组织犯罪提供组织上和法律上的支持和保证。最后要搞好社区建设,提高社会组织对付有组织犯罪的控制力,加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社区组织建设。

      我国目前对有组织犯罪的立法现状,主要体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依据刑法第120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了国际间的司法协作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1条对参与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或者走私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的规定。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到,有关部门已意识到有组织犯罪的特殊性和严重性,并在相应法律内作出区别对待的规定。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这个司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具备这些特征:一是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是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
    四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司法解释还对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作出了从重处罚的规定。

      为了打击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活动,中国已经设立了一些相应的工作机构。例如公安部刑侦局反有组织犯罪处、国家禁毒委员会、各地海关设立的走私犯罪侦查局等缉私工作机关,有的省公安厅还专门成立了反黑社会犯罪处,并与金融、税务、工商、文化、经贸等社会部门加强配合,建立专门的“打黑”队伍,强化“打黑”手段和基础建设。

      为有效地遏制与防范跨国跨地区的有组织犯罪,中国警方和司法部门在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刑事司法合作的同时,加强同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并与有关国家签定双边和多边的刑事司法互助条约,积极地参加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国际条约,加强与联合国机构、国际刑警组织间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打击有组织犯罪活动。

      总而言之,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斗争是中国和世界各国长期而艰巨的斗争。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运用各种防范和惩治措施,以实现对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控制与防范,为中国社会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篇3】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

    中国武术是享誉全球的一项中国传统技艺,出于好奇,本学期我选修了中国武术,本次主要是学习初级棍法。

    在传统的观点里,武术是 富有攻击性的,确实,武术的本来目的是为了战斗,保护家园。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武术原本的杀伤作用逐步得降低,现在人们学习武术主要为的是强身健体,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会使用来保护自身。所以,现今的武术表演的性质越来越浓。武术的基本定义可概括为:武术是以技击为主要内容,以套路和捕斗的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我们现在所学的基本棍法也是一种套路。

    在武术的学习过程中,老师采用的办法是循序渐进的,一点一点地教。先教我们熟悉棍子,滑把,好好感受下棍子的感觉。而后,我们学习最基础的云棍,说实在话棍子到现在我还没弄得很熟,总是会感觉有点生涩。而后的提撩棍很容易就会打着头。再后来的五花棍难度进一步加大了。应该说来棍法最主要的是勤学苦练,我们必须要做的就是反复反复得练,直到把棍子感觉成了自己的手臂一般,当然这不容易。

    之前的基本技能都是些手上功夫,武术不仅仅是手上功夫那么简单,他更加注重的是手脚的并用。腿脚就是根,没有根谈不上手上的动作。有一句话叫做落地生根可见下盘的重要性。在学习套路的过程中,老师给我们讲了几个基本的步法:虚步、弓步、马步(也许还有)。初级棍法的教授过程中,老师反复重复了步法的重要性,但是标注总是很难做到的,像我们现在打棍的时候总是会觉得下盘空虚。不过努力练来还是很感觉到身体的进步的。

    说到这里不得不提一提武术的健身价值。武术历来就和中医养生、气功养生联系在一起。武术的养生价值已成我为中华民族的一种健身文化,同时它也是东方体育健身的一大派系。武术的健身锻炼方便,对场地要求不高,俗称“拳打卧牛之地”,同时所需器材简单,投入少。另外,武术项目众多,可因人而宜。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健身养生的需求也就越来越高,因此,武术的健身养生价值也就越来越得到了体现。

    由于课时的限制所以,我们的课程很大程度是一场对武术的体验课,所以,我们其实不必一直局限于肤浅的教学,老师可以抽出一两节课的时间来让我们体会一下扎马步,或者是其他的一些真正武术的基础,按最高的标准来要求大家,如此一来可以更大程度上加深武术在大家内心的印象,这样的时间不需要很多,标准加上种类丰富最好不过。

    最后,我希望老师能教出更精彩的课。

    【篇4】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

    有组织犯罪的现状及预防措施

    摘 要:有组织犯罪是现在社会中一种高形态的犯罪,严重影响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威胁着人民的自由与安全。有效地打击和预防有组织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是我国长期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由于有组织犯罪的成因包括很多方面,包含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历史和法律等方面,可以说是一个完整的综合系统。因此,从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出发,设立特定的机构,完善我国有关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和体系十分必要。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
    法律制度;
    完善

