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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富裕与农民发展权:理论探源、历史经纬与现实进路

    时间:2023-04-20 17:10:0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张帅梁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和本质要求。在论述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时,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
    在论述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时,报告指出,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共同富裕已经嵌入中国式现代化的建构体系,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基因与使命追求。共同富裕包含着物质富裕、精神满足、平等和谐、主体意识等生活愿景和精神理想,是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生动诠释。共同富裕的实现是一项系统化的、集成化的工程,不是一纸命令可以朝发夕至,不是一列纵队可以单兵奇袭。在实现了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之后,农民的富裕问题依然是共同富裕道路上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而要实现农民的富裕,离不开农民发展权的充分实现。

    (一)共同富裕的顶层设计

    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人民孜孜不倦、持之以恒的追求。我国关于共同富裕的经典论述最早可以追溯到《礼记·礼运》中关于大同社会的描述: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来有所养……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礼记·礼运》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人权宣言。囿于社会经济环境的规定,彼时的大同社会更多着墨于人的生存权,财产安全、社会保障和社会治安等全方位的建设,护佑着社会群体的生存安全。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们站在家国天下的立场,在励精图治的统治初期,一般也强调薄税赋、赈贫赢、厚民生,有效发展了较低质量的共同富裕。但由于其统治基础不在人民,发展目的不在人民,治乱循环的格局之下,共同富裕在中国传统社会并没有形成科学系统的理论构建,也没有一以贯之地实践运行。

    实现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构想。经典作家摆脱了空想社会主义乌托邦式的幻想,从唯物主义、辩证主义、历史主义的视角,系统阐释了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现实,从消灭剥削到夺取政权,从组织生产到经济建设,从初级阶段到高阶运转,从共同富裕到人的全面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有机结合,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于共同富裕的话语体系与顶层设计。毛泽东以 “共同的富” “共同的强” “大家都有份”[1](p495)来描述共同富裕,对改变中国经济社会落后的状况进行了艰辛和开创性的探索。邓小平立足于新的国情世情,深刻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并将共同富裕定位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开创了以改革开放和先富带动后富来推进共同富裕的新篇章。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启动西部大开发,对经济社会均衡发展做出了富有成效的实践。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和谐社会建设为抓手,以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为切入点,着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奋力缩小城乡差距,努力推进共同富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共同富裕进入到新的历史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扶贫的论述,引领着中国乡村社会脱贫攻坚的伟大实践。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共同富裕的理想从没有像现在这样离现实如此接近。2020 年10 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决议,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2035 年远景目标,共同富裕由此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标准配置,成为第二个一百年第一阶段的奋斗目标。这不仅在实践中赋予了共同富裕无与伦比的地位,也在理论上提出了如何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命题。2021 年5 月,中央出台《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以有力的政策引导和实践推进,为共同富裕设置了地方高质量发展的实践样本。2021 年10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发表重要文章 “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高屋建瓴地阐释了共同富裕的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和具体进路,为共同富裕的中国道路指明了方向。共同富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共建共治共享” 发展理念在新时代新发展格局中的具体体现,对于共同富裕的中国实践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2022 年10 月召开的党的二十大,更是将共同富裕视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和本质要求,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完善分配制度的角度入手,对共同富裕的顶层设计做出了筹划。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共同富裕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的共同富裕,摆脱了经济建设或精神文明建设之局部事项的属性,被纳入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的整体属性当中来。报告中关于共同富裕的安排,宣示了党的最高意志和国家的集体行动,指引了全社会的努力方向,诠释了人民美好生活蕴含的共富、平等、公平、正义等属性和基因。

