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读后感
  • 发言稿
  • 心得体会
  • 思想汇报
  • 述职报告
  • 作文大全
  • 教学设计
  • 不忘初心
  • 打黑除恶
  • 党课下载
  • 主题教育
  • 谈话记录
  • 申请书
  • 对照材料
  • 自查报告
  • 整改报告
  • 脱贫攻坚
  • 党建材料
  • 观后感
  • 评语
  • 口号
  • 规章制度
  • 事迹材料
  • 策划方案
  • 工作汇报
  • 讲话稿
  • 公文范文
  • 致辞稿
  • 调查报告
  • 学习强国
  • 疫情防控
  • 振兴乡镇
  • 工作要点
  • 治国理政
  • 十九届五中全会
  • 教育整顿
  • 党史学习
  • 建党100周
  • 当前位置: 蜗牛文摘网 > 实用文档 > 公文范文 > 共享经济的知识产权问题

    共享经济的知识产权问题

    时间:2023-03-05 10:50:1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杨茹凯/文

    (一)共享经济概述

    1.共享经济的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根据经济发展规律,提出了共享经济发展理念,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生态治理水平,促进新经济新业态的出现和繁荣,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要“贯彻新发展理念”,于是在经济环境的孕育和政策的催生下出现了以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知乎等为标志的共享商业模式。共享经济体现为电子商务中的B2C模式,特征有:(1)社会大众平等地享有对资源的使用权,并向共享经济的提供者提供对价;
    (2)共享经济的提供者负责购置、运输、管理、回收共享经济所需的配置资源;
    (3)最终目的是最大化利用社会闲置资源,增进社会福祉。

    2.共享经济与分享经济的联系和区别

    分享经济和共享经济都是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而发展起来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不同的是,分享经济规模一般较小,大多体现为私人闲置资源的再利用,通过使用权的转移来服务他人,例如读书角等,也可以衍生出“物物交换,各取所需”的模式,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共享经济通常的目标群体是社会大众,规模较大,提供的是公共服务,通常是有偿的,服务单向化且不可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笔者认为,随着共享经济模式日趋多元化,广义上的共享经济应包括分享经济。

    (二)知识产权与共享经济的一致性和冲突性

    1.一致性

    知识产权的宗旨是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但同时应兼顾社会大众的利益,即保护知识产权是为了激励创新,鼓励进步,最终惠及整个社会。而共享经济的根本目的也是通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最终造福人类。因而,知识产权和共享经济在促进创新和普惠大众上具有一致性。而且,知识产权制度为共享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不仅使共享市场有序发展,更是共享模式转化为新兴生产力的保证。

    2.冲突性

    互联网时代使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趋向多元化,共享经济中也存在凝结着作为创新成果的版权、专利和商标,这些理应得到保护。但公共服务的本质与知识产权保护专有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冲突,尤其在信息服务领域,信息的无限共享导致传播量呈几何倍数的增加,通过交换与使用往往容易造成知识产权未经允许而被他人商业使用,从而造成知识产权人的损失。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约束,共享经济的使用者要想获得该知识产权需要经过申请许可等程序,而且某些知识产权不能完全流通于市场,这也限制着共享范围。

    (三)研究目的

    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在整理分析国内外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从具体的共享单车案例出发,以商标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利权等为研究内容,针对现存的问题提出共享经济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

    (一)国外

    对共享经济的概念,学术界和商界未形成统一的定论。从概念的起源看,1978年美国社会学教授MAR-CUS FELSON和JoeL.Spaeth在其论文中提出的合作者或消费者对共同的消费对象合理使用,其原理和共享经济类似,即充分利用闲置资源。JustPark企业的创始人Alex Stephany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重新定义商业的未来》一书中提出共享经济的目的在于转移闲置资源的使用权以提高利用效率,并且认为共享经济主要由五个要件组成,即潜在的经济价值、可利用的闲置资源、可依托的互联网信息交互平台、较低的所有权需求和传统的社群文化环境。Zipcar公司的创始人Robin Chase在其《共享经济:重构未来商业新模式》一书中则认为共享经济是顺应了信息化时代的产物,目的在最大限度挖掘社会潜能,主要由闲置资源、共享平台和大众参与三个要素组成。从上面的文献梳理来看,共享经济应当是经营者提供给全社会的、由社会大众广泛参与的、在互联网平台上分享闲置资源的新模式。在对共享经济的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上,国外Nicolas Suzor学者的Pay what you want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为共享经济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基础,即通过合理的价格支付来满足服务需求,考虑社会道义的监督,鼓励社会分享,从而降低侵权风险。Fawcett et al、Chesbrough等学者从IT信息共享的角度出发,认为技术资源和知识资源的共享能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也可作为创新资源提升企业实力,打破传统的竞争模式,实现双赢。