    一、有组织犯罪的阐释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有组织犯罪概念的解释有以下两种代表性的观点。

    1.本质特征说

    该主张认为有组织犯罪应该从两个方面表述:一是有组织犯罪并不应该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而是有组织犯罪肯定是由几个个体组成。二是既然它是有组织犯罪里的共同犯罪,那应该在这些个体之间相互协调并在某种形态的有组织犯罪里改变形态[1]。

    2.广狭概念说

    该主张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这两个概念我国学者比较看重于广义概念上的界定而不重视狭义概念上的界定,然而有些学者喜欢主张广义狭义相互结合比较角度进行界定。有些学者把有组织犯罪和犯罪集团的概念列入有组织犯罪的狭义概念之中,超出了对“狭义”的范围,应该将一般犯罪和犯罪合伙的团体作为最初的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扩大,充实对它的界定范围。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有组织犯罪在它的不同活动中有不同的刑事立法的相关法条及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有组织犯罪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犯罪活动,它采取暴力、贿赂等手段,且犯罪组织机构具有层次性协调性。

    1.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

    有组织犯罪,应该是黑社会、团伙犯罪,并不是政治性的组织,它们在政治和经济利益上一般都比较安稳,在寻求自己的人身安全性的同时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经常在实施犯罪后采取一系列措施逃避法律的规则。

    2.具有组织性和纪律性

    有组织犯罪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这是区分一般共同犯罪的主要特征。有组织犯罪具有长期的目的性和计划性,而且犯罪的组织成员是永恒性的且具有自身的组织纪律性,它的重要的成员都保持一致,内部都具有一定的结构和秘密性。

    3.基本手段是暴力形式

    有组织犯罪的基本手段是恫吓和暴力,有些犯罪的行为一定是由暴力方式才能实现,比如谋杀、敲诈勒索、强制性的收取一些占地费之类的等等。

    二、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概况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我国有组织犯罪里是一种状态,它是由一般有组织犯罪和合伙有组织犯罪形成的。然而同时我国在这些方面有很多的争议和舆论,在我国刑法中当时并未对它作出相应的措施,所以在司法的实践中对这类似的犯罪案件通常是根据《刑法》的共同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规定进行解决。

    邪教组织的犯罪立法,是在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利用封建迷信的手段和蛊惑人的心智加以惩治和反对。同1979年《刑法》相比,1997年《刑法》对会道门、邪教犯罪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变化:一是统一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
    二是改变恶劣罪名、过去的罪名同现在的罪名完全不同;
    三是增加了邪教组织这个称谓。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2]彻底镇压反动派和国内外反华组织的嚣张气焰,并且打击了它们危害我国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行为。彻底地剿灭这些利用封建迷信来实施的犯罪活动,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对付邪教和封建等组织犯罪,大力推进有法可治,依法治国的方针。

    国际范围内存在的恐怖犯罪活动显得更为严重,而且存在的形势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对各个国家都造成了一定的危险,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更多的需要全球各国的发展,但是恐怖活动犯罪以中国的经济缺口入手,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因此需要一个明确的法律、法规来遏制恐怖犯罪的泛滥而实质上,1997年《刑法》规定了大量可能用来达到恐怖目的的其他具体犯罪,如放火罪、投毒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等。2001年6月,中国与俄、哈、吉、塔、乌六国元首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上海公约》[3]。“9·11”恐怖事件发生之后的10月份,在上海召开的APEC领导人会议上,发表了《上海共识》,再次表明了反恐怖主义的坚决立场。在立法上进一步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三、我国有组织犯罪司法中存在的缺陷

    在理论和实践推进的过程中,有组织犯罪观念上的落后从根本上制约了社会的发展。在我国,对有组织犯罪观念上比较狭隘和古板,这是严重偏离有组织犯罪本身内涵的。在我国有组织犯罪的概念非常狭隘,导致在刑法中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有局限性,使得刑法偏离了本身的发展轨迹和本来目的,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有组织犯罪”的规定不够。法律上的不完善,是当前我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重中之重。

    当前国内有组织犯罪的迅速蔓延,使得决策方加强了对其的认识判断,即有组织犯罪正处于活跃时期。但是在加深认识的过程中,对有组织犯罪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和现实意义认识不到位,这就直接导致刑事立法上受到局限,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力度和措施也受到很大程度上的制约。

