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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预拌砂浆行业绿色生产评价方法

    时间:2023-03-03 08:15:08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黄利乙 贺 静

    (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广西 南宁 530012)

    预拌砂浆是一种新型建筑材料,具有优质、节能、环保、高效等特性,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有较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近年来,随着我国绿色发展理念的不断深化,坚持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之路,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节能减排,已成为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途径和社会共识。预拌砂浆行业作为绿色建材行业,坚持环保利废、绿色发展及零排放,不仅体现了国家实现节能减排的战略方针,也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开展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评价工作,有利于提升城市预拌砂浆绿色生产、清洁生产水平,同时,也是促进预拌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作为我区新兴的绿色环保建材产业,预拌砂浆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预拌砂浆企业在物料输送、加工、搅拌、运输过程中容易产生PM2.5等颗粒污染物,如何评价预拌砂浆企业颗粒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除尘设备是否符合验收要求、如何开展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改造升级效果评价,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南宁市预拌砂浆行业绿色生产评价办法是综合考虑厂址选择和厂区整体要求、绿色生产与环境保护、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生产与车辆运输管理的要求和绿色生产评价等方面而制定的,适用于南宁市预拌砂浆绿色生产,且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2.1 评价对象

    绿色生产评价工作的对象应是正常生产中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企业。企业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2.2 评价方法及评价结果确定

    评价方法按厂区整体要求、绿色生产与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生产与车辆管理、扣分项这5个方面分别进行评价(见表1),并对厂区整体要求、绿色生产与环境保护评价指标设置控制项。

    表1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绿色评价指标

    在评价过程中,应先进行控制项评价,当所有控制项满足要求后,对具体指标进行评价。绿色生产评价等级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见表2)。

    表2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绿色生产评价标准

    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评价所需的基本条件信息可采信上一年度的生产资料。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实施,评价结果达到二星级以上的企业列入行业推荐名录。

    3.1 厂区整体要求

    3.1.1 控制项规定

    ①厂区整体美观大方、布局合理。有厂区布置图,厂区功能分区明确,生产区、试验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独立布置,设置分区标识,标识易于识别。②整体清洁卫生。建筑物、设备设施外立面整洁,无明显污损;
    厂区出入口设有运输车辆自动冲洗装置,保持出厂车辆清洁,无明显车轮带出物;
    厂区路面干净整洁,生产线等场所无扬尘,车辆在站内行驶无明显扬尘。③道路硬化率达到100%,硬化道路质量良好,无明显破损,厂区内主要道路及作业区地面无积水。

    3.1.2 一般项规定

    ①搅拌楼、骨料堆场、皮带输送系统、制砂线、成品库等生产线整体封闭。当采用高塔式骨料仓时,配料地仓单独封闭;
    当采用骨料堆场时,配料地仓与骨料仓一起封闭。②厂区绿化率达到10%,未硬化区域绿化率达到80%以上,且剩余空地采取了防尘措施,绿化植被表面无明显积尘,绿化带内及周边保持清洁,花池无破损。③排水系统(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三部分)设置科学合理,运行完好,排水顺畅,排水沟无淤堵。

    3.2 绿色生产与环境保护

    3.2.1 生产粉尘控制

    ①控制项规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周围环境,企业应严格控制厂界环境空气污染物和厂区内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
    所有粉料的输送和计量均应在封闭状态下进行,并配有收尘装置。收尘设备运行应与生产设备联动。收尘装置应正常运行且保持清洁。生产线搅拌层、称量层、骨料堆场、骨料转运及进料口有抑尘装置,破碎系统、机制砂系统、烘干系统、分级系统、计量配料系统、混合系统、成品砂浆散装系统、包装系统、机械化码垛系统、筒仓等设备均应配备收尘设施。

    第三方监测的厂界环境空气污染物中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的浓度限值应符合以下规定:厂界环境空气污染物浓度差值(1h)中的总悬浮颗粒物(TSP)≤300μg/ m3、可吸入颗粒物(PM10)≤150μg/ m3、细颗粒物(PM2.5)≤ 75μg/ m3。

    ②一般项规定:厂区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TSP)的lh平均浓度限值中的搅拌楼计量层和搅拌层≤1 000μg/m3、骨料堆场≤800μg/ m3、生产线操作间≤400μg/m3。

