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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绿色发展背景的消费税改革研究

    时间:2023-02-19 10:15:09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袁 景

    (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 130118)

    1.1 绿色发展理论

    绿色发展理论是对科学发展规律的反映,是中国共产党对自然发展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升华和飞跃,也是对全球生态环境变化和我国当前发展所面临突出问题的积极回应。

    绿色发展的核心是绿色经济。绿色发展要求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同时强调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开发绿色资源、积累绿色资产、拓展绿色空间的发展手段和路径,通过推动绿色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从而实现从整体社会意义上的绿色发展[1]。

    在新的发展阶段,应该充分利用消费税改革的契机,从再生产全过程制定绿色发展政策,进一步拓宽我国新的增长领域,促进包括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内的新产业发展,推动传统产业的优化和绿色转型,以绿色发展带动消费税改革。

    1.2 绿色税收理论

    绿色税收理论又称环境税收理论,强调在全球资源财富以及人类生存条件都受到基本保护的前提下,要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推动绿色生产和消费为目的,建立绿色税制,从而保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税收制度即通过税收的价格效应,在生产与消费行为中起到调节作用,削弱污染型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减缓消费购买力,激励环保型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并鼓励消费者使用环保替代品来改变消费方式及购买习惯[2]。消费税在绿色税制上的建立,体现在生产环节应该加强对高档消费品、产生污染多的消费品的征税,可以激励消费者使用清洁替代品来改变消费模式和消费习惯。

    2.1 我国消费税发展现状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始于1950 年开征的特种消费行为税,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形势和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先后经历了多次调整,形成了今天具有15 个税目的独立流转税种。

    从税收收入来看,“营改增”后消费税是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第四大税种,消费税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2011 年我国消费税收入6 989 亿元,2019 年我国消费税收入则达到12 562 亿元,同比增长18.2%,增长率相较于前几年出现了明显的提升。卷烟、乘用车、成品油和酒等四类消费品成为2019年消费税主要税源。

    从表1 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消费税收入额在2011—2019 年之间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而我国消费税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则出现有增有减的波动,但增减幅度不大,比重基本维持在5.5%~7%,总体较为稳定,但我国消费税的增长率变动幅度较大且呈现出不稳定的态势。

    表1 2011—2019 年我国财政收入与消费税收入对比表

    综合来看,从总量上,我国消费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不高但相对稳定;
    从结构上,我国消费税在征税范围上可划分为15 个税目,而其中具有绿色环保功能的税目又集中于成品油、木材制品和交通工具三类应税消费品。因此,未来在促进绿色发展方面,消费税还有潜力可进一步挖掘。

    2.2 我国消费税在促进绿色发展方面面临的问题

    2.2.1 征税范围不够合理

    近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消费习惯和消费结构随着收入的增加也发生了变化,然而,当前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并没有与当前的消费结构相适应。我国消费税涉及环境外部性效应的税目只有9 种,但绝大部分真正的环境污染物却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如不可降解包装物、含氟利昂产品、高档装修材料等高污染、高能耗产品,都未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3],现行消费税涉及的化工产品只有涂料一种。由于我国目前对高档奢侈品的征税税目过窄,助长了社会上购买高档奢侈品的不良风气,我国购买奢侈品的经济支出位居全球第一。高档消费品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能源资源较多,具有高排放、高污染的特点。消费税征收范围过窄,直接制约其绿色功能的发挥以及奢侈品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2.2.2 税率设计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

    税率作为税制的基本要素,对税种有重大影响,因此税制设计的关键在于合适的税率。就消费税而言,若税率过高就会产生过度抑制消费的效应,阻碍经济发展,起不到应有的调节作用。我国烟草行业的实际税负不及世界各国的平均税负,而我国的烟民总数占世界烟民总数的四分之一,烟草消费不仅危害人体健康,对空气质量也会产生不利影响。虽然我国对木制一次性筷子一直实行征收5%的消费税税率,但税率过低,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加之该类商品价格普遍偏低,一般价值几元,导致计税价格所含税款较低,很难真正意义上起到调节生产、节约资源、限制消费的作用。近几年来,我国对汽车消费税政策有所调整,但效果不佳。例如我国将排气量在4.0 升以上的小汽车,税率由20%上升至40%;
    排气量在1.0 升以下的小汽车,税率由3%下调至1%。对于250 毫升排量及以下摩托车的消费税税率规定为3%,超过则为10%。可以看出调节力度并不强,而且一般小汽车的排量会明显高于摩托车,但小汽车所适用的消费税率却低于摩托车。类似于这种税率设计不合理的问题还有很多,不符合公平税负的原则,对环境保护起不到实质性作用。