    在刑事立法过程中,我国仅仅是将有组织犯罪定位于需要惩治的犯罪条目,而对于其所具有的特殊性以及非常大的社会危害性没有明确认识,因此就不能对有组织犯罪给予强有力的打击。

    据统计,“1983年至80年代末,对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国外和境外有组织犯罪的成员千余人,涉及黑社会组织80多个。”这些有组织犯罪案犯在境外大部分被通缉,但是有些未被抓获的罪犯入境后更是为所欲为,以开皮包公司、假工厂为由,从事洗钱、走私等违法行为。他们借鉴在国外的经验,使得犯罪的方式手段在我国得不到查处和惩治,这样愈演愈烈,他们的社会危害性可想而知。

    四、惩治预防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完善措施

    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狂,打击它的有效工具是法律,所以各国都加强和完善有组织犯罪的立法。由于法律在打击有组织犯罪中的杰出表现,很多的国家都十分重视这方面的立法。我国目前有组织犯罪处于早期的发展阶段,犯罪行为的表现状态还很不完全,规制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在我国还处于立法讨论阶段,现今,我国还未出现一部完整的规制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法规,我国立法机关应该借鉴国外的一些法规的制定,更有力地打击我国有组织犯罪。

    在我国,各个地方的公安局仅仅通过几次的个别行动来打击我国的有组织犯罪,并且没有对已经出现各类有组织犯罪进行跟踪调查和研究,也没有继续追查他们的后续活动,这在打击有组织犯罪,特别是打击暴力形态的有组织犯罪是非常不足的。因此,我国很有必要成立一个直属于我国公安部,直接受其领导的,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专门机关,进行对有组织犯罪的侦破和惩戒。这样就不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扰。同时,专门机构直属公安部的另外一个优点就是,能够配置比较先进的刑侦工具,针对犯罪技术较高、反侦察能力较强的犯罪组织,就能较快的破案,免得受制于刑侦技术而放纵犯罪。

    有组织犯罪在当今趋势是越来越国际化,各个国家的犯罪组织和其他国家的组织存在联系和关系。这是世界各个国家都必须面对的新问题。有组织犯罪不仅是打乱全球的经济增长和危胁国家的安全。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都对加强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达成了共识。在1994年的那不勒斯部长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有组织的跨国犯罪的那不勒斯政治宣言和全球行动计划》,这个计划的签署与通过标志着全世界为控制有组织犯罪展开合作的新开端[4]。

    五、结语

    有组织犯罪是当今国际社会公认的一种最高级形态的犯罪,严重影响着各国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也极大地威胁着人类的自由与安全[5]。随着近几年有组织犯罪的迅猛发展以及犯罪组织制造震惊世界案件的频繁,有组织犯罪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因此,针对有组织犯罪中存在的现实矛盾不足,我们应积极完善有组织犯罪立法,从而更有效地维护人民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谢勇,王燕飞.论有组织犯罪研究——十年回顾、评价与前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3).

    [2]杨涛,吴华清.防范打击邪教组织的基本策略[J].中国刑事警察,2006,(2).

    [3]吴鹏.恐怖主义爆炸犯罪研究[D].上海大学,2008.

    [4]冯殿美,曲振涛.有组织犯罪的成因及其对策分析[J].法学论坛,2003,(3).

    [5]李洁.打击有组织犯罪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及其消解途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6).

    【篇5】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

    中国关于有组织国际犯罪的管辖与制裁

        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属性及特征

        有组织犯罪是本世纪末叶国际社会经历的最严重的世界性问题之一。联合国防止犯罪与刑事审判委员会早在1992年度报告中就指出:“有组织犯罪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影响着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而且可能威胁到国家的制度结构并使全国行政机构陷于瘫痪”。

        在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机构的官方文件中,有组织犯罪就是黑社会组织犯罪——二者被当作同一概念使用。但是,在研讨其概念属性时,对有组织犯罪尚有必要从犯罪学和刑法两不同角度稍加区别分析:前者立足于有组织地实施特定犯罪的事实而不局促于法律有无此类明文规定,因而犯罪学意义的有组织犯罪在概念性质上属于广义的法学概念,且中外古今早已有之;
    刑法意义的有组织犯罪,却有赖于刑事法律规范的正式设定,因而后者在性质上应属狭义的法律概念。本文所指有组织犯罪,在国内法上,主要是就后者即刑法意义而言;
    就国际法角度看,主要是就广义即犯罪学意义看——因为在国际刑事法域,对有组织的国际犯罪大多没有明确规范,因而本文所谓有组织的国际犯罪,主要是从法学概念的角度界定分析。