    3.2.2 噪声控制

    ①控制项规定:搅拌站(楼)临近居民区时,在厂界应安装隔声装置;
    搅拌站(楼)厂界与居民区最近距离进过50m时,可不安装隔声装置。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等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对产生噪声的主要设备设施应进行降噪处理。第三方监测的厂界声环境噪声限值应符合以下规定:厂界噪声(昼)≤70dB(A)、厂界噪声夜≤60dB(A)。监测时工况为上料、额定容量搅拌、出料,处于无生产状态时数据无效。

    ②一般项规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等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对产生噪声的主要设备设施应进行降噪处理。第三方监测的厂界声环境噪声限值应符合以下规定:厂界噪声(昼)≤70dB(A)、厂界噪声夜≤60dB(A)。

    厂区内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环境噪声:昼间生活区≤55dB(A)、办公区≤60dB(A);
    夜间生活区≤45dB(A)、办公区≤50dB(A)。

    搅拌站(楼)噪声:离搅拌机中心7m、离地面1.5m处噪声≤85dB(A)、控制室内噪声限值≤60dB(A)。

    3.2.3 生产废弃物处置

    ①控制项规定:废弃物回收处置系统包括对机制砂系统分离出来的石粉、包装与散装系统的回料、各系统的除尘器收集的粉料等进行回收处理的设施,对破碎系统分离出来的土、干砂分级系统的筛余物料、湿砂筛余物料等进行回收处理的设施。生产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应状态和功能良好,运行正常,并实现砂、石和水的循环利用。②一般项规定:应对生产废弃物进行处置利用。从原材料中分离出来的废弃集料应有固定场地堆放;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与集灰、过期产品、退货等应存放在固定区域,堆放处采取降尘处理措施;
    废弃集料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砂浆直接用于砂浆生产的,应有试验记录和生产台账;
    废弃集料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砂浆由固体废弃物再生利用机构消纳利用的应有相关证明材料。

    配备生产废水专用处置系统,包括排水沟系统、多级沉淀池系统和管道系统;
    湿拌砂浆排水沟系统应连通搅拌站(楼)装车层、骨料堆场、骨料分离系统和车辆清洗场等区域,并与多级沉淀池连接;
    干混砂浆排水沟应连通车辆清洗场;
    管道系统可连通多级沉淀池和搅拌主机。

    3.2.4 厂区内清洁生产

    搅拌楼搅拌层和称量层应保持清洁。湿拌砂浆生产线在搅拌站(楼)的搅拌层和称量层设置水冲洗装置的,冲洗废水通过专用管道进入生产废水处置系统。干混砂浆搅拌楼称量层和搅拌层地面应配备除尘设施,并保持地面清洁,料口有抑尘设施或密封设施。包装系统、砂浆堆场保持地面清洁。生产车间、维修车间等场所的生产设备、配件有序摆放,无积灰,无废料随地堆积;
    无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杂物堆放。

    3.2.5 职业健康管理

    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工作人员作业区域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1-2007)中第4.2条粉尘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在生产区内噪声、粉尘污染较重的场所,工作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器具,应有采购和发放记录;
    每年度组织不少于1次的全员培训,应有培训记录;
    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体检,一般每年至少1次。

    3.2.6 监测系统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企业应配备在线噪声、粉尘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监测仪器应全年连续运行,在监测仪器校准、停电、设备故障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不能获得连续监测数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
    监测系统可对监测结果进行判别、检查、统计分析和展示,并具有自动报警和数据推送功能。

    3.3 设施设备管理

    3.3.1 贮存系统

    ①粉料、添加剂贮存仓:粉料仓应有标识和料位控制系统,各种原材料应分仓贮存,有明显标识;
    应按生产厂家、品种、等级分别标识和贮存,并应有防潮、防污染措施,不应采用结块的粉料,不应互相混杂;
    外加剂等添加剂应按生产厂家、品种、规格分别标识和贮存,并采取措施防止质量发生变化,输送及称量均应有明显标识;
    粉料储料仓底部应设置检修闸门,顶部应有透气装置和自动收尘装置,并应工作可靠、清理方便;
    储料仓应能防水、防潮,在进料和排料过程中不应泄漏和串仓;
    仓体外壁应进行除锈和防锈处理;
    应设置料位指示器,粉料的最高和最低位置应在控制室(台)显示,且设有高低料位报警装置;
    料位计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修、安全、可靠,料位计与物料接触部分应防冲击。②骨料贮存仓:采用高塔氏骨料仓时,应能确保骨料不混料、扬尘不外泄,检修区域保持清洁。采用骨料堆场时,贮存地面应为能排水的硬质地面,并保证地面无明显积水;
    骨料按品种、规格分别贮存,中间设置隔墙,有清晰的标识,表明产地、品种和规格,不应相互混杂、混仓堆放;
    湿拌砂浆生产企业细骨料贮存过程中应保证其均匀性,防止离析;
    干混砂浆生产企业骨料含水率应小于0.5%,必要时骨料应进行干燥处理。③成品仓的有效储量应满足大于1车次散装车的需要量;
    成品仓的储存和输送装置应能保证出仓成品料75um通过率的离散系数应不大于10%。袋装成本应按产品种类、规格分别堆放。