    (二)共同富裕的多元道路

    共同富裕的道路从来不止一条,它包含勤劳创新、协同调节、关注弱势等选择。

    共同富裕离不开勤劳创新。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人的意志和主观能动性是改变社会实践的能动力量。中国人民在革命时期、新民主主义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以自身的热血、勤劳和智慧为政权的变革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决不能抱残守缺,守株待兔,更加离不开中国人民的创造性劳动和开拓性创新。一是要激发人民的勤劳创新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树立勤劳工作发家致富的意识,不躺平,不内卷,不坐等。二是要提升人民的勤劳创新能力,通过教育培训,优化工作思路和提升创新发展的能力,不盲干,不蛮干,不白干。

    共同富裕离不开协同调节。由于资源禀赋和后发优势不同,事物的发展往往呈现多元化、多层次、多样性特征。如何在一个有快有慢、有高有低、有升有降的发展格局里实现总体上的共同富裕,必须借助于政府的干预协同与平衡调节。一是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包括东中西部的协调发展、城乡之间的均衡发展、大中小企业的借力发展等,构建起共同发展的经济社会生态共同体。二是采取税收转移支付等手段,扶强更强,扶弱变强。基于中国当下面临的国内新时代新矛盾和国际层面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们应建立政府和市场的 “双强” 模式,一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 “市场决定性作用” 和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的表述,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有机结合,协同发展。

    共同富裕离不开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弱势群体不是个褒义词,但也绝不应被视为贬义词。即使在实现了全面现代化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贫穷也依然是社会阶层中隐藏不住、摆脱不了的其中一面。在中国,实现了精准脱贫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相对贫困的治理依然会是关注弱势群体的重要议题。贫穷的界定存在客观的标准和数据以资参考,贫困线数据之内之外便是穷人与非穷人的界限。但只要阶级和阶层存在,处在财富与社会位阶末端和底层的人口,总也摆脱不了生存基础上的发展之虞。国家和政府也必须承担起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和助推职责,以实现经世济民、同向发展、共同富裕的社会效果。

    (三)共同富裕与农民发展权的内在统一

    农民发展权是指作为个体或集体的农民所享有的,平等参与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进程,并公平分享发展成果的权利。该权利源于联合国大会1986 年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所确认的发展权。发展权是普遍的人权,主体涵盖国家、集体和个人,内容涵盖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治理和人道主义等。发展权是平等的人权,面向全体人类基本自由和社会福祉的增加。发展权是积极的人权,必须依赖于政府的积极行动和个人的热情参与。

    生存权与发展权是最基础、最根本、最优先的人权[2]。两者具有辩证统一性,生存是发展的基础,发展是高质量的生存。在官方的文件表述和学术研究领域,发展权与生存权一般结合在一起使用。为了表述的方便,本文在相同意义上使用 “发展权” 和 “生存权与发展权” 。离开了生存权与发展权这一朴素而基础的标准,关于人权状况的评价就会陷入混乱甚至臆想的状态。人权的价值导向也会误入抽象而片面的讨论、炫耀与指责的歧路之上,陷入关于 “自由” “民主” “公平” “正义” 的、自说自话的文字摆布与逻辑推演之误区当中[3](p33)。兼顾理想与现实,兼顾西方与非西方文明,可以发现另一种正义的序列:生存—发展—自由—平等[4](p19)。生存权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发展权在中国的政治话语和民生实践中,尤其具有至关重要的基础性价值。

    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到共同富裕,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权的关注一脉相承。在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来探讨农民的发展权问题,既具有实践行动的意义,更具有理论探讨的价值。