        1970年,美国的《有组织犯罪控制法》第一次从刑事法角度规范了有组织犯罪的构成及其惩治程序、方法等,刑事法意义的有组织犯罪即此产生。继后,英、德、日、香港等不少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了自己的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规范。例如墨西哥宪法第16条(1993年)、 香港的《有组织与严重犯罪条例》(1994年),等等。1997年3月14日,经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347条,也就此类犯罪作了若干规定。

        然而,尽管不少国家已就有组织犯罪作了刑事规定,其中一些国家还在法律条文中对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作了明确的立法解释,如美国、英国、德国、墨西哥等,但是,一因不少国家尚无此类立法或司法解释(例如中国);
    二因各国所定义的“有组织犯罪”的内涵差异较大,而况,就对立法解释本身,也还存在一个文理诠释问题。因而目前国内外刑事实务界、理论界对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仍无统一定义。尽管如此,对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各国刑法学者大致认可下述通说观点:

        第一,犯罪组织内部有较严密的组织体系和严格的邦规门约;

        第二,以暴力、诈欺手段追求非法物质经济利益;

        第三,从事连续的犯罪活动;
    或者系列从事刑法法定的特定犯罪(当某国刑法对其有组织犯罪有特定的罪种规定时);

        第四,以行贿手段腐蚀国家、社会管理人员以为其犯罪屏障;
    甚或拖曳其成为该组织在政府、司法、执法或社会管理部门的代言人。

        二、有组织的国际犯罪的定义及国际公约现状

        有组织的国际犯罪,指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所从事的严重危及国际社会根本利益,已为国际公约明文禁止并确认其应受刑事惩处的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

        这当中,首先,由于本文界定的“有组织的国际犯罪”,不是严格意义的法律概念,因而这里的“国际犯罪”仅要求国际公约确认其应予“禁止”和“惩处”即可,不要求“国际公约确定其为犯罪”;
     更不要求公约规定其犯罪主体只能是诸如此类的“组织”。其次,所谓有组织的国际犯罪,同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内国实施的有组织犯罪一样——是指该组织所从事的系列犯罪而非某一桩罪,因而某种程度看,此类犯罪是类犯罪而非个罪。再次,有组织的国际犯罪,不包括所有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的全部跨国犯罪,例如恐怖组织,广义看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其出于政治目的所从事的跨国犯罪,就不宜定性为有组织的国际犯罪。 因为各国公认的有组织犯罪,一般排除政治犯,因而上述概念中所谓“特定”的国际犯罪,就是“定”在排除政治犯的、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欺诈、贿赂手段综合实施达致的、危及国际社会安全及国际经济秩序的国际性犯罪。例如跨国贩毒、洗钱、走私、强制卖淫、海盗、劫机、废物处理、贩卖人口等犯罪,就往往是由黑社会组织或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出面实施的。

        由于有组织的国际犯罪比之个人犯罪对国际社会的安全及经济秩序的破坏性更大,因而多年来,国际社会已自觉不自觉地通过了多项牵涉到有组织的国际犯罪的公约, 并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例如——

        联合国《公海公约》、《海洋法公约》、《关于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伪造货币的国际公约》、《禁止传播和贩运淫秽出版物公约》、《关于非法转移艺术财宝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等等。

        三、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含有有组织的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现状

        为了有效地惩治和防止国际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的国际犯罪,中国先后缔结和参加了一系列的、含有同有组织犯罪作斗争的国际刑法公约:

        (1) 1978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除声明对该公约第24条第一款保留外,该公约从1979年2月12日起对中国生效;
    1980年9月10日,中国加入了《关于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及《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除声明保留第12条第一款、第14条第1款外,该两公约从1980年10月10日起对中国生效;
    1988年2月24日,中国签署了补充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88年8月6日对中国生效。根据上述三项“反劫机公约”和议定书,中国分别承担了制裁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妨害国际航空罪的国际义务。

