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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婚姻制度的嬗变历程探索

    时间:2023-04-20 13:15:06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李金星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一)婚姻目的

    古代社会的婚姻观并不像现代社会一样,由两人自由恋爱,不受家庭父母等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在于婚姻双方的自愿。然而在古代,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1]从这里可以看出,在我国古代,婚姻目的并不在于结婚的两人对于自己结婚对象的选择,婚姻当中往往并不看重双方的感情,只看重双方父母的选择。

    (二)婚姻原则

    我国古代婚姻原则主要有一夫一妻多妾制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的文字记载最早出现于西周时期,即一个人只可以娶一个正室妻子,但是妾可以娶多个没有限制,娶妻有一系列的规则和程序,但是娶妾并没有过多限制与程序。还有同姓不婚原则,“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即指:同族的男女结成夫妻,所生育的后代不能繁衍。这里的同性指的是同族,即同一宗族的男女。这是古人经历了众多的实践总结出来的一个婚姻原则。西周时期,除了同姓不婚,还有“居父母丧不婚”,这是婚姻暂时性禁止。以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原则,男女双方想要结婚必须经过父母的同意,并且经过媒人的牵线,在《诗经·齐风·南山》中就有“取(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取(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由于婚姻往往是两个异姓宗族的联合,因此必须“门当户对”,故因此必须由父母甚至宗族长决定,私定终身是被严格禁止的。

    首先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宗法制度之下,儿女的婚姻大事必须要有父母亲掌管,并通过媒人的牵线,否则婚姻就是不法婚姻。除了有媒妁之言之外还要遵循“六礼”程序,六礼主要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就是男方家请媒人去向女方家提亲,问名是男方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等,然后在宗庙卜卦以定吉凶;
    纳吉就是卜得吉兆之后就向女方家里订婚;
    纳征是男方派人到女方家里去送聘礼,之后婚约正式成立;
    请期是指和女方家商量让女方家选定结婚日期;
    亲迎则是指在结婚之日新郎去女方家迎娶新娘。经过六礼之后婚姻即告完成,婚姻最终成立。六礼是区分女方是妻还是妾的身份的最为重要的程序,娶妻必须经过六礼,所以古人有娶妻纳妾之说以及娶则为妻,奔则为妾之说,纳和奔就是没有经过六礼程序的婚姻。

    (一)离婚的条件

    在现代社会当中,离婚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包括财产子女抚养等,没有协商一致的就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而在古代时,夫妻双方如果想要离婚的话主要取决于男方的意愿,女子是没有离婚的发言权的,这个特点取决于古代的男权思想,女子只是依附于男子的存在,男子就是一个家庭的中心,任何事由男子来做决定。但是在古代离婚也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并不是男方只要想离婚就能够离婚的,在《大戴礼记·本命》当中这样记载了离婚的条件,妇人犯了以下七条便能将其休掉:不孝顺父母的;
    无子嗣的,包括只生了女儿未生儿子;
    生活淫乱的;
    有妒忌之心的;
    有恶劣疾病的;
    搬弄是非的;
    盗窃的。女子只要犯了其中任何一条,男方都可以将其休掉,赶出家门。

    (二)禁止离婚的条件

    在古代社会,女性的社会地位非常之低,如果不对男性权利加以限制,那女性在社会当中将会无法生存,所以古人对男性权利也加了一些限制。对于离婚,除了要有“七出”之条男方才能休妻之外,还有“三不去”:一是有所取(娶),无所归,不去。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在,但休妻时已经没有娘家可以依靠,如果此时休妻就会导致女子无家可归,所以不能休妻;
    二是与更三年丧,不去。指女子在嫁入夫家之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了三年,已经尽到儿媳的孝道,所以不能将其休掉;
    三是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指在娶妻时自己很贫贱,但婚后妻子与丈夫共渡难关,最后经过努力把家庭经营富贵之后,就不能再行休妻。