    其一,共同富裕与农民发展权都是一个发展性的概念。共同富裕是精准扶贫的延续,是乡村振兴的目标。脱贫攻坚的全面完成和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是共同富裕的经济社会基础和持续发展条件。全面脱贫攻坚解决的是绝对贫困问题,共同富裕解决的是相对贫困问题。从发展的视角看,共同富裕和解决相对贫困几乎可以视作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5](p21)。农民发展权是农民作为社会主体追求更美好生活的权利。发展权具有人权的普适性和道义性之一般特征。所谓普适性,是指它对所有的社会主体一并适用,不能抹杀任何一个主体追求更高质量发展的权利与自由。所谓道义性,是指发展权有着深厚的道德基础。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均有发展的权利,但弱势群体发展的权利应得到更多的制度关注和资源倾斜。发展现状的不同,除却最初的禀赋相异和能力差距之外,可分配资源的有限性和机会的不均等性,以及资源和机会双双呈现的扶强抑弱特性,都加剧了发展现状的鸿沟。对弱者发展权的关注符合道义的基本精神,也不会对强者的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其二,共同富裕与农民发展权都是一个集成性的概念。从字面解读 “富裕” ,更加侧重于物质层面的丰盈与充裕,属于物质文明的范畴;
    但在 “富裕” 前面加上 “共同” 二字,不仅强调了主体的集成性,即全体人民的富裕,而非某个群体某个集团的富裕,也强调了富裕内容的集成性,即不仅仅体现为物质层面的富足,也体现为精神层面的高质量满足,甚至还包括制度上对良法善治的追求。农民发展权也是一个集束性的权利概念,我们很难在人权的体系和分类中找出某个概念与发展权一一对应,发展权是包含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权利在内的权利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42 条至第49 条规定了包括农民在内全体公民享有的经济社会权利集合,包含着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等,这些权利集合同时也构成了对生存权与发展权之周围权利的宪法宣誓。

    其三,共同富裕与农民发展权都体现了社会主要矛盾的化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主要矛盾跨越了落后的生产力与物质文化需求之间的鸿沟,转而指向美好生活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罅隙的填补。共同富裕道路指向物质富足、精神满足、平衡发展、包容发展、协调发展,其实质就是美好生活的向度。农民发展权充分实现的过程,就是消弭城乡之间不平衡发展的过程,就是实现农村美农民富农业强的过程,其实质也是在化解新时代主要矛盾中的部分矛盾。只有根据社会向上向前发展的需要,确定某种根于实践又高于实践的、具有自然法价值的正义原则和矛盾化解目标,并据以制定规划和法规,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才能有一个自由而不逾矩的行动空间,才能在物质与精神的美好追求中达到内在与外在的认知统一和行动洽合,以共同发展来缓和并化解社会主要矛盾。

    其四,农民发展权的实质指向是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建构包含反贫困、充分就业和平衡发展等要素。在实践中,贫困问题、失业问题以及不平等状况都发生了哪些变化,是政府必须密切关注的发展问题。如果这三个问题的回答都是由多变少,那么这个国家与社会正处于发展与上升之中。但是如果某一个问题出现了恶化,尤其是三个中心问题都越来越糟糕的话,即使人均收入成倍增加,我们也无法将其称为 “发展”[6](p13)。因此,体现社会正义的农民发展权的制度设计和运行实践,应把财富的增加作为目标,但绝非唯一目标。物质富足、精神满足、主体独立、持续发展,是农民发展权的权利指向。而以上关于主体、物质、精神和发展持续性的描述,也是建成共同富裕社会的基本要求。因此,农民发展权的实质指向就是共同富裕,不仅仅是农民群体内部的共同富裕,更包含农民群体与社会其他群体的共同富裕。

    党的二十大报告的第四部分在论述 “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时,全面阐释了推进乡村振兴的总体要求,提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因为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 。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中国式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的这一条进路,显示了基于底层向上发展的逻辑,展现了基于局部向系统迈进的格局,反映了以农业农村农民的优先发展,补齐高质量发展的短板,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并进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路径。

    新中国成立以来,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的几十年时间里,党和政府将社会公众发展权利的实现,作为人权领域最基本的任务,作为共同富裕的最基本保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中,对涉及发展权实现的衣食住行健等基本社会权利法定化、常态化。以国家名义颁布的《人权行动计划》自人权入宪五年之后的2009年开始实施,迄今已十年有余,它将我国人权领域的短板,在特定的时间阶段里,按照既定的计划和目标,有针对性地补齐并提高。补齐共同富裕和发展权的短板一直是《人权行动计划》关注的重点。但这并非说明我国人民(包括农民)的发展权有多么糟糕,而是反映了我国对生存权与发展权丰富内涵和共同富裕美好目标持之以恒的追求。