        (2) 1980年 11月4日,中国交存了批准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批准书。批准书除声明不接受该公约第29条第一款的约束外,公约其他部分于1981年9月30日起对中国生效。从而,中国承担了对贩卖国际人口罪的刑事管辖的义务。

        (3) 1982年12月25日,中国批准参加了《万国邮政公约》,同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根据该公约,中国承担了制裁非法使用国际邮件罪的义务。

        (4) 1982年12月10日,中国政府代表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6年6月7日中国交存了对该公约的批准书。1996年7月7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从而,中国承担了制裁海盗罪、贩运奴隶罪的国际义务。

        (5) 1985年6月18日,中国批准参加了《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除声明保留第48条第二款外,该公约从1985年7月18日起对中国生效;
    1985年6月18日,中国批准参加了《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除声明保留第31条第二款外,该公约从1985年9月16日起对中国生效;
    1989年10月25日,中国批准参加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同时声明不接收该公约第32条第二、三款的约束。根据上述公约,中国承担了制裁国际间的毒品犯罪、洗钱犯罪的国际义务。

        (6) 1989年9月25日中国政府批准接收了《关于非法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89年10月25日中国交存了接收书,1990年1月25日公约对中国生效。从而,中国承担了制裁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罪的国际义务。

        (7) 1988年10月25日中国政府代表签署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和《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1991年6月29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政府代表签署的上述两公约,同时声明不受《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第16条第一款的约束。根据上述两公约,中国承担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罪和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的义务。

        四、中国关于有组织的国际犯罪的刑事管辖与制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基于此,对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犯罪,不论其罪犯是否本国人、行为发生地或犯罪结果是否在中国境内,中国均享有普遍刑事管辖权(除非其与中国声明保留或不受约束的条款相冲突),特别是,对于在中国境外实施了触犯公约规定的罪行之后、又潜入中国境内的外国犯罪组织或个人(包括无国籍人),根据上述一些国际条约确认的或起诉或引渡原则,中国更是有义务行使刑事管辖权。

        为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并方便司法机关对上述国际犯罪的追诉,中国对本国缔约承认的国际犯罪,大多在内国刑法上有所照应性立法, 亦即上述(含有有组织的国际犯罪的)国际刑事实体规范,在中国刑法中多已得到对接性规定。例如——

        中国现行刑法第121条所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即照应了中国承认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的国际刑事实体规范;
    第122条所规定的劫持船只、汽车罪,照应了中国承认的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罪;
    第123条所规定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照应了中国承认的妨害国际航空罪;
    第240条所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特别是其中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以及该款第(八)项所规定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规定,照应了中国承认的贩卖国际人口罪。中国现行刑法第125条所规定的非法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定程度上照应了中国确认的非法使用国际邮件罪。现行刑法第347~357条所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特别是其中第347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规定,照应了中国承认的惩治国际间的毒品犯罪。 为了承应《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对缔约国的约定,中国通过现行刑法第191条确认了洗钱犯罪——特别是该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条款,更是对国际间的洗钱犯罪的内国照应立法。中国现行刑法第2条所规定的绑架罪——特别是该条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犯罪规定,照应了中国承认的劫持人质的国际犯罪。中国现行刑法第151条所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罪,照应了中国承认的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的国际犯罪,等等。

        ——上述中国现行刑法上的包含国际刑事实体规范的分则条款,均有明确的罪状和法定刑规定,从而,实施上述有组织的国际犯罪的罪犯,都能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受到应有的惩治。

        然而,对照中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现状看,中国现行刑法虽对本国承认的绝大多数国际犯罪、特别是其中的多由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出面实施的国际犯罪,有所对接规定,但仍有尚待完善、改进之处。主要表现在对个别犯罪尚无较为适宜的对接条款,例如海盗罪、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往往系由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出面实施,缔约国对此本当更加重视、宜专设法条规定此罪,以最大限度地遏制此类破坏性极大的有组织的国际犯罪。然而中国现行刑法上未对此两罪设立对应条款,目前如遇此类犯罪,只能通过国内刑法上的一些外延相当宽泛的包容性条款来惩治。例如以内国刑法上的抢劫罪来惩治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以内国刑法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惩治国际刑法上的“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等等。但实际上,中国刑法上的抢劫罪与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不法要素等诸方面均有较大差别;
    同理,中国刑法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与国际刑法上的“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有较大出入,因而,我们希望并相信中国刑法在尔后的发展、完善过程中,能逐渐规制出对应上述国际犯罪构成的分则规范来。