    (一)汉代与南北朝时期的婚姻制度

    在汉代时期,基本上沿用了以前的婚姻制度,依然对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很是遵从,在娶妻时也必须要有六礼程序,离婚必须要遵从“七出三不去”。然而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当时的社会很是动荡,多民族融合在一起,婚姻观念出现了一些改变,所以出现了一些不同于以前的婚姻制度,主要有掠夺婚、自主择婚、再婚等婚姻制度。在南北朝时期,各民族都融合在了一起,所以对汉人的婚姻制度有了一定的影响。自主选择婚姻也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兴起,随着各民族的融合,少数民族民风比较开放,并不像汉人受儒家的影响比较保守,对于自己婚姻的选择也比较开放,许多女子也可以在外面玩耍嬉戏,自主选择自己喜欢的人结婚。

    同时,再婚也是在儒家文化当中很难接受的,在儒家的传统观点当中强调从一而终,一女子不能嫁两次,就如书中记载的“忠臣不事二君王,烈女不嫁二夫郎”一样,①出自西汉司马迁《史记·田单列传》。许多汉人女子都会在自己丈夫去世之后选择不再改嫁,都孤孤单单地过了下半辈子,但是少数民族的女子由于没有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对于婚姻观念会有更加开放的想法。

    (二)隋唐时期的婚姻制度

    在隋唐时期,首先,婚姻的成立除了需要有父母的同意,需要有媒人在其中牵线搭桥、履行六礼程序之外,还必须要有婚书,由于女性在当时是毫无社会地位的,而且结婚也是为了两个家族结成同盟,为了传宗接代,所以婚书通常是结婚的两个家族之间的长辈相互缔结,在婚书缔结之后,男女的婚姻关系就已经初步确立,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果违反了婚书会受到刑事处罚,在唐代的法律当中就规定了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缔结了婚书之后而反悔的,那将会受到杖六十的处罚。②《唐律疏议·杂律》女方在订婚之后不得悔婚,否则杖六十。除了以前的一些结婚条件,在唐代也有一些结婚的限制性条件,除了以前的同姓不婚之外,还有“严禁与逃亡女婚配”。女子在犯罪之后逃亡外地,有人娶其为妻或妾的,如若知道其为逃亡的罪犯,且女子所犯的是流罪以下的罪名,那么男子都要与女子同罚;
    如果该女子所犯为死罪的,那么男性便要处以流刑三千里。如果男性不知情而娶其为妻或妾者,便不构成犯罪。“监临官不娶监临女”,即地方官不能娶本辖区的百姓。是为了防止利用职务之便强抢民女,以及防止腐败的一条政策。

    其次,在婚姻关系解除时除了有“七出三不去”的条件之外,唐朝的律法还规定了如“义绝”“和离”的条件,离婚方式包括了强制离婚和协议离婚。例如,在唐代如果违反了律法的规定而结婚就构成了无效的婚姻,无效婚姻是不受保护的,所以必须强制解除婚姻关系。同时还规定了离婚的方式:一是“义绝”,主要表现为夫妻之间、夫与妻的亲属之间或妻与夫的亲属之间、夫妻双方的亲属之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如殴打、杀害、奸情等,不论夫和妻的意愿如何,必须离异,违者要受刑事处罚;
    二是“和离”,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离婚,并不会受到任何惩罚。

    在唐代,家族当中的长辈对于家中的晚辈的主婚权得到了唐朝律法的认可和强化,但是其家族当中主婚的长辈的法律责任也相应地加大了。“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①引自《唐律·户婚律》,是指婚姻违法,只追究主婚人之责任。“嫁娶违律”主要是有两种情况:一是依律不准结婚的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而结婚,主要包括同姓不婚、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之间不得为婚、严禁与逃亡之女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良贱之间不得为婚;
    二是“应为婚”而不能作嫁娶之情况。例如已订婚而处于父母丧而未作嫁娶,以及婚期未到而强娶、婚期已到而故违等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主婚人将要受到刑罚,“独坐主婚”,是因为卑幼是奉尊长教命而为婚,所以只处罚主婚者,结婚的男女双方无罪。