    (一)城乡二元阶段的农民发展权与共同富裕

    新中国成立之初特殊的国际国内环境,以及对财政充裕和对国防安全的急切渴望,我国的发展重心因应实际地定位于工业特别是重工业的发展。

    “以农补工” 是当时的基本发展思路。据估算,截至改革开放,通过农业税强制 “明拿” 和工农产品交换时工业品高于正常价值而农产品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 “剪刀差” 之 “暗取” 方式,农业领域为国家贡献的剩余高达4874.2 亿元[7](p25)。虽然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改革开放后基本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但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随着工业化突飞猛进的发展而鸿沟愈大,农民收入、农业发展和农村治理长期陷入快速发展的中国之塌陷的区域版图里。

    在2005 年新农村建设启动之前,我国农民的发展权和城乡共同富裕虽然取得了扎实的进展,但却长期处于以下三种制度的制约之中:户籍制度、农业税制度和公共产品自给自足制度。其一是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是城乡二元体制的典型体现,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身份标签,背后蕴藏的教育、医疗、工作、养老、社保等与发展权紧密相关的周围权利存在天壤之别。而这种由制度引起的天然鸿沟,需要持有农村户口的农民付出超越常人数倍的努力也未必能够跨越。其二是农业税制度。农业税作为面向农民和农业这一主体和标的皆为弱势的税种,在现代社会中是比较少见的。税的征收,有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解贫富差距的双重功能,而对农业农民征税却只体现了第一种功能,对于贫富差距的调解则起到了负向的作用。其三是公共产品自给自足制度。公共产品自给自足则体现在涉及农村的道路桥梁等必须公共产品的修建之上,长期以来是要靠农民集资出力来完成的。医疗、养老、文化等公共产品则几乎与农村社会绝缘。以农养工的整体政策与环境,决定了当时农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只能徘徊在温饱的边缘。生存权与发展权是积极人权,即单个的农民和整体的农民群体是无法通过自身努力实现质的飞跃的,必须借助于国家和政府的力量,才能扭转这一不利局面。回头观望,历史车轮滚滚向前。这三项制度中的两项 “农业税制度” 和 “公共产品自给自足制度” 已经尘封进历史的档案, “户籍制度” 也因城乡统筹发展的新型城乡关系的定位,而不再过度承载资源不公平分配的隐忧。

    在城乡二元阶段,农民发展权自身有较大进展,总体上摆脱了新中国成立前的生存与饥荒之虞,但进展相对缓慢;
    城市和乡村也都处于迈向富裕生活的进程中,但城乡之间的物质富足和精神满足程度存在着较大的鸿沟。

    (二)城乡统筹阶段的农民发展权与共同富裕

    2003 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 “统筹城乡发展” 的理念,2004 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关于 “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是普遍性倾向,工业化相当阶段后工业反哺农业也是普遍性倾向” 之 “两个倾向” 的工农关系新判断,2005 年年初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 “多予、少取、放活” 的农业农村发展方针,2005 年年底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了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议……这一系列标志性的文件和决议,宣告了我国的工农关系进入了从索取到反哺的逆转,农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状况也相应发生了明显的改观。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辟了以工补农阶段的新篇章,也反映了由城乡分割转变为城乡统筹的发展逻辑。废止农业税最直观的影响是农民额外支出的减少和储蓄的增加,农村义务教育为更多的代表未来的农村孩子打开了见识世界的窗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让农民的健康权有了更为充足的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年老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民带来了国家的福利与关照。这是中国历史上从未见到过的 “三农” 制度安排,是农业、农村、农民整体发展极具代表性的美好时代。虽然有些措施在实施过程中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但是从无到有本身就是质的飞跃,从有到优是一个渐进的量变过程。国家与社会的一体整合,工业对农业的反哺与城乡统筹发展战略,为农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的改善提供了根本性的、积极的推动力量。