        在处理上述国际犯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在对此类国际犯罪分子的引渡、起诉问题上,中国有关办理引渡案件的法规规定,凡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就特定犯罪特别规定缔约国有“或者引渡,或者起诉”义务的,该犯罪被视作符合引渡条件,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另一方面,如果中国对于被指控或者被判定有上述国际犯罪的人决定不予引渡,中国方面将依照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将该人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墨)曼努加尔。:《墨西哥反有组织犯罪的立法改革方案》,参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组委会秘书处学术部编:《反贪污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红旗出版社,1996年版。

         中国现行刑法第294条第一、二、三款分别规定了三种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新罪名,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现行刑法第347条第二款第五项则对“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作了明文规定。

         贿赂手段作为有组织犯罪的要素,为多数学者所同意,但仍有争议。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厅编译:《世界各国反贪污贿赂的理论与实践》第367页。

         参见张智辉《国际刑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4~97页。

         严格意义看,恐怖活动组织不是黑社会组织,根据《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恐怖活动组织往往带有一定政治目的,其对象既可以是特定国家也可以是特定政党组织或不特定的公众,并以此恐怖活动要挟有关当局,以达到特定政治目的。但广义看,恐怖活动组织当然是Under-World Society,即黑社会组织的一种。本文所谓的黑社会组织即就广义而言,因而有组织的实施非政治目的的劫持飞机、船舶或人质等恐怖活动者,仍可视作本文的有组织的国际犯罪。

         所谓“牵涉到有组织的国际犯罪”,在此特指此类犯罪既可以由个人完成,也可以由特定的“组织”——例如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完成。

         值得说明的是,这里所谓“照应立法”,并不等于此类照应了国际刑法的刑事规范、仅适用于我国承认的国际犯罪而不适用于内国犯罪。就是说,此类规范实际既包容了内国犯罪也包括了同类性质的国际犯罪。因而其同时适用于同类性质的国内、国际犯罪。例如劫持航空器罪、禁毒罪等均是。

        严格意义看,即从法律概念角度看,中国刑法明文承认的有组织的国际犯罪,仅此一款一罪——即本条本款确认的有组织的国际贩毒罪。      

    【篇6】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

    幼儿园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活动小结
    我园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安全管理上求真,在安全教育上务实。全力营造“和谐社会、平安校园”的良好氛围。力求给幼儿、教师创造一个优美、整洁、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现将本学期我园的安全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 明确责任

    为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和安全工作小组。全体职工协同做好我园安全工作,制定详细的安全整治措施和校园综合治理责任书。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积极推进学校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坚决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工作中突出“全员参与、 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负起责任把安全工作抓实抓细。

    实行“层层把关。防范第一,定人定岗”的安全工作管理模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将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细化分解、具体责任到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使得全园人人都有安全防范意识,人人都知晓安全防范措施。


    二、强化措施,落实到位

    本学期我们以创建平安校园为抓手。一如既往地重视和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除了坚持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坚持每月安全检查, 园部安全检查制度和报修、验修制度外,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手足口病防治抓细、抓实。

    分析以往消毒工作中的不足、积极改进。在镇防疫站、县疾控中心指导下、组织教师学习科学消毒相关知识。提高教师的能力。查找出以往消毒工作中存在的个别教室紫外线消毒灯偏高、 84消毒液浓度不够等问题、购买紫外线消毒车6台。更换、安装紫外线消毒灯38只。切实提高卫生消毒水平。


    2,严格晨、午检及缺课追踪。继续坚持早晨园门口晨检,发现异常幼儿及时到指定医院就医,将传染源挡在门外。强调对幼儿的午检。午休后为每位幼儿测量体温、查看口腔、 四肢有无疱疹,第一时间联系家长。对每位缺课儿童进行追踪。掌握其缺课原因、家庭隔离情况等。


    3,入村走访,加强防控。广大教师进村入户, 了解幼儿身体状况、家庭卫生隔离等情况。指导家长做到“洗净手、喝开水、吃熟食、勤通风、晒衣被”等。加强手足口病的防治。保障幼儿的健康。


    4、提高幼儿园安保水平。针对近期全国各地接连发生的在校学生和幼儿园儿童恶性事故案件、长山镇第一幼儿园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加强幼儿园安保工作。

