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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立法的内容构建

    时间:2023-02-16 14:00:09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崔俊波,段 丽

    (太原科技大学 法学院,太原 030000)

    企业犯罪历来是国家犯罪治理体系的顽瘴痼疾,不仅仅在于其犯罪侦查难度大,投入的司法资源多,更在于企业犯罪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就业民生,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的危害远远大于自然人犯罪。近年来,我国企业犯罪形势严峻,犯罪数量居高不下,如何治理企业犯罪成了一个难题。综观世界各国,合规计划己成为预防和治理企业犯罪的重要手段和主要趋势,企业将建立合规计划作为公司治理的方式,监督企业的运营,从而避免犯罪的发生。在美国,司法机关为了促进企业花费高额成本建立合规体系,将合规计划作为企业犯罪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以及企业犯罪起诉与否的关键性因素[1]。从企业的角度看,当得不到应有的激励时,其对于合规计划建立的动力将会丧失,而最有效的刑事激励措施就是企业犯罪暂缓起诉制度,即企业建立并有效实施刑事合规计划,检察机关在对企业进行追诉时,先前的合规计划和合规管理能够得到检察机关的认可,从而获得不起诉或者缓起诉,以达到企业犯罪危害的最小化。为了推进我国企业犯罪预防和治理现代化,有必要讨论通过立法形式建立中国式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一)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随着“一带一路”的深入,我国企业走出国门,更多的外国企业也逐步进入中国市场。近年来,我国的营商环境指数有了明显提升,2020年营商环境位列全球第31位,法治环境作为营商环境重要衡量因素的地位日益凸显[2]。2020年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要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而针对企业犯罪进行预防与治理也是其中重要一环。因为企业一旦犯罪,不但企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会被羁押,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存续,而且企业犯罪标签被标记,等于变相宣告了企业的“死刑”。此外,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明确规定企业是否能够得到平等对待是衡量一个国家营商环境优良的重要因素。在企业犯罪治理上,目前已经有很多国家建立了企业犯罪暂缓起诉制度,在处理企业犯罪的模式上我们也亟须与国外接轨,借鉴他国在企业犯罪预防和治理的先进经验,从而打消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顾虑。

    (二)企业犯罪预防和治理的重要需求

    为了得出我国企业犯罪的规律,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单位犯罪”为关键词,以刑事一审为审判程序进行查询,数据显示,单位犯罪数量近五年分别为2016年2 708件,2017年3 821件,2018年4 601件,2019年4 791件,2020年3 950件。2020年由于全球新冠疫情的影响,涉企单位犯罪数量略有下降,但整体上呈增长趋势。一方面,我国企业犯罪治理模式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困境;
    网络发展引发了大量的网络犯罪,这种类型的犯罪认定需要大量的电子数据支撑,传统的搜查犯罪证据的方式已不能够适应其需求;
    另一方面,我国的企业犯罪往往涉案人员众多,造成的社会影响巨大,现有的企业犯罪治理大概率会羁押单位的主管人员,极易造成“抓了一个犯罪人,办了一个案子,垮了一家企业”的局面,这与我国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运用司法力量助力民营经济发展的大方向有所冲突。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避免了上述情形发生,不仅让企业从内在出发进行自愈,完善合规机制,避免企业陷入诉讼风险,还在程序法上促进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企业犯罪治理的健全。

    (三)附条件不起诉是企业合规的重要刑事程序激励

    近年来,企业合规逐步成为世界各国司法界讨论的热门词汇。随着企业犯罪的治理,刑事合规计划成为了企业进行犯罪预防的重要手段,企业通过建立合规计划并保障有效实施,在检察机关对其犯罪行为认定时可以换取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或者缓起诉。暂缓起诉制度的推行促使企业纷纷投入高额成本建立合规体系,合规成为了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促使犯罪企业建立合规机制,让企业从内部出发进行犯罪预防和犯罪根源的治理,最大限度降低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还能够鼓励其他未涉案企业,以涉案企业的经验教训为鉴,在正常经营中,努力改进和完善企业内部的合规计划,有效地预防企业走向违法违规和犯罪深渊[3]。与此同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行政机关企业合规激励措施的重要补充,弥补了行政机关合规监管的局限,促进了我国行政领域和刑事领域合规计划的建设联动和实施保障。