    2.2.3 计税价格模式存在问题

    当前我国消费税使用的是价内税的计税价格模式,所谓价内税是指税金包含在商品价格之内的税。通过价内税的方式对商品进行征税可以方便税务部门对消费税税款的征收,提高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但也存在一定的缺点,这种计税方式透明度比较低,隐蔽性比较强。对于一般的消费者而言,他们可能不太清楚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是否征收了消费税或到底征收了多少消费税,所以他们自然也无法领会到国家对这类商品征收消费税的意图,国家通过对商品征收消费税从而起到限制消费的目的就不能够得到充分实现。[4]消费税使用的这种价内计税的方式,大大减弱了消费税调节消费结构、引导绿色消费的作用,不利于绿色经济的发展。

    2.2.4 征税环节的规定设计不合理

    现行消费税税法规定,绝大部分应税消费品主要在生产环节一次性课税,实行单一环节征税模式,优点在于操作简便易行,一定程度上能降低税收成本;
    其缺点在于,从生产环节到消费环节,经过多道中间环节,税负并不能及时传导到价格上,使消费者不能清晰了解承担税负的情况,而使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并不能发挥出来,容易发生转移定价的避税行为;
    同时生产环节征税的计税价格与最终消费环节的价格往往存在相当大的差异,生产环节税基过小,不利于抑制消费,遏制消费者对应税消费品的购买。由于征收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容易使消费税征管出现漏洞,一旦发生偷漏税很难进行追补。

    3.1 合理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为强化环境保护的作用,我国应将更多高环境危害性、强污染性产品纳入到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当中。比如,造成“白色污染”的塑料制品、排放大量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的有害物品、破坏臭氧层的消费品等都应该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当中[5]。同时通过征收包括高档消费行为、服务及高档消费品的消费税,以促进消费者的绿色消费。把一些价位高,利润大的奢侈品和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有利于调整收入分配和调节社会公平,除了目前已经开征消费税的名牌手表、贵重首饰等外,还有如高档餐饮、高档商务消费会所、沙滩车、赛马游戏等消费价格非常高的消费行为,也应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从资源节约角度出发,我国应把一些不利于节能减排的资源产品纳入征税范围,一次性产品如一次性杯子、塑料袋、洗浴用品、保鲜膜等,虽说单个对资源消耗不大,但每年这些一次性产品的总量却相当庞大且大多不能回收利用,需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并且调高消费税率,而对可降解可回收利用的塑料制品给予一定程度上的减免税。

    3.2 适当调整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的设置与消费税调节作用息息相关,税率必须逐步地进行调整,调整过程中既应充分考虑到征税部门促进加强节能减排、资源有效利用的意图,又要避免因改变税率而可能出现的影响正常消费行为和生产发展的副作用。比如对不同品级的成品油征收不同税率的消费税。目前,我国汽车用油市场上主要为93 号、95 号、97 号等不同种类的汽油,汽油标号则是根据其不同的辛烷值来确定的,汽油的辛烷值不同会对汽车的尾气排放产生不同的影响,更高的辛烷值能够进一步改善汽车尾气排放。所以,使用97 号汽油的排放量比93 号汽油相对更低[6],但是我国仍然对所有标号的汽油统一征收消费税。应该考虑针对不同标号的汽油分别实施不同的税率,鼓励汽车使用高标号汽油,从而进一步提升成品油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

    3.3 优化消费税计价模式

    当前的消费税主要是以价内税的方式进行计价的,将消费税列为价内税可以方便税务部门进行征管,但是透明度较低。所以,可以把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通过价外单独计税的方式,可以让广大的消费者明确自己所消费的产品究竟征收了多少额度的消费税,提高了税收的透明度,这样可以有效地引导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从而促进经济绿色发展。

    3.4 建立混合消费税制

    在消费税改革的过程中,不能只局限于消费税税制本身的完善,还应该置身于我国税制改革的总体大框架中,更好地进行消费税改革。例如消费税与增值税都是对商品、货物流转额征收的流转税,因而在对消费品征税时,可以将消费税与增值税结合起来,在某些劳务消费行为中,可以在某一环节并行征收消费税与增值税。实行混合消费税制,可以简化征税环节,能够更加严格地集中把控税收,更加有效地通过税收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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