    5、将安全保卫工作作为一项重大工作任务完成,严格落实园长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教职工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幼儿园施行封闭式管理,健全门卫、值班、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督导门卫严格查验制度。保安人员把好入园安检的第一关、对陌生人、可疑人在幼儿园外进行询问和盘查、 同时严格执行入园登记制度。一旦有问题及时向办公室汇报,严防不法分子混入幼儿园内。


    6、为提高安保水平、为幼儿园保卫室配备了木棍、防割手套、催泪瓦斯等简易有效物防器材、集中精干人员。成立“幼儿园预防校园暴力工作小组” ,并组织门卫人员、防暴队员安保技能培训,确保遇有突发情况能自我防卫并积极与坏人搏斗。


    7、加强校车管理。幼儿年龄小,保护意识和能力相应较差、在校车管理上我园力求做细、做实。


    (1),和有关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幼儿园召开专门会议。

    向家长宣传校车安全管理有关事宜。并于与乘车幼儿家长签订承运合同。与司机、跟车教师签订安全责任书, 明确彼岗位安全责任与细则。

    同时,定期召开司机、跟车教师专题会议、学习相关材料。

    了解行车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给与解决,提高有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2),加强乘车幼儿的管理。学期初,各班上交乘车幼儿详细资料, 由安全办公室统一安排乘车路线,确保不超员,各学区协调安排教师值班,负责接送孩子上下车、利用乘车接送卡实现班级、值班教师、跟车人员间的幼儿交接,防止漏送、错送现象、下午,值班教师在固定的活动室组织幼儿候车、开展听故事、做游戏等活动稳定幼儿情绪,跟车教师尽可能多的熟悉孩子、在上下车途中给予帮扶。利用与家长交接孩子的时间、通过家园联系便条帮助各班与家长沟通。


    (3),重视车辆检修。除每年规定的检修以外,更注重平时的车辆维修和维护。每日发车前,司机提前30分钟到岗。检查车辆状况。坚决杜绝带问题上路。尤其特殊天气班子成员与教师同时跟车。积极应对,防止事故发生。


    8、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管理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等文件规定,严把食品采购关、加工关。不购买腐烂、变质的食品。存放食品有专人专门管理、做好食品24小时留样备查等工作。其他人不得进入食品加工间和操作间,严禁外来人员出入厨房。加强餐具和炊具的消毒工作。严防食物中毒。


    三、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安全教育持续有效。各班学期计划中对安全教育进行统一安排、每月都有安全教育活动,还利用中小学安全教育日对全园幼儿进行安全疏散演习。逐步提高了全体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确保幼儿的生命安全。


    1、安全教育与主题教学相结合。为提高幼儿的防护意识和技能,我园将安全教育与主题教学相结合,渗透在孩子的一日生活之中。我们开展了丰富多样的游戏、学习、训练、实践活动。首先。在活动室周围和楼梯、过道两旁贴上安全标记图, 以经常提示幼儿。如小心触电、当心危险、上下楼梯按指示箭头行走、不推挤, 以免碰撞。教育幼儿不玩火。不动插座、开关等。其次,开展一系列安全主题活动,如遵守交通规则,给幼儿介绍交通规则,认识交通标记、懂得红灯停、绿灯行的常识。第三、让幼儿掌握简单的自救技能、让幼儿学习地震、水灾、火灾发生时的自救方法。学习正确拨打特殊电话码, 110、 119、 120等。并积极开展各种疏散、消防、防震、传染病隔离等演练活动。从而使幼儿的安全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心理素质、应变能力都明显加强。


    2、安全演练日常化。针对幼儿年龄小、保护能力差,各班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教师们以游戏的形式,模拟了防暴、地震等过程。生动地向幼儿讲授遇到坏人和危险事件的自救方法。鼓励幼儿不惧怕、教育幼儿要灵活躲避、机智逃生。为保障安全演练的效果。开展了“幼儿园演练周”活动,利用一周的时间、统一信号。定时与随机演练结合。每日进行,对幼儿园各类安全预案进行集中演练。

    同时还规定每周组织幼儿防范较差的防暴、紧急疏散演练,让演练习惯化、 日常化。


    一年来、我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检查制度。全园教职工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尽职尽责。各项措施得力。管理严格,确保了每位幼儿健康平安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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