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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子鉴定:拒绝容易反悔难

    时间:2023-02-11 15:30:07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文/易刚

    亲子鉴定的法律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孙振明和吴晓萍经朋友介绍而相识,见面后,双方觉得不错,也很谈得来。于是,感情很快升温,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了。第二年,两人有了女儿,取名孙珍荣。

    按理,他们本应登记结婚的,既可以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也能避免旁人的闲言碎语。可两人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产生了矛盾,最终闹得不可开交,选择了分道扬镳。

    父母可以一拍两散,可小孩怎么办?初为人母的吴晓萍,不愿割舍骨肉,只好独自带着女儿孙珍荣生活。可是,孙振明离开吴晓萍后,一直不尽抚养孙珍荣的义务,且一拖就是十几年!这不禁让吴晓萍感到无比愤怒。

    到了2021年秋天,女儿孙珍荣即将从小学升至初中。随着这些年物价飞涨,吴晓萍实在难以独自承受经济上的压力。在与孙振明协商女儿抚养费无果的情况下,她将其告到柳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孙振明每月支付女儿孙珍荣的抚养费3000元,且一次性支付从女儿出生至18周岁为止,共计64万元。诉讼费由孙振明承担。

    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吴晓萍提交了女儿孙珍荣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孙振明的财产和收入清单等证据。

    吴晓萍表示,2007年女儿出生后,孙振明却视而不见,此举令她心寒。并非他生活困难,而是有意为之。孙振明名下有近十家连锁酒店和数套房产,吴晓萍认为他不差钱。

    在举证质证阶段,法官发现,吴晓萍出示的《出生医学证明》上面,明确地记载了孙珍荣的父亲是孙振明。

    吴晓萍曾多次向孙振明索要女儿的抚养费,但对方却以孙珍荣与他没有血缘关系为由,予以拒绝。

    为了证明孙振明就是孙珍荣的亲生父亲,吴晓萍当庭向法官提出做亲子鉴定的请求。对此,孙振明依旧表示拒绝,并告诉法官,自己已经有了家庭,如果同意去做亲子鉴定的话,无论结果如何,都会影响到他现在的家庭。

    孙振明还强调与吴晓萍只是普通朋友关系,并不熟识。之所以《出生医学证明》上会有他的姓名,是因为吴晓萍在生下女儿后,找不到女儿的生父,苦于无法办理出生证明,他才出于好心帮了她这个忙——将自己身份证借给她。所以,《出生医学证明》上出现了他的姓名。

    除此之外,孙振明对吴晓萍提出的那些连锁酒店和房产,也向法官阐明了情况:“实际上,这些资产都是我父母的,因为父母年迈,既无力也无精力去打理,所以才登记在我名下的。所以我并不具有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的经济实力。同时,也不认可与孙珍荣有亲子关系。”

    主审该案的法官审理后认为,对于孙振明与孙珍荣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吴晓萍已经提供了《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孙振明却否认双方存在亲子关系。但是,孙振明又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主审法官虽然反复向孙振明解释了相关的法律后果,可孙振明依旧拒绝去做亲子鉴定的提议。因此,法官依法认定孙振明与孙珍荣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那么,孙振明与孙珍荣亲子关系被法院确认后,孙振明应支付女儿多少抚养费才算合理,又该如何支付呢?

    主审法官依职权再次与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发现孙振明名下确实拥有多家连锁酒店和多套房产。信息确认无误后,该法官结合孙珍荣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孙振明的负担能力,以及柳州市目前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为每月2000元,支付时间从2007年孙珍荣出生至年满18周岁。

    除此之外,主审法官还考虑到孙振明的资产情况,认为其完全具备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能力。况且,孙振明现在已经结婚生子,判决其一次性支付孙珍荣的抚养费,可以避免双方因长时间纠缠而影响彼此的生活。

    因而,2021年11月,柳北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孙振明向孙珍荣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3万元。

    得到判决书后,孙振明认为不合理。于是,在法定时限内,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

    那么,本案中的当事人孙振明在一审法官多次释明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拒绝亲子鉴定,应视为已经放弃了相应的权利。可孙振明接到了不利于自己的判决结果,二审时能否反悔,重新申请亲子鉴定呢?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如果孙振明在二审时有新证据,能够证明其与孙珍荣不存在亲子关系,或者吴晓萍和孙珍荣同意其申请亲子鉴定的请求,这时法院才会同意孙振明的申请。否则,对于在一审时已经拒绝的亲子鉴定,二审阶段再提出申请,法院一般是不接受的。

    2022年2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孙振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审理过程中,吴晓萍当庭提出与孙振明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但孙振明否认双方存在血缘关系,并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遇到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该怎么办?法院就不能强制性的要求对方做亲子鉴定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亲子鉴定涉及的是身份关系,法律上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的。所以,如果一方拒绝亲子鉴定,那么法院也不能强迫对方去做。

    回到本案中,既然法院不能强迫当事人去做亲子鉴定,那么,在缺失亲子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院该怎么处理呢?是否能依据其他证据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以本案为例,孙振明虽否认其与孙珍荣存在亲子关系,可他又拒绝做亲子鉴定,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反证证明亲子关系的不存在,所以法院依法推定其与孙珍荣存在亲子关系,并判决孙振明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母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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