    (二)国内

    我国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19)》认为共享经济的发展前景应当和IT技术相结合,并对传统的营销模式和组织样态进行改革,能够大幅降低供需双方的交易成本,从而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刘建军、邢燕飞认为共享经济的运作机制主要是供给机制和市场交换机制,不仅扩大了交易主体的可选择空间和福利提升空间,而且形成了一种新的运作环境。迅雷创始人程浩对共享经济和租赁经济从资产、业务形态、平台、网络效应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并分析了Uber、Airbnb、ofo等企业的运营模式和发展方向。在关于共享经济的知识产权的研究上,齐爱民、张哲在《共享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中指出要利用大数据技术收集和分析用户需求量和偏好,克服传统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尽可能供给平衡,避免出现“供过于求”和“供不应求”的现象。米竞则认为应当把握住共享经济的信息化优势,从内部救济和外部救济两个层面破解知识产权难题,即从内部构建产品利用规则和重新界定知识产权的主客体,从外部的法律维度、技术维度和伦理维度进行调节。顾昕、谭毅从共享单车涉及的知识产权案例出发,分析诉讼案件背后的成因,并提出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模式的制度设计。孙冰从高校的内涵式发展角度,提出了共享的创业模式框架,并且强调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一)疫情中的共享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知识创新成果的传播速度与规模对社会的整体福利有重要影响,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共享经济加快了知识产品的流通,作品的认定变得更加困难,不仅地域性减弱,而且知识产品的保护期也受到了挑战。

    2020年3月,我国发布了《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指出新冠肺炎疫情给共享经济带来的双重影响。一方面,必须通过线下交易的平台服务营业收入大减,例如在共享住宿、家政服务、公共交通等领域;
    另一方面,由于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的多样化,更多地追求心灵上的慰藉,探索人生的价值与意义,主要依托线上的信息资源共享出现了逆行增长的小高峰,尤其出现在教育领域。在此次重大疫情之际,高质量的个人疫情讲述经验、转贴日记文章、疾病治疗方案、经济发展规划、疫情疏导经验等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信息、知识等交换共享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尊重原创的现象,考虑到我国在版权领域并未建立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制度,因而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尤为重要。除此之外,共享平台本身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也不够明晰,我国《电子商务法》仅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原则、押金退还等做出规定,我国对共享经济平台缺乏对用户协议或格式条款的有力规制。而且由于共享经济更新速度快,专利申请和诉讼周期较长,知识产权难以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二)共享经济下知识产权的“开源化”

    知识产权的开源化正逐渐成为共享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典型事件是2016年扎克伯格在F8开发者大会上决定公开Facebook在全景摄像机上的全部技术文档,打破了企业间传统的“各自为战”的竞争模式,标志着专利技术在共享理念的指导下的一次飞跃,随后腾讯和谷歌也在2018年达成了专利领域共享的相关协议。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专有以促进创新,但共享经济的发展使知识产权的保护难度加大,而且个性化需求增多,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知识产权的开源化则将成本回收的周期延伸至投入市场的后期,通过知识产权的互换来实现开发与应用的共享,通过联合投资减少初期成本投入,形成新的技术创新联盟,加快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转换速度,实现多方共赢。但这种私下合意的行为在我国目前并无法律规制,共享经济中的知识产权开源性发展中也存在利益纠纷,如利益分配、告知义务等,而且这种行为与目前的司法监管相悖,因而建立共享经济中的知识产权开源化应对机制尤为重要。

    (一)商标专用权

    共享经济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以2017年的(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小黄车”)诉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ofo小黄车”)案为典型。原告作为商标所有权人(数人)认为被告小黄车公司在共享单车领域未经允许使用与专有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且进行了一系列的宣传、销售等,已经达到了使社会大众难以将小黄车与原告相联系起来的后果,使小黄车失去了基本的商标识别功能,因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不良影响,并且赔偿损失300万元。而被告ofo小黄车公司答辩认为两个公司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区别明显,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注册小黄车商标后并未及时利用,而当本公司已经宣传、销售形成一定规模后原告才提起商标侵权之诉,属于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而且诉讼的目的也是为了牟利。最终双方调解结案。类似的共享单车案例还有2018年的捷安特公司诉甄学公司商标侵权案,最终法院认为被告在相同的服务上使用与案涉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侵害了原告捷安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案例来看,本文认为根据《商标法》规定,判断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及该商标是否用在相同或类似的种类商品上,作为互联网依托产生的共享经济模式,共享单车公司商标是否侵权,更要看提供服务内容的实质性而非环节或者程序手段,而恶意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驳回起诉的案例较少,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二)专利权