    实施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农民发展权和共同富裕得到了来自国家意志层面的关注,有了相对充足的制度保障,相比较前一个阶段而言,农村经济有了明显的增长。虽然城乡富裕程度仍有较大差距,但缩小城乡发展鸿沟的行动,使得城乡共同富裕有了共同努力顶层相见的期许。

    (三)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阶段的农民发展权与共同富裕

    独行快众行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 “全面” 要求,不是一时一地一群人的小康,而是全部国土、整体社会的经济与社会协同发展和全体公民的成果共享[8]。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因此全面小康进程与目标中的主体和区域短板,即农村和农民贫困问题,也因而成为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必须着力解决。新中国成立70 多年来,我国的扶贫事业走过了漫长而富有成效的历程,先后经历了救济式扶贫阶段、体制改革推动扶贫阶段、开发式扶贫阶段、县域推进阶段、整村推进阶段和精准扶贫阶段。扶贫呈现出区域越来越定位、对象越来越精准、措施越来越具体、目标越来越明晰的趋势。精准扶贫是扶贫开发工作进入 “啃硬骨头、攻坚拔寨” 的攻坚期和冲刺期的扶贫策略,党委政府领导,基层组织建设,社会力量参与,全面精准发力,以 “两不愁三保障” 的目标,实现了对农民发展权的基础性托底,是对共同富裕的基础性补缺。2020 年中国社会实现全面脱贫攻坚,建成小康社会,整体迈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征程。

    在全面脱贫攻坚的基础上,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农民的发展权也随之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乡村振兴以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大振兴为载体,夯实物质、文化和生态基础,打牢组织和人才保障,尊重农民主体地位,推进农民全面发展。城乡融合包括城乡空间布局的融合、城乡发展要素的融合、城乡民生保障制度的融合等。城乡融合发展打破城乡之间的物理隔离,突破城乡发展的制度界限,使得农民的发展权有了更为广阔的实现空间,更为全面的内容载体,更为扎实的制度保障。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城乡关系进入到实质公平正义的新阶段。尊重农民,优先发展,农民发展权提升到特别保护的新高度。

    从全面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战略,新时代国家对农民发展权的关注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从城乡统筹到城乡一体,再到当下的城乡融合,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做如下解读:城乡融合是新时代城乡关系的深层本质,城乡一体化是新时代城乡关系的外在表征,而城乡统筹是新时代城乡关系的发展手段。