    (一)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改革经验

    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自2012年写入刑事诉讼法以来,在我国刑事法律实施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设置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置一定的考察期,在考察期结束后由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其表现,判断其是否具有再犯罪可能性,其中表现良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不予起诉,对于尚未改过自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径直起诉,由犯罪人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模式结合社会力量(一般指的是社区、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将直接惩治犯罪人转化为促使犯罪人改过自新,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间接促进未成年犯罪人从根本铲除犯意,实现了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数据显示,全国检察机关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起诉33223人,同比下降23.2%,不起诉16 149人,不起诉率32.7%,同比增加8.4个百分点,高于总体刑事犯罪不起诉率19个百分点。审结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11 479人,同比上升51.4%,占审结数的21%,同比增加8.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基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而设置的制度,既有本土化根基,又与域外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理念和基本运行思路相契合,可以说我国的这一制度为引进和吸收域外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并对其进行本土化移植和改造提供了制度可能[4]。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实施

    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在第15条加上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相关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内涵是通过控辩协商的方式,以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来换取司法机关对其从宽的刑事处罚,与合规附条件不起诉所追求的价值理念具有一定的趋同,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优点,结合中国国情展开的协商式司法的探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数据显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两年来,认罪认罚案件达到全部案件的80%以上,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采纳率为95%以上,被告人的一审服判率超过95%。据此可以认为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了不错的改革成效,其成功实施也为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的探索总结了经验。

    (三)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的改革推进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选定了6家检察院进行企业合规试点工作。2021年4月公布企业合规试点方案,将这一范围扩大到全国10个省份165家市县检察院。6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全国工商联等八部门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在研判不同模式利弊得失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了“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的第三方机制模式,为第三方合规监督评估制作了指引[5]。随后各地相继出台了第三方机制的内部规定,如湖南省检察院发布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运行规则(试行)》,对企业合规第三人的监管、选任、管理等方面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各试点单位根据当地形势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合规不起诉改革的探索,形成了一定的改革思路。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适时发布企业合规指导案例,一定程度上为各地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建设指明了方向。

    (一)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设计

    1.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目前,受制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1)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我国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的对象主要为轻微刑事犯罪,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在第二批企业合规试点中,企业合规试点范围扩大到一些重罪领域,不过由于其案件性质严重,企业有效实施合规计划只能得到检察机关一定的量刑减缓建议。对于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笔者认为仍应将其严格限定在一定轻罪范围内,不宜将其无限扩大,需要根据犯罪情节、危害结果、公共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检察机关在预估其主管人员量刑时可以对其采纳缓刑,则可以对其进行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反之则不宜采纳合规附条件不起诉。针对单位的主管人员,笔者认为不宜采纳合规附条件不起诉,而应该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对其进行追诉。但由于我国民营经济运营往往严重依赖主管人员,我们可以对其采取非羁押措施,比如采用电子手铐、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方式,在对其定罪时也可以采纳宽缓的量刑,从而保障民营企业合规地正常开展和企业的正常经营。对于适用对象的认定应该注意几点:一是要平等对待一切市场主体,不论市场主体的规模、性质、地域、经营范围等,应该平等适用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能突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
    二是要综合评定市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核查其在非犯罪情形下是否依法缴纳税款,是否恶意欠薪,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益等,对于表现较差的单位要坚决排除适用合规附条件不起诉;
    三是注意鉴别无实质经营内容、无实质资产的皮包公司和为了犯罪成立的公司或企业,此类主体应当坚决排除在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范围之外,防止其逃避法律的制裁。

    2.合规考察期的设置。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确定比较合理的合规考察期。这个合规考察期限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太长的考察期限可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效率缓慢,太短的考察期无法满足企业合规体系的结构建设和运行需求,无法达到对其合规体系进行监管的目的,可能会形成表面合规但实质未合规的假合规现象。西方国家一般将合规考察期限定在1—3年之间,对于影响规模大的涉企犯罪往往会延长合规考察期的期限。目前,受制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多数检察机关为了不突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合规考察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当然,也有部分检察机关把合规考察期设置为6个月—1年,其对此的解释是刑事诉讼法允许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最长适用12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限,如果其不对涉罪人员采取羁押措施,则可以采取12个月考察期限。但将强制措施的期限等同于合规考察期限是不合理的[6]。笔者认为合规考察期应该限定在1—3年之间,前文所述,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是可能对主管人员判处缓刑的企业犯罪案件,其本身涉嫌的犯罪危害性质不强且再犯罪的危险较低,对其的合规考察期限可以一定程度参考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即相关人员可能被判处拘役的可以将其企业犯罪的合规考察期限定为1年,判处有期徒刑的其合规考察期在1—3年之间,具体期限由检察机关和涉罪企业协商确定。