    (三)宋元时期的婚姻制度

    到了宋朝,随着经济的发展,对于文人的重视,文明程度相对地提高了许多,这不仅表现在嫡庶的身份关系平等上,还表现在男女身份关系的平等上,其中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在结婚和离婚上面,除了遵循“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之外,还有许多新的离婚方式,宋朝规定了女子能够提出离婚的情况:如果已经结婚的丈夫移乡或者编管,其妻子愿意离婚的,那二人便可以离婚;
    妻子如果被共同居住的亲属强奸,虽然没有成功,而妻子如果愿意,可以离婚。然而,在当时还有女子因为自己丈夫长相丑陋而提出离婚请求,宋朝给予了妇女一定的婚姻自主权,文明程度可以说是在古代当中最高的。

    然而在元朝时,受到了许多少数民族风俗的影响,其婚姻制度主要有收继婚,即未婚男子可以收家族中寡妇为妻,子可收夫妾,弟可收兄妻,兄可收弟妻,但这只限于蒙古族人。“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所以汉族是禁止收继婚的。元朝更加注重婚书,在婚书之上写明议定的聘财数额,如果是招婿,要写明养老或出舍的年限,主婚人、保亲人和媒人必须在婚书上签字画押,婚姻关系才会有效。除了这些规定之外,元朝还对媒妁进行了规范化管理,只有经基层官员、地方长老等保举推荐的“信实妇人”才能充任媒妁,并且由官府登记造册,媒妁职业化倾向明显。关于婚姻的解除和限制,元朝基本沿用了唐宋旧法,但是并不像唐宋那样严格。

    (四)明清时期的婚姻制度

    到了明朝之后,明朝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基本上沿用了唐宋旧律,例如,主婚权属于祖父母、父母,婚姻缔结要有婚书和聘礼,同姓、同宗无服亲及良贱不得为婚,婚姻的解除以“七出”和“义绝”为条件,但是也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例如强调婚姻礼俗,“男女婚姻,各有其时”,也就是年龄必须达到适婚年龄才能结婚。双方家长的意愿是男女双方结婚的首要前提,如果已报婚书进而反悔时,男女双方同罪,这个比唐律只惩罚女方的立法要更进一步。明朝对“义绝”也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唐律对于“义绝”是对男女双方的亲属之间以及男女对对方亲属之间交恶,并没有关注男女双方自己的意愿,但是明朝的法律更加地关注男女双方对于情感的意愿,更加注重男女的感情,这种认定更加侧重于婚姻关系本身的状况,比起唐律当中“义绝”条件中注重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以及妻对夫的谋害罪有所不同。在古代的法律当中,由于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秉承了夫为妻纲的传统,但是在明朝时,夫为妻纲在法律上更进一步强化,夫为妻纲的法律体现了古代男女地位不平等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在家庭当中以夫为尊,以妻为卑,妻对夫犯罪,将会受到加重处罚的惩罚,夫对妻犯罪,则会比起对于普通人犯罪而减轻处罚。在唐宋时,妻子殴打丈夫,皆要坐牢一年,如果伤重的将要加罪三等进行处罚,然而明朝法律则进一步规定妻子殴打丈夫不论有伤还是无伤,女方都要被杖一百,如果导致丈夫轻伤以上,则要比对凡人加三等处罚,如果导致了自己的丈夫残疾的,将会被处以绞刑,导致自己的丈夫死亡的将会被处以斩刑。反之,如果丈夫对妻子进行殴打,将会比对凡人减两等量刑,同时,朝廷还鼓励妇女在丈夫死后守寡,不再改嫁,对比于宋代的女性可以再嫁,这实则是文明的倒退。

    到了清朝之后,《大清通礼》规定了男女结婚的年龄,男性结婚的年龄是十六岁,女性结婚的是十四岁,清朝也有同姓不婚、尊卑不婚、良贱不婚的禁制,还有不得娶逃亡之妇女、禁止与僧道结婚等禁令,规定了订婚和婚书是有法律效力的,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反悔的,要被罚笞五十,但是如果婚书订立了五年之内或者男方在外逃亡了三年之后,女方经过官府的证明便可以改嫁了,男方所给的彩礼收归女方,并不需要返还。清朝法律还规定了夫妻一方如果犯罪受刑之后,另外一方是可以申请离婚的。到了现代,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的不断进步,现在的大多数国家已经实行了一夫一妻制,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现在的社会婚姻制度更加文明,女性得到了更多的尊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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