    “全面脱贫攻坚” 和 “乡村振兴战略” 两个发展阶段, “城乡统筹” “城乡一体” 和 “城乡融合” 三种表述方式,变化的是时间的前后相继、表述的侧重差异和战略的接续提升,不变的是提升农业农村农民 “三农” 发展质量,实现城乡生产生活生态 “三生” 共进的国家愿景。共同富裕目标下,城乡融合背景下,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民发展权应该被重视,农民发展权也一定会行稳致远,得到更高质量的发展。尤其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论述,在共同富裕与农民发展权之间,构建起了密不可分的关联,以中国式现代化的使命任务,擘画了共同富裕目标下农民发展权的实现路径。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9](p6)。如果将国家比喻为一列战舰,决定其整体速度快慢的不是行驶在最前端的那艘,而是靠后的那艘有没有跟上整体的步伐。由于城乡资源不均衡,城乡发展不平衡,农业农村农民的问题依然是困扰我国发展的最大问题。城乡区别,体现了中国社会最现代部分和最传统部分的区别,需要通过政治手段带动下的多元力量,来重新创造被现代化摧毁了的那种社会统一性[10](p67)。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基于农民发展权的视角,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政府与市场协同发力,贯彻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原则,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以良法善治保障农民发展权,以拾遗补阙的运行逻辑,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一)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在中国的话语体系和实践进程中具有无与伦比的正当性和重要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是实践的选择,是宪法的规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我国的政治优势,是推进 “三农” 工作取得系列重大进展的宝贵经验。持续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将 “三农” 工作定为核心议题,接续发布的中央惠农政策对农业农村农民问题高度关注。21 世纪以来,尤其是新时代以来,中央对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持之以恒、久久为功的关注,实质上反映了将农民全面发展视为 “三农” 工作目标的连贯性。人具有第一重要性,所有工作的目标都是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进步,人的全面发展是共同富裕的价值旨归[11](p24)。政策反映了强大的意志、坚定的追求和有力的推动。离开了党的领导,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目标就失去了核心的引擎,共同富裕道路上农民的全面发展就不复有坚强的动力。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民共同富裕,不仅仅是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责任,更是党的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印发的《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以下简称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明确要求坚持党管农村工作, “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健全党管农村工作方面的领导体制机制和党内法规,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 “《乡村振兴促进法》” )明确规定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在第六章 “组织建设” 中对党在农村的领导体制、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做了具体而清晰的论述,为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和农民发展提供了 “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 的体制机制保障。党的领导在理论和制度上高屋建瓴,在实践和实施中要注意落地生根。尤其针对农村基层党组织涣散和软弱的情况,要通过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和内生发展等多元方式,内外兼修,补齐提高。

    (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

    具有主体意识的人是有意愿承担社会角色的人[12](p134)。最强的调度和指挥中枢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但来自中国历史的经验、革命成功的经验,以及改革开放的经验均验证,不可忽视的能量和智慧来自民间,来自农民。正如在文明层面上进行的西方与东方之间主体与对象、自我与他者、中心与边缘的精神构造需要被重新审视一样[13](p15),农民在以工业化主导的社会发展进步的进程中,也应作为主体被倾听声音,而不是作为客体被摆布对待。农民始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在农民发展权实现过程中,应体现国家对农民的引导与尊重,将农民从传统的 “教育对象” “资助对象” ,变成 “帮助主体” “合作伙伴” 。

    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就是在涉及农村公共治理的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时,应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很多地方盲目合村并居的事例,证明了没有充分调研、没有充分尊重民意的武断意志是行不通的,甚至是有害的,即使地方政府有时是出于善良的动机。在推进共同富裕的道路上,涉及土地流转、宅基地退出、经济业态转型等事件依然会频密发生,一定要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意愿,依照契约精神行事,而非按照整齐划一运动执法的形式,来覆盖甚至颠覆农民的主体性和自主意识。县域社会治理中由于内部结构失衡和县域社会发育不足,会导致 “畸形自主” ,即领导干部个人权力的弱约束化[14](p23)。处于县域治理 “畸形自主” 笼罩下的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也极易出现不受约束的权力,从而对农民的自主性权利造成侵蚀。必须推进乡村治理内部结构的平衡,以有效的制约打破个人权力的冲动,防止诸如一些地方出现的疫情防控背景下官员发出的 “恶意返乡,先隔离后拘留” 权力畸形与任意滥用。农民不仅不应该被当作客体对待,农民的主体地位必须进一步彰显。农民参与村庄治理、社区治理、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的渠道应是开放的。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应该拥有更加有力的话语权和被聆听权利诉求的机会。人民群众的信任是党建功立业的最大 “资源”[15](p104)。《乡村振兴促进法》特别规定了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的基本原则,并在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等具体的乡村振兴要素中,细化了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具体规定。