    由于共享经济的目标群体是社会公众,提供者或者经营者涉及的利益争议往往裹挟着其他商业目的或者社会利益,在专利权领域则体现得更为明显。2017年,原告江苏先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顾泰来作为“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201010602045.8),由于在申请专利时的网络基础设施及终端服务尚不完善,因而并未实施。顾泰来考虑到股民和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经济利益,当被告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正值IPO申请之际提出专利侵权之诉,使“共享单车第一股”最终暂缓发行。被告则表示原告挑选关键时机起诉有其他目的,在苏州起诉后又撤诉、南京等地重复起诉的行为是为了阻止上市,且只针对存在众多侵权行为的被告一家有失公平。最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缺席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共享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共享单车企业尚不成熟,专利权人应通过专利许可协议的方式进行谈判以实现多方共赢。

    (三)商业模式

    广义上的共享经济包括三种商业模式:第一种是服务提供者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供给信息,有需求的消费者可以主动性选择进行购买,服务是单向的,以滴滴公司为代表;
    第二种是通过产品所有权的转让实现二次使用,一般受让者需要给付一定的对价,如闲鱼App等;
    第三种是分享经济模式的物物交换,能免支付或支付差价使个人的闲置资源得以充分利用,通常出现于社区等。在共享经济具体的商业运作模式和管理策略上,高效科学的商业模式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而且能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也是一种潜在的软实力,因而商业模式对于共享经济的提供者或者运营者至关重要。2016年,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就提出要推动商业模式发展,我国2017年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指出国家鼓励向中小企业进行商业模式创新,2018年颁布的《电子商务法》第三条也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但在知识产权法领域,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业模式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并不在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内。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19)》,指出了商业模式伴随着技术类的知识产权案件而出现,并且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商业方法或者规则往往会因为被宣布无效而无法被保护。《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因而笔者认为对于商业模式可以通过转化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者专利权的方法加以保护。

    (一)建立共享经济的规则体系

    在著作权领域,针对互联网时代个人作品的快速和规模化传播和使用,应当重新明确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考虑在一般合理使用的基础上,通过参考性案例的方式,给予法院一定的司法裁量权加以评判。若是在特定情况下影响到社会公共福利的作品,可以借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以及部分英美法系国家对版权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制度,结合本土法规定,对实施条件、所涉及的作品、主管机关、时空范围等做出规定。

    在共享经济的专利权领域应结合开源化新趋势,考虑到法律的时间成本和民意基础,应当先行建立以市场经济为内在导向、外部监管为引导的运行机制,通过行业协会条例的自行监督和社会媒体的舆论监督进行管理,可以激发创新形成技术联盟,降低企业成本,同时也减轻了监督压力。

    在商标权领域,产品或者服务的认定尤为重要,因此应结合信息时代的特点,重新界定共享经济下的客体范围,因为随着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也逐渐囊括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和商业秘密权等权利。而产品或者服务形式也更加多元化。

    (二)倡导多元化非诉纠纷解决

    共享经济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往往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较高,且涉及企业的名誉、潜在客户等,因而寻找多元的非诉方式解决不失为一种替代方式。如果是民事纠纷,可以考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申请社会工作机构介入调解,先进行法律咨询了解后果,然后做出决定;
    如果是行政纠纷,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进行诉讼。

    由于共享经济下产品更新速度较快,而许可手续往往需要耗费时间,因而可以发挥许可使用制度先使用再许可的优势,也可以通过补充许可协议的方式。

    (三)培育共享文化理念

    我国古代的儒家文化即强调人人互助,而共享经济的内核在于“共享”,其理论基础在于社会福利理念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目的在于促进社会和谐,增进人类福祉,这与我国的文化传承是一致的。共享经济的发展应当建立在诚信体系和文明素质的基础上,人人共建、人人共享也是我国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我们应当通过政府或者媒体进行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渐进共享的理念宣传,共同推动新时代下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猜你喜欢 商业模式知识产权经济 “林下经济”助农增收今日农业(2022年14期)2022-09-15Mesenchymal stromal cells as potential immunomodulatory players in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 induced by SARS-CoV-2 infectionWorld Journal of Stem Cells(2020年8期)2020-09-18增加就业, 这些“经济”要关注民生周刊(2020年13期)2020-07-04民营经济大有可为华人时刊(2018年23期)2018-03-21商业模式从0到N中欧商业评论(2017年8期)2017-12-26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领导决策信息(2017年9期)2017-05-04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知识产权(2016年5期)2016-12-01传统媒体商业模式坍塌的根源声屏世界(2015年4期)2015-02-28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之探讨江淮论坛(2011年2期)2011-03-20经济全国新书目(2009年24期)2009-07-17
    相关热词搜索:知识产权共享经济

    • 名人名言
    • 伤感文章
    • 短文摘抄
    • 散文
    • 亲情
    • 感悟
    • 心灵鸡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