    3.合规计划。合规计划的有效实施是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的重要考量因素。按照目前的合规评价体系,至少应该包含合规风险评估机制,有效的合规程序和合规政策,合规培训管理,合规报告和调查机制,第三方管理机制等。由于我国企业犯罪多为民营企业,无法投入过高的成本建立合规体系,且我国目前的合规计划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检察机关应该会同行政监管部门在犯罪高发领域适时发布专项合规指引,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应该建立不同类型的合规指导手册,建立一套与行政监管相衔接、能够消除犯罪因子的刑事合规指引,比如税务合规指引、反贿赂合规指引等,为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提供参考示范,促使企业建立合乎自身经营状况的合规管理机制。对于合规计划的制定要注意几点:一是合规计划要与涉案企业业务内容相融合,不能“两张皮”,要对企业犯罪的根源进行重点合规;
    二是合规计划要具备可行性,确保合规计划的有效实施;
    三是合规计划具有精准性,不能一味追求全面合规,要根据企业犯罪的特点进行专项合规。

    4.监管模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实施依赖于合规监管有效运作。目前,我国在相对不起诉探索中采取的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检察机关主导监管模式。这种模式下检察机关设立刑事合规专员,由合规专员协助检察机关完成对涉罪企业的案件审查和合规监督,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进行合规监管,检察机关和合规专员主导着全部合规监管事宜。二是行政机关监管模式。这种模式中检察机关在对企业适用合规考察时委托政府行政监管部门代为进行合规考察。三是第三方独立监管模式。这种模式下检察机关在对其适用合规考察时要求企业提供第三方监管人候选人名单,检察机关在候选人中选定监管人负责对企业合规的全面监管,监管人应当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合规建设和监管事宜[7]。经过对比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的合规监管模式宜采纳第三方监管模式。原因有如下两点:一是该模式可以避免司法机关陷入繁杂的监管事宜,能够更好地投入到案件的办理;
    二是该模式可以明晰行政不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且第三方监管人具有高度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企业合规的监管需求。对于第三方监管的有效性如何保障,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建立第三方监管人名录,严格遴选监管机构和人员,检察机关随机抽取监管机构;
    二是建立监管人负面清单,对于怠于实施合规监管职责或者不实施合规监管责任的人员和机构纳入负面清单;
    三是建立第三方监管基金储蓄账户,切断监管方和企业的利益联系;
    四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作用,制定监管评估标准示范等。

    (二)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规制

    1.公安机关具有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的建议权。当前我国涉企单位犯罪主要是由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进行侦查,检察机关一般不介入公安部门的侦查活动,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才可能了解到案件的具体情形[8]。为了保障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安机关可以参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办理刑事涉企单位犯罪时认为企业具备合规附条件不起诉情形的,在全面了解企业履行合规的意愿、企业的经营状况、单位的犯罪动机等情况下向具有管辖职权的检察机关提出对其附条件不起诉的建议权。

    2.检察机关是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的启动主体。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主动核实单位犯罪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在此基础上核实企业合规的意愿、评估对其起诉所造成的社会公益损害、评定单位合规整改的可能性、合规整改后再犯罪的可能性,综合判断涉案企业是否具备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要主动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与涉案企业协商达成附条件不起诉协议,确定合规考察期和评估方式。鉴于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可以将案件抄送人民法院进行形式审查,并将附条件不起诉协议书进行公示。在合规考察期间,检察机关应该定期对合规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对于合规计划没有有效实施的,应该及时撤销附条件不起诉,重新启动起诉程序。

    3.合规考察的验收评估程序。合规验收是指企业在和检察机关达成附条件不起诉协议后,按照犯罪类型进行专项合规计划,待合规考察期满,检察机关对其合规计划实施的成效和预防企业犯罪风险评估的总称。目前我国试点地区一般是由检察机关对其合规进行验收,衡量企业合规体系是否健全和合规计划是否有效实施,主要涉及合规方针与承诺、合规组织与组织的合规管理职责、合规管理制度、合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评估与评审、违规管理与问责、合规宣传与培训、合规考核与评价等内容[9]。检察机关在对其合规体系评估后召开检察听证,邀请专家学者、行政机关人员、人大代表担任听证员,听取检察机关的案件介绍、法律依据、走访实录、认罪认罚情况,并请第三方监管机构汇报监管事宜,现场接受听证员的询问并解答,由听证员讨论决定其是否合规完成,从而得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合规评估要善于运用检察听证,发挥听证在司法治理领域的重要功能。检察听证不但一定程度限制了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而且对于营造良好的企业合规文化起到威慑和宣传作用,促使未犯罪企业开展合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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