    (三)坚持政府与市场协同发力

    市场调节一度被认为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机制,而且被当作与计划经济分道扬镳的标志性制度予以赞美。市场调节的利益确认和诱导机制的确能够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使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交易得到效能极限意义上的发挥。但市场不是万能的救世主,也会存在混沌状态和失去效用的时候,尤其是在宏观经济问题的解决上更显得心余力绌: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结构性失业问题、不正当竞争与垄断问题、贫富分化与社会再分配问题等。这些带有社会公共性质的问题,已然不是市场机制单枪匹马可以解决的,必须借助于国家的权力和政府的干预,方能动员更多的资源来予以应对。国家干预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外在保证[16](p65)。市场交易和政府干预对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与纠错矫正来说,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无政府的市场和无市场的政府,都会将经济推向极端的放任自流或暮气昏沉。随着国家干预的加强,社会结构从完全自由状态进入了国家治理状态(state manged societies)[17](p65)。纯粹市场经济和商业基础上运行的农民权利和乡村发展是无法达到自给自足、持续发展的状态的。虚无主义下的 “小政府” 和 “大市场” ,对农民发展权的持续实现来说,是没有裨益的。社会正义越来越把正义之责(the duty of justice)置于那些有权向人们发号施令的权力机构的手中[18](p87)。

    在我国走向共同富裕、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中,农业是产业短板,农民占据收入短板,农村是治理短板。在工业从机械制造时代进入电气化时代和信息化时代,又朝着虚拟网络—实体物理系统迈进的关口,农业还未完全进入机械化时代的大门。短板理论告诉我们,共同富裕进程中,需要国家对农民的发展权给予更加充分的关注。国家的关注与干预,是社会公共利益平衡发展的本质所在,也是乡村振兴农民发展的基本要求。《乡村振兴促进法》只有74条,但 “党” 出现7次, “国家” 出现52次, “政府” 出现77 次,足见乡村振兴和农民发展过程中,党的领导的重要性、国家责任的紧迫性和政府义务的泛在性。国家和政府可以为农民发展和共同富裕设定规划、提供资源、组织力量、推进建设、统筹协调、全面保障、监督验收、承担责任。在市场不及、不达、不愿、不力的情形下,发挥政府的积极作为。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有机结合,才能在最大程度、最高效用上促进乡村振兴,助推农民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四)贯彻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原则

    马克思认为,城乡关系一改变,整个社会也跟着改变[19](p237)。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否处理好城乡关系,关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20](p142)。城市与乡村是中国国情的最基本分类,是观察中国的最基本视角。百年来,中国共产党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发展的需要,对城市与乡村关系进行了理论和实践的不懈探索,大致经历了四个不同的阶段,分别是依托农村夺取城市政权、城乡二元结构形成与固化、破解城乡二元体制与统筹城乡发展、乡村振兴与城乡融合[21](p47)。每一个历史阶段的城乡关系定位,都有其历史必然性、现实正当性和未来指向性。新中国成立以来,先是城乡二元,以农补工,夯实了经济基础,稳定了财政收入;
    后是破解二元,以工补农,缩小了城乡差距,构建了统筹格局;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城乡关系进入到城乡融合发展、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新阶段。因此,从城乡关系的历史看,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具有深厚的历史基础,是对城乡工农关系历史欠账的弥补。

    从公平的角度看,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是实质公平的体现,是对形式平等的矫正。如果形式上的公平导致弱势的一方无法获得实质的公平,那么,正如柏拉图所言,对一切人不加区分的平等就等于不平等[22](p168)。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原则的指导下,农民发展权理应得到更高水平的保障。农民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本身蕴含了安全、公平、正义等基本社会价值,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政治权利等基本权利保障。这些价值和权利具有普遍适用性。作为权利上的少数派,农民的实质公平与分配正义,更需要国家重点关注,是不可剥夺的,是绵绵发力、久久为功的,是需要持续推进并在发展中实现的。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应该通过各种制度安排来改善 “最不利者” 的处境,增加他们的希望,缩小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差距[23](p447)。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体现在持之以恒的中央一号文件里,体现在乡村振兴的财政支持里,体现在政府设立的专项基金里,体现在社会保障的全面覆盖里。在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和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作为中国最广大的人口群体,农民的发展权必将迎来新的美好时代,城乡的共同富裕以及中国的全面现代化也将会拥有更为坚实的群众基础。