    3.3.2 供料装置

    ①骨料输送带应保证物料畅通地流向称量斗,不阻料、积料,不应有卡涩、关闭后继续漏料等现象。输送带和托辊应满足以下要求:输送带上方应有护罩、照明和维修平台,侧面应封闭,并带有安全防护栏;
    全部托辊应运转灵活,并有良好的对中性能,保证在满载运行时能有效输送物料而不溢出或在接受点堆积,并设置有张紧(调节)装置和清扫装置。②分料器应能实现自动控制;
    出料口应出料顺畅,开启时不得卡料,关闭时不得漏料。③筛分机至少应具备两级分料,粗筛孔直径应不大于5mm,细筛孔直径应不大于3mm。④用斗式提升机供料时,应保证受料准确、物料均匀、连续,并应与生产能力匹配。当提升高度大于5m时,应采用回程闭锁装置。⑤水泥、掺和料在计量前采用螺旋输送机运送时,两种物料应分别有专用的螺旋输送机,不得共用1台;
    螺旋输送机与水泥 (或掺合料)仓卸料口连接处应防水、防潮,并便于拆装和维修。

    3.3.3 生产线计量设备

    企业建立生产线计量设备管理制度,包括检定/校准、定期校验、计量偏差。①计量设备应满足计量精度要求,以有资质的检定/校准机构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为准,并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②计量设备使用期间应定期校验,并有校验记录。生产线用计量设备定期核查(砂计量设备周期为1个月,其余周期为1个星期),并作记录,定期校验用砝码实物妥善保管,且数量符合要求或有替代物。③计量设备应具有实际计量结果逐盘记录和存储功能,材料实际计量偏差符合《预拌砂浆》(GB/T 25181-2019)第7.1.2.4(湿拌砂浆)或7.2.2.4(干混砂浆)的要求。

    3.3.4 搅拌装置

    搅拌装置应符合以下性能要求:搅拌轴的轴端密封处不应漏灰,不应有密封材料进入搅拌主机;
    搅拌时,卸料门不应漏料;
    湿拌砂浆搅拌装置应有应急机关,在发生临时停电或意外事故时,能将搅拌机内的砂浆随时卸出。

    3.4 安全生产与车辆管理

    3.4.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机制和考核办法,具体内容如下:①安生产责任制、企业日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②培训机制:制定培训计划,保存有完整的安全培训记录。③安全生产目标和考核办法,设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各项职责,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3.4.2 危险源管理

    ①配电房、变压器、油库等危险源场所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烟火等标志,并指定专人管理。②危险部位应设有安全警示标识:工作平台、给料装置、细集料仓、粉料仓、掺和料仓、斗提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③用含有酸、碱等的粉料、掺和料、外加剂,其结构部位应有防护措施和防止外泄的装置。

    3.4.3 车辆运输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车辆运输管理制度,采用定位系统监控车辆运行;
    运输车达到当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并定期保养;
    湿拌砂浆运输车辆外观质量符合《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B/T 26408-2020)5.1.15的要求。

    4.1 履行社会责任

    诚信经营,企业产品质量未被通报或处罚。企业高管及以上人员、技术负责人3年内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每年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4.2 行业内部信用管理

    遵守行业章程,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供应及时,服务到位。

    为了推进预拌砂浆行业绿色生产,必须从生产、技术改造、企业管理、产品质量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改进措施,全面提升预拌砂浆行业的绿色发展水平。南宁市通过对预拌砂浆绿色生产进行评价,促进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改善厂容厂貌,实现绿色生产,符合绿色环保要求,淘汰落后的预拌砂浆生产方式。同时,完善了试验室软件和硬件建设,加强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促进了南宁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了企业的生产和管理水平,促进了预拌砂浆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预拌砂浆行业将实现绿色生产、低碳生产、三废零排放的健康发展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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