    (五)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2017 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为 “三农” 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乡村振兴是农业、农村、农民的全面振兴,涉及产业、生态、乡风、治理、生活等五个方面,落实在农民生存权与发展权上最直观的体现,就是二十字总要求中的 “生活富裕” 。

    “生活富裕” 直接切中农民生存权与发展权最为核心的薄弱环节:即防止农民返贫和对农民相对贫困的治理问题。当然其他四个方面与农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实现和优化,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经济的前提和条件归根到底是决定性的[24](p604),因此 “产业兴旺” 是基础,为农民生存与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生态宜居” 则从农村环境整治和人居环境改善的角度,为农民生存权与发展权许下了环境友好的期许。

    “乡风文明” 是对人际关系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人的群居性特征产生了对良好人际关系的渴望,而文明的乡村风尚则可以满足农民发展权的精神层面的追求。

    “治理有效” 是法治、德治、自治的有机统一,德治是传统乡土社会熟人社会威权治理的精髓,自治是村民集体在乡政村治架构下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方式,而法治是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载体。

    “三治合一” 的治理模式对于农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重要意义,在于提供了权利发声的渠道与权利救济的平台。

    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达成之后,农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重心转向对小康成果的巩固提高,相对贫困的治理,以及共同富裕的达成。这是一项常态化的工作,需要更加持续而稳定的工作机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乡村振兴促进法》,立足于农民权利的充分保护,建立小康社会中相对贫困治理的长效机制,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实现农民个体与群体高质量的生存权与面向未来的发展权。在指导思想层面上,坚持权利保障、政府责任、多元共建、维持基本与提高质量相结合等基本原则。在具体制度层面上,设计了集体产权、质量兴农、三产融合、资源保护、生态协调、扶持服务、收入增加、人才保障、文化繁荣等涉及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与五大振兴有关的体制机制。在托底保障层面上,动态确定相对贫困人口的识别和退出制度,建立国家层面的贫困扶助政府基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将农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充分实现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优化有机结合。医疗、养老、教育等全面而稳固的社会保障,能够托起农民群体生存安全与全面发展的防护之网。

    (六)良法善治一体保障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法治已经成为治理现代化的基本依归。农民发展、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实现,同样也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与护航。《乡村振兴促进法》《党中央一号文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等共同构筑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 “四梁八柱” ,强化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的顶层设计,夯实了良法善治的制度基石。与农民发展、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相配套的,更具有可实施性、可操作性、因地制宜、落地生根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的废改立,在全国各地基础不同、禀赋各异、路径多元的背景下,也是很有必要,且至关重要的。

    在进行配套立法和地方立法的过程中,要注意制度变迁的模式。制度变迁分为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与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按变迁速度和强度大小,又分为激进式变迁与渐进式变迁[25](p112)。农民发展、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应遵循强制变迁与诱致变迁的有机结合。首先国家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是我国立法活动的基本形态,这是由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生态所决定的。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固然存在成本低、力度大等优势,但民间的诉求和吁请也应得到尊重和体现。这既是乡村自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立法互动的具体体现。忽视了农民的基础愿望与朴素诉求,以一种居高临下的思维来制定规则,最后可能产生事与愿违的后果,如曾经的 “农民被迫上楼” 就是忽视了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基层政府的一厢情愿,换不来农民的积极配合和发展权的进步实现。在相关配套法律制定过程中,授人以鱼还是授人以渔的问题,应被重新审视。具体来说,要做好充分的基层调研,给予农民自治的空间,容许特定地区内规则的草根创新。以民主与科学相互兼顾的立法原则,他律与自律相互结合的法治进路,诱致与强制相互补充的规则形式,为农民发展、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提供